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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企业合并,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上述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5 15:40:00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br>(上海)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4 15:44:15上海
Q

(上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失效)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4 15:41:30上海
Q

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上海)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4 15:37:42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A
近日,本市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普通标准住宅的,应按照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的本市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政策。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4土地增值税清算上海
Q

北京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3 16:36:33税收优惠北京
Q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哪些?

A
您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8:49类型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A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首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次月起,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开发的项目为清算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在24个月内规划、施工且纳税人按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的,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或分期开发的项目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上述情况和其他确有特殊原因需合并、拆分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确认清算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确需合并、拆分的,确认清算单位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第九条纳税人应按照登记的项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第三章预征管理第十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的,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按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修改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预征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第十一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缴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该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条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第四章清算申报第十四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六条上述第十四条所称“全部竣工”和第十五条所称“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交付使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对是否需要清算作出评估,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第十八条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分期、用地、总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容积率、关联方交易、融资、销售、税款缴纳、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三)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报告等;(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工程结算书、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等;(五)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应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清算资料。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后,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五章清算审核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并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旗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延长,延期不得超过90日。第二十一条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经盟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纳税人。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清算审核。(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二)因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调取纳税人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的;(三)因纳税人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第二十二条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视同销售房地产的,以双方签订合同中所载价格为准,所签合同价格不公允或无合同的,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申报房地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到交易时交易地同类房地产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定转让价格。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转让价格。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第二十七条纳税人转让有产权车位(车库、储藏室)的,按取得权属登记证上列明的房地产类型清算,未列明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分摊土地成本。纳税人转让车位(车库、储藏室)使用权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确认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分摊土地成本。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购买方赠送同一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储藏室),合同分别列明房地产销售价格和车位(车库、储藏室)赠送价格的,按合同列明的价格分别确认收入;未分别列明的,或虽列明但不公允的,按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比分别确认收入。第二十九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登记费、过户手续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缴纳的契税及其他有关费用。第三十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一)纳税人因容积率调整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利息;(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用地边界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返还款,在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取得政府返还款不能区分扣除项目的,应抵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予扣除。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
Q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有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A
您好,《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2 10:19:54旧房 保障性住房 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资委、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全程网办”(一)提升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率。深化信息嵌入式实时互通共享,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网上好办,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全程网办”比例。在长三角地区打造“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示范样板,并逐步向京津冀、成渝等区域拓展。加强安全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录音录屏等方式,线上核验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二)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三)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二、创新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登记服务(一)“交地(房)即交证”。围绕各类项目,主动向前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打通上游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实现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在项目供地阶段,引导经营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交地即交证”。在土地转让阶段,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功能,通过综合窗口和信息共享推进土地交易登记一体化,实现“成交即交证”。在项目竣工阶段,经营主体可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竣工即交证”;项目通过验收后,可同步申请房屋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二)“抵押即交证”。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一并申请办理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三、提高涉企登记服务水平(一)服务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绿色通道”。对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或暂不征收政策的,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四、强化登记和税务、金融高效协同(一)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不动产登记、缴税等联办业务应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代开发票服务,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实现省级层面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二)协同不动产抵押融资服务。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探索开展“总对总”系统对接机制,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高效协同。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服务内容,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五、拓展预告登记覆盖面(一)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社会普遍知晓预告登记是从源头上防范商品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的重要举措,引导买卖双方积极申办预告登记。(二)延伸服务网点。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等延伸登记端口,实现预告登记网上办、即时办、免费办。依托综合窗口,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三)强化结果应用。预告登记结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六、优化继承登记办理流程(一)简化材料查验方式。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二)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到场协助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申请登记,通过遗产管理人对继承关系、申请材料等进行确认,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三)探索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地方可在明确适用情形、核实方式和失信惩戒规则等基础上,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七、健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一)巩固日常化解机制。继续巩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动跨前一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日常化解工作,力争出现一个、化解一个,依法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收集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案例,以案为鉴加快化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继续采取专项工作的方式集中化解。(二)建立问题发现处理平台和机制。发挥不动产登记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优势,以“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依托,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发现和处理平台、机制,对于群众的各类办证诉求和反映的办证问题,进行记录、整理、分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上游审批供应环节反映,必要时发送工作办理提示建议单,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日常、处理在日常。(三)防止新增遗留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相关审批环节与不动产登记的相互衔接,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督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确保登记法定要件齐全,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一)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定期举办不动产登记技能大赛,持续开展寻找“全国最美不动产登记人”公益活动,启动全国便民利民典型窗口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一线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归属感。(二)加强常态化教育管理。强化登记人员常态化培训和监管,严肃查处收受好处造假、违规更改信息等违纪问题,动态更新全国不动产登记警示案例库,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总结实践经验,拓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职业晋升渠道。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采取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措施,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各地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指导本地区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举措,打破思维定势,优化登记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Q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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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企业注销事由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解散。1.自愿解散。指基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单位)的意愿进行解散。如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2.强制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二)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是指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三、企业清算流程依法开展清算是企业注销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清理各类资产,清结各项债权债务。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成立清算组。《民法典》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选任在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公司意愿,公司章程中可以预先确定清算组人员,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清算组成员选任的决议方式。对于章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的方式选任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股东中选任,既可以是全体股东,也可以是部分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全体董事,也可以是部分董事,或者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的选任,公司可以结合规模大小和清算事务工作量的多少,充分考虑能否便于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和迅速完结,以及以较低清算成本完成清算事务。鼓励熟悉公司事务的内部人员以及具备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机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除可以为自然人外,也可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仅由该一人股东担任。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2.非公司企业法人清算组。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主管部门)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算。3.合伙企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可以为全部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为一个或者部分合伙人,或者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为合伙人与第三人共同组成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清算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清算组的职责。以公司为例,清算组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公司的职权。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所能执行的公司事务是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而非所有事务。由于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主体资格,清算组不能取代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股东会、股东大会仍然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清算组应及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清算进展情况,对清算组的选解任、清算方案的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等公司的重大事项仍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仍然受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及时提醒和纠正清算组的不当和违规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经营主体的清算组(人)的地位参照公司清算组适用。(三)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45日(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向税务部门共享清算组信息。1.发布清算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要依法公告清算组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行组织清算,无需公告清算组信息。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2.发布债权人公告。(1)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合伙企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非公司企业法人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可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四)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结清职工工资;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股权出质等。(五)分配剩余财产。以公司为例,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六)制作清算报告。1.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清算报告确认,须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2.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持清算报告或者出资人(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确认。3.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报告由投资人签署确认。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清算报告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213以上成员签署确认。6.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一)普通注销流程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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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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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上述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述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上述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上述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上述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上述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9 10:55:40包括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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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自有房产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A
您好,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房产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7安徽
Q

4.16.9安徽省“最多跑一次”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申请条件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2:12安徽
Q

4.8.3安徽省“最多跑一次”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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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无√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1:57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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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安徽省“最多跑一次”企业整体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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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整体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以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不动产权属资料无√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1:57安徽
Q

4.1.38安徽省“最多跑一次”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申请条件符合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09:56安徽
Q

4.8.1安徽省“最多跑一次”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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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无√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50安徽
Q

4.8.6安徽省“最多跑一次”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A
.8.事项名称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个人房屋互换合同(协议)复印件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41安徽
Q

4.8.5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申请条件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是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41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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