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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以前年度忘记添加专项附加扣除,现在怎么办?

A
您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补充填报之前未添加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未添加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但是需要注意超过汇算清缴期三年无法补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4 11:16:32全国
Q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需留存的资料是什么?

A
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3 18:35:52个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五、办理时间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十、退(补)税(一)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二)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十一、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十二、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线相关问题解答(上海)

A
1.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何时上线?答:2020年1月1日。2.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2020年1月1日上线主要有哪些功能?答:2020年1月1日上线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涉及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业务服务等四大类147项功能。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更正及作废、优惠备案查询、税款缴纳、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及申诉等。3.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查询到的收入包括哪些?答:需通过手机app端访问,暂时先开放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查询及异议申诉功能。工资薪金所得,包含该所得项目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外籍个人数月奖金、内退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年金领取、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等各子类。4.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远程办税端有哪些登录方式?答:本次上线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涵盖手机app端、WEB网页端、扣缴客户端三种登录方式。5.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端如何下载:答:(1)WEB网页端首页扫码下载;(2)IOS手机在App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3)华为、小米、OPPO、VIVO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4)后续会在更多应用市场上架。6.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网页端如何访问?答:(1)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进入。(3)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搜索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登录”界面,点击选择“实名登录”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钮即可进入。7.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如何进行注册?答:手机app端支持注册码和人脸识别两种方式,WEB网页端仅支持注册码。注册码是指纳税人为了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账号进行办税,先行在办税服务厅获取注册码,然后使用注册码在该平台中开通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办税。此注册方式适用于所有的证件类型注册。人脸识别是调用公安人像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进行实名注册,此注册方式仅支持居民身份证。8.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是否每次使用都需要人脸识别?答:不需要,注册完成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9.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为何人脸识别无响应?da答:人脸识别需要调用公安数据接口,如果短时间内访问量过大可能导致暂时无响应,可稍后再试或采用注册码注册。10.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如忘记密码如何找回?答:可在手机app端或WEB网页端安全中心通过绑定的手机号进行重置密码。11.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如何绑定银行卡?答:为确保退税安全,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账户核验机制。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填报本人银行卡,以便能够提前进行账户核验;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扣缴义务人将其工资卡信息通过扣缴客户端提交税务机关,便于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或缴税时,可直接选用该银行账户。纳税人填报的银行卡信息,应填报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或者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9 11:32:0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Q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A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龙2024年1月5日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协同机制,协调解决税费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和服务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费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费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税费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税费征收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税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税费工作互联互通机制。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做好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拒绝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第三章税费征管协同第十二条省级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为税费征管提供数据支撑。第十三条涉税费共享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共同商定涉税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等具体规则。税务机关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查询接口,各单位依法依规按照使用场景查询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费协助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最终汇聚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一)已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以及营业执照的吊销,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商业特许经营相关信息;(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年报等相关信息;(三)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基础信息,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等相关信息;(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和使用等相关信息;(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房产交易网签合同备案,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等相关信息;(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出租等相关信息;(七)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等相关信息;(八)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等相关信息;(九)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等相关信息;(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等相关信息;(十一)破产清算(重整)企业、资产拍卖等相关信息;(十二)成品油企业零售批准证书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十三)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十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十五)采矿许可、各类用地等相关信息;(十六)各项社会保险费信息;(十七)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信息;(十八)其他涉税费信息。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查验相关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第十六条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查验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查验。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发票虚开、逃税、骗税、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公安机关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个人身份、户籍人口、家庭户成员关系、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提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的涉税情况和专业咨询意见等材料,加强信息共享。在税务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从强制执行、处置清算财产等收入中征收税费,共同做好税费保障工作。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福建管理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相关信息,依法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发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章税费征缴服务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智慧税务应用,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缴费途径。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授信机制。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财会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审计、财政等部门需要的税费征管数据,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执法的评议和监督。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费督查机制,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费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十六条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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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网络申报模式操作指引(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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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首次使用扣缴客户端企业的操作流程1、在进行2019年及以后所属期的相关申报时,企业需先将扣缴客户端由2018版本切换至2019版本,企业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来进行版本切换。2、切换至2019版本后,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模式模式只有上海CA和申报加密两种申报方式。若企业无法采取上海CA模式进行申报,可采用网络申报模式。具体操作流程为:点击【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申报安全类型】,选择申报加密方式。3、企业选择申报加密模式后,需要设置一个申报密码。若企业之前没有设置过申报密码,在依次随意输入原申报密码和新申报密码后,点击“保存”按钮时,系统会弹出一个首次设置申报密码的弹框,提示企业应先设置一个申报密码。已经设置过申报密码的,若想修改原申报密码,则可以在该模块对申报密码进行变更操作。4、选择申报加密模式后,企业在进行人员信息的报送、获取反馈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下载、申报等一系列操作时,系统会提示需要输入申报密码,此时企业输入之前设置好的申报密码后便可进行后续正常操作。5、若企业忘记了自己设置的申报密码,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报密码的发放。企业可通过税务局端发放的申报密码进行相关操作,也可以在扣缴客户端内对发放的申报密码进行变更操作。税务局端发放申报密码的功能模块名称为“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ITS)”。二、首次下载使用扣缴客户端的企业的操作流程1、下载并安装扣缴客户端企业可以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缴客户端安装包。下载完成后,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也可选择自定义安装目录进行安装。注意事项:若已在电脑中安装过扣缴客户端,双击安装包将提示“修复”或“卸载”。2、系统初始化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注册。初始化注册的过程,即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从税务机关系统获取最新的企业信息,保存到本地扣缴客户端的过程。点击安装完成界面上的【立即体验】(或点击桌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快捷方式),进入版本选择界面,其中【2018年】是老的申报表模式,适用于所属期为2018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申报;【2019年】是新的申报表模式,适用于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申报。选择对应版本模式后进入系统注册环节。注册第一步:选择申报密码用户网络注册方式并录入单位信息在[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识别号]的位置输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已进行过三证合一的单位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注册的第一步。注意事项:1.[纳税人识别号]和[确认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2.注册时必须确保电脑处于联网状态。注册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系统自动从税务机关端口获取最新的当地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以及月公积金减除上限等办税基础信息。注册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办税人员如实填写姓名、手机号、岗位等信息。注册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为了保障本系统的使用安全,建议“启用登录密码”,并牢记登录密码。注意事项:1.登录密码的长度必须是8-20位;2.登录密码至少是数字、英文字母、符号三种中的两种组合;3.若忘记密码,在登录界面可通过点击【忘记密码】重置登录密码;4.进入系统后,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登录密码设置】可修改登录密码。注册第五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扣缴客户端的数据是保存在本地电脑的,为防止重装操作系统或因操作系统损坏而造成数据丢失,建议启用自动备份功能。注意事项:1.勾选“启动自动备份”,每次退出系统时,都会自动备份数据;2.勾选“自动备份前提醒”,每次退出系统时,都会弹出备份提示;3.可以自行设置备份路径,建议不要放在电脑系统盘(一般是C盘);4.可以根据电脑硬盘大小,选择保留备份数据的份数。当系统中自动备份的数据份数到达设定份数时,会自动删除早期的备份数据。建议把需要永久保存的数据,转移到电脑其他位置;进入系统后,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自动备份】修改数据自动备份的相关设置。3、初始化注册完成后,点击【立即体验】,即可打开客户端的登录界面。使用注册第四步自行设置的登录密码进行本地密码登录。注意事项:1.扣缴义务人使用本系统前,若未在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注册过,可使用【立即注册】进行注册;若密码忘记了,可通过【忘记密码】重置;2.若在注册第四步未设置登录密码,则运行程序时不会弹出登录界面,直接进入系统;3.若本地登录密码忘记了,可点击登录界面下方的【忘记登录密码?】进入重置登录密码界面,根据步骤输入信息,验证通过后即可重置登录密码。4、企业登录成功,进入客户端首页后,可根据第一部分的操作指引进行申报密码的设置和相关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2 15:51:56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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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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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税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提供保障。  第八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由本级税务机关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牵头与对应级别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章 信息共享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和协调机制,强化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依法保障涉税费必要信息获取,并优先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费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将大力推进涉税费信息省级统筹、实时共享。第十条 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由税务机关牵头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资、海关、统计、医保、网信、海事、烟草、人防、金融机构、供水、供电、供气、残联等拥有涉税费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协商确定涉税费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格式、频率、方式等。  目录之外的涉税费信息共享需求,由税务机关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等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费信息。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格式、频率、方式,将下列涉税费信息依法依规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信息,协调提供企业自备电厂信息等;  (二)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等;  (三)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变更登记信息、报废(或被盗抢)车辆登记信息、购房人及同户直系亲属信息等;  (四)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等;  (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信息,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建设规划信息,土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信息,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违法用地查处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采矿许可证信息,勘查许可证信息,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信息,盗采、超采资源处罚信息,建筑物自然幢和逻辑幢、户和层属性结构信息,草场使用权证发放信息,用海审批、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占用林地审批、减免信息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监测信息、环保整治信息、环保处罚信息等;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楼盘表基础数据、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数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场所信息等;  (八)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信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信息等;  (九)海事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信息等;  (十)水利部门提供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信息、盗采和超采资源处罚信息等;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规模化养殖场信息等;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尾矿库安全生产证信息、自然灾害情况信息等;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十四)烟草部门提供烟叶收购信息、烟草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等;  (十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部门提供易地建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等;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用电、用气量信息等;  (十七)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  (十八)残联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信息等;  (十九)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涉税费信息的汇聚联通,推动税费信息的共享开放,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纳税缴费、欠税欠费、发票、处罚、纳税信用等相关税费信息,发挥税费数据在经济运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和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升税费征收管理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涉税费共享信息的质量,及时维护、更新共享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全过程管理。对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严防信息泄漏和滥用,严格规范使用权限,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三章 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安排,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税费辅导、办事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办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供支持,推进税费服务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发票等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费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等活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持续提升税费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积极反馈行业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涉税费业务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处置,及时解决争议纠纷,鼓励纳税人缴费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率,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税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便民利企措施宣传。第四章 征缴协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税源费源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费收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税费征缴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费源。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涉税费政策指引。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第二十六条 在税务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涉税费信息、提出相关事项复核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查验有关涉税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保障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代收或代扣代缴、代征、预扣预缴相关税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第五章 监管协作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税费信用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税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将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其他纳税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参与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违法违规
Q

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A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7安徽
Q

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A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7安徽
Q

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A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Q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提高后是否需要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A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Q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中“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A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Q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包含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

A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2安徽
Q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7安徽
Q

4.5.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条件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服务机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申请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3 10:12:03安徽
Q

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A
您好,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10 19:41:36个人所得税全国
Q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标准、时限与留存资料是什么?

A
您好,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下: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2023年1月1日起,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5:52:59范围全国
Q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留存资料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二、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5:45:21个税全国
Q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标准、时限与留存资料是什么?

A
您好,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您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如下:1、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是: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无需留存任何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5:29:41留存资料全国
Q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施行时间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及以前年度不能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19 15:23:37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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