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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个人出售购入超过两年的住房要缴哪些税?(宁夏)

A
您好,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三)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5:35:59个人宁夏
Q

房产销售公司为异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宁夏)

A
您好,房产销售公司为异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1:37:22销售代理服务宁夏
Q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是多少?(宁夏)

A
您好,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1:32:09费率宁夏
Q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宁夏)

A
您好,一、企业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二、自然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10:26:51房产税宁夏
Q

税收政策热点问题2024(河南)

A
1.房屋契税补贴如何申请?(河南)您好,契税补贴问题您可咨询房屋所在地政府财政或住建部门了解详情。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怎么交税?(地方补充)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一)单位出租房屋:1.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三)自然人出租房屋:1.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1%。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三、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3%。四、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2%。五、印花税: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对自然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六、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对自然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当地的土地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然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自然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九、减免税(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怎么交税?(地方补充)您好,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7%;(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1%。三、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3%。四、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适用税率2%。五、印花税: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六、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当地的土地等级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减免税(一)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地方补充)您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河南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三、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不扣减增值税额。5.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河南)您好,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仅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6.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地方补充)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超过30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者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一)3%或5%征收率的情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二)1%征收率的情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第4列“本期实际递减税额”。7.附加税费有什么优惠政策?(地方补充)您好,附加税费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河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河南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可按本条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在河南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河南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Q

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利息支出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如何扣除?(天津市)

A
您好,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8:28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费用如何扣除?(天津市)

A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6:57扣除天津
Q

个人转让存量房,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天津市)

A
您好,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22号)规定,“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6:53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天津市失业人员、高校毕业人员、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5:11重点群体创业天津
Q

天津市适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哪些?

A
您好,我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8:55:09方式天津
Q

福建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8:29:33退役士兵福建
Q

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A
您好,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16一般纳税人管理全国
Q

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一、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二、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15纳税地点全国
Q

纳税人能否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

A
您好,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14放弃全国
Q

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A
您好,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10残疾人全国
Q

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包括哪些?

A
您好,一、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下列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一)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三)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四、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08增值税全国
Q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A
您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53:07应税交易全国
Q

电子税务局怎么下载申报表?(黑龙江省)

A
您好,有以下两种下载方式: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黑龙江)“企业业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在查询条件界面中,选择您要查询的日期再点击【查询】,查询到相应报表后点击右侧【导出】,页面上方提示“您已发送导出申请,请10分钟后去【申报表下载】功能下载申报表”。点击该提示内容中的【申报表下载】,跳转至下载页面。以增值税申报表为例,下载页面中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几张附表分开显示,您可按需单张点击右侧【下载】,也可按顺序勾选所有报表后,再点击页面上方的【下载】按钮。二、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黑龙江)“企业业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在查询条件界面中,选择您要查询的日期再点击【查询】,查询到相应报表后,点击蓝色字体的报表名称,进入报表详情页面后,右上角点击【下载】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31:15导出黑龙江
Q

如何撤销税务注销?(黑龙江)

A
您好,撤销税务注销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如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已取得了清税证明:恢复税务登记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您可以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征纳互动“转人工”咨询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二、如纳税人状态为“清算”,还未取得清税证明,注销过程中需要撤销的:(一)作废清算申报及其他注销当期申报表。作废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查询出以下申报表,点击【作废】。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注销当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3.注销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等。(例如5月办理税务注销申报,按季申报的需作废4-6月属期申报表,按月申报的需要作废5月属期申报表)温馨提醒:1.已申报注销当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作废。2.如以上申报表无法作废的,请点击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转人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协助处理。(二)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窗口,提示“您已提交过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当前企业为清算状态”,选择【作废】,点击【确定】后会弹出提示窗口,提示:“确定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作废后,您的企业将变更为正常状态”,点击【确定】即可。温馨提醒:若已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不允许作废清算报备,提示:“由于您已完成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不支持作废清算报备,若想作废清算报备,需先将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作废后,再作废清算报备”。请纳税人按照提示内容,先办理作废申报表业务,再作废清算报备。(三)查询纳税人状态。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查看“纳税人状态”一栏,显示为“正常”时,表示撤销税务注销办理成功。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注销时无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因此恢复税务登记时也无需作废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如恢复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6:31:15恢复税务登记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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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5 15:04:57税收优惠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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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6 09:40:02热点问题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