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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后各州县的预征率有变化吗?(青海省)

A
您好,调整后青海省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余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省内不再根据市州划分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5 16:07:35土地增值税青海
Q

自有资金建房无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如何扣除?(天津市)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规定,“五、关于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11:12:25天津
Q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条件是什么?(宁夏)

A
您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具体清算方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执行。土地增值税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09:45:20宁夏
Q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宁夏)

A
您好,宁夏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第四条纳税人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月办理纳税申报,于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由被委托单位代征的,代征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凭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凭单代收,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委托税务机关解报。(三)出售不同房屋类型的应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申报。(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五)对纳入人按照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3 09:45:19宁夏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利息支出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天津市)

A
您好,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2 09:09:00扣除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是否应确认为土地增值税商品房销售收入?(天津市)

A
您好,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2 09:08:02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广东省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所属期只能选择按次,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所属期只能选择按次,您可以按以下方式排查:一、核实是否未核定相应税种,土地增值税的税种有清算和尾盘两种,如您未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销售的税费种认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税费种新增操作。二、核实认定的士地增值税税种是否为按次申报,如您的税种认定是按次申报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税费种认定期限,税费种认定信息可通过电了税务局点击热门服务下【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1 15:26:55广东
Q

关于纳税人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的情形,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如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天津市)

A
您好,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1 09:15:47土地增值税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如何进行核算?(天津市)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计算方式如下:一、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服务于整体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各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提供向业委会移交的证明材料,没有业委会的应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二)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向相关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三)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归集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1 09:15:46土地增值税天津
Q

黑龙江省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黑龙江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A
您好,对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时当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如何处理?

A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其中对于以查账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剔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上本次转让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对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按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乘以该项目清算审核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等款项怎么处理?

A
您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关于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和分摊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发生费用支出怎么扣除?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异地安置条件的允许记入拆迁补偿费扣除外,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在土地增值税中黑龙江省对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如何确定?

A
您好,具体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收入情况时,应重点从哪方面开展,审核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A
您好,审核收入情况时,应评价其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并一贯遵守。要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普通标准住宅确认是否准确等。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是否已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是否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要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A
您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4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清算审核过程中,如需要纳税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资料的,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补正通知)》,书面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如需要纳税人再次提供,可再次要求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最多不得超过2次。清算审核完成时限可据此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情况如何处理?

A
您好,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补正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补报,纳税人按期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料补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告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有什么?

A
您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汇总申报表》及《明细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凭证,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涉及个人的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3:12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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