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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A
【事项名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3)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适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2《退(抵)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其他留抵税额退税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存在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申请条件第4点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11.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1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13.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4.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1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1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2:33增值税全国
Q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A
【事项名称】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七)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1份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1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1份国际运输船舶退税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1.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2.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3.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4.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2:30申报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A
【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1份报送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9.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规定:(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4)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14.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15.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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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申报

A
【事项名称】消费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办理材料】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1份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5.电池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6.涂料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10.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1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1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Q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A
【事项名称】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条件】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1:54作废全国
Q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A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需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条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三条【办理材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1份3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4份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1份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1份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8.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Q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A
【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第四条第(八)项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预退税需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4出口发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1份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1份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年度财务报表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份查验后退回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份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查验后退回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7.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13.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Q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有何税务规定?

A
您好,一、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二、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上述第一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其中,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三、上述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6:13:00二线全国
Q

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有何税务规定?

A
您好,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一、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免税科研货物具体范围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pdf,其中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列入“白名单”,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三、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其中,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执行;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依享惠主体申请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并按规定解除监管。四、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自愿缴纳进口税收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免税进口资格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五、上述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6:13:00海关监管区域 全国
Q

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有何税务规定?

A
您好,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6:07:48海关监管区域全国
Q

同一县市内的总分公司能否汇总缴纳消费税?(新疆)

A
您好,同一县市内的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59:57新疆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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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地方补充)您好,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申报期为1月、4月、7月、10月。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上述前两款规定执行。若需查看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进行查看。2.缴纳非税收入可以开发票吗?(地方补充)您好,缴纳非税收入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或税收票证,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缴费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费款的,可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缴纳费款的,可开具税收票证。可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非税项目包括: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排污权出让收入、自备电厂企业四项电力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如果您需要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可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菜单,查询并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如果您需要开具税收票证,可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模块进行开具。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如何办理?(地方补充)您好,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功能菜单进行办理。【提醒】纳税人进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功能时,系统会判断纳税人状态是否为“非正常”、“报验”、“核销报验”,若是风险核查任务、严重失信纳税人的,系统会阻断办理,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4.跨地区销售不动产怎么预缴附加税(费)?(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跨地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申报。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如何申报缴纳?(地方补充)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其他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进行办理。6.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怎么预缴增值税?(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路径为: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如纳税人可扣除分包款的,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第2列“扣除金额”后由系统计算本期实际预缴税(费)额。7.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哪些资料?(地方补充)您好,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返还)(三)注意事项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3.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6.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7.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8.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二、线上办理路径:(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功能模块进行办理。(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依次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功能模块进行办理。8.纳税人如何进行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地方补充)您好,为便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避免遗漏和错误填报,税务机关事先对可能适用征税情形的信息数据进行了归集。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对相关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对应的政策适用、发票开具、出口业务类型等事项,进行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进行用途确认时,还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填报出口货物所对应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和纳税人各纳税期填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时,纳税人应将清算当期产生的调整金额,与当期出口信息数据对应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合并计算后填写。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出口应征税管理】-【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跳转至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功能界面。二、系统自动展示当前属期待确认用途的全部报关单,【报关单状态】默认选择“待确认”,出口日期默认为当前税款所属期,其中出口日期止固定为对应税款所属期的最末一日,出口日期起可以往前选择。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当期申报】列,确认报关单所列货物是否应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当期不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关单,选择“否”后系统会弹出不申报原因填列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后点击保存。三、若当期报关单均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可点击【一键确认】按钮进行一次性全部确认;若当期部分报关单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可勾选对应的报关单并点击【批量确认】按钮进行确认。纳税人完成报关单用途确认后,需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完成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温馨提醒】如需撤销当期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信息,应判断当期需撤销用途确认的报关单是否已进行增值税申报,如已申报则当期必须作废申报后才可以撤销用途确认结果;如未申报,可以直接撤销用途确认结果。9.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被误抵扣后如何操作?(地方补充)您好,尚在申报期内未缴纳税款时,发现误将不得抵扣进项勾选抵扣,可以在增值税未申报时或申报作废后,变更所属期至申报月份撤销统计确认,并撤销勾选;申报期后发现误将不得抵扣的进项抵扣,应做进项转出处理。具体操作如下:一、撤销勾选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或【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用票业务办理】模块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功能页面,点击【抵扣勾选】页签,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根据需要选择发票来源、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码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发票列表中勾选需撤销勾选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出现确认撤销弹窗时,点击【确认】,页面提示“提交成功”即可。注意:(一)已申请统计但未统计确认时:应在【抵扣类勾选】中点击【统计确认】页签,点击【撤销统计】,在撤销统计成功后进行撤销勾选操作。(二)已申请统计且已统计确认时:应在【抵扣类勾选】中点击【统计确认】页签,点击【撤销确认】,撤销确认成功后,再进行撤销统计及撤销勾选操作。(三)检查【抵扣类勾选】页面上方“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若要点击右侧【变更属期】进行变更操作,需要满足“变更属期”时间所在自然月对应的属期为当期,且系统获取到当期申报结果均为“未申报”或“作废申报”。二、已抵扣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已经抵扣的发票进项税额转出需反映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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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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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称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  (一)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免税科研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列入“白名单”,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其中,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执行;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依享惠主体申请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并按规定解除监管。  (四)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自愿缴纳进口税收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免税进口资格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二、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三、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其中,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免税科研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并征收有关税款的,不再重复补缴相关税款。  (二)免税科研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五、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免税科研货物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相关部门,加强对河套深圳园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十、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十一、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河套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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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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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光伏等产品清单  2.电池产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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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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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申报渠道有哪些?(地方补充)您好,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分别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对应模块办理相关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离线申报】模块进行出口退税离线申报的数据处理。系统提供包括表单数据采集、数据申报、进度查询、反馈接收等在内的出口退税全流程事项办理功能。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路径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sw/login.swdo三、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下载地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中心】。离线申报工具是可以脱离互联网环境运行的单机版系统软件,可以安装在纳税人电脑上,提供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的表单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系统将申报数据导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传申报,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离线申报】。或直接去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地方补充)您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及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购买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以下路径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一、【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二、【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三、【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四、【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五、【首页】的搜索栏输入“发票勾选确认”进行搜索,点击【抵扣类勾选】进入。3.出口货物在哪里办理消费税退税?(地方补充)您好,出口货物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免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进行办理。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需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进行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流程?(地方补充)您好,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条件: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二、办理材料:(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二)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二)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证明1份;三、办理方式:(一)新电子税局办理: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5.已申报未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怎么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您已申报未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作废申报信息,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作废处理。若您选择线下办理更正,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申报部分缴款,因为实际情况后续待缴费有变动,怎么在新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信息?(地方补充)您好,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申报部分缴款,因为实际情况后续待缴费有变动,需要更正申报信息的,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进行更正,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更正处理。待主管部门更正采集信息后推送给您,您可在【我的待办】“其他”查看更正后的信息,选择“确认更正”完成操作。7.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什么不能修改申报信息?(地方补充)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申报信息均由费源主管部门(要素申报页面“主管单位名称”)核定,若信息有误,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修改申报信息,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更正处理。若您选择线下更正申报,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8.绑定新电子税务局的手机号不再使用了,登录时无法接收验证码怎么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您需要更换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码,登录时也无法接收验证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通过新电子税局设置新手机号码:(一)在新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点击【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下方的“找回手机号码”功能,填写信息后设置新的手机号码。(二)您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用户名,通过扫码验证或扫脸验证方式,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个人头像”,依次点击进入【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修改】-“无法收取验证码?可使用扫脸验证”提示中的【扫脸验证】,填写新手机号码并验证后即可修改。二、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设置新手机号码:(一)在电子税务局APP登录页面,选择下方的“找回手机号”,填写证件信息、密码后设置新的手机号码。(二)您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用户名或邮箱,通过扫脸验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进入【我的】-【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点击手机号码后的编辑图标,点击“无法收取验证码?可使用扫脸验证”提示中的【扫脸验证】,填写新手机号码并验证后即可修改。9.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如何办理?(地方补充)您好,您如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条件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二、办理材料(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内销的,企业申请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进口货物发生内销的,企业申请时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1份;(五)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三、办理方式(一)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二)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功能菜单办理。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10.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负数应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且已成功完成申报,说明纳税人的增值税存在多缴纳的税款。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当您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进行退还。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申报产生的多缴退税】-【立即查询】功能菜单进行退抵税(费)办理。11.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出让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申报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不动产登记办税】-【土地出让申报】功能菜单,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进入该模块;二、进入申报界面后,弹出“授权承诺”页面,浏览内容后,点击【同意】;三、查询外部系统的合同信息,选择已有合同信息,点击【确定】(此时会获取合同信息自动预填数据到“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如您选择手工自行录入数据可点击【取消】;四、进入“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录入所有必录数据项,点击【下一步】;五、进入“承受方信息”页面,录入“出让方信息”与“承受方信息”,点击【下一步】;注意:以下4条为录入“承受方信息”的注意事项。(一)当“土地交易信息”页面中“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时,承受方信息只能录入一行数据;当“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所有”时,可以录入多条(大于等于2)承受方信息;(二)当前登录人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三)当共有人为企业时,需要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来进行身份验证;(四)必须全部共有人验证通过才能进入下一步。六、进入“税款确认”页面,系统自动计算承受方税款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七、进入“申报完成”页面,提示已申请的土地出让申报已提交成功,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12.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转让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土地转让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转让方办理土地转让纳税申报缴税业务,提高征收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转让方可以通过一张土地转让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土地转让申报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不动产登记办税】-【土地转让申报】功能菜单,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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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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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1 16:54:2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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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后,在海南本地生产的货物销售到内地去要缴纳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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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您拨打0898-12360咨询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8:17:28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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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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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界面,找到“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模块;也可以通过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功能界面。发票冲红的前置条件为已开具或已接收蓝字发票方可冲红。冲红操作步骤:一、点击“购/销方选择”、输入“对方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点击【查询】,即可查找需要的票据,点击【选择】进行查看。二、点击“开具红字发票原因”选择相应的原因,确认信息后点击【提交】。三、提示“提交成功”,说明信息录入成功。注意: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消费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只能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且无需受票方确认;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消费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全额或部分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可根据《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2.销售方为税控单轨纳税人时,只能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双轨纳税人时,以对应蓝票的票种判断,税控票发起红字发票信息表,数电发票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当销售方为数电单轨纳税人,只能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4:31:1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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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烟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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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均需要缴纳消费税。批发、零售酒类,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 16:57:54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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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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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章 税率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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