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2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1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一、《通知》第二条省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的简称,下同)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指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我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09年底执行到期,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宣传、辅导和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4-07企业所得税河南
Q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首批动漫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A
首批被认定的动漫企业: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规定,为做好首批获认定的动漫企业年审工作,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二、请各动漫企业按照《办法》、《通知》和《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交年审材料(详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办理税收优惠,请企业提交年审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动漫产品列表》、《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2009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详见附件2-5)。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年审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按照年审的工作要求,请各企业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年审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光盘类电子版一份。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动漫及网络文化发展处联系电话:82210764、62216688-218182210766、62216688-2201附件:1.动漫企业年审材料2.动漫产品列表3.动漫企业动漫软件情况统计表4.动漫企业营业税情况表5.2009年度动漫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3-31企业所得税北京
Q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近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有关事项的请示》(长银字〔2009〕56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在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城市信用社和汉中市城市信用社等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新设合并的方式重组成立,登记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区。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全部变更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再具有法人资格。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暂规定如下:一、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季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核算。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方式问题(一)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二)总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各二级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1.2010年1-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机构向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所需的三个因素为各二级分支机构合并时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7-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机构向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所需的三个因素为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2.2011年及以后年度三个因素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确定三、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四、关于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到总机构前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宝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原五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到总机构前按照税法规定尚未弥补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剩余的年限内进行弥补。五、除上述规定外,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度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以各自为纳税人进行,多缴的税款在当地退库或抵缴其2010年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的税款在当地补缴;经汇算清缴后有亏损的,由总机构按规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3-29企业所得税陕西
Q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A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附件: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民政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浙江省慈善总会杭州市慈善总会杭州市拱墅区慈善总会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杭州市高新开发(滨江)区慈善总会建德市慈善总会淳安县慈善总会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瑞安市慈善总会乐清市慈善总会苍南县慈善总会泰顺县慈善总会嘉兴市秀洲区慈善总会湖州市慈善总会湖州市南浔区慈善总会诸暨市慈善总会嵊州市慈善总会兰溪市慈善总会义乌市慈善总会东阳市慈善总会永康市慈善总会武义县慈善总会浦江县慈善总会常山县慈善总会开化县慈善总会台州市慈善总会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临海市慈善总会温岭市慈善总会天台县慈善总会仙居县慈善总会丽水市慈善总会青田县慈善总会云和县慈善总会遂昌县慈善总会景宁畲族自治县慈善总会浙江省预防医学会浙江省康复医学会浙江省国际美术交流协会台州市黄岩区义务工作者协会台州市癌症康复协会浙江豪成慈善基金会浙江横店文荣慈善基金会浙江华坤教育基金会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浙江省博爱教育基金会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浙江省常山县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发展侨务事业基金会浙江省扶贫基金会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浙江省康恩贝慈善救助基金会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浙江省龙游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励基金会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交流基金会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绍兴县盛兴慈善基金会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浙江省网易慈善基金会浙江省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基金会浙江省职工送温暖基金会浙江省舟山市东海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宗文慈善基金会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潘天寿基金会(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关爱孤儿基金会杭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杭州市图书馆事业基金会杭州市下城区老年基金会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杭州市萧山区老年基金会杭州市余杭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桐庐县老年基金会温州市叶康松慈善基金会临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瑞安市公安民警救助奖励基金会瑞安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泰顺县育才教育基金会苍南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嘉兴市教育基金会安吉县企业家助学基金会绍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绍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绍兴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绍兴县小百花越剧基金会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诸暨市海亮慈善基金会诸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上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新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兰溪市教育基金会东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金会永康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武义县教育基金会衢州市孔子教育基金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台州市黄岩区慈善基金会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涌泉奖助基金会天台县教育基金会三门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玉环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仙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松阳县人民教育基金会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云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缙云县人民教育基金会龙游县人民教育基金会青田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3-26企业所得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系统涉机构改革的业务管理类内部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进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省联社妥善保管资料留存备查。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由省联社妥善保管资料留存备查。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照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五、省联社自身从事其他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六、地市与县联社发生上述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度没有按照本规定或者以前专项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统一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2-2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根据《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本文第二条废止。)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略)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2-01企业所得税江苏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9〕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作为法人单位,将所拥有的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经营,农场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家庭承包户,属于农场内部非法人组织。农场对家庭承包户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和企业行政的统一管理,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按内部合同规定承包,就其农、林、牧、渔业生产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上述承包形式属于农场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2-3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A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二条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三条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如下申报材料:(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管理章程。(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六)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七)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八)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九)企业获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的证书(复印件)。(十)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十一)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市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十二)认定小组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准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第八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第九条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认定办公室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企业到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审通过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并由认定小组下发名单。第十一条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届满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认定办公室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十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1-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
现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附件: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3.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0-19企业所得税北京
Q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二、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三、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26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一)。三、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四、本通知是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02企业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0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A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6-30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Q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6-15企业所得税浙江
Q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地税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可按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认定并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申请并享受税收优惠,但重新办理认定,未能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补征其2008年1月1日后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6-01企业所得税浙江
Q

西藏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A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拉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包括所在地县)和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0%  三、开发区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200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5-21企业所得税西藏
上一页3536373839下一页
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1-26企业所得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