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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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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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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22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100%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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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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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要求,在前期出台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41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4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1.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6条措施。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在特殊时期安排值守人员值班值守,采取先收后办、预约办理等措施,为急需线下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服务。疫情期间,全力保障12366热线7×24小时人工服务畅通。同时,中心12366热线团队双线并战,通过“中心值守转派+居家接线响应”模式,支援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疫情防控专线。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提供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2.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9条措施。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通过弹窗提醒、提示提醒、政策速递等多渠道向纳税人精准推送各类税费政策信息,精准触达。在继续做好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3.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3条措施。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探索构建“送问办询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体系。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1.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3条措施。探索试点“全预约制”服务,保障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的办税需求。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2.在第六项“拓展便利办税”中增加1条措施。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3.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1.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结合风险管理任务,对单户企业提供基于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结果的征管建议和改进措施;对集团总部提供基于全集团风险管理情况和行业常见风险的征管建议,帮助集团层面建立健全税务内控体系。  2.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重点关注复工复产中小企业的涉税诉求,确保疫情期间对于中小企业疑难问题,做到快速反应,分类响应。  3.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4.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1.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2条。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以最新《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为依据,组织修订本市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动态推进知权明责,不断优化权力制约机制和税务执法方式。  2.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3条。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3.在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2条。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1.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持续挖潜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区域创新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数据支撑。  2.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4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快速完成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等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主动向金融机构共享高信用小微企业“白名单”,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32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4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18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2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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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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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6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力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一、聚焦“零跑动”,推进智能化1.升级非接触式服务。实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线上办税两大渠道再提升计划,拓展线上服务范围和深度,提升服务体验,实现更多税费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邮递办税及江苏政务服务网、“苏服办”移动端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升税费办理系统稳定性。丰富线上服务功能,优化高频事项套餐,推动涉税文书非接触送达,实现税费服务“主题式”“场景式”“通办式”线上办理。加大线上办税推广应用力度,打造可视化互动中心,优化线上税费办理引导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2.减少纳税缴费次数。减并税费申报,提升申报效率,进一步减少办理次数。简并印花税等税费种征期,优化非税收入征缴流程。在江苏税务APP推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探索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一表联报”。3.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加强数据共享,提升操作便利度,进一步减少办理时长。探索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智能预填,优化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申报的预填写服务,改善申报体验。优化财税报表转换,自动生成申报文档,一键导入即可完成申报。加大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预填申报。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大企业税企直连通道,降低大企业办税成本,持续提升大企业服务体验。4.提高发票使用便捷性。针对不同纳税人用票需求,持续提升发票服务便利度。优化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票种核定功能,升级“发票智能审核系统”,提升线上申请发票比例,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江苏税务APP线上代开发票服务,支持自然人在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在线缴纳税款。5.推进发票电子化。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改革,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逐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精准服务,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二、聚焦“能通办”,打造一体化6.推动税费事项跨域通办。以统一和精简服务流程为基础,推动税费事项线下通办。全面实施“跨区域通办”,有序推进线下“全省通办”。落实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7.提升开办注销便利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压缩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提供线上税务注销预检服务,支持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在线即时办理税务注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提供预先提示服务,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未结涉税事项。8.升级社保缴费服务。优化升级社会保险费缴纳、查询、退费功能,满足多元化需求。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及报送资料。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民生保障。依托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银行APP、银行协议扣款等多渠道,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人群、全险种退费业务线上受理。9.提升咨询辅导质效。深化以12366为品牌的税费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征纳互动服务,提升税费咨询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建设,优化税费咨询机制,全省统一使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咨询服务。推进线上咨询与税费办理系统功能集成,通过智能咨询、人工咨询、远程协助等方式实现“办问一体”。三、聚焦“降税费”,突出精细化10.实现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助稳经济大盘。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实现政策精准送达,升级系统功能流程,通过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11.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发挥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税务政策专员作用,强化“一对一”政策推送和“点对点”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升级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等互动功能,增加贴近实际操作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12.提速退税办理。简化流程、便捷操作,全面提升退税办理速度。进一步便利出口退(免)税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校验、提醒功能,实现线上申请、数据预填、在线确认、便捷办理。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等领域广泛应用智能审核技术。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提示,在线办理”。13.服务重大项目。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点联系专家服务团队,提供事前税费政策支持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发展中遇到的税费疑难复杂问题。畅通办税绿色通道,加强重大项目税费事项跨区域协调服务管理,强化项目落地后的税费跟踪服务,协助项目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全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和发展。编制制造业“智改数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以税收优惠撬动江苏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14.提供分类精细服务。探索“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精准实施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快速响应问题诉求,推动税费办理快办优办,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等服务措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四、聚焦“优服务”,实现标准化15.提升政策确定性。重视纳税人税收政策确定性需求,提高政策服务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健全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管理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法口径和执法标准。积极推进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对于大企业提出的事先裁定申请,及时明确处理意见。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和把握相关国家(地区)税收政策。16.推进办税缴费“一次成”。严格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线上)出件”要求,通过简流程、减环节,推进税费服务“一次成”。持续优化办税缴费运行机制,及时更新完善税费事项办理指南,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统一的操作指引,提高税费服务规范度、标准度。17.快速响应需求。完善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导向的需求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多元渠道实现税费需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设置“办不成事”反映专用通道,建立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解决机制,围绕税收政策、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改进。18.开展政策权益审核。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权益性审核方面,重点审核涉税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等方面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情形。19.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要求,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建立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税费争议处理方式,探索建立“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机制,构建税费争议协同处理新模式。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处理,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五、聚焦“转方式”,提升规范化20.试点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行无风险不打扰,依托大数据精确定位风险环节、风险对象,对风险纳税人一般实行提示提醒前置,鼓励自行纠正。严格控制到户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21.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落实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要求,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依法有效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申请、清算、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涉税事项处置办理。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22.推进税收合作遵从。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与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分析,与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APA或合作备忘谈签,促进税企双方互信合作,为外商投资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23.坚持税务执法公开透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可查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税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24.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精准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行为,打击利用“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税警等部门联合打击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六、聚焦“守诚信”,促进协同化25.融入诚信江苏体系。试点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对市场主体更加全面科学的评价。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优化“银税互动”数据交互通道和方式,创新“银税互动”普惠信贷产品。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26.推进“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升群众跨部门办事便利度。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将自然人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不动产一体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保险费经办和缴费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探索将社会保险费经办缴费业务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深化税务与海关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认定流程简化,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加快评审进度。27.税费事项“就近办”。强化社会协作,缩短服务半径,方便就近办理各类税费业务。依托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贴近自然人多元化需求,加强与邮政等部门合作,将邮政网点等社会场所打造成税费政策宣传、线上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阵地。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多部门集成式自助终端延伸至社会场所,实现“就近办”。28.深化税费服务体验。通过深度交流、专家点评等方式对税费服务进行质检。招募税费服务体验师,“沉浸式”零距离感受税费服务产品,定期反馈改进情况。充分听取、采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为重大事项办理、服务管理举措出台、税费政策效应评估等提供有益参考。29.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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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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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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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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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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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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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4日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2022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强化财政税费政策支持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3.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4.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5.2022年至2024年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6.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7.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8.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0.加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奖补,围绕省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11.落实好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等优惠政策。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2.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落实好制造业、电力燃气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全面落实金融信贷政策13.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持续推进LPR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14.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银担合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体化运营。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5.推动银行机构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引导大型银行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工信厅)16.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17.提升续贷转贷比重,提高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18.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19.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积极争取国家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适时开展银企融资需求对接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2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21.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22.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水、电、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归集形成大数据,支持银行对企业精准“画像”和信用贷款发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将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推进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三、推进工业产品保供稳价23.坚持绿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企业范围,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24.加快编制山西省煤炭高质量发展规划,立足全国能源需求,合理控制总量,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为重点,在确保煤炭供应安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快生产煤矿产能核增手续办理,积极布局先进产能接续项目。建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25.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煤电企业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6.密切监测煤炭、铁矿石、钢铁、化肥等大宗原材料市场态势和价格走势,深入研判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27.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8.加大对主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力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铝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依法履行核准程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29.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方案。组织申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推进钢铁企业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四、充分挖掘投资与消费潜力3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要求,实施好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项目。筹建山西风电装备产业技术联盟,发挥现有省光伏产业联盟作用,推动一批风电装备、光伏产业链项目落地。支持省内重点风电装备、光伏制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31.全面梳理省内煤电机组能耗,印发《煤电机组节能减碳改造技术路线指南》《“十四五”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实施方案》,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有序开展超超临界改造。积极布局高参数、大容量先进煤电机组。(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32.加快推动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前期各项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同—怀来交流、陇东—山东直流、蒙西—京津冀直流、陕西—河南直流、陕北—安徽直流“一交四直”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33.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印发山西省重点领域企业节能改造提升2022年行动方案,聚焦国家节能降碳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34.抓紧编制《山西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对照国家层面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3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双百”攻坚行动,推动太钢中厚板生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华翔精加工智能化扩产升级项目等100个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36.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安排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15%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7.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持续完善梯次培育体系,2022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户。(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38.持续深化“三化三制”改革,大力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优先服务保障开发区建设提质升级。每季度举办一次“三个一批”活动,及时跟踪调度重点项目,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工程尽快投产达效。强化经济产出,层层分解压实任务,努力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比重,确保2022年规上工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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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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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扩大信贷规模。2022年,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优化融资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四、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六、支持稳岗就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37个脱贫县最高4%、其他地区最高3%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鼓励各地加大贴息力度,对小微企业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各地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扩大市场需求。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照要求投保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偿。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及公共海外仓认定培育工作,举办跨境出海政策与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中小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等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保障款项支付。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建立企业投诉拖欠账款的受理、甄别、分办和督办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欠款确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开展“壮苗”行动。对新登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了解经营发展情况,宣传法规政策,问需问难,纾困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成长壮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试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开展跨城区变更经营场所登记试点改革,满足个体工商户流转的社会需求。(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对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纾困举措。加强政策宣贯,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厅)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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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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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情施策,调整和优化防控策略,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助企纾困政策,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四)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施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重点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力度实施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提高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九)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十一)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和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行。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收费、支付账户服务费等。支持在沪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的覆盖面,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研究推出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措施,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三)实施培训补贴、创业扶持、工会经费返还等稳岗扩岗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孵创业企业减免房租;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四)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托公共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进一步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共享用工等模式。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工会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和关心关爱,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切实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五、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十五)实施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并降低资费,对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业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服务等。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应收账款、订单等信息向餐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十六)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列入支持名单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并降低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批发市场、超市卖场、电商平台、城市生活物资配送等保供企业正常运行,着力畅通省际和市内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主副食品货源组织。推动金融机构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鼓励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七)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到90%,在全市范围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加大旅游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十八)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支持保障机场和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落实国家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九)实施会展业等纾困扶持措施。研究会展业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克服疫情影响在2022年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给予补贴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养老机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其他行业困难企业和市场主体,由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  六、保持全市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十)支持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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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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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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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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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粵贸全球粵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筒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粵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粵东粵西粵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粵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粵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粵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粵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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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战疫情促复工稳增长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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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10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省复工复产稳增长,省局研究制定了18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并举,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认真抓好落实。一、精准帮扶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省内企业,依规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税费负担。二、扶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税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增值税政策,及时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新政,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三、促进居民消费。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将新能源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四、支持出口贸易。有针对性加强出口退税政策辅导,积极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确保企业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便捷服务应享尽享,全力服务稳外贸。五、助力疫情防控。继续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六、推动创新发展。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七、服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税务管家要全面落实工作指引,创新服务方式,尽心尽责助力项目尽快复工复产。要按照常态化推进、精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重点项目“税务管家”工作,全力满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秦创原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提升服务质效,推动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发展。八、延长申报期限。延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申报期限,经税务总局同意,对西安、延安、西咸新区的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咸阳、商洛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5日。九、优化税费申报。因疫情管控影响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对因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在2022年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在2022年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进行数据运维。十、改进办税方式。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安全,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疫情趋缓前,对前来大厅办理实名办税业务,暂不进行“刷脸”验证。十一、拓展办税渠道。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应急服务指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人员不能充分到岗的西安、西咸、咸阳、省二分局等四家单位,采取邮寄办、预约办、应急办、税企联络员办、跨区授权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十二、落实缓缴政策。严格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同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供热企业缓缴部分税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十三、推行柔性执法。对受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同时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彰显税务执法的温度。十四、保障发票供应。定期统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增值税发票库存和需求量,对发票库存量较少、用票紧张的区域,统筹协调进行跨区域调拨,同时组织印制厂家提前配送,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发票供应充足。十五、节假日服务不打烊。为了适应今年春节期间企业员工就地过年、生产经营不停的特殊情况,全力满足我省纳税人缴费人疫情缓解后的办税缴费需求,全省税务系统继续坚持节假日服务不打烊,各地办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服务渠道将在春节期间保持正常运转,确保“人在岗、网不断、票能领、事能办”。十六、深化“银税互动”会同“银税互动”签约银行全力做好普惠业务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保障,全面满足防控企业融资需求。联合签约银行认真执行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大限度做到能延尽延,以实际行动保障企业资金链不中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七、强化监测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据、税收入库数据等信息,动态监控我省疫情严重地区复工复产数据,借助税收数据及时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十八、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部署,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一手抓牢疫情防控,一手抓紧政策落实,积极担当作为,助力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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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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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31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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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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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继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  (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修改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税缴费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缴费事宜,税务机关依法合理为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捷服务,提升税法遵从便利度。  (二)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试点。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推动2021年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编制发布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向纳税人索要证明。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研究制定税务“首违不罚”规则,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积极推进集体审议、文书说理等制度,切实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水平,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  (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2021年底前推动实现京津冀、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内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长三角地区涉税风险信息共享,统筹开展对长三角区域的跨省经营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推动电子税务局实现政策速递精准推送。加强纳税人端办税软件整合,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部分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在线申请、在线退税。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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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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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已经第15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支小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年化利率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下调新增业务的相关费用,其中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降费比例不低于20%,延后付款期限不少于30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可按规定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规定予以免征。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具体由厦门市税务局公告实施。(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三)将202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封控管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报送相关资料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厦门市税务局)(四)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原始费率8%下调至6%;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0.5%下调至0.2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视同正常缴费,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厦门市税务局)(五)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局)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六)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用气,分别给予0.8元/吨和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免收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1年10月和11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自9月1日起至转为低风险后的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限等措施,免收因疫情产生的电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工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七)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和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免收2021年9月和10月租金,其他减半收取。鼓励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租户减免或缓缴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住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四、支持企业用工(八)企业2021年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7月1日前已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到12月31日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企业2021年10月至12月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或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缴交社保并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九)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的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合计达50万元的,可按该阶段营收先行予以奖励;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营收合计达100万元的,按该阶段营收总额应兑现的奖励予以补足。(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市文发办,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十)对市重点工业企业(同安区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月至9月设备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且符合技改补助政策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的50%可以在2021年内先行拨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十一)继续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在执行期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加大支持,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推动相关行业尽快复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六、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十二)对2021年9月和10月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企业失信行为按规定实施信用豁免。在信用中国(厦门)网站开通绿色修复通道即收即办,提供在线信用修复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示范平台厦门站,提升疫情“信易贷”专区服务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提供法律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司法局,市贸促会)本措施所称“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区(开发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出台帮扶政策,相关政策要畅通直达渠道,切实压缩申请环节、简化流程,务求实效。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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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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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13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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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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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六、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投集团)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长江海事局)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长江航道疏浚砂、三峡库区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开展“科创贷”“信易贷”“银税贷”等多种形式的无抵押融资贷款。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贷款办理效率,使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时间、材料数量均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大力推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机制,利用政府性资金存款(含其他可调度资金)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推动大中型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模式,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提升进口重箱监管效率,提高重箱转空箱周转速度,弥补出口空箱缺口。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免除查验、检验检测、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十八、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全省三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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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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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22∶00至次日6∶00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5类(5轴)、6类(6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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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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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并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6月16日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深化改革、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推动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确保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一、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加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税涉费任务进展公开。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及时公开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措施以及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点工作和实际成效。(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加强税务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的重要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加强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公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及时公开解读各项税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要求,及时公开解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情况,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冬奥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公开解读,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围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  (四)完善公开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税务网站开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专栏进行集中展示等形式,及时公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等信息,积极服务保障税收征管改革。(《意见》落实办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加强执法公开。围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执法新体系,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主动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首违不罚”清单。(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加强服务公开。围绕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税费服务新体系,按照“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材料报送,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及时公开解读办税缴费服务的新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成效,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痛点问题,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七)加强监管公开。围绕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规范双随机方式方法,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围绕税费政策落实落地深化政务公开  (八)加强重要税费政策发布解读  1.针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征管操作和服务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协同发布、配套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探索实行“1+1”式政策解读,在进行文字解读后,以图文、视频等新媒体形式进一步解读,增强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针对已出台的税费政策,及时梳理公开税费政策指引、问答等执行口径,促进税费政策执行统一,有针对性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九)改进税费政策解读方式  1.税务总局加强“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解读,继续开展“税务讲堂”,精准解读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办税缴费事项精准提醒。(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网站,积极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咨询问题,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围绕涉税涉费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响应、改进工作机制。(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落实“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四、围绕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  (十一)做好重点政务信息管理  1.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更新网站相关文本。(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现行有效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优化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方式,对税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集中统一公开,优化检索下载功能,实现快速检索、便捷下载。(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二)优化拓展政务公开平台  1.在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狠抓网站规范化管理。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扩大办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范围。(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税务新媒体规范管理。对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设置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并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做好税务总局网站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通过税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内容传播。(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三)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1.对《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实效性。(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指导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有效宣传减税降费等重要税费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深化政务公开  (十四)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1.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一律主动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规范本省税务系统税收统计数据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加强定期公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五)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深入落实《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质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1.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制定工作。(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落实)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十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向社会公开更多有价值的基础性数据,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作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业务类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对可以主动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围绕强化管理保障深化政务公开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通过“一竿子到底”视频方式,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工作,原则上不以本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二十)狠抓重点任务落实1.各司局、各省税务局要对本任务清单提出的有关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2.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未完成的要督促整改。(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4.省级税务机关要将本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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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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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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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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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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