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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8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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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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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精神,努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特制定以下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以扩大产学研合作为重点,2007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力争到2010年,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4.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明显高于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东西两翼、北部山区逐步接近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广东省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对政府财政的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采取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方式,有序实施《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广东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五)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六)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引导金融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  (十)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广东省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十二)努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担保方式的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管理。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通关政策  (十四)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落实《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10项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十五)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先检验检疫服务。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帮助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减少其出口产品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和免于口岸查验、直接换证放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实行出口免验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免检和优先签证放行。转变监管模式,实现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前推和后移。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其他建设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服务。  五、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十六)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每半年向广东省公布一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七)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十八)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十九)规范购买外国产品程序。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广东省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六、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一)建立引进重大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国家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广东的实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11-30自主创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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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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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市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为了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特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二○○六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认定一、企业认定条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条件说明(一)在职职工: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二)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试点期间,残疾证件的使用范围暂限于由重庆市主管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三)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尚未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三、认定审核资料(以下资料均为一式四份。)(一)残疾职工个人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残疾证复印件3.企业用工合同复印件4.工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二)企业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附件1)4.《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附件2)5.《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6.民政部门有关认定资料(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样本见附件4)(2)《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复印件(样本见附件5)(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日内,根据实际认定情况,通过对《企业全体职工名册》、《残疾职工统计情况表》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填写《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完成认定工作。四、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条件认定的次月开始计算。五、国税、地税认定资料传递(一)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认定。(二)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次月15日前,将《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附件6)及企业认定资料复印件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三)企业认定信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录入CTAIS2.0系统。第二部分减征方式及审核程序一、减征方式(一)增值税,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1.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2.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1)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可退还增值税限额由市局每年另行下文公布。(2)在本年度每位残疾人员可退还增值税限额市局下文公布前,可以继续采用上年度已公布限额计算退税,待市局公布当年限额后再对本年度限额和已退税款进行调整。3.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4.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5.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企业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人数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方式,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1.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亏损企业不适用于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对福利企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福利企业原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免征额计算方法如下: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2006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2〕×9“2006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是按原规定的计税工资口径扣除,不进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二、增值税申请退税程序(一)企业申请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二)申请退税资料(以下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复印时间。)1.《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附件2)2.《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3.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4.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5.申请退税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6.申请退税所属期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7.《残疾职工考勤表》,格式由企业自定。8.《福利企业申请增值税退还审核表》(附件7)(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审核。三、企业所得税申请程序福利企业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附件8)。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中填报企业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加计扣除额。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按月登记减税管理台帐(附件9),动态掌握企业应纳税额、税负、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二)对于福利企业虚开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外,已征增值税税款不得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福利企业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购进原材料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款,不予退税。(四)福利企业利用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退税款的,应如数追缴已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年审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实施年审制度,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完成对福利企业上年度实际退税情况、残疾职工变化等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退税资格,追缴取消退税资格期间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部分附则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二、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三、附件7)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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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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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区县(市)局要严格按照《通知》所列范围进行核实确认,不得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同时,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管理办法》(渝国税发〔2005〕28号)规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掌握核实其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来源情况和投入产出产品情况。二、凡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取得由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将企业名单通过FTP上报市局备案,路径为流转税处\公共目录\增值税科\三剩物、次小薪材利用产品企业名单。三、企业于每年内第一次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时,应提供当年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须将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附件与其他退税资料一并报送,质量合格的产品予以办理即征即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9-27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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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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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计划单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六、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商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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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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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七、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印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166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9-04免征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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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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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8-03即征即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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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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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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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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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07抵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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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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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部分分局反映,在营业税的征收中,有些政策界限各分局掌握不一致,需市局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对运输业营业税征收,作如下规定:(一)对没有运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其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的业务,应按规定征收“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在参与部分业务运输的前提下,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部分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业务同其他运输企业在不同运输工具之间的合作运输,应按联运业务征收营业税;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将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全部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应按货运代理征收“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二)计税营业额的计算。1.对公路、内河、近海、内海的自开票运输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以收到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运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2.对公路、内河、近海、内海的代开票运输企业,以收到的全部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国际货运代理发票和国际货运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二、对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网络工程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三、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仍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对棋牌室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健身房、体育运动馆等场所提供的健身体育运动等业务,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教练单独授课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网吧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20%。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产用于自行经营,不视作销售行为,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10营业税,运输业,软件产品,农村信用社,棋牌室,自建房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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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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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对税收会统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将2006年税收会统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内容及有关填报口径(一)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1.在“其中:往年陈欠入库”栏前增设“其中:本年新欠入库”栏,以反映本年新增欠税的清理入库情况。2.删除“附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企业所得预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列资料2: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涉外企业所得税”。(二)在《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的“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依次设置“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等细项。原“5.城市维护建设税”、“6.其他各税”项目,依次改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他各税”项目。(三)增加(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本表作为《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待征税金明细月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将税收资金运动各环节关联和衔接起来,以全面、详细地反映税收总额及各税种资金运动情况。(四)修订《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1.在“入库查补税金”大栏的“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栏下增设“小计”、“中央”和“地方”栏。“地方”栏为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税务稽查部门的查补入库收入之和。删除原“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大栏。2.删除“没收违法所得”栏。税务部门对应申报未申报、登记逾期、发票违章等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收入,一律归并反映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的“罚款”栏。(五)将原《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改为《税收收入分产业分主要行业统计月报总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1.将原按产业(或行业)设置的横表头栏,一律调整为按税种设置,将原按税种设置的纵表头项目,一律修订为按产业和主要行业进行设置,并对行业项目的设置进行细化。表式附后。2.本表各行业项目的填报口径,一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为准。其中,“成品油制造业”项目统计用原油加工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其他成品油,不包括化工原料、石油溶剂、石油沥青、石蜡等其他石油制品以及回收的石油液化气等,“汽车制造业”和“摩托车制造业”项目包括整车制造、改装制造以及零配件制造等,“交通运输业”项目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电信业”项目统计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光波等传输的通讯服务,不包括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和卫星传输等服务。3.本表“其他各税”指除表列各税种栏目以外的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筵席税。4.增设“附列资料1:1.企业所得税预缴、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抵缴企业所得税”、“附列资料2:1.涉外企业所得税预缴、2.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抵缴涉外企业所得税”,其填报口径与原《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相关项目的口径相同。(六)修订《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1.在“合计”栏后增设“其中:免抵调库”栏,以详细反映分行业、分品目免抵调库增值税情况。2.在“4.批发和零售业”下增设“(1)批发业”和“(2)零售业”项目。在“(1)批发业”下再增设“烟草”、“煤炭”、“成品油”、“汽车”、“家用电器”细目。其中:“烟草”项目只统计烟草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卷烟和烟叶,“煤炭”项目只统计煤炭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原煤和洗煤,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石煤、泥煤、风化煤等,“成品油”项目只统计成品油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石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汽车”项目只统计汽车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汽车及其零配件,“家用电器”项目包括家用视听设备、日常家用电器、美发理发保健用电器设备、日用小电器等各种家用电器及配套器材和零配件的批发。3.本表“(1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下“汽车”项目,其填报口径改为汽车制造业,具体包括各种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以及专业汽车修理企业的修理等。(七)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八、房地产业”的“3.房屋租赁”项目下增设“九、教育和卫生”项目,其填报口径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教育、卫生之和。原“九、其他行业”、“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十、其他行业”、“十一、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八)增加《增值税主要品目税源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新栏目设置及口径如下:1.横表头各栏:按增值税的主要品目设置,其填报口径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相关品目(行业)的口径相同。其中,“其中:电力”栏统计电力生产(发电)和电力供应(供电)之和。2.纵表头各项目,其数据采源于增值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填报口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为准。3.本表各项目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以及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一般货物及劳务之和。(九)修订《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1.在“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各项目下,分别按税率档次(20%以上税率)设置各明细项目。表式附后。2.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项目,以统计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十)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7.盐”项目下,增设“8.矿泉水、地下水”项目。原“8.其他”、“9.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9.其他”、“10、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十一)修订《税收欠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1.对原横表头的企业类型划分栏进行细化和规范,即将原“集体企业”栏后的“股份公司”、“涉外企业”和“其他企业”栏,依次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其中:国有控股”、“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和“其他企业”栏,其填报口径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相同。2.在“1.国内增值税”、“2.国内消费税”项目下,按主要行业和品目进行细目设置B/T4754-2002)为准。3.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原“5.城市维护建设税”、“6.其他各税”项目,依次改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他各税”项目。(十二)将原《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改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1.本表“直接抵减欠税”栏统计已抵减的2004年7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欠税,“增量抵减欠税”栏统计以增值税增量抵减的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欠税。2.将原“增量抵减欠税”栏后的“直接抵扣”栏,改为“退税”栏,以统计实际退还的税款。3.删除原“其他减征税额”栏。删除原“2.城市维护建设税”、“3.资源税”两项目。(十三)增加《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国税发〔2005〕181号)。一、2006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仍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二、2006年税收会统月(年)报表继续利用广域网进行数据传输,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及审核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三、各地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账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账表。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6年各类税收报表数据的及时、准确编报。附件: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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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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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程序,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规定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各地应将办理的《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及时上报一份给市局流转税处备案。二、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核算上与应税收入划分开;核算上划分不开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不计入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上述免税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别核算。四、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附件:重庆市家禽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编者略)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31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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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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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07 家禽业 禽流感 优惠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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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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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十三、会员费收入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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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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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黑国税发〔2005〕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8-24以外购木片为原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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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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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8-08开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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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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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文中规定执行。二、各基层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向有关纳税人宣传和辅导,并按规定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退税事宜。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13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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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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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25城市维护建设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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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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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三、纳税人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七、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八、《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九、其他有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及征管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2-24东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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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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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通过FTP形式向市局上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路径为LZSC\PUBLIC\UP\增值税科\资源综合利用信箱.二、税务部门在核实各种申请表和核实确认表时,在签署意见一栏,必须要有核实情况意见和具体经办人的签名。附件:1.《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表样)(编者略)2.《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表样)(编者略)3.《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年度统计台帐》(表样)(编者略)4.《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每月统计台帐》(表样)(编者略)5.《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料统计表》(表样)(编者略)6.《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验结果报表》(表样)(编者略)二○○五年二月二日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地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章减免税范围第三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及新的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材产品范围,是指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的范围。第三章减免税企业确认管理第五条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进行减免税申请。第六条减免税企业的确认(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上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附件1)。上报名单中涉及的企业、产品名称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证书上的企业、产品名称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市局不予受理。(二)市局根据上报名单指定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检合格企业,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结合日常核查情况下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结果通知》。第四章减免税核实确认管理第七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实行“先确认后退还”的办法。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下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结果通知》中未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新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企业其享受减免税时间从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次月起计算;其他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证书》上的有效期时间。第九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申请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减免税申请;3.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附件2);4.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5.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年度统计台帐(附件3);6.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每月统计台帐(附件4);7.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料统计表(附件5);8.重庆市建材电力产品法定检测机构掺兑量抽样检验报告;9.会计报表;10.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需报市局核实确认退税的资料除《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每月统计台帐》、《重庆市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料统计表》不需上报外,其余一并报送。第十条减免税额核实确认(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后,要求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及时到户实地调查核实企业利用废资源情况,包括废资源来源、资金流向、掺兑量、生产数量、品种及企业附送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据此写出调查报告(可以表替代),作为减免税附列资料。(二)各区县(市)国税局对减免税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上年应退税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各区县(市)国税局核实确认;上年应退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核实确认。(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免税期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征收入库后,才能办理退税。有欠税和经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退税。(四)经审核发现企业利用废资源过程中如有掺兑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上报市局备案。(五)税务部门在核实各种申请表和核实确认表时,在签署核实意见一栏,必须要有核实情况意见及具体经办人的签名。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必须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务核算必须设置相关帐薄,建立各类材料、产品库存明细帐,健全各种材料、产成品出入库记录,如实登记各种原材料购、用、存日台帐。未单独核算减免税销售额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第十二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废资源的购进,有固定供货单位的,除必备购销合同外,还必须凭销售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单据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零星购进废资源的,应凭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使用本企业自有废资源生产产品或无偿使用废资源的,其装卸、运输、计量、计价及有关补偿办法应在申请取得资格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索取的发票填开不规范的不得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第六章纳税评估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纳税评估,对纳税情况和废资源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管理。第十四条使用电脑配料的水泥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在计算废资源耗用量时,应根据电脑配料单的投料数据作为原材料耗用数。同时,要求企业将每日电脑投料记录打印成册,汇总作为备查耗用原材料计算的原始凭据之一。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中收集的资料信息,运用下列指标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一)税负率异常分析。通过对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相比变动异常的,要重点分析其废资源购入是否减少,掺入量有无变化等问题。或者有无将应属于本产品品种的进项税额纳入其他不享受政策的产品品种抵扣从而导致税负的异常增大的情况。(二)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历史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的,分析其有无将不享受减免税的产品收入计入到享受减免税的产品收入的问题。(三)产成品投入产出率分析。通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原材料与产成品中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发现其产成品投入产出率变化原因是否与废资源的掺入量有关。(四)燃料、动力耗用率分析。通过对企业同产品、同设备、同工艺耗用燃料、动力情况的纵向比较,分析其燃料、动力耗用与产出成品是否吻合.(五)产品成本构成分析。通过对产品单位成本价值大小的分析,了解其废资源使用情况。(六)其他指标分析。第七章抽检管理第十六条凡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律要接受市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不定期的对废资源掺兑量抽样检测。第十七条市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申请减免税企业名单,统筹安排各区县(市)国税局与检测机构到企业现场抽取样品。第十八条各区县(市)国税局接到市局抽检通知后要严格保密,只能提前1天与检测部门联系,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抽检。企业如有停产1个月以上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接受突击抽检的,必须写明情况,报告市局,本年度内待其恢复正常生产后重新安排抽检。第十九条年产水泥5万吨以下的企业每年检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年产5万吨以上的企业每年检测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产品年退税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抽检次数不得少于1次,年退税额10万以上的企业每年抽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对个别企业怀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可适当增加抽检次数。其中,第一次抽检市局要进行密码编制。第二十条抽样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测单位按企业所申请减免税的产品,针对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和半成品以及产品分别按鉴定要求抽取、封装、检验。税务、检测、企业三方在检测表上签字认可。签封好的样品随同检测人员立即带回检测单位,交检测单位样品接收人员登记并编制“站编号”后报市局编制密码,由接收人员将编密样品传递至各实验室进行检测。签封好的样品通过邮寄方式的,由检测人员直接送往邮局办妥邮寄手续后方能离开。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各实验室在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检测完毕。各实验室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统计人员填报《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验结果报表》(格式见附件6)报送市局。市局收到《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验结果报表》后,对其编密号内的检验结果进行逐一解密还原成具体企业名称,反馈给检测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一式3份,检测单位存档1份,企业存档1份,1份作为企业报批减免税的附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第二十二条抽样结果掺兑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在本年度内不得要求重新抽检。企业如对检测单位的工作有异议的,必须持有正当理由经市局同意后方可在5日内将备份样品送于市局指定的另一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一致的,将作为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依据之一。结果不一致的,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税务部门的抽检工作,统筹安排各项抽检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其抽样检测工作必须真实、公正,各岗位人员分工必须明确,各尽其职,各尽其责。如发现有与企业相勾结,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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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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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国、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协作通知》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数据交换工作,把国、地税协作落到实处。二、省地税局将把强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作为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重点工作之一,并建立收入定期通报制度。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力争在短时期内解决增值税、消费税增长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长不同步问题。三、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第四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郊区、工矿区内经济发展情况较差的区域,税率为百分之五,个别偏远地方,税率为百分之一,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集贸市场所在地的税率。代征、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第七条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地方各税(费),具体代征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局备案。第八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地税发〔2004〕4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九条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除外)须于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补缴“三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在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扣缴义务人须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见《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三税”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凡经批准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申请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以实际减免的“三税”税额为依据,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退税申请核准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退税。第十三条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冀国税发〔2004〕78号,以下称《协作通知》)要求,负责指导下级国、地税机关建立数据交换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户籍数据。数据格式见《协作通知》附件1。(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数据。交换时间为每半年终了后一个月内,数据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征收信息,数据格式见《协作通知》附件2。(三)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数据。交换时间为月份终了后20日内,数据内容包括: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税收计划、收入进度等信息,交换信息格式同国税局的组织收入情况手册。(四)增值税、消费税检查数据。数据格式见《协作通知》附件3。第十四条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预警制度。县级地方税务局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预警范围:(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未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未同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第十五条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预警范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实地调查、电话访问、纳税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第十六条征收管理未尽事宜,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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