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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哪里可以查询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A
您好,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点击进入【政策法规】栏目,点击【税收条约】即可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0 17:29:07查询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规定?

A
您好,在执行税收协定时特许权使用费规如下:一、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三、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七、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第三国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适用该第三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我国居民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不属于对方居民,不应作为对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由位于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负担并支付给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我国与该缔约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4 16:24:20税收协定全国
Q

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能否申请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

A
您好,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4 16:24:16非居民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限制税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
您好,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以中国与新加坡协定为例,第二款分别规定了5%、10%两档限制税率,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执行该款时应注意:一、对照《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判断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的新加坡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二、判定受益所有人拥有公司资本的比例通常可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情况。一般情况下,出资份额体现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此外,当向公司以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产生的所得,已按规定(如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被当作股息处理时,这种贷款或出资也将被视为“资本”。三、享受5%税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四、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8 14:23:30税率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同一个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按本项规定,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这里所说的“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若干个项目是否为关联项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二、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三、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四、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8 14:23:28税收协定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有哪些路径进入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A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电子税务局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1.【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进入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5 19:58:29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A
一、业务概述1.企业或个人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二、办理流程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菜单。2.跳转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界面,系统会判断是否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1)若不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系统会根据当前纳税人信息预填“注册登记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2)若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存在未办结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请确认是否再次申请”。选择【取消】会阻断流程并返回主界面,选择【确认】会弹出“是否选择上次开具信息”提示。3.系统判断是否已开具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之前无开具信息,系统会根据当前纳税人信息预填“注册登记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2)之前有开具信息,则会提示:“是否选择上次开具信息”。选择【是】则带出上次开具数据预填。选择【否】则不带出上次开具数据,需要手动录入。4.选择【申请年度】,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缔约对方信息】。5.录入【拟享受信息】,点击【新增】,按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名称、条款,录入其他信息。6.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分支机构及合伙企业信息】,选择【领取方式】,点击【下一步】。7.系统根据所填写信息带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8.检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无误后,点击【确认】。9.跳转至附报资料界面,上传所需资料,点击【上传】,选择附件进行上传,提示:“上传成功”。点击【提交】。10.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提交成功,请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办理结果”。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或复印件√√3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4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5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6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7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8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大约需要几天?答: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2.预计减免税金额有限制吗?答:支持多条录入。该栏的限制条件为:大于0的数字。“拟享受协定条款”=“股息”,而且“预计减免税金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0.4;“拟享受协定条款”=“利息”,而且“预计减免税金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0.4;“拟享受协定条款”=“特许权使用费”,而且“预计减免税金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0.4;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实时提示“请仔细核对数据是否正确。”“拟享受协定条款”=“营业利润”,而且“预计减免税金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0.5;“拟享受协定条款”=“海运、陆运和空运”,而且“预计减免税金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0.5;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实时提示“请仔细核对数据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57中国税收居民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走出去”税收服务

A
一、业务概述本事项是“走出去”税收服务场景,目的是向纳税人集中展示《“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等境外税收服务产品,同时设置专题辅导、调查问卷功能,以了解“走出去”纳税人需求,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的涉税服务,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二、办理流程1.纳税人进入电子税务局,打开“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2.首次进入的纳税人可通过【个性化定制】功能勾选所需重点关注的国别(地区)和服务产品。3.系统根据纳税人勾选的信息的定制化信息,自动推送对应的税收协定(安排/安排)、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税收信息动态和相关联的境外税收风险信息预警(通用产品)等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消息中心提醒信息进行相关内容的查看。4.系统将税务机关定制的专题问卷或专题辅导产品推送至纳税人端。纳税人可通过“服务调研-问卷调查”模块或进入“消息中心”查看并填写税务机关推送的专题问卷。三、关联场景无四、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走出去”税收服务。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走出去”税收服务”进入办税功能。3.通过首页的场景办税模块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进入办税功能五、操作步骤1.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或者点击首页的场景办税模块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2.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3.填写“问卷调查”4.“走出去”税收服务个性化定制,选择定制国别(地区)以及定制服务产品5.产品服务查看。1)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2)“走出去”税收指引。3)税收条约4)专题辅导六、报送资料无七、注意事项无八、常见问题1.我应该如何对“走出去”税收服务的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答: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菜单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57税收服务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A
一、业务概述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项目为“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项目为“指定扣缴申报”。  若纳税人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必须上传《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扫描件或者《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扫描件,自主选择是否上传其他“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备查的相关材料、或者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后续管理的相关资料。当纳税人选择【递延税款补缴】时,系统带出纳税人已报送的《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列表供纳税人选择,选择后申报表自动带出相关数据。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进入办税功能。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模块后,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扣缴类型,分别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和“递延税款补缴”。(1)法定源泉扣缴1)选择合同若有合同可选择的情况下:在选择扣缴类型时便会弹出选择合同页面,选择好合同后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主页面,会自动带出相应的合同名称等相关可带出的信息。2)若没有合同可选择时,或想新增合同时,便可点击选择合同界面的【去新增合同】,点击即可跳转到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界面。3)若存在的合同是很早之前的数据,其非居民身份码还是F码时,则需要采集非居民身份码点击【去采集】按钮,便会会跳转到采集页面4)选择合同后,填写需要补充的信息确认无误,可在当前页面,进行确认式申报。即通过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直接申报。5)亦可通过【我要填表】按钮,进行填表式申报。点击【提交申报】按钮,提交申报。6)可通过【预览表单】进行详情查看。点击【预览表单】按钮,弹出预览表单界面。7)当选择了享受协定待遇的优惠信息,则需要填写【享受协定待遇表】8)当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优惠信息中选择的减免性质为00040815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时,则需要填写【递延纳税报告表】9)提交成功。10)更正与作废: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模块可更正与作废。(2)指定扣缴1)选择合同若系统检测无“指定扣缴义务人通知书”时,即指定扣缴文书编号为空,需要进行指定扣缴义务人登记。若已有指定扣缴文书编号时,选择合同,点击【确定】,进入到指定扣缴界面2)选择合同后,填写需要补充的信息确认无误,可在当前页面,进行确认式申报。即通过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直接申报。3)亦可通过【我要填表】按钮,进行填表式申报。4)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填写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5)提交成功(3)递延税款补缴1)扣缴人在源泉扣缴时,有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优惠信息中选择的减免性质为00040815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时填写【递延纳税报告表】享受递延,后来当扣缴义务人能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的时候,便可在选择递延缴纳报告表,进行补缴税款。2)选择递延缴纳报告表后,填写需要补充的信息3)后面操作类似法定源泉扣缴,可直接【提交申报】或【我要填表】进行确认式申报或填表式申报。提交申报成功后,会跳转到申报成功界面。五、报送资料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代保管核销容缺报送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3《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当选择“递延税款补缴”的,不允许申报错误更正。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本税期涉及处置资产,不允许更正本税期的申报!七、常见问题无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A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二、办理流程1、启动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的,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及提交的相关报送资料,经系统智能处理规则及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自动办结该事项。2、填报确认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终端申请办理的,经过系统智能处理规则校验审核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则需要纳税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①如经过智能处理规则校验审核发现纳税人选择的“跨境行为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及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时,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或上传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因此需要传递回纳税人端,纳税人补充完毕后通过智能处理规则校验审核,并交由税务人端审批办结。②如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不属于跨区域税源登记、课征主体为单位纳税人的,智能处理规则校验通过,如不符合以上情况,智能处理规则会阻断并终止办理本事项。以上情况,系统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传递给纳税人端。则纳税人需要按照系统提示信息办理本事项。3、反馈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向纳税人端进行办结事项的反馈。税务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人端,查看本事项办结情况。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进入。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菜单。2.纳税人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后,根据规则驱动,匹配到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并上传附列资料。3.若纳税人需要查看往期报告,可点击右上角我的历史报告进行查看。4.纳税人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五、报送资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3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4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5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6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7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8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9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0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1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2其他√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不属于跨区域税源登记、课征主体不是单位人的或纳税人同一属期就同一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过备案申请的,系统会阻断办理。2.纳税人选择的“跨境行为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及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时,要求纳税人补充材料。七、常见问题1.什么场景下纳税人需要办理此业务?答: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2.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办理此业务?答:非纯扣缴义务人或受托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2 17:27:31报告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A
一、业务概述一、提出申请及协商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以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为目的而开展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事项的管理。(备注: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相关管理内容参见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主要包括:1.中国居民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纳税人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企业当面报送上述资料的,以报送日期为申请日期;邮寄报送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上述资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对于不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进行说明;对于需要补充的,国家税务总局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有中国税收居民(国民)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机关主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两种方式,分别是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和向税务总局提交材料。2.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事实不清晰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涉及的境内企业协助核实。二、协商结束后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相互协商协议。需要补(退)税的,附送《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及附件。三、纳税人在网上完成退税和补缴《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回证销号后,提醒纳税人清缴税款(补税)或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退税),实现纳税人在线上实现《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补(退)税办理事宜。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新电局,通过有效身份认证和状态检查,进入“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系统展现“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的填写页面。2.申请人填写《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3.申请人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申请表》及附送资料;系统接收数据,生成待办任务。4.总局协商岗税务人员通过总局税务端功能菜单进入“案件管理”功能界面。通过该页面可查询待审核(受理)的协商案件列表,展示《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案件管理清单》,选择待审核(受理)《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进行审核(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给予不受理原因说明;对于需要补充的,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审核(受理)按审核工作流走。5.总局走完审核受理后,推送待办任务至省级税务机关,并由省级税务机关逐级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不受理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对于需求补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102028005《税务事项通知书》(总局受理补正内容通知);对于同意受理(同意启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102028004《税务事项通知书》(总局受理通知)。6.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签收销号后,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进入相互协商阶段(协商中)。7.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总局税务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推送待办任务至省级税务机关,并由省级税务机关逐级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102028005《税务事项通知书》(总局受理补正内容通知)。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提交补充相关材料。8.如出现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重启的情形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重启相互协商程序,推送待办任务至省级税务机关,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税务总局书面告知缔约对方主管当局。9.如出现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推送待办任务至省级税务机关,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税务总局书面告知缔约对方主管当局。10.协商结束后,总局经办人登陆新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案件,将协商结果录入后保存。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相互协商协议。11.需要补(退)税的,附送《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及附件。调用缴款开票模块实现税款和利息的补缴,或调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实现退税。并在系统内录入《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情况统计表》。1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协商结果做好执行,反馈信息推送给省局机关和总局机关。13.流程结束。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进入功能。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2.协商事项管理页面3.在事项管理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按钮,跳转至信息填写界面4.根据申请人在中国的基本情况完善在中国基本信息表后,点击【下一步】5.完善申请人关系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后,点击【下一步】6.填写协商事由概述7.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8.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9.提交成功回执界面10.总局审核岗推送补正资料通知后,纳税人补正资料入口11.纳税人可以在协商事项管理中,点击【应补(退)税款】按钮查看应补(退)税款明细,也可以点击【清缴税款】按钮跳转至缴款界面五、提交资料清单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无。
Q

什么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股息?

A
您好,一、股息的定义,简单来说,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较难判定,通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类债券所得不应视为股息。然而,如果贷款人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风险,其利息可被视为股息。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一)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二)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三)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四)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五)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上述情况时,借款人所在国可根据资本弱化的国内法规定将利息作为股息处理。二、执行中请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5 17:54:26税收全国
Q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在计算抵免境外所得税时能否抵免?

A
您好,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我国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对方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9 17:03:26税收协定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营业利润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征税关系?

A
您好,由于企业取得的利润既包括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所得,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所得,例如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等,而对这些其他类型所得的征税原则,协定都有单独的规定,所以企业取得的其他各类所得应按协定各相关条款处理,如果各类所得由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取得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协定是否对各类所得有单独规定,仍应优先执行营业利润条款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8 16:31:49全国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中途停顿作业的,应如何计算日期?

A
您好,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7 20:56:10全国
Q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A
您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7.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8.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9 11:06:27滞纳金全国
Q

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
您好,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6:10:49境外投资者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 “走出去”税收服务

A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走出去”税收服务一、业务概述本事项是“走出去”税收服务场景,目的是向纳税人集中展示《“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等境外税收服务产品,同时设置专题辅导、调查问卷功能,以了解“走出去”纳税人需求,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的涉税服务,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二、办理流程1.纳税人进入电子税务局,打开“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2.首次进入的纳税人可通过【个性化定制】功能勾选所需重点关注的国别(地区)和服务产品。3.系统根据纳税人勾选的信息的定制化信息,自动推送对应的税收协定(安排/安排)、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税收信息动态和相关联的境外税收风险信息预警(通用产品)等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消息中心提醒信息进行相关内容的查看。4.系统将税务机关定制的专题问卷或专题辅导产品推送至纳税人端。纳税人可通过“服务调研-问卷调查”模块或进入“消息中心”查看并填写税务机关推送的专题问卷。三、关联场景无四、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走出去”税收服务。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走出去”税收服务”进入办税功能。3.通过首页的场景办税模块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进入办税功能五、操作步骤1.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或者点击首页的场景办税模块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2.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3.填写“问卷调查”4.“走出去”税收服务个性化定制,选择定制国别(地区)以及定制服务产品5.产品服务查看。1)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2)“走出去”税收指引。3)税收条约4)专题辅导六、报送资料无七、注意事项无八、常见问题1.我应该如何对“走出去”税收服务的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答: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菜单进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2 17:33:54税收服务全国
Q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需要留存什么资料?(上海)

A
您好,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8:15纳税人上海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理解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

A
您好,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按本项规定,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例如:(1)对工程作业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咨询等服务(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和作业);(2)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的服务;(3)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服务,等。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若某新加坡企业为中国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中国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天数。(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新加坡企业只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应判定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针对该企业在中国境内为整个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内提供的劳务。所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如果新加坡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0 16:33:00税收协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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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5 14:45:5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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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12 16:20:25特别纳税调整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