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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纳税人为定期定额户,应如何在新电子税局进行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A
答: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一次性完成相应的核定税种申报。新电子税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整合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的申报表,纳税人无需先进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申报。同时,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在进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后,新电子税局将自动跳转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供纳税人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25:34安徽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8个人广西
Q

广西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分为以下两种征收方式: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广西区内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为1%,如各地市核定征收率有特殊规定,则按各地市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7增值税
Q

广西个人房产继承税费政策

A
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涉及税费如下:一、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契税。(一)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非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的是遗赠,也就是赠与,契税按赠与征收。五、印花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不能提供原有房地产价格依据的,可按同类房地产的现有价格予以评估,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三)根据《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二(12)字〔1989〕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形式。书面遗嘱是立嘱人(即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凭据之一,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 16:50:44个人广西
Q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 15:50:17宁夏
Q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3日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降低税费成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二、降低用工成本(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降低用能成本(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四、降低融资成本(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五、优化为企服务(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Q

江西省税务局全力促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A
您好,一、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培育壮大。(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依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二)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依法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二、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一)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5%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一)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20%政策,制造业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支持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突破一体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链迈向中高端。(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依法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赋能升级。(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绿色发展。(一)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依法减征或免征车辆购置税,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依法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技改升级。(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二)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设立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依法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七、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吸引创业投资。(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法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政策。(四)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6:57:53税收优惠
Q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3发票开具全国
Q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3发票开具全国
Q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如何纳税?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2出租全国
Q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A
您好,湖南省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以登记注册时间为起点)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4:27:33工会经费湖南
Q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2366北京| 2024-03-15增值税全国
Q

陕西省征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标准是什么?

A
您好,缴费单位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具体规定如下: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部分由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中,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三、对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四、计算比例: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工会筹备金=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08:40:00工资陕西
Q

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务局上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数电专票吗?

A
您好,自然人需要代开不动产租赁发票,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代开数电专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承租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1 11:21:10代开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

A
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2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4:57:39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会为小规模纳税人带出符合其业务特征的增值税申报表吗?

A
您好,当企业为应税服务企业或者是混营企业时,在填表式模块里会出现附表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表单。当企业为发供电企业且为分支机构企业时,出现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0:15:29服务企业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个模块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A
您好,您可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菜单,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0:14:06代开全国
Q

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注销时,能否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A
您好,当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注销,进入电子税务局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页面时,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注销状态,不予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0:13:26代开全国
Q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确认式申报?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系统将根据您的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自动匹配申报模式,若您匹配为确认式申报模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您需要对税(费)数据展示结果进行确认,如图1所示:图1税(费)数据展示结果二、您需确认销售收入是否正确,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情况,可将未开票收入分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补录,如图2所示:图2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点击“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输入框,进入货物及劳务未开票收入补录,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如图3所示:图3货物及劳务未开票收入补录点击“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输入框,进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票收入补录,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如图4所示:图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票收入补录三、若您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如图5、图6所示:图5“预览报表”图6申报表预览四、您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需要对本次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声明,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如图7所示:图7申报结果确认声明五、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图8所示:图8申报成功六、若您需从确认式切换为填表式,可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如图9所示:图9“我要填表”注:1.属于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自动展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适用页面。2.在确认式申报界面,纳税人若当期有未开具发票收入,请点击增值税销售收入栏次下的输入框进行填写,若在确认式申报页面发现预填数据不准确,请点击“我要填表”进行修改。3.当企业为应税服务企业或者是混营企业时,在填表式模块里会出现附表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表单。当企业为发供电企业且为分支机构企业时,出现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4.分支机构申报方式若为“不就地预缴”或“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机构先按固定比例分配税额,再与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未分配应纳税额”,则提示“您为分支机构且申报缴纳方式为”不就地预缴”或”分摊缴纳”,无需进行申报”,流程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7:26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的办理时限区分以下情形:1.简易注销:系统自动办结;2.普通注销(即办注销):即时办结;3.普通注销(一般注销):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6:37注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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