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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辽宁省的企业买车送给表现优秀的员工,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吗?

A
您好,若是企业外购车辆,用于赠送公司内部员工(非股东或投资者),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外购车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4 15:45:09增值税辽宁
Q

辽宁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A
您好,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3 08:58:16增值税辽宁
Q

消费税的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9 16:03:44增值税全国
Q

报验户通过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带出错误的预征率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报验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预缴时,预征率有误的,是由于报验当天无法实时同步纳税人标签,请第二天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即可带出正确的预征率。如排除此原因的,请联系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7:15:13增值税广西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A
您好,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您需要办理该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路径二、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原已享受事项、减免金额、减免税额、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如图2所示。图2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填报界面三、若您需要查看往期放弃记录,可点击右上角历史记录进行查看,如图3所示。图3历史记录查询四、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如图4所示。图4办理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54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A
您好,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2.您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后,系统自动匹配到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并上传附列资料,如图2所示。图2填报界面3、若您需要查看往期报告,可点击右上角我的历史报告进行查看,如图3、图4所示。图3历史报告图4历史报告查询界面4、您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页面显示申请成功。如图5所示。图5提交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49增值税全国
Q

河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A
一、事项名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全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全文(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全文(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4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3份是2《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27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九、注意事项(一)各级税务机关对核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进行公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二)若核定的扣除标准与上年实际采用的扣除标准不同,对上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的业务可以通过申报错误更正处理。(三)对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四)除附列资料列明的需归档的资料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核定公告》与《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通知)一并进行归档。(五)附报资料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六)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七)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八)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九)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Q

河南省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A
一、事项名称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全文(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全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全文(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全文(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全文(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全文(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全文(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纳税人申请报告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13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无。九、注意事项(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二)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6 15:47:33增值税
Q

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申请?

A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需满足:纳税信用A或B级;前36个月未骗取退税或虚开发票;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不低于50万元。
12366武汉| 2024-10-12增值税全国
Q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江西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信息初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的企业均可申报(具体要求参考附件1)。二、申报有关要求(一)申报时间及方式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1.企业应按照“附件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2.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形式及内容见信息填报系统中要求)。3.企业需在10月11日下班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当地工信主管部门。其中,纸质版材料包括系统生成的申请表等纸质文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声明、承诺书等(均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刻录成光盘。4.各地工信、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将各地申请企业名单(附件4)及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址附后)。三、其他事项(一)各地工信、发改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初步复核后,联合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二)经国家部委联审确认最终清单后,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三)清单有效期内,如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雷挺联系电话:0791-88916390邮箱:jxgxwdzxxc@jxciit.gov.cn材料邮寄地址:南昌市红谷难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3栋,邮政编码:330036。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3.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4.各地申请企业名单5.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4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08增值税
Q

江西省宏图三胞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如何汇总纳税?

A
您好,一、纳税方式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总公司汇总核算,各分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各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二、增值税款的计算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三胞科技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三胞科技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分公司按月销售收入的1%就地预缴税款,三胞科技公司以全省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分公司已预缴税额的余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其他有关事项三胞科技公司在省内新设立分公司,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年度终了后由省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对其总分公司的增值税进行清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0 16:59:16增值税江西
Q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A
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5 11:15:01增值税全国
Q

发票管理办法重点问题备答口径

A
(仅供备答)  一、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答:本次对《办法》进行修改,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推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当前电子发票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公众要求进一步规范应用电子发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办法》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缺乏对电子发票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撑,亟需加以修改,为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二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发票印制、领用、缴销等环节持续实施便利化改革,《办法》中关于纳税人使用发票需购买、异地经营领用发票需担保、印制发票需审批等多项限制性规定已不再执行。借助此次《办法》修改,将已经成熟的税收改革成果和优化服务举措固化上升为制度性安排,能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三是严格规范税务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票管理事项是规范税务执法的重点工作领域,也是体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业务场景。通过此次修改《办法》,新增“身份验证”领用开具发票、“风险等级”核定用票等重点内容,便于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落实《意见》中提出的“精确执法”“精准监管”要求,严格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什么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要区别管理?  答:相较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脱离实物介质,以纯数字化、电子化形式存在,具有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因此管理要求也存在一定区别。《办法》作为发票管理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原先以纸质发票管理为着眼点,无法为税务部门加强电子发票管理提供基础的法律支撑。此次修改明确了两种不同形态发票的管理规定,并对原有条款作了必要的调整完善,以指导纳税人精准使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三、推行电子发票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助力社会数字化转型。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采用国产化的信创技术,在提升税务机关网络安全水平的同时,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发票电子化改革后,实现了对全国范围内发票数据的全量采集、实时集中、高效流转,有利于拓展发票数据在“商务、政务、法务、财务”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税务与公安、市监、社保等不同行政主体间的业务联办和协同监管,进一步助推数字政府建设。  二是辅助宏观经济决策分析。通过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发票“全生命周期”数据在总省两级的实时集中。配合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信息的电子化,发票数据的展示将更加全面、细致,形成清晰感知微观层面企业个体个人、中观层面区域产业行业、宏观层面国家经济运行的“心电图”,更为精准把脉经济社会运行状况,更好服务国家决策、区域发展和市场主体运行。  三是助推绿色环保建设发展。对比传统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印制,每年将为国家财政节约19亿元纸质发票印制成本。此外,根据测算,以每开具2500张纸质发票需砍伐一株15年的杨树计算,每年减少的300亿张纸质发票,相当于保护了1200万棵杨树不被砍伐。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实现资源节约,更符合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的发展需要。    四、此次修改对电子发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电子发票管理有法可依,我们增加了4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正式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确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从法律层面确定税务总局是唯一有权制定电子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机关,以电子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权威性确保其唯一性和法定性;三是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四是将“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列为禁止性行为并明确罚则,使电子发票的管理形成有效闭环。  五、增加发票编码规则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了确保电子发票的唯一性,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编码规则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为什么要增加发票数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都将给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我们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的禁止性条款和罚则,主要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体现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实际工作中已出现第三方利用平台运行维护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对单位和个人的开票数据进行处理和使用等违法情形。增加对“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可以有效约束第三方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发票数据安全。二是衔接刑法相关条款,体现行刑衔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等具体情形,《办法》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的相关规定和罚则,进一步健全了行刑衔接机制。三是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的条款保持呼应,体现法规修订的前瞻性。  七、电子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不需要。发票专用章是保障开具纸质发票纳税人真实性的管理手段,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取代发票专用章,也能够有效保障纳税人开票的真实性。我们在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因此,结合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长期并行的实际,我们在《办法》中将加盖“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仅限定在“开具纸质发票”。 八、为什么将“领购”修改为“领用”?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企业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已经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领购”的表述含有购买之义,经研究,我们将《办法》全文所有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九、修改对发票领用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答:我们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对发票领用进行了以下四方面调整:  一是新增“设立登记证件”。根据“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推行以后,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设立登记证件”,保障“多证合一”市场主体的发票领用权利。但考虑到“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仍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仍保留“税务登记证件”,以确保法规的严谨性。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第十五条新增“风险等级”作为用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突破原来依据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票种核定的局限性,限制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领用发票的合法权益,为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提高发票服务管理质效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取消发票领购簿。删除《办法》全文所有关于“发票领购簿”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使用情况已经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在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取消发票领购簿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节省税务管理成本。  四是明确规定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办法》原先通过发放发票领购簿的方式向纳税人告知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规定发放时间。取消发票领购簿后,为及时保障纳税人用票需求,第十五条修改为要求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发票领用事项进行确认。  十、为什么用票核定依据增加“风险等级”?  答:“风险等级”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的风险管理级别。随着税收征管模式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越来越多运用到税收管理各个环节,在发票管理中运用大数据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更为迫切。在《办法》中明确风险等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票种核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提升发票管理水平,限制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有效降低纳税人违法使用发票的预期,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A
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3.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4.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可通过消息提醒跳转至功能后快捷办理。四、操作步骤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功能菜单。进入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有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两种退税项目。(一)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选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进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界面。1.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进入页面后自动预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选择退抵税方式,录入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2)系统提示申请成功。点击【查看申报表】可查看申报表,点击【返回办税首页】返回办税首页,点击【查看】可查看办税进度。2.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时。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可添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弹出批量导入界面。(5)点击【选择文件】添加文件。(6)点击【继续选择】可继续添加上传文件。(7)点击【删除】可删除待上传状态文件。(8)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9)上传过程中可点击【取消上传】取消文件上传。(10)不点击【取消上传】,等待文件上传成功。(11)上传成功后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发票信息。(12)如需删除发票信息,请点击【删除】,系统弹出“确认删除数据吗”提示框,点击【确定】可删除发票信息。(13)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14)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5)如需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6)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7)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18)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9)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20)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21)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22)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23)添加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点击【模板下载】。(24)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25)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26)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文件。(27)点击【点击上传】。(28)点击界面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29)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30)录入完税凭证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31)录入接收信息栏,需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32)系统跳转至上传附报资料界面。(33)点击【上传】,上传附报资料。(34)点击【提交】,系统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35)点击【确定】,系统提示申请成功。3.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系统自动预填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点击【模板下载】。(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5)点击【选择文件】。(6)点击【点击上传】。(7)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8)如需单笔逐张输入,点击【新增】。(9)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0)如需批量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11)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2)点击【批量导入】。(13)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4)点击【点击上传】。(15)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16)点击【新增】。(17)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18)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19)点击【提交】,系统提示申请成功。(20)在申请成功界面中,点击【查看申请表】,可跳转至查看申请表界面,点击【返回办税首页】可返回办税首页。(二)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在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系统跳转至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页面,退税企业类型分为“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和“一般企业”。(1)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小微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2)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特定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3)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一般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4)确认预览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5)系统跳转申请成功界面。可点击【撤销申请】按钮撤销本次退税申请,点击【返回办税首页】按钮回到首页。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4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5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六、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2.若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需填写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3.退抵税费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仅限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时,系统提示:“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对应增值税退税企业范围”,并结束。4.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时,允许纳税人单独修改“企业划型”,但修改后的企业划型和系统预填的企业划型不一致时,系统提示:“您提交的企业划型与根据填报信息判断的企业划型不一致,请确认提交是否准确。”。确认后正常修改企业划型。但无论是否修改企业划型,均不阻断提交。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完成后,若发现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留抵退税缴回】功能申请缴回退还的税款。七、常见问题1.纳税人当期未做增值税申报,可否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答:不可以,纳税人需要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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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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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对于无税费(种)登记且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只能通过纳税人主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2.本期应申报提醒进入办税功能。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办税功能。4.通过首页热门栏次,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办税功能。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系统获取税智撑平台或核心征管的纳税人特征等标签,根据规则进行判断,进入不同的申报模式(确认式申报模式、补录式申报模式、填表式申报模式)。(1)如为确认式申报模式:1)纳税人对税(费)结果进行确认。①左上角确认税款所属期,②作为确认式页面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需要纳税人对预填的数据进行确认(若页面②部分里的数据不对,因不能直接修改,请点击③“我要填表”,进入填表模式在对应数据栏次进行修改)。2)在销售收入模块里面,纳税人需要确认销售额是否正确,特别是纳税人存在有未开票收入的情况,可直接点击销售额输入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销售额栏次进行编辑(注意蓝色框提示,主要是针对未开票收入进行补录),完成后点击【确认】。3)纳税人若在确认式页面认为展示的数据不正确,请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进入填表模式后,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规则,先对相关附表进行填写,附表填写完成后回到主表再次核实相关栏次数据是否正确反映,特别是本期需要缴纳的税费数据会显示在页面的左下角。4)纳税人如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点击“预览报表”进入申报表预览详情。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后,需要对本次申报的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6)点击【确定】,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2)如为补录式申报模式:1)当纳税人进入功能模块,发现页面存在可以对销售额、进项税额、税额抵减情况可以通过点击输入框进行修改时,即可确定为补录式。若纳税人对存在有未开票收入、其他扣税凭证、税额抵减等情况时,请纳税人分别点击补录项进行详细补录。2)纳税人确认数据预填和补录是否完整正确,若与实际情况不符,请点击修改框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3)纳税人如需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申报模式4)纳税人如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点击“预览报表”进入申报表预览详情。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需要纳税人对本次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2)如为填表式申报模式:1)纳税人将直接进入申报表表单填写内容页面,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单样式规范进行填写【税务人适用】。2)纳税人先填写相应的附表之后再检查主表内容是否正确。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性质代码输入框支持模糊查询)。3)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3.若纳税人在填表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违反表单内部勾稽关系的情况时(产生表间比对),系统将在纳税人点击提交按钮时进行提醒。对于生成的表间比对异常,若是“提示性比对”纳税人可点击“确认提交”,直接进行申报缴费,也可以点击“取消”针对系统比对提示检查修改原表单内容。修改完成之后可再次点击“提交”进行申报缴款。若是“强制性比对(红色)”纳税人需要修改申报表单后才能继续提交报表。4.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税务人适用】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特征标签,动态展示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相应附表,比如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即其他附表仅针对命中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标签的纳税人展示。2.若纳税人满足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是没有签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对于纳税人申报中近3个月或近一年(不满一年按实际)6%税率占比超50%的纳税人,未备案,系统会在消息提醒界面进行提醒并在进入申报功能时,告知纳税人可以先进行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的填写后再进行申报。3.申报提交时出现申报比对异常提示,申报比对规则分为“提示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提示性规则”意味着纳税人申报时,保存报表,系统提示比对异常,可以选择继续保存或者返回修改,选择返回修改进行更正申报无误后,比对异常流程和记录自动消失,选择继续强制保存时,申报表保存成功,比对不通过数据形成后台记录,纳税人申报流程完结。强制性规则时,如果纳税人一份申报表触发的比对规则中只要出现一条属于强制的,就会按照强制规则办理。纳税人申报后会提示有比对不通过的规则,可以返回修改,也可以继续强制保存。4.系统目前也支持对例如附表一中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和普通发票开具销售额等栏次等预填的部分数据进行修改,请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核实是否正确,确发现有误再进行修改。(修改数据会产生申报比对异常)。5.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1)例如小规模纳税人8月2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8-01),纳税人申请登记的时间已过8月的申报期,操作的方法只有一种,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本季度末(2021年9月30日),从下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10月1日),此外,2021年9月必须先完成8月属期进项勾选。最后,2021年9月,进项勾选完后,先完成7-9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再申报8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2)小规模纳税人8月5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8-01)。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解决。第一种方法,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上季度末(2021年6月30日),从本李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8月申报时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2021年9月申报时必须先完成8月属期进项勾选。2021年8月申报期内完成2021年7月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21年9月起,先勾选,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申报。第二种方法与本问中第(1)列操作方法一致。3)小规模纳税人8月2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次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9-01)。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本季度末(2021年9月30日),从下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10月1日),纳税人2021年10月必须先完成9月属明进项勾选。2021年10月申报期内先完成3季度“按季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2021年10月申报期内再完成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一股纳税人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7月10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当月生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2021-07-01)。税费种认定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终止到上季度末(2021年6月30日)从本季度初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2021年7月1日)。纳税人需要在2021年8月先完成7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2021年8月申报期内完成2021年7月的“按月”一般纳税人申报。七、常见问题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哪些申报模式?我怎么选择使用哪种模式?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2.问:系统给我推荐的申报模式是填表式,我能选择确认式或补录式吗?答:不能。如果系统判断您的业务比较复杂,不符合确认式或补录式的条件,无法为您完整预填相关数据,则不能选择切换到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3.我不想用推荐的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仍想采用传统表单填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如何操作?答:在确认式或补录式申报模式页面首行,有“我要填表”的显著字样,纳税人点击“我要填表”,即可进入到传统表单填报模式。4.如果系统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答: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对预填结果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您在确认式和补录式申报模式时,可点击“销售收入”、“进项税额”等页面补录区域,按实际业务数据进行补录;也可点击“我要填表”切换进入到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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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纳税人领发票需要先申报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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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申报期内需先申报增值税并缴清税款后方可领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6 15:05:59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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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芝麻制品、水洗羽绒等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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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0 16:24:24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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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服务的,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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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8 17:05:22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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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存量房交易北京缴纳税款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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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5 17:43:24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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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门窗同时运输或安装如何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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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销售自产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外购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或运输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5 17:07:37增值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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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6 15:49:55增值税河南
河南
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50:11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40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4 15:29:30增值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