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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02)

A
1.生产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提示“申报的美元汇率不在合理范围之内”怎么办?(河南)您好,生产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提示“申报的美元汇率不在合理范围之内”,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美元汇率录入有误。系统采用百位制,汇率以100为单位进行维护,例如:1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7.1135,申报出口退税时美元汇率填写为711.35。二、出口退税申报的汇率取值选择有误。出口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事先确定折合成人民币采用的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修改美元汇率的操作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模块进入免抵退税页面,根据出口情况点击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下的“待处理数据”和“可勾选申报数据”可对应跳转至“数据管理”界面,在左侧选择【汇率管理】可修改“美元汇率”;在“勾选报关单”时,勾选需修改“美元汇率”的数据,点击上方【批量修改】按钮,选择修改项为“美元汇率”进行修改;在“填写明细表”时,可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明细表,将“美元汇率正确填写,或点击上方【批量修改】按钮,将已有数据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自检申报。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相对方名称怎么填写?(河南)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相对方名称应填写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名称,即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3.新电子税局通过哪个模块申报印花税?(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也可以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录入关键词进行查找进入。进入后,有两种申报方式可进行选择,可以选择确认式申报新增税种“卡片”,也可以切换【填表式申报】。方式一:确认式申报(一)若未采集税源信息,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点击左侧【新增税种】卡片,选择印花税,点击【确定】。将鼠标移动至左侧卡片,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税源采集界面。(二)若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申报期内系统自动带出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目,直接选择【录入】(未进行税费种认定不能选择按期申报);如为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税源采集界面选择【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三)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普惠减免】,计算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完成申报。方式二:填表式申报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点击右侧【填表式申报】。(一)如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申报期内系统自动带出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目,直接选择【录入】(未进行税费种认定不能选择按期申报);如为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税源采集界面选择【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即可。(二)税源数据自动带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计算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申报】。4.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按次申报的印花税可直接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按期申报的需要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后采集税源信息。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进入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税源采集分为卡片式采集和填表式采集两种形式):一、卡片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二)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印花税”,点击【确定】。(三)“印花税”卡片增加成功,将鼠标移动至印花税卡片上,卡片将弹出“查看申报”及“税源采集”按钮。(四)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系统跳转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税源采集】可以点击【新增税源】或【导入】两种方式。(五)点击【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注:带“*”号的信息为必录信息。(六)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七)批量导入。可将需采集的税源信息批量进行导入。(八)点击【导入】弹出导入报表功能窗口,点击【下载模板】可以下载印花税税源采集模板。(九)在模板文件【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填入需要采集的相关信息。(十)导入印花税税源信息。1.点击【选择文件】或直接拖拽文件至指定区域导入文件。2.若导入文件选择错误,直接点击【删除】后重新导入文件。3.点击【确定】上传导入文件。4.上传成功后,系统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显示上传文件中的税源信息(若需要改动可手动修改),确认无误,点击【提交】。二、填表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二)在左侧的纳税申报表下“税源明细表”中选择需要采集的税源明细表。(三)具体采集方式步骤同【卡片式】。5.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勾选确认?(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并确认发票用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或【首页】-【热门服务】进入【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查询发票提交勾选后,点击【统计确认】进入页面后先统计再确认。6.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选择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地方补充)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右上角的【编辑】,系统将根据纳税人选择的会计制度信息自动展示需要报送的会计报表名称,纳税人可选择报送期间为“月报”或“季报”,系统将自动保持所有必报报表报送期间一致,同时默认全选“年报”且不可修改。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致。会计报表报送期间选择季报时,备案报告有效期起必须选择为季初,有效期止必须选择为季末。7.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地方补充)您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如下:一、预缴申报(一)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三种方式。1.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1)需填报“收入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信息。若已申报当期财务报表利润表,“收入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允许纳税人手工更正。(2)如需填报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事项,可点击其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项的【前往填写】按钮,系统弹出填写界面进行填报。2.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需填报“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若已申报当期财务报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金额,允许手工更正。3.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系统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您无需填写。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三)如需预览表单,可点击【预览表单】按钮,系统显示表单预览界面。(四)当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服务。(五)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系统反馈风险扫描结果,点击【修改表单】对报表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六)完成申报前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填写确认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钮提交申报表。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立即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二、年度申报(一)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您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两种方式:1.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1)需填报“收入总额”栏,“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会依据月(季)度申报表中填写的从业人数、总产总额计算出平均值并预填到申报表中,您可手工调整。注意:若已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收入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允许您手工更正。(2)如需填报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事项,可点击其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项的“前往填写”按钮,系统弹出填写界面进行填报。2.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您需填报“成本费用总额”栏,“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会依据月(季)度申报表中填写的从业人数、总产总额计算出平均值并预填到申报表中,您可手工调整。注意:若已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金额,允许您手工更正。(三)如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可点击右上角“填写参股外国企业报告表”按钮跳转报告表填写界面。2.点击“新增报告表”按钮进入报告表新增界面。3.填写完数据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显示新增报告表基本信息。4.点击“保存”按钮系统返回申报表主界面,右上角显示参股外国企业报告表为“已填报”。(四)如需预览表单,可点击“预览表单”按钮,系统显示表单预览界面。(五)提交申报:1.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服务。2.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系统反馈风险扫描结果,纳税人可点击“修改表单”对报表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3.完成申报前,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4.填写确认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申报表,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立即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8.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地方补充)您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6 10:34:56热点问题河南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12)

A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可以从什么渠道申请退税?(地方补充)您好,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退税。一、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如您符合退税条件,需要办理退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进入一站式退抵税(费)界面,若是退还汇算清缴产生的税款,可点击“申报产生的多缴退税”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办理路径:您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办理,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2.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地方补充)您好,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新电子税局,选择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如果为清算状态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照正常申报流程,申报当期个人所得税(清算状态同步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有半天-1天的延迟。例:上午企业状态变更成了清算,可下午再申报当期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注销需申报当期个人所得税时,如不能进入清算状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常申报的,可携带申报表至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在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页面,点击【人工】,进入人工服务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3.征纳互动人工互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分配规则是什么?(河南)您好,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人工互动服务的税务机关分配规则如下: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办税人员使用【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使用【征纳互动】进入人工服务后,互动服务将自动分配由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入。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代理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被代理企业进入主界面,点击【征纳互动】-【人工】,互动服务将自动分配由被代理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接入。三、跨区域经营纳税人(一)首次需使用【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点击【征纳互动】-【人工】,初次进入互动服务时系统会弹出“服务区域”对话框,您可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咨询。(二)完成报验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后,再次登录时使用【其他登录】-【特定主体登录】身份登录,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或跨区域税源登记主体进入,点击【征纳互动】-【人工】,互动服务将自动分配由跨区域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入。四、自然人(一)初次使用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入互动服务时系统会弹出“服务区域”对话框,由纳税人在下拉菜单中手动选择后绑定主管税务机关。(二)再次使用【征纳互动】进入人工服务时,系统自动默认为首次绑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弹窗提示,可以点击【征纳互动】右上角【个人中心】图标,点击【我的机关】,点击“修改”逐级选择默认服务机关至县区局,重新登录即可生效。注意:(一)当使用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点击转人工后,页面弹出提示“该地区暂开放人工服务,请联系管理员配置”时,请您在【个人中心】-【我的机关】查看默认服务机关是否已正确选择至区(县)局税务机关。(二)电子税务局APP征纳互动河南省开通有智能服务、人工服务、留言服务。智能服务、留言服务全省覆盖,人工服务目前只有部分地区开通。1.如您所在地区暂未开通人工服务,请选择智能服务或留言服务。2.如您所在地区已开通人工服务,可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界面下方中间的卡通税务人物,界面跳转到“征纳互动”页面后点击“+”选择【转人工】。4.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地方补充)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一)办税服务厅:具体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二)电子税务局:1.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2.新办纳税人开业: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温馨提醒: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时,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系统会自动弹出办理新办智能开业。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5.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查询历史代开发票信息?(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点击【代开发票查询】-【立即查询】查看历史代开发票信息,或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点击【代开发票查询】,输入查询条件之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历史代开发票信息。6.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调整已签订的三方协议?(地方补充)您好,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三方协议的调整: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终止、作废及下载三方协议。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的,可进行【修改】、【终止】及【下载】操作;协议状态为验证失败的,可进行【修改】、【作废】及【下载】操作。二、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存款账户的新增、三方协议的变更等操作。7.纳税人完成新办智能开业后,还需办理哪些业务?(地方补充)您好,若您为符合新办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将会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信息确认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可对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事项进行一键办理。8.新办智能开业场景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地方补充)您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若符合新办智能开业条件,无需去线下办理税务登记,系统自动感知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开业信息,无风险自动确认登记,并完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注册。同时,对选择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动完成税费种认定、数电票票种核定。系统完成上述操作后通过短信告知纳税人。办理步骤: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温馨提醒: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只能进行新办纳税人开业,无法进行智能开业。9.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纳税人开业?(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若为符合新办智能开业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办理新办智能开业,可通过此方式进行办理。新电子税局新办纳税人开业以及新办智能开业流程如下:一、新办纳税人开业: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二、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10.新电子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只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都能实现新办智能开业吗?(地方补充)您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若符合新办智能开业条件,无需去线下办理税务登记,由税支撑系统智能感知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开业信息,无风险自动确认登记,并完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注册。同时,对选择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自动完成税费种认定、数电票票种核定。系统完成上述操作后通过短信告知纳税人。若为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不符合智能开业条件的纳税人则需通过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1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地方补充)您好,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一、采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进入模块后在当前页面可直接采集目前年度属期的人员信息。如需采集之前年度所属期的人员信息,可点击右上方的采集按钮进行采集。二、填写纳税申报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抵减额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在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中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中显示,与第1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8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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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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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删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地方补充)您好,您如果要删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点击已采集的税源信息卡片上的【税源采集】按钮,选择进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页面,对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可以点击右侧操作下的【删除】按钮,对已采集已申报但未缴款的税源信息,须作废原申报信息,方可点击【删除】,已申报已缴款的税源不能删除作废。2.新电子税务局系统如何判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是首次备案或非首次备案?(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查看,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的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若您有历史备案信息,系统会自动带出备案的信息,即您之前做过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则认定您为非首次备案。否则就是首次备案。3.电子税务局税局报送财务报表时,为何会带出现金流量表?(地方补充)您好,河南省行政范围内,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不属于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取消月(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于年度申报时报送。新电子税局财报备案与报送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您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查看对应有效期“会计报表情况”是否有现金流量表,如有,报送财务报表时会带出现金流量表。如对应的属期未报送,建议您修改备案信息;如已存在部分财务报表申报记录,对应属期的备案信息不可修改,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4.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地方补充)您好,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资源回收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请,具体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填写信息,提交申请。5.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地方补充)您好,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按照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进入开票界面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种类,在“特定业务”栏选择“报废产品收购”,点击“确定”。二、填写销售方信息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三、填写开票信息点击“项目名称”输入框右侧小图标,录入项目名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或者通过手工填写,系统会智能匹配提供相似选项供选择,然后勾选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输入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四、开具发票并交付点击“预览发票”,核对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反向开票”就完成了。发票会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和销售方的“个人票夹”,也可以通过邮箱交付、二维码交付等方式进行交付。五、注意:(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开具的发票,左上角会加注“报废产品收购”特定要素类标签,且在备注栏展示“自然人应在开票次年1月1日-3月31日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某位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6.纳税人应何时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综合申报。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应当在首次办理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目前您可直接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在取水许可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税源基础信息。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7.上期未申报水资源税,本期是否可以申报?(地方补充)您好,若上期未申报水资源税则本期不允许申报水资源税,您应该先申报上期的水资源税之后才能申报本期的水资源税。一、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功能菜单,查询逾期未申报的水资源税记录。点击未申报记录右侧的【去申报】按钮,进入逾期申报页面。二、您也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模块后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时间后进行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若以上方式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处理逾期信息,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补充申报。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8.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地方补充)您好,当您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或者您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按照如下步骤操作。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二、进入功能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增”按钮,弹出“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二)需要修改数据时,点击明细数据对应的“编辑”按钮,弹出“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编辑”页面,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三)需要删除数据时,勾选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删除不需要的数据,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弹窗。(四)如需提交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四、进度查询点击【首页】-【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五、注意事项1.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2.申请撤回时,如果原因为申报数据有误,可撤回后,订正数据重新申报;如果原因为自愿放弃的,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9.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的真伪?(地方补充)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10.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欠税公告查询?(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页面右上角【公众服务】-【欠税公告查询】,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欠税公告查询】,选择地区和欠税公告日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和验证码后进行欠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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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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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电子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无法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何处理?(河南)您好,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若未办理备案或核定,无法展示并填报相关附表。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适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新电子税局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功能:(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的提醒进入办理。(三)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进入。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适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可以在新电子税局中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模块进行办理,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入:(一)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二)通过新电子税局首页的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进入办税功能。2.新电子税局纳税人能否在征期最后一天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河南)您好,纳税人通过新电子税局在征期最后一天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如主管税机关未在当天处理的,征期过后将无法处理。因此,建议纳税人避免征期最后一天提交退税申请,以免影响退税进度。3.新电子税局纳税人办理完免抵退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并提交退税申请的,无法自动扣减免抵退税额,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纳税人办理完免抵退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并提交退税申请,系统暂无法自动扣减免抵退税额,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由负责审核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手动修改应退税额,避免免抵退和留抵退税重复退税。4.新电子税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文化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纳税人为非营利单位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新电子税局税务端完成名单维护及审批操作后,可在对应表单相应栏次填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5.新电子税局代理业务登录未显示委托方信息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人员同时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或开票人,会影响以下两种场景业务办理:一、已签订委托办税协议的,代理服务人员通过“代理业务”登录后,人员身份重复的委托方不予展示;二、尚未签订协议的,委托方人员同时任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的,双方签订委托办税协议时,业务阻断,提示“提供代理服务人员不能和委托方办税员相同,请选择其他服务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纳税人可以“委托方人员”身份通过“企业业务”登录办理业务;或变更委托方人员信息,并重新保存委托办税协议后,通过“代理业务”登录办理业务。除代理服务人员与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重复导致委托方无法显示的情况外,纳税人(双方均可)通过【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代理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要素信息采集】页面,对相应的委托办税协议进行重新保存或签订,确认后通过“代理业务”登录刷新查看。6.新电子税局中跨区域迁移申请在哪里办理?(地方补充)您好,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域迁移申请】模块进行跨区域迁移申请。注意事项:新电子税局跨区域迁移申请业务核心征管每日更新,迁移完第二天再登录,迁出地地址自动带出更新后的迁入地地址,且迁入地行政区划及地址无法修改,造成跨区域迁移无法分配到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7.新电子税局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报验户预缴增值税时预征率显示1%,且无法修改,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因数据加工有延迟(T+1),请在做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第二天再办理预缴申报业务。8.新电子税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如何删除或增加分支机构?(河南)您好,总机构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功能模块。一、新增分支机构进入功能时,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二、删除分支机构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一)纳税人选择“变更”进入页面进行操作。(二)系统默认所有分支机构均为蓝色对号勾选。若要删除某个分支机构,只需要将前面对号点击去掉,再提交即可。三、在填写完成后,即可提交申报,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将收到受理任务,请纳税人耐心等待并在【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中关注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9.新电子税局纳税人的工商信息变更后,相关信息会不会自动同步?(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纳税人工商信息变更后,需要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行确认。10.新电子税局扣缴义务人无法变更财务负责人手机号,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扣缴义务人不允许通过新电子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手机号,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1.新电子税局打印完税证明为什么没有二维码?(河南)您好,在新电子税局打印的完税凭证中,文书式完税证明无二维码,表格式完税证明有二维码。12.新电子税局签订过三方协议后,扣款时仍显示未签订,如何处理?(河南)您好,当您在纳税申报时遇到提示未签订扣款协议,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一、核对信息:确保您在新电子税局登记的存款账户账号信息与银行实际信息一致。(一)账户名称:检查“纳税人名称”与开户银行的“账户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需要修改。(二)银行账号:确认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否正确,如果有误,需要更正后重新验证。二、检查签约情况:如果已签订过三方协议,但系统提示未签订,可能是信息未同步或存在错误。(一)重复签约:检查是否有重复签订的协议,如果有,需要撤销重复的协议。(二)户名错误:如果纳税人名称变更,需要在变更前先撤销协议,再变更名称,最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三)账号错误:如果银行账号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三、处理验证失败:如果三方协议验证失败,可以根据错误提示进行处理。(一)通讯超时:如果是系统网络异常导致,建议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查看结果。(二)扣款锁定:确认税票是否被作废,或者在【税费缴纳】中未缴税页面显示“扣款锁定”,需要手工解锁。(三)预算科目代码不一致:可能在做税种核定时未及时调整税款国库等信息,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商进一步查询原因。四、联系开户银行:如果上述步骤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联系开户银行进一步查询原因。(一)账户状态:可能开户银行对账户进行风险管控,不允许扣款,需要联系开户银行解决。(二)账号、户名不符:如果纳税人变更了纳税人名称,导致签约信息中旧的名称和银行系统新的名称不一致无法扣款,需要撤销三方协议后重新签约。五、使用备用方案:如果三方协议暂时无法使用,可以考虑其他缴款方式。新电子税局目前河南省支持“银行端(查询缴款)”,银联缴款,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六、联系税务机关:如果问题依旧无法解决,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13.新电子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提示“企业类型不存在”,如何处理?(河南)您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需要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通过新电子税局申报时,该项自动调取纳税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总纳税相关信息,且不可修改。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果提示“企业类型不存在”,应先核实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有误或已变更,需要在新电子税局提交“汇总纳税报告”,变更相关汇总纳税信息后,才能正确填报。新电子税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14.新电子税务局如何终止委托扣款协议?(河南)您好,如果您准备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如果您后续仍正常经营,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首页-【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进入功能页面后点击查询,展示所有协议,纳税人对需要取消签订的协议信息,点击右侧的“终止”,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协议终止时间”和“协议执行情况”,并填写终止原因,提交即可。15.新电子税局“银税互动”模块的打开路径是什么?(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河南省暂未上线银税互动模块。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河南省税务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在页面左下角点击进入“银税智通车”,如下图所示。16.新电子税局如何查询发票验旧记录?(河南)您好,需验旧的发票已经在新电子税局【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功能菜单完成验旧,系统提示办理成功后,可以进入【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类型选择“发票验(交)旧”,选择“办理日期”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以查询发票验旧记录,包括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办理日期、办理期限、办税进度、事项状态、操作。17.新电子税局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附表一的销项数据不能自动带出是什么原因?(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附表一数据带不出来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后台接口问题、数据传输延迟、特殊税率和免抵退行次的特殊处理、一票多税率情况、红字发票信息表问题、税种认定问题、系统或浏览器兼容性问题以及数据输入错误等。一、后台接口问题当新电子税局系统后台取数出现问题时,可能导致数据无法自动带出。遇到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手工填写相关数据,以确保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数据传输延迟当天上传的发票数据不会立即带出,需要等待次日查看或者手动填写。纳税人在上传发票数据后,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在最后时刻进行操作,以留出足够的系统处理时间。三、特殊税率和免抵退行次特殊税率(如预征率栏次)及免抵退行次的数据不会自动取值,需要纳税人手工填写。纳税人应仔细核对税率和相关政策,确保手工填写的数据准确无误。四、一票多税率情况当开具的发票包含多种税率时,系统可能无法自动识别并带出数据。纳税人需要手动输入各税率对应的数据。应仔细核对发票清单上的税率,并按照不同税率分别计算和填写数据。五、红字发票信息表问题如果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中税收分类编码为空,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将不能自动取值,需要手工填写。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确保所有必要的信息都已完整填写,以避免数据带出问题。六、税种认定问题若纳税人未进行有效的税种认定或税种认定过期,可能导致系统中部分数据的填写框为灰色,无法填写。纳税人应定期检查税种认定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更新或重新进行税种认定。七、系统或浏览器兼容性问题系统维护、更新或故障以及浏览器兼容性问题可能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显示或填写。遇到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可以尝试重新登录系统、更换浏览器或等待系统维护完成后再进行操作。八、数据输入错误如果输入的数据格式有误,如数字格式或小数点位置不正确,也可能导致合计栏无法正确带出数据。纳税人在输入数据时应仔细核对,确保所有数据均符合系统要求和财务规定。18.新电子税局导出的房源信息与系统页面信息不一致,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导出的房源信息与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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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什么时候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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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申报记录】-【已完成】中,点击您的申报,选择【退税记录】,点击【当前状态】,查看您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办理进度。1.如果显示“提交申请成功”或“税务审核中”,请您耐心等待税务机关审核。2.如果显示“国库处理完成”,因部分银行小额到账无短信提醒,建议您查询“国库处理完成”日期前后,个税APP绑定银行卡流水查看退税到账情况。3.如果显示“国库处理中”,表示已经审核通过,国库正在按规定处理中,请耐心等待。处理完成后,税款将由国库退至您填写的银行账户。4.如果显示“国库退库失败”,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5.如果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列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您可以在个税APP中及时查看,并对申报数据进行检查、修改、完善,去而无误后重新提交申报,如有要求还需提供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需经过必要的核对程序,税务、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要联动办理。关于退税审核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安全收到退税款,还要校验纳税人填报的银行账户是否真实有效,整个链路较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47到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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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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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4 16:22:17涉税服务人员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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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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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基本信息实名信息: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学历,政治面貌,移动电话,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年限,入职日期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其他)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编号(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比如TSC5级、TSC4级……)个人信用历史记录1.申领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时间(比如:2025年)2.年度信用记录(比如:2024年累计积分**分;不良记录……)3.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比如:2024年学习时长**小时,测试合格;2025年……)4.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比如:2024年总计服务时长**小时;2025年……)一级二级三级积分/扣分标准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指标编码指标名称01执业记录0101纳税申报代办1分/户次;0.5分/户次;0.1分/户次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3.对经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疑点核实后发现存在代理纳税申报错误的,每次扣10分;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正申报且补缴税款的,每次加5分。0102一般税务咨询1分/户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0103专业税务顾问4分/次1.报送特定业务报告要素信息每份次按规则加分,自愿报送“业务报告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信息且内容完整的,按项次加同等分数。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3.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0104税务合规计划4分/次0105涉税鉴证01050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4分/次01050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1分/次01050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4分/次01050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1分/次010505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4分/次010506其他涉税鉴证1分/次0106纳税情况审查4分/次0107其他税务事项代办0.5分/户次;0.2分/户次;0.1分/户次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2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0108其他税务代理1分/户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02不良记录0201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020101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10分/次;-50分/次;-100分/次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对经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020102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020103妨害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020104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情形的020105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020106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020107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020108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0202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10分/次;-50分/次;-100分/次发生该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0203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02030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50分/次;-100分/次;-200分/次;-500分/次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02030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02030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020304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020305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020306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020307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020308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020309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0204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2分/项、-4分/项;-100分/次;-200分/次1.经税务机关执业检查发现,涉税业务不符合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涉税专业服务每项扣2分,特定涉税专业服务每项扣4分,每次检查最高扣50分。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100分,共计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03纳税记录0301个人依法纳税情况-50分/次;-100分/次;-200分/次;-500分/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涉税服务人员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情节严重的,扣200分,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备注:1.涉税服务人员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的,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解除后,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2.本表“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所述“以上”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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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兼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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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税款,次年汇算期间自行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扣预缴阶段: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汇算清缴阶段: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1 14:24:39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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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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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 15:57:54综合所得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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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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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土地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核准。  (三)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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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况下,单位还可以更正综合所得预缴申报表吗?(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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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更正。在员工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况下,如发现预扣预缴申报有误,扣缴单位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办理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后扣缴单位应及时提醒已进行汇算的员工同步更正年度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 17:01:21更正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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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申报成功后发现有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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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更正与作废】,具体操作如下:一、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二、进入功能界面后,系统自动默认申报日期为当前月份,可选择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等条件进行查询。三、可通过右侧“操作”列提供的【更正】与【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一)如果需要更正申报表,可以点击【更正】,页面跳转至申报界面,更正填报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更正后,弹出“申报成功”提示,即完成申报更正。(二)如果需要作废申报表,可以点击【作废】,页面跳出提示框,点击【确定】后出现“作废成功”提示,即完成申报作废。温馨提示: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若已开具完税凭证或已划缴税款的情况,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9 16:01:35企业所得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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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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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四、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自行申报减征。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选择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五、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个人取得所属期为2025年度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并于2026年申请减征优惠的,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5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调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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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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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4 09:25:43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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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没有取得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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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3 15:07:36发票入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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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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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股权收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六、……(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划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进行处理。  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五、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规定:“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间接转让股权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四)企业以技术入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适用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
Q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河北)

A
您好,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16:36:43税款河北
Q

购房时的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024年我办理了商转公,新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我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A
您好,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16:26:52住房贷款利息全国
Q

外商投资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A
(一)项目投资阶段1.问:是否有专门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司注册、税务、会计、货币管制等方面的咨询答疑和合规性指导)?答:税务部门现已设立12366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跨境税收服务专线,配备中英等多语种坐席,为跨境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及办税引导,此外,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上线了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实现英语来电虚拟坐席实时应答,实现英、日、韩、法、德、西、俄、阿、葡等9个外语语种税费咨询。如需税务相关的政府服务,可通过税务部门热线、专线咨询。2.问:企业刚拿到营业执照,但离办税服务厅比较远,可以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方便前往线下办理,也可以线上办理。企业进入新电子税局首页,点击【新办纳税人场景】进行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等业务办理。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部门处理结果。3.问: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或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答:(1)新增税(费)种认定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2)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4.问: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二)项目建设阶段1.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申请发票领购?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2.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需对外支付并扣缴税款,具体如何操作?答:企业可登陆新电子税局,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进行办理。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扣缴义务人)登陆新电子税局,进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生成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身份码。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第二步,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填写合同相关内容,若“支付所得类型”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国际运输”的,还需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管理》合同。第三步,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功能,智能辅助申报,税款计算结果出来后经纳税人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直接通过【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模块进行申报。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申报时需同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3.问: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4.问: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答: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三)项目投产阶段1.问:外籍居民个人能同时享受“老八项”补贴个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存在重复扣除的,可在更正时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若是更正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产生补税,需要缴纳滞纳金。2.问: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进行关联申报?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登陆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模块选择符合企业本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填写申报表中的内容,提交申报后,启动自动审核校验,判断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校验通过则完成申报。4.问: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点击【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5.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四)撤资清算阶段1.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进行什么变更登记吗?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中境外投资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后再办理变更;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请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2.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可线上办理注销登记:登陆新电子税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若符合即办注销条件,即可完成税务注销;若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需办理未结事项后,提交注销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批。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Q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留存资料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8 16:34:11时限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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