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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定期定额户申报后发现超定额开票需要补税,怎么办理?(厦门)

A
您好,定期定额户申报后发现超定额开票需要补税,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点击“更正”进行增值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路径分两种情形:情形一、当系统尚未自动发送定期定额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情形二、当系统已自动发送定期定额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申报更正与作废】,申报表单选择《简易申报受理清单》(适用于定期定额户)点“更正”,再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界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应税项,最后提交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07:30厦门
Q

海南省的个人转让购买的房屋,可以扣除房屋原值缴纳增值税吗?

A
您好,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上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51:32增值税海南
Q

小规模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收入如何申报?(黑龙江)

A
您好,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具发票收入,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所有销售收入(含已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收入)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申报:一、未达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应当将未开具发票收入及开具发票收入合计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外其余纳税人填写本栏次)或者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填写本栏次)相关栏次。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温馨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达到起征点。在申报时,应将未开具发票收入及开具发票收入合计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其中开具发票收入按照开具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分别填至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43:19黑龙江
Q

新电子税局个人代开发票审核通过后怎么缴税?(黑龙江省)

A
您好,电子税务局APP可以通过【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进入页面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后带出待缴税信息后去缴税即可;新电子税局网页端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中【代开发票查询】模块,进入页面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后带出待缴税信息后去缴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43:19黑龙江
Q

自然人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显示状态“拟稿中”,如何处理?(黑龙江)

A
您好,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显示状态“拟稿中”,是因为填写的发票信息已被系统暂存,但尚未完成最终的提交申请操作。如需继续办理代开发票,可点击【代开发票查询】,选择状态为“拟稿中”的发票,点击“编辑”完善信息并提交,再完成缴款操作。进入【代开发票查询】界面的操作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网页: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点击【立即查询】跳转至【历史代开信息】界面,查询状态为“拟稿中”的发票。二、电子税务局APP: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选择代开申请日期起止时间、开具状态选择“拟稿中”的发票。温馨提醒:如果您的代开信息提交不成功,显示“拟稿中”,请您核对填写的代开申请信息是否正确,建议重新录入项目名称、应税行为发生地、购买方信息,如果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坐落地址”应选择至具体的街道乡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43:19黑龙江
Q

增值税上期留抵税额如何查询?(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查询上期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12上期留抵税额北京
Q

电子税务局如何变更小规模增值税申报期限?(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进入该功能后点击变更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11增值税申报期限北京
Q

申报增值税,主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黄色的字体,是什么原因?(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纳税人,系统提示可能存在数据填写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10增值税北京
Q

我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系统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该如何修改?(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按照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对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您在确认式申报模式时,可点击销售额输入框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如果需要修改其他数据,只能点击【我要填表】切换至填表式申报,对数据进行修改或填写。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5:01:08增值税北京
Q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北京)

A
您好,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五、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九、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用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十、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一)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二)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四)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Q

自然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代开的发票包括哪些?(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我要办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代开的发票包括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57:39代开发票北京
Q

使用自然人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市纳税人,使用自然人身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路径为: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57:3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
Q

北京自然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是否可以代开数电发票?(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对应服务类型即可进行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47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北京
Q

北京的纳税人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中的发票总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48:33发票总额度北京
Q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时,显示减免性质代码不为空,怎么办?(厦门)

A
您好,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的,请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将减免性质代码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6:15厦门
Q

非直系亲属无偿赠与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厦门)

A
您好,一、增值税: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二)教育费附加按3%。(三)地方教育附加按2%。三、土地增值税: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予视同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住房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万分之五。五、个税:税率20%。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注:小规模纳税人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6:13厦门
Q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者用票量调整之后,原来购买的发票还能用吗?(厦门)

A
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或者用票量调整后,原来购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按新的限额规定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6:12厦门
Q

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已经处理完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但在电票平台开票时,仍提示比对不符阻断开票,怎么办?(北京)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市纳税人,纳税人申报比对不符处理完成后,当天电票平台系统仍然会提示比对不符,阻断开票,需要1天以后才能恢复数电发票的开具,建议您明天再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1:25北京新电子税局北京
Q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A
(一)正面清单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二)负面清单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3:06:03山西
Q

农产品增值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山西)

A
自2026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3种情形执行,需注意的是,原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政策已同步停止执行。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纳税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3:06:03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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