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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4)

A
1.我已签订三方协议,想要变更账户名称、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标识之外的其他信息,应当如何操作?(地方补充)您好,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的银行账户,可直接变更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标识。如需修改其他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选择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将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终止后,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修改银行账户信息,新增或修改后点击【立即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即可。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功能菜单,选择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将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终止后,进入【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变更】功能修改银行账户信息,新增或修改后点击【签订三方】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即可。2.已经更新了银行账户信息,但在电票平台开票时的信息仍然是原来的怎么办?您好,请确认是否已完成存款账户报告业务办理,若没有请及时办理。同时若为新办该业务的纳税人,由于电票平台纳税人基础信息存在两个小时缓存,非实时更新,建议您在基础信息更新后等待两个小时后再进入开票业务界面操作。如需办理款账户报告业务,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进行新增、变更、注销、签协议等操作;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APP,通过【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相关操作。3.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财产行为税申报时,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通过确认式申报模式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对系统预填的各项数据进行确认。如发现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点击页面上的“我要填表”按钮,进入完整的申报表录入界面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您也可在点击【下一步】预览完整申报表时对数据进行修改。4.纳税人有多份海关缴款书需要采集,如何批量操作?(地方补充)您好,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海关缴款书采集】,进入页面后点击“下载模板”可下载批量导入文件模板(Excel格式文件),在模板中填写需要导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点击【清单导入】按钮,选择已按模板格式要求填写好的清单文件,再点击“打开”按钮即实现批量导入海关缴款书的操作。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如何查询?(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具体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一、新电子税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功能菜单。(一)如果以纳税人身份进入系统,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涉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二)如果以涉税代理机构身份进入系统,系统自动查询当前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修改评价年度查询对应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点击查看评价详情,即可查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明细和机构失信情况。涉税代理机构点击在职人数后,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三)如果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自然人身份进入系统,系统自动查询当前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自然人可以点击查看评价详情,即可查看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明细和人员失信情况。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和查询】,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信用年度和验证码信息后查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机构下在职人员信息。6.在新电子税务局已经开具过的税收完税证明丢失后还可以重新开具吗?(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已经开具过税收完税证明丢失后可以申请补开。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可以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查询条件的“是否补打”选择“是”,查询到记录后可进行补打。如按上述方法操作后无法查询到凭证的,您可联系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转人工客服咨询。您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7.购买方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确认?(河南)您好,河南省暂未上线电子税务局购销合同真实性确认功能,外省销售方发起的真实性确认会在三个工作日后自动确认。8.设立公司后,涉及哪些税费?(地方补充)您好,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需要代扣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如果属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费种,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三、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进入功能模块后,可查看纳税人认定税费种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征收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主附税标志、征收代理方式、行业、缴款期限、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等数据信息。9.在新电子税务局里如何判断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或纳税信用修复?(地方补充)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办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后,会展示当前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切换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进入“请确认”窗口,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一)对于只符合参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参评功能,选择参评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二)对于只符合复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复评功能,选择复评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三)对于只符合修复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功能,选择修复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四)对于只符合复核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复核功能,选择复核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五)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纳税缴费信用事项办理条件的,系统会弹出确认框展示“可办理事项”与“不可办理事项及原因”,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要办理事项;(六)切换年度后,点击右上角【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七)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机关审批,经过税务人员受理处理后,该业务办理完成。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切换为企业身份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页面默认展示近三年信用评价情况,您可点击对应年度卡片查看指标详情。(一)点击【申请调整】,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对应功能,纳税人补录完成后,即可提交申请;(二)点击【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10.如何查看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地方补充)您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的空白表样下载请在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nsfw/xzzx/bzdsxz/zs/201902201550624174634/index.html点击下载地址后方链接跳转。您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功能模块填写并提交退税申请。提交的退税申请您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11.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同时进行财务报表申报吗?(地方补充)您好,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同时进行财务报表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温馨提醒:如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提示“您单位尚未报送本属期的财务报表,先报送财务报表”,该提示为非阻断性提示。您可点击提示后面的【去报送】按键进入财务报表报送模块,也可点击下方的【继续办理】忽略该提示,直接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先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12.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结果查询中查看某一特定税票的状态?(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结果查询】模块,在页面上方的缴款单位(人)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书号码及填发日期中,填写或选择对应税票信息,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搜索特定税票的认证结果。13.新设立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吗?(地方补充)您好,新设立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根据税费种认定情况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查询路径如下:一、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36:16热点问题河南
Q

纳税人出口业务备案和申报有哪些管理要求?

A
您好,一、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二、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三、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四、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一)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二)纳税人非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三)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四)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纳税人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本目第(一)至(三)点所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本目第(一)至(四)点所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五)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六)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下列情形除外:1.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为境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2.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七)纳税人发生本项第四目第(一)至(六)点所述视同向境内销售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八)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免退税申报。五、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7出口
Q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出口退税向哪办理?

A
您好,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6出口退税全国
Q

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A
您好,增值税免抵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四、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一)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二)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三)纳税人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按照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分配率计算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上述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4免抵退税全国
Q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三)申报凭证,具体是: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一)《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二)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三)《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四)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一)《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二)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三)《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四)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2外贸企业全国
Q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一、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三、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四、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11:11免抵退税申报全国
Q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
您好,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09:43:50跨境电子商务全国
Q

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执行时间以什么时间为准?

A
您好,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二、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三、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以上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10:50退税率全国
Q

增值税免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A
您好,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以上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10:48免退税全国
Q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A
您好,一、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五)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者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自营或者委托出口业务以及代理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9 16:28:35出口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A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6出口全国
Q

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A
您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四、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五、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5 17:21:21生产企业全国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06)

A
1.证券交易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如何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您好,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若您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代扣代缴申报。2.企业所得税申报逾期怎么办?(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处理相应处罚,具体操作如下:(一)不予处罚情形处理: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查看并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根据责令限期改正内容,进申报模块补充申报(首违不罚必须在期限内补充申报),申报提交后弹窗提醒如下:“您已完成申报,符合首违不罚政策,请在‘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中签收《首违不罚承诺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责令限改事项已改正,系统自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违不罚规则,若符合规则,自动推送处罚决定书及首违不罚承诺书。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看文书。(二)简易处罚缴纳罚款:1.进入【我的待办】-【其他】-【简易行政处罚通知】,点击【办理】跳转至简易行政处罚通知界面,若对简易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异议,可直接点击【接受处罚】,系统生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弹窗告知,点击确定进入【税费缴纳】进行缴纳罚款;2.接受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后,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点击【签收】查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3.若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须在陈述申辨期内发起陈述申辩,选择“有异议”并录入陈述申辨理由。如有异议申辨资料,点击【上传】;4.提出异议申辨后,由税务人员进行审批。可以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查看异议申辩审批结果,点击【办理】即可查看通知。二、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逾期申报,具体操作如下: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的【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也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模块,系统会自动检测上期未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并提示“您上期未申报,请先完成往期申报后进行办理”,点击【去办理】进行逾期申报。3.缴纳的税款可以开发票吗?(地方补充)您好,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若您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您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询并开具完税证明;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办&查】-【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询并开具。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缴税记录查询】开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证明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办税】-【纳税记录开具】模块开具;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其他】-【纳税记录开具】模块进行开具完税证明。4.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要求有哪些?(地方补充)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何要求?(地方补充)您好,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提供建筑服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四、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七、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八、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纸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目前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申请代开数电票: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二、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5.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应该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如下:企业业务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点击对应退税模块进入退税界面,无欠税时系统退抵税方式默认带出“退税”,有欠税时退抵税方式默认带出“先抵后退”。6.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间区分情形进行处理:一、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办理退税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功能菜单,查询并提交退税申请。7.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地方补充)您好,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理税务登记。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如何复核?(地方补充)您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申请,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界面中查看本机构的信用信息,点击【复核】可进行机构信用复核申请操作。二、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复核。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错误可否更正?(地方补充)您好,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及作废】模块进行操作。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务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清税申报?(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整合了原电子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等功能。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
Q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如何处理?

A
您好,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9:00出口退(免)税全国
Q

主管税务确定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A
您好,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出口退(免)税全国
Q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应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退(免)税申报全国
Q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

A
您好,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二、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本办法规定的表单和凭证,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报送附送资料、收汇材料,并完成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的申报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1:50全国
Q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A
【事项名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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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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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10.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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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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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pdf     2.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出口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和退(免)税办法,按照现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以下简称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二)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一)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三)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五)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2.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2.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二十条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二)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三)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四)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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