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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所属期只能选择按次,应如何处理?(广西)

A
您好,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所属期只能选择按次,您可以按以下方式排查:一、核实是否未核定相应税种,土地增值税的税种有清算和尾盘两种,如您未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销售的税费种认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税费种新增操作。二、核实认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种是否为按次申报,如您的税种认定是按次申报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税费种认定期限,税费种认定信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点击热门服务下【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0:22:02所属期广西
Q

新电子税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时,项目信息带不出来如何处理?(河南)

A
您好,新电子税局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时,若带不出可进行拆分或合并的项目信息,需检查下是否已经在项目报告模块补录过老项目或新增项目。同一个纳税人仅能同时发起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拆分合并业务,在该业务办理结束前不能再发起新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8 09:20:38合并河南
Q

新电子税局中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要如何办理?

A
您好,新电子税局中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集团企业】-【业务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功能菜单。2.系统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功能界面,首次进入页面,根据授权关系展示管理企业授权管理的成员企业信息,可进行条件查询操作。3.按条件查询管理企业授权管理的成员企业信息,在【纳税人名称】输入成员企业名称,选择对应成员企业点击【查询】;也可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完整成员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可查询满足所选条件的成员企业信息。4.集团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操作。(1)选择成员企业信息点击【详情】(2)系统弹出提示框“即将打开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页面,并为您切换为【XX公司办税员】身份!请您在新页面中办理相关业务。”,点击【确定】(3)系统跳转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的新电子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页面,后序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操作手册。(4)办理完业务后切换回原窗口,点击【切换回管理企业】(5)身份已切换回管理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6:55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企业集团)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

A
您好,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可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路径二、进入功能页面后,操作如下:(一)若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不超过四个项目,则通过点击项目名称框,下拉带出存在项目,如图2所示。图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页面(二)若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超过四个项目,则通过点击【查询】弹出项目选择框,选择项目后点击【确认】,如图3-1、图3-2所示。图3-1点击“查询”图3-2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选择三、纳税人填写完预售价格备案信息和扣除项目信息信息,点击【计算预测税负率】系统自动进行计算,如图4所示。图4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表》四、再点击【计算预征率】系统自动进行计算,如图5所示。图5计算预征率五、如果纳税人对计算有异议时“是否对预征率有异议”选择“是”,弹出提示框;如果无异议则选择“否”,如图6所示。图6是否对预征率有疑义六、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也可点击【查看申请资料】进行查看资料,或者点【返回办税首页】返回首页,如图7所示。图7提交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5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

A
您好,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如图1所示。图1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进入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税源采集分为卡片式采集和填表式采集两种形式):一、方式一(卡片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如图2所示。图2增加卡片采集税源界面(二)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土地增值税”,点击【确定】,如图3所示。图3增加本期申报土地增值税操作界面(三)“土地增值税”卡片增加成功。(四)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如图4所示。跳转到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点击【新增税源】,如图5所示。图4“土地增值税”卡片增加成功图例界面图5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界面(五)进入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界面,税源明细报告类型可选择以下7种。如图6所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图6税源明细报告类型界面(六)以税源明细报告类型选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为例,加载符合选项的税源,选择要采集的税源,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点击下一步,如图7所示。图7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界面(七)打开税源明细采集表,点击【保存】,保存税源明细采集表成功,如图8所示。图8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保存界面二、方式二(填表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如图9所示。图9填表式申报按钮位置界面(二)在左侧的纳税申报表下“税源明细表”中选择“土地增值税”,如图10所示。图10土地增值税填表式申报界面(三)具体采集方式步骤同【卡片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2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转让申报?

A
您好,土地转让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转让方办理土地转让纳税申报缴税业务,提高征收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转让方可以通过一张土地转让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土地转让申报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土地转让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转让申报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申报界面,弹出“授权承诺”页面,浏览内容后,点击【同意】,如图2所示。图2“授权承诺”页面三、查询外部系统的合同信息,选择已有合同信息,点击【确定】(此时会获取合同信息自动预填数据到“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如您选择手工自行录入数据可点击【取消】,如图3所示。图3采集信息确认界面四、进入“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录入所有必录数据项,点击【下一步】,如图4所示。图4“土地交易信息”录入界面五、进入“交易双方信息”页面,录入[出让方信息]与[承受方信息],完成身份验证,点击【下一步】,如图5所示。图5“交易双方信息”录入界面注意:以下4条为录入“交易双方信息”的注意事项。①当“土地交易信息”页面中‘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时,承受方信息只能录入一行数据;当‘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所有’时,可以录入多条(大于等于2)承受方信息。②当前登录人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③当共有人为企业时,需要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来进行身份验证。④必须全部共有人验证通过才能进入下一步。六、进入“税款确认”页面点击【计算】,确定不含增值税金额后,依次录入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转让方为企业时不展示此项,转让方为自然人时可录入),点击【确认】,如图6所示。图6扣除成本录入界面注意:当“上次取得土地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包括当天)时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是否差额征收增值税”自动带出对应的“本次交易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当“上次取得土地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时隐藏“是否差额征收增值税”并自动带出“本次交易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七、点击【计税】,系统自动计算转让方税款信息与承受方税款信息,如图7所示。图7“税款确认”界面八、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进入“申报完成”页面,提示已申请的土地转让申报已提交成功,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如图8所示。图8“申报完成”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8:07流程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综合关联式申报功能是什么?

A
您好!新电局中综合关联式申报功能如下:综合关联式申报融合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船税、契税、车辆购置税、文化事业建设税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非税收入(22项)等42个税费种,实现多个税费种一次申报。采用“特征分类+精准预填”实现要素化填报模式取代传统申报模式,通过梳理各税(费)种表单元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拆解每一个表单元素所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分类特征,结合纳税人缴费人身份标签来实现表单的融合和动态展示,再利用数据预填、智能推荐等手段实现一张千人千面的要素化动态申报表。在简化纳税人报表填写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与办税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3:05综合关联式申报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行合并?

A
您好,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需要重新调整确认清算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允许合并清算项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实现原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合并,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进入界面二、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拆分合并类型”选择【合并】,勾选要合并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点击【补录】对所选合并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进行补录。如图2所示。图2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三、点击【补录】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系统预填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总预算成本为合并项目的总预算成本之和,选择“项目详细座落地点”,对“项目名称”、“所属集团”、“一书五证一册”等信息进行补录,点击【上传附件】上传所需的资料,点击【提交】,如图3所示。图3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四、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点击【确认】,如图4所示。图4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五、跳转至项目预征情况确认界面,点击【提交】,如图5所示。图5项目预征情况确认界面六、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土地增值税项目合并申请已提交”。点击【撤回修改】即可回到上一步,如图6所示。图6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44合并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行拆分?

A
您好,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需要重新调整确认清算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允许拆分清算项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实现原土地增值税项目的拆分,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进入界面二、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拆分合并类型”选择【拆分】,勾选要拆分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增加】按实际情况增加对应条数的拆分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并录入“拆分比例”,如图2所示。图2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三、点击【删除】即可删除所选拆分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点击【补录】对所选拆分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进行补录,如图3所示。图3【删除】及【补录】按钮四、点击【补录】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原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对“项目名称”、“所属集团”、“一书五证一册”等信息进行补录,点击【上传附件】上传所需的资料,点击【下一步】,如图4所示。图4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五、若已进行“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则系统带出对应的房源信息,选择需要拆分的房源信息后,点击【提交】,如图5所示。图5自动带出的房源信息六、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拆分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都补录完成后,点击【确认】,如图6所示。图6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七、跳转至项目预征情况确认界面,点击【提交】,如图7所示。图7项目预征情况确认界面八、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土地增值税项目拆分申请已提交”。点击【撤回修改】即可回到上一步,如图8所示。图8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43拆分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

A
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入口界面点击进入功能界面,如您存在旧版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则带出对应项目信息。可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行新增、补录和变更操作。一、新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一)点击【新增】,如图2所示。图2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二)系统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如图3所示,填写项目名称、所属集团、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等信息,录入“一书五证一册”,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点击【上传附件】后可上传附件。图3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新增界面(三)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图4所示,点击【确认】可返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图4保存成功二、补录旧版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一)旧版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未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过补录,补录状态显示为“待补录”。选择需补录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点击【补录】,如图5所示。图5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二)系统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如图6所示,对相应信息进行补录修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图6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三)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图7所示,点击【确认】可返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图7保存成功(四)返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已补录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补录状态变更为“已补录”,如图8所示。图8补录状态变为“已补录”三、变更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一)选择需变更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点击【变更】,如图9所示。图9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二)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如图10所示,对相应信息进行变更修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图10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修改界面(三)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如图11所示,点击【确认】可返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图11保存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42新电子税务局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进行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进行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完成房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进行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进入【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界面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一、系统默认带出【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可点击【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下拉框筛选项目名称。如图1所示。图1房源信息采集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筛选界面二、系统自动带出该项目编号、项目状态以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下的所有预售许可证编号,可点击【预售许可证编号】下拉框筛选,如图2所示。图2房源信息采集预售许可证编号筛选界面三、点击【查询】,可以从外部获取信息时,此时新建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栏可以带出所选预售许可证对应的房源信息以及销售信息。(一)点击【采集房源信息】,可查看对应预售许可证编号、房屋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如图3所示。图3新建商品房采集房源明细信息界面(二)点击【采集销售信息】可查看对应房屋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网签)合同签订时间等,如图4所示。图4新建商品房采集销售明细信息界面四、当不可以从外部获取信息时,需要进行新建商品房房源及销售信息采集,可以采用【新增】和【批量导入】两种方式。(一)新增。先采集房源信息,再采集对应的销售信息,具体步骤如下:1.点击【新增】,如图5所示。图5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新增界面2.录入预售许可证编号、房屋编码等信息,如图6所示。图6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录入界面3.点击采集销售信息,录入新增房源信息对应的销售信息,如图7所示。图7已新增房源信息对应的销售信息录入界面4.在采集房源信息勾选需要采集的房源信息(可多选),点击【提交】,如图8所示。图8已采集的房源信息提交界面5.系统提示“您成功采集xx条房源信息”,点击【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界面,如图9所示。图9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成功及返回界面(二)批量导入。可将需采集的房源信息和对应的销售信息同时导入。1.点击【批量导入】,如图10所示。图10房源信息采集批量导入选择界面2.点击【下载模板】,如图11所示。图11房源信息采集批量导入模板下载界面3.在模板文件中填入需要采集的房源信息和对应的销售信息,如图12所示。图12房源信息表采集模板填写界面4.导入房源信息文件。(1)点击【选择文件】或直接拖拽文件至指定区域导入文件,如图13所示。图13房源信息采集模板文件导入界面(2)若导入文件选择错误,可点击【重新选择】上传正确文件替换误传文件,或直接点击【删除】后重新导入文件,如图14所示。图14房源信息采集模板文件导入错误重新选择界面5.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导入文件,如图15所示。图15房源信息采集模板文件上传导入界面6.上传成功后,系统在批量导入界面显示上传文件中的房源信息(若需要改动房源或销售信息可手动修改),点击【确定导入】,如图16所示。图16房源信息采集模板文件确认导入界面7.系统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界面,展示导入信息,勾选后点击【提交】,如图17所示。图17房源信息采集模板文件提交界面8.系统提示“您成功采集xx条房源信息”,点击【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界面,如图18所示。图18房源信息批量采集成功及返回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07电子税务局
Q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青岛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A
您好,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30 17:35:19土增核定征收青岛
Q

业务操作指引(APP版)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

A
业务操作指引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一、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开发票条件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2.首页自定义区【代开增值税发票】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2.点击【建筑服务】-【新增代开申请】,进入代开申请页面。3.点击“新增购买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购买方信息,保存。4.填写建筑项目及代开项目信息:所在行政区域、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是否签订合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代开项目编码及简称、金额等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5.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6.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一)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二)从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1)在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后,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进入历史代开信息界面。(2)查询到我们需要下载的发票,点击【下载发票】,下载发票成功。(3)下载发票后,默认打开pdf界面。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已提交申请但是未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作废代开申请;已经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七、常见问题1.移动端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答:税率共有2种,分别为3%、1%,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4 15:32:59全国
Q

深圳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A
【事项名称】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申请条件】(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1.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2.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6.《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1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1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1份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1份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已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取消分支机构的汇总认定资格后再办理注销事宜。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3.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链接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间】1.纳税人办理时限无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1)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2)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如有以下未办结事项,请先办结后再申请税务注销事项类别序号税务注销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1未办结的风险任务2未办结的稽查案件信息3未办结防伪税控风险事项4未注销税控资格及设备5有结存发票6未处理违章记录、违法行为7未处理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8有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9未缴纳规费基金10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11未完成纳税评估12未完成特别纳税调整案件13未办结调查巡查任务14未办结涉税待办任务容缺前置事项15存在多缴16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17未结报税收票证18未完成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申报前须做清算事项备案表)19存在未申报信息20未注销出口退税资格21未注销本市正常的分支机构22未报送财务报表23未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24未注销跨区税源登记(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2.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4.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6.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即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7.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9.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10.若纳税人已办结税务注销,在风控任务核查中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市场监管部门未核准注销,可在金三核心征管信息系统恢复开业,补缴完成税款后再重新办理注销,无需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资料。【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清税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表说明】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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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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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2份2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3其他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1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3.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是()否(√)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间】1.纳税人办理时限无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表说明】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6 14:56:17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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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代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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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6 14:00:36土地增值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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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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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报告)【申请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办理材料】1.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2.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链接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办理机构】税务机关【办理时间】1.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项目立项、规划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局深国家税务总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采集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2.纳税人在取得以下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1)建筑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月度销售情况表;(3)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4)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报告)》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表说明】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4 16:02:1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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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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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6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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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选择申报《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显示项目为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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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一般是土地增值税项目状态不正确导致纳税人无法申报《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土地增值税项目必须是“已清算有尾盘”状态才可以进行尾盘申报。如果项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项目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6 15:26:03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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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非申报期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采集税源选择税源明细报告类型时,系统提示“不在申报期时,不予许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或尾盘)申报”,怎么处理?

A
您好,这种情况是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核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税种,您只能在申报期内申报土地增值税尾盘项目,如您确有需要,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终结该税种,即可在非申报期按次申报“土地增值税(尾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6 15:25:52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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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9 15:28:36清税注销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