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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A
您好,直系亲属间房产无偿赠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当事双方不征收。赠与方无需缴纳契税,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契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其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赠与。(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四)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二、印花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4 14:18:17契税全国
Q

继承人继承房产如何缴纳税费?

A
您好,房屋继承方式过户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加税等。  (一)如涉及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  (二)个人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价款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个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不再征收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因为房产情况不同、交易主体的差异以及地方相关政策等,在实际交易发生时可能会有减免缴纳,具体请咨询相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4 14:18:15免征全国
Q

广西企业名下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收到的补偿款涉及什么税费?

A
您好,企业名下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收到的补偿款涉及税费如下:一、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三、企业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1 17:01:13土地广西
Q

江西省自然人二手房转让涉及哪些税?

A
您好,自然人转让二手房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一、增值税(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不含销售购买的住房),以含税销售额允许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至202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三、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印花税(一)个人转让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算征收。(二)纳税人有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对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1:28:27转让
Q

税收减免核准

A
【事项名称】税收减免核准【申请条件】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3.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5.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6.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收回房地产决定文书(载明该征收、收回事项属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征收、收回房地产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Q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A
【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申请条件】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6.《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6.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Q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A
【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申请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6.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9申报全国
Q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A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申请条件】“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4:40:27注销
Q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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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清算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以建设用地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范围为依据确定,具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判定标准。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销售(预售)的当季季末前,自主选择并确定清算单位。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清算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为依据确定清算单位。清算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同一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种类型房地产的,应就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以下简称三类房产)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关于可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其中“满三年”的起算时间,以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发时间为准。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以销售(预售)许可获批时间视同销售(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的,以首个销售(预售)合同签订时间视同销售(预售)许可证核发时间;(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纳税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五)以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确定清算单位的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权属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均满8年,项目内1个或多个建设工程规划已竣工的。对达到本项可清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将该项目内多个已竣工建设工程规划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进行清算。三、关于成本费用分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具体适用条件如下:(一)在清算单位之间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占地面积法。若各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已确定,纳税人也可选择适用建筑面积法,但各清算单位之间的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在各清算单位之间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适用建筑面积法;(二)在同一清算单位内三类房产之间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在同一清算单位内三类房产之间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适用建筑面积法;(三)不计入房地产项目容积率的可售房产,不参与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提交清算报告时,应按本条规定选择并确定对应的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后,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不再调整。四、关于房屋装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际发生的装修支出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一)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的房价包含装修;(二)已在主管部门办理全装修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前款所称装修支出,不包括未在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中列明、或未统一开具不动产品目发票的可移动物品所发生的支出。可移动物品指移动后不损坏房屋墙体且不影响其本身使用的物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为专项贷款产生的,可据实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二)利息支出不能准确归集、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或无法证明其为专项贷款产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视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按规定予以扣除。六、关于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以下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实际开发成本,并可按该成本加计20%扣除;(三)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七、关于旧房转让(一)旧房认定范围1.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中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中建造的,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五年以上,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转让的房产。(二)计税单位纳税人转让旧房应按照权属登记规定的基本登记单位作为计税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同一项转让行为涉及多个基本登记单位的,应分别计算;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税单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转让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计税单位参照本款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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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3.0(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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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六、发票开具  七、破产税费政策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或经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存在的未办结事项进行办理(未办结事项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按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即可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接受处罚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纸质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1.开具数电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开具数电发票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七、破产税费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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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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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请条件】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对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进行合并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证明材料根据各税种申报规范确定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申报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24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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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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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五条【办理材料】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1份2.房产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复印件1份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复印件1份3.车船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2份4.印花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2份5.资源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源税税源明细表》2份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契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契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8.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3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9.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份10.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4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2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5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11.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1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2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1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2份14.烟叶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烟叶税税源明细表》2份15.水资源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报告。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8.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首次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报告全部车辆、船舶的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9.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1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1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1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13.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14.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基础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发生变化时,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1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16.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Q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17:30:27纳税人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14:09:46规定全国
Q

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予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河南)

A
您好,兄弟姐妹不属于直系亲属,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予房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9 17:27:34土地增值税河南
Q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

A
您好,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9 10:17:14免征全国
Q

哪些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下列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八)符合条件的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九)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9 10:17:06免征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2税收 全国
Q

营改增后,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

A
您好,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51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A
您好,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4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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