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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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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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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6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力打造江苏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一、聚焦“零跑动”,推进智能化1.升级非接触式服务。实施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线上办税两大渠道再提升计划,拓展线上服务范围和深度,提升服务体验,实现更多税费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完善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邮递办税及江苏政务服务网、“苏服办”移动端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升税费办理系统稳定性。丰富线上服务功能,优化高频事项套餐,推动涉税文书非接触送达,实现税费服务“主题式”“场景式”“通办式”线上办理。加大线上办税推广应用力度,打造可视化互动中心,优化线上税费办理引导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2.减少纳税缴费次数。减并税费申报,提升申报效率,进一步减少办理次数。简并印花税等税费种征期,优化非税收入征缴流程。在江苏税务APP推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探索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一表联报”。3.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加强数据共享,提升操作便利度,进一步减少办理时长。探索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智能预填,优化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申报的预填写服务,改善申报体验。优化财税报表转换,自动生成申报文档,一键导入即可完成申报。加大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项目预填申报。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大企业税企直连通道,降低大企业办税成本,持续提升大企业服务体验。4.提高发票使用便捷性。针对不同纳税人用票需求,持续提升发票服务便利度。优化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票种核定功能,升级“发票智能审核系统”,提升线上申请发票比例,满足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江苏税务APP线上代开发票服务,支持自然人在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在线缴纳税款。5.推进发票电子化。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改革,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逐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精准服务,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二、聚焦“能通办”,打造一体化6.推动税费事项跨域通办。以统一和精简服务流程为基础,推动税费事项线下通办。全面实施“跨区域通办”,有序推进线下“全省通办”。落实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7.提升开办注销便利度。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压缩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提供线上税务注销预检服务,支持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在线即时办理税务注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提供预先提示服务,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未结涉税事项。8.升级社保缴费服务。优化升级社会保险费缴纳、查询、退费功能,满足多元化需求。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及报送资料。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民生保障。依托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银行APP、银行协议扣款等多渠道,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人群、全险种退费业务线上受理。9.提升咨询辅导质效。深化以12366为品牌的税费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征纳互动服务,提升税费咨询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建设,优化税费咨询机制,全省统一使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咨询服务。推进线上咨询与税费办理系统功能集成,通过智能咨询、人工咨询、远程协助等方式实现“办问一体”。三、聚焦“降税费”,突出精细化10.实现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助稳经济大盘。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实现政策精准送达,升级系统功能流程,通过提示提醒、“全程网上办”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11.精准推送优惠政策。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发挥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税务政策专员作用,强化“一对一”政策推送和“点对点”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升级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等互动功能,增加贴近实际操作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12.提速退税办理。简化流程、便捷操作,全面提升退税办理速度。进一步便利出口退(免)税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数据校验、提醒功能,实现线上申请、数据预填、在线确认、便捷办理。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等领域广泛应用智能审核技术。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提示,在线办理”。13.服务重大项目。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定点联系专家服务团队,提供事前税费政策支持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发展中遇到的税费疑难复杂问题。畅通办税绿色通道,加强重大项目税费事项跨区域协调服务管理,强化项目落地后的税费跟踪服务,协助项目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全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和发展。编制制造业“智改数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以税收优惠撬动江苏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14.提供分类精细服务。探索“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税费服务。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精准实施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快速响应问题诉求,推动税费办理快办优办,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等服务措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四、聚焦“优服务”,实现标准化15.提升政策确定性。重视纳税人税收政策确定性需求,提高政策服务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健全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管理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法口径和执法标准。积极推进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对于大企业提出的事先裁定申请,及时明确处理意见。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和把握相关国家(地区)税收政策。16.推进办税缴费“一次成”。严格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线上)出件”要求,通过简流程、减环节,推进税费服务“一次成”。持续优化办税缴费运行机制,及时更新完善税费事项办理指南,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统一的操作指引,提高税费服务规范度、标准度。17.快速响应需求。完善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导向的需求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多元渠道实现税费需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设置“办不成事”反映专用通道,建立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解决机制,围绕税收政策、税费管理、税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改进。18.开展政策权益审核。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权益性审核方面,重点审核涉税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等方面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情形。19.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要求,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建立税费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税费争议处理方式,探索建立“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机制,构建税费争议协同处理新模式。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处理,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五、聚焦“转方式”,提升规范化20.试点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深入推进精确执法,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行无风险不打扰,依托大数据精确定位风险环节、风险对象,对风险纳税人一般实行提示提醒前置,鼓励自行纠正。严格控制到户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21.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落实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要求,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依法有效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申请、清算、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涉税事项处置办理。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22.推进税收合作遵从。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与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分析,与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APA或合作备忘谈签,促进税企双方互信合作,为外商投资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23.坚持税务执法公开透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可查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税务执法公平、公正、公开。24.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精准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打击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行为,打击利用“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税警等部门联合打击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六、聚焦“守诚信”,促进协同化25.融入诚信江苏体系。试点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对市场主体更加全面科学的评价。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优化“银税互动”数据交互通道和方式,创新“银税互动”普惠信贷产品。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26.推进“一件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升群众跨部门办事便利度。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将自然人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不动产一体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保险费经办和缴费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探索将社会保险费经办缴费业务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深化税务与海关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联合认定流程简化,实行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评审的方式,加快评审进度。27.税费事项“就近办”。强化社会协作,缩短服务半径,方便就近办理各类税费业务。依托村居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贴近自然人多元化需求,加强与邮政等部门合作,将邮政网点等社会场所打造成税费政策宣传、线上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阵地。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多部门集成式自助终端延伸至社会场所,实现“就近办”。28.深化税费服务体验。通过深度交流、专家点评等方式对税费服务进行质检。招募税费服务体验师,“沉浸式”零距离感受税费服务产品,定期反馈改进情况。充分听取、采纳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为重大事项办理、服务管理举措出台、税费政策效应评估等提供有益参考。29.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10发票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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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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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北京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北京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9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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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助力稳住经济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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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收助力稳住经济发展16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6月9日税收助力稳住经济发展16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稳住经济决策部署,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2〕12号)要求,聚焦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税务系统快准稳好落实落地,切实助力我省稳住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税费支持政策再加力(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货物劳务税处)(二)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17个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困难行业(含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处)(三)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责任单位:货物劳务税处)(四)减免房屋租金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和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可减免其免租期间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额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减免税按季申报。(责任单位:财产行为税处)二、税费服务措施再优化(五)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直达快享。组织对税务总局“一册三表”生成的7个行业预测可退税清册开展摸底核实和风险分析,为加快退税奠定基础。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退税,实行专业团队集中审核制度,加快退税审核效率。密切与财政、人行等部门协作,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加快退库速度,确保退税资金快速直达企业。落实对退税企业抽查复核、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机制,依法纠正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行为。(责任单位:货物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第三税务分局)(六)精简社会保险费缓缴流程。打通电子税务局与社保业务网上经办系统,用人单位通过社保业务网上经办系统提交缓缴申请,即可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实现社会保险费缓缴网上即申、即享、即缴,确保社保纾困政策执行到位。优化社会保险费退费方式,积极协调人社等部门,加速实施社会保险费退费线上办理,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网上申请、税务部门网上受理、社保部门线上审批退费”的非接触式退费模式,提高社会保险费退费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处、征管科技处)(七)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和资料,优化退税流程。持续推进外贸企业退税管理权限下放试点,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和无纸化单证备案试点范围,为出口企业提供现场申报、网络申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办理速度,加强税库银协作全面实现电子退库,确保2022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八)提升政策宣传辅导质效。持续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通过电子税务局、“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短信等多种渠道,分税种、分行业、分企业开展精准宣传辅导,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群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信息推送。密切跟踪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在电子税务局的查阅情况,做好查缺补漏,对纳税人缴费人未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查看的,及时安排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群等方式提示纳税人查阅。(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九)深入开展专项服务活动。联合工商联部门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企业所得税处)(十)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加大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直达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提升贷款可获得性,实现“以信换贷、以贷兴企”。(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十一)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建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筛选重点困难企业名单,逐户了解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其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与供应商或采购商所在设区市、县(区)税务局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一对一”对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第三税务分局)(十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帮助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效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三、税费落实机制再健全(十三)充分发挥政府牵头工作机制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工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推进退税减税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跨部门会商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构建协同共治良好局面。(责任单位:退税减税办综合协调组)(十四)配合落实惠企稳岗保运行调度机制。按周向省政府提供全省退税减税惠企纾困政策兑现进展情况,配合省政府服务办在我省主要新闻媒体对各设区市兑现惠企纾困政策情况实行一周一通报工作。强化税收指标监测周调度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监测提供一月不开票的企业名单给省政府相关部门,助力实施准确帮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发展。〔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经济分析处、第三税务分局,各税费(种)管理部门〕(十五)持续健全政策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健全“一把手牵头抓总、其他局领导分片包干、管理员责任到户”的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每户纳税人、缴费人都有对应的包干责任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户、责任到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积极运用好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推广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网格化管理平台,持续加强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疑点数据核实整改反馈,确保退税减税政策红利及时直达市场主体,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退尽退。〔责任单位:退税减税办、各税费(种)管理部门、第三税务分局〕(十六)不断深化税务政务协同协作机制。继续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办、省信息中心对接沟通,持续升级“惠企通”服务平台高频办税缴费服务功能;开发电子税务局组合式退税相关功能模块,优化系统服务界面,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强化对各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充分发挥各级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政策解读、咨询回复、业务办理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税费政策咨询办理服务。依托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用能力,全面实现全省税收业务系统使用电子印章应用功能,实现税费服务事项办理“一次不跑”的最优局面,6月底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广使用。(责任单位: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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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贯彻落实《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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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具体措施,现就贯彻落实《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推进落实各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增信心、强创新、解难题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探索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  “助苗有感”。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效率、添动力。  “扶苗有效”。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持续推进“真应诉求、纾困解难”,帮助小微市场主体顺心气、强底气。  “护苗有力”。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持续推进“长效机制、久久为功”,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一)聚焦精细宣传,释放政策红利  1.优惠政策精准直达。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征纳互动平台开展精准推送,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新媒体平台和市工商联网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  2.培训辅导精细滴灌。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共同组建“税商企零距离”政策培训工作团队,结合新媒体形式特点,围绕政策和需求热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扩大政策辅导覆盖面。联合开展商会系列培训课程,在基层商会和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定期开设小微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创业辅导等公益讲堂,在讲解最新政策的同时解答企业日常税务问题。  3.宣传宣讲协力共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各大高校设立“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广泛动员院校学生参与办税体验活动,了解税费政策和办税缴费流程,组织税费专家顾问团队为大学生上好“就业创业税费第一课”。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村镇(社区)设立税费服务站,聘任村镇(社区)干部担任“协税服务员”,积极为从事地方产业的小微市场主体和村民(社区居民)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讲解,“税村共治”助力乡村振兴。  4.探索红利账单推送。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的试点推广工作,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好社会效应。  (二)聚焦体验创新,提升服务质效  5.税费办理快办优办。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流程,提供预填免填服务,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工作。探索试点“全预约制”服务,保障疫情期间小微市场主体的办税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商会和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办税缴费流程优化体验活动,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  6.重点企业赋能助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各级工商联要常态化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掘培育、数据库建设和赋能行动,联合各级税务机关与赋能机构,共同为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形成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  (三)聚焦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堵点难点  7.问题诉求快速响应。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税企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答疑释惑、纾困解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重点关注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确保疫情期间对于小微企业疑难问题,做到快速反应,分类响应。  8.税银互动以信换贷。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全面联动快速响应和税费优惠政策信息共享“双机制”,及时高效响应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数据赋能风险提示。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以小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工商联信息渠道,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配套牵线搭桥,推动形成大企业带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小微市场主体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小微市场主体涉税风险提示预警,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持续挖潜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区域创新发展、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数据支撑。  (四)聚焦精准分析,持续优化改进  10.行为洞察关注发展。积极参与“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工作,持续关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其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与工商联联合推进“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重点围绕落实落细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遵从度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税意达”应用产品,并适时扩大推广覆盖。  11.典型调查跟踪成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直联和典型调查工作,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事务所、企业中的专业人才组建课题团队,调研小微市场主体创立、经营、发展等各阶段中的涉税成长难题,开展典型性分析,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背景,分析制约发展的瓶颈和原因,努力寻找破题对策和途径,为不断优化税费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12.网格服务共同护航。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在实施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税务+工商联+基层政府”网格化服务模式,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小微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工作要求  (一)党建引领,统筹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压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部门联动,强化协同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建立健全“春雨润苗”行动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相互主动对接、凝聚协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行动督导和业务指导,联合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共商共议,共同解决,确保各项行动措施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一)挖掘亮点,积极推广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善于提炼总结,发掘亮点,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复制推广,持续提升行动成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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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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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深圳市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深圳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深圳市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深圳市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附件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8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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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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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江苏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江苏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江苏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8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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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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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山东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山东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pdf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7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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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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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浙江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浙江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浙江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2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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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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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浙江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浙江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浙江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2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6-02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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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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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下属各单位,各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  (一)优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用好新办企业“容缺办理”政策,在限额内先办理出口退税,再开展实地核查,最大限度减少审核程序对退税进度的影响。优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条件,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放宽外贸企业月度申报次数限制,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个月内多次申报,实现多次退税,进一步缩短资金回笼时间。(省税务局牵头,省商务厅、广东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以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的办理进度,智能推送最新政策和风险提示。鼓励出口企业优先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应用场景,逐步提高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水平。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出口退税申报准备的时间。探索开展风险管理税企共治,引导重点企业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辅导企业优化出口业务流程,有效防控出口退(免)税风险。(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釆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推行出口退税证明以“电子文书+电子签章”方式网上反馈给纳税人,打通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出口企业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可直接自行选择釆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留存出口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切实减轻资料存储负担。(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务重点出口企业。扩大“随到随审”覆盖范围,将一类出口企业,以及纳税信用等级A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的高信用出口企业纳入“随到随审”范围,对企业申报“无疑点”且不涉及出口骗税风险的业务,实行“快审快退”。(省税务局负责)  二、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效应  (五)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建立更完善精准风险监控模式,对出口企业按风险等级分级分类,无疑点、低风险的企业加快办退,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国库推广应用“退库电子审核工具”,实现税款退库资料电子化审核与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确保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省税务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扩大离境退税政策效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旅行社、驻穗商务代办处等多种渠道,加强离境退税政策宣传。优化退税商店布局,引导重点商圈、特色商户开展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继续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动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尽快落地,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七)力促加工贸易平稳发展。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推行集团内保税料件和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免部分环节担保等便利措施。在2022年底前完成对加工贸易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工作,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支持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落实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政策。(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优做强跨境电商。加快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和核定征收政策。积极支持银行对接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持续提升业务办理电子化水平和效率。(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研究制订地方从业规范,引导合规运营,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产业生态。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发挥为中小型生产企业集中代办退税的优势。(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鼓励服务贸易企业逐步向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落实跨境服务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提高免税申报便利化水平,大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信用评级信息共享,及时动态调整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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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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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助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结合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决定进一步推出9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在新片区先行先试,旨在打造新片区精细服务品牌,形成“税费皆重”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一、优化发票管理  在新片区范围内加快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进程,发挥全电发票领票流程简化、发票开具便捷、入账归档一体化、开业即可开票等优势;对新片区重点扶持的产业,主动服务企业用票需求,提高事项办理效率,为纳税人申领发票提速增效。  二、完善进出口税收服务  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调整机制,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税申报便利化,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三、深化“减证便民”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新片区率先探索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税务证明,进一步减轻纳税成本,增进税企互信。  四、提升大企业服务质效  对新片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明确裁定结果效力、有效期限等规则,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支持。针对企业集团特点,打通跨省涉税事项业务办理区域壁垒,在新片区探索实现企业集团“进一个厅、办全国事”。  五、持续推进智慧办税  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和管理模式,在“数据+规则”驱动下,进一步优化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数据自动预填+信息补正申报”,围绕申报事项形成全流程自动化闭环管理。优先在新片区试点应用电子税务局微工作台,拓展税企互动“掌上”渠道,便利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六、提升税收数据支持力度  充分挖掘新片区重点建设领域数据需求,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进数据跨层级共享,发挥税务数据对新片区经济发展的辅助决策作用,提升重点产业的数据赋能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七、构建征纳互动服务新模式  强化风险智能管控,在新片区全渠道、全业务探索“智能应答+全程互动+送问办询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服务,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税费咨询智能应答、税费事项办问协同、办事结果实时评价、纳税人需求在线采集,提高税费办理的体验感和便捷度,推动税费服务体系转型升级。  八、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  进一步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在新片区主办税服务厅设立“税费争议调解室”,受理、处理纳税人缴费人有关税费争议事项。通过“专事专办”“专岗专责”,进一步深化疑难问题解决协同性,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力争“矛盾不出厅,复杂事项共同议,综合问题一次解决”。  九、提升社会共治服务能级  以主动作为服务区域发展,与临港管委会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机制,打破跨区域、多部门政务融合壁垒,在经济园区、商圈楼宇、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共治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政务融合步入“好办”快车道,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税新格局。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25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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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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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办理方式:延期申报至6月30日为免申即享、其他为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4.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推动在沪央企、其他省市在沪国有企业参照我市规定,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各区政府)  5.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沪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公司或门店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可视作小微企业享受房屋租金减免。(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办理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三)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7.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包括燃气发电企业用气)10%的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除欠费违约金。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支持。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5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各区政府)  (四)加大退税减税力度  8.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10.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6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3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方式:稳岗补贴为申请享受、吸纳就业补贴为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一)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  11.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各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控指引,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不合理限制。市区联动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复工复产服务,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员工健康管理等工作,支持企业建立抗疫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复工复产复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扩大企业防疫和消杀补贴范围,在对零售、餐饮、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落实已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22年对物业服务、邮政快递、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鼓励各区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房屋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2.支持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稳步提高企业达产率。逐步推动批发零售、金融、交通物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复工达产,抢抓农时推动各类农业生产单位复工,在具备条件后有序推动餐饮、居民服务、文旅会展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建立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畅通国内国际物流运输通道  13.加快推广使用全国统一互认的通行证,提升跨省运输中转站运行效率,推广无接触物流方式,提高货运通行效率。严格实施港口、机场防疫生产保障措施,优化提货方式和口岸检疫流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和航运物流有序运转。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货运扶持政策,2022年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好再贷款资金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三、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一)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14.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帮助重点外资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等突出问题,切实稳定外资企业的发展预期。(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15.保障重大外资项目顺利推进,启用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市、区联动,线上线下协同,保障在谈、签约、在建项目尽快恢复运转,实施专人跟踪服务。积极争取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16.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外贸支持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强化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在上海“单一窗口”开设在线报损索赔通道,建立保费缓缴机制和快赔先赔机制,应保尽保、能赔快赔。对于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加大保单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建立快速评审通道,积极运用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或向总行争取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三)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  18.加强与外资企业高管面对面沟通,通过跨国公司高管视频会议、外资企业政企沟通线上圆桌会议等形式,主动介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策略,充分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建立咨询和解决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大总部企业走访沟通力度,切实修复和提振外资企业信心。助力外贸企业履约订单,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采取收发货人免于到场查验模式,支持企业在线办理通关业务,建立重点企业重点物资通关绿色通道,提升货物通关和提离效率。市贸促会免费为符合条件、有需要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有关争议解决机构为外贸企业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仲裁费用予以减免、退还和缓交。为外资企业派驻上海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四)更好发挥外贸外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19.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加大资金支持范围和力度,重点用于2022年度稳外贸稳外资,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外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提前启动2022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一)以大宗消费为抓手拉动消费  20.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年内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4万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2022年12月31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支持汽车租赁业态发展。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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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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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根据《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5月19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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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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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九、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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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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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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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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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联合开展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行动内容2022年“春雨润苗”行动以深入推进落实各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增信心、强创新、解难题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系列服务,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惠苗有知”。加大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力度,推动提升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扩大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持续推进“政策直达、红利得享”,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固根本、增信心。——“助苗有感”。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提效办理、重点扶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效率、添动力。——“扶苗有效”。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助解融资难题,加强信息数据融通并做好风险提示,持续推进“真应诉求、纾困解难”,帮助小微市场主体顺心气、强底气。——“护苗有力”。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聚焦企业发展探索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税企直联和典型性调查等工作,持续推进“长效机制、久久为功”,帮助小微市场主体稳发展、行长远。二、行动安排本次行动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一)开展“政策暖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政策暖心”税费支持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进一步携手扩大政策宣传辅导范围、拓展渠道方式、送达政策红利,通过提升政策关注度、知晓度,合力做到“惠苗有知”。1.优惠政策精准直达。各级税务机关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搜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宜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有条件地区的税务机关探索依托各地征纳沟通平台建立“精准推送-智能提醒-回访研判”闭环机制,对推送结果强化跟踪评估和动态监测。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根据小微市场主体需求打造组合政策“套餐”,共同梳理制作具有区域特色、实操简便、易于理解的多媒体税宣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实现精准送达。2.培训辅导精细滴灌。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共同组建“税商企零距离”政策培训工作组,主动问计问需,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着力拓展线上辅导渠道,结合新媒体形式特点,围绕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和小微市场主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在线宣讲,扩大政策辅导覆盖面,联合开展商会系列培训课程,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定期开设小微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创业辅导等公益讲堂,在讲解最新政策的同时解答企业日常税务问题。3.宣传宣讲协力共治。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各大高校设立“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广泛动员院校学生参与办税体验活动,了解税费政策和办税缴费流程,组织税费专家顾问团队为大学生上好“就业创业税费第一课”,结合各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村镇(社区)设立税费服务站,聘任村镇(社区)干部担任“协税服务员”,积极为从事地方产业的小微市场主体和村民(社区居民)提供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讲解,“税村共治”助力乡村振兴。4.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的推广工作,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账单评估、优化功能、完善流程,建立常态化推送机制,持续提升推送质效,联合做好红利账单宣传推介,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好社会效应。(二)开展“服务省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服务省心”税费服务优化体验活动,聚焦体验办税缴费创新服务举措,聚焦助力重点行业、重点类型企业发展,通过提升服务便利性、质效性,合力做到“助苗有感”。5.税费办理快办优办。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提升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享受的便利度,持续优化相关办理流程,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料预填免填服务,落实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办税缴费流程优化体验活动,积极反馈办税缴费流程意见建议。6.重点企业赋能助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各地工商联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联关于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常态化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发掘培育、数据库建设和赋能行动,联合各级税务机关与赋能机构,共同为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形成合作平台和长效机制。(三)开展“解难舒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解难舒心”助企纾困活动,采取联合调研问需、快速响应诉求、推广信用贷款等方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堵点难点,通过提升惠企针对性、实效性,合力做到“扶苗有效”。7.问题诉求快速响应。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通过联合召开税企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小微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和普遍关注的难点,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主动为企业把脉问诊、答疑释惑、纾困解难,进一步完善双方已经建立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税务部门将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8.税银互动以信换贷。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重视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务部门“银税互动”和工商联“助微计划”的品牌效应和实践效应,助力提高企业贷款获得率,缓解企业融资难题。9.数据赋能风险提示。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以小微市场主体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税收大数据和工商联信息渠道,联合为小微市场主体融入大企业配套牵线搭桥,推动形成大企业带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小微市场主体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小微市场主体涉税风险提示预警,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企业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做好风险事前防控。(四)开展“护助可心”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护助可心”服务小微成长发展活动,探索开展行为洞察研究和直联典型调查跟踪,做好精准分析和重点破题解题,通过提升企业健康值和成长值,合力做到“护苗有力”。10.行为洞察关注发展。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工作,持续关注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其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更好送达真知、主动精细服务。在试点研究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可与工商联配合,积极推进“税意达”行为洞察试点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重点围绕落实落细小微市场主体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遵从度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税意达”应用产品,并适时扩大推广覆盖。11.典型调查跟踪成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积极主动开展企业直联和典型调查工作,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事务所、企业中的专业人才组建课题团队,调研小微市场主体创立、经营、发展等各阶段中的涉税成长难题,开展典型性分析,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背景,分析制约发展的瓶颈和原因,努力寻找破题对策和途径,为不断优化税费服务提供决策支持。12.网格服务共同护航。各地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在实施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基础上,以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为依托,主动探索建立“税务+工商联+基层政府”网格化服务模式,构建网格化服务团队,巩固加强部门多级会商和政企对话机制,共同打造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服务,为小微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行动要求(一)坚持党建引领,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持续开展的重要意义,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建立健全“春雨润苗”行动双方定期沟通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相互主动对接、凝聚协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良好工作格局。(三)加强指导督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行动督导和业务指导,联合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问责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共商共议,明确解决方案和改进方向,确保各项行动措施顺利开展、有效落实。(四)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复制推广,要总结好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有序开展宣传,持续提升行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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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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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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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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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实施后,本文与其有差异部分,以总局文件为准。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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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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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稳外贸工作部署,结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省局研究推出以下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措施,推进税收助力我省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前环节服务(一)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主管税务机关依企业申请,将目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提前至出口退(免)税申报之前开展。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至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企业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前置核查结果按规定办理退(免)税。(二)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拓展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推送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省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整理归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指导出口企业不碰红线,不越底线,防范违规退税风险。(四)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精准、精细分类开展宣传辅导,提醒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集速度,尽早向税务部门申报。市县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定期查询辖区内企业报关出口情况,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出口后长时间未申报退税的企业,主动发送单证收集及申报提醒。(五)持续推进“送政策、保主体、促成长”服务小微出口企业专项行动。健全税务、商务部门会商预警机制,沟通交流外贸出口风险信息,共同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行为。加强税务与财政、商务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加大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宣传力度,共同推进相关惠企政策及服务措施落地。(六)确保退税指标足额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计划测算,省局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出口退税计划指标,防止因指标调配不到位导致延迟退税的现象发生。二、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环节服务(七)扩大“即报即办”范围。持续做好一类企业、影视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八)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九)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在全省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十)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单证。(十一)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出口发票。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十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规定要求出口企业报送资料,坚决杜绝额外增加退税资料报送。(十三)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结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十四)提高退税申报运维效率。对企业反映的退税申报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响应并尽快处理。提交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维护单的,运维部门应当在24小时以内妥善处理完毕,需要延长的,报省局运维办(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维护单提交人。三、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十五)加强部门配合,提高退税效率。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在收到出口退税已核准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收入退还书开具并推送国库办理。稽查部门对出口企业涉及虚开、骗税的稽查案件,应当在稽查立案或结案的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十六)严格出口货物函调管理。对审核系统未推送疑点或不涉及预警风险信息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发函。对审核系统推送疑点及发布的风险预警疑点,首先应通过案头分析、调查评估等方式核实,仍不能排除的,才可以按规定程序发函调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安排出口货物函调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前3个工作日复函。(十七)精确执行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确实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也应当针对有疑点的业务,避免“一刀切”执法。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除暂缓退税、暂不退税等措施,尽快办理退税。四、积极支持外贸新兴业态发展(十八)进一步落实有关试点政策。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市场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离境退税、中非易货贸易等新兴业态发展。出台《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十九)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加大税收宣传辅导力度,审慎包容支持外贸新兴业态,督促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二十)进一步研究税收制度创新措施。持续落实《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深入开展深加工结转、中非本币结算贸易、二手设备出口等调研,争取相关税收制度创新措施在我省试点。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十一)统一思想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分管出口退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收入规划核算、风险管理等部门配合,将有关措施分解到位,压实责任,切实做好稳外贸工作。(二十二)加强退税人员保障。落实出口退税岗位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规定配强配足配齐出口退税岗位工作人员。落实AB岗工作制度,避免出现延误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二十三)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监控、通报、考核。省局定期对即报即办、限期办结、复函时间、收入退还书开具时间等进行监控、通报、考核。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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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缴费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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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税缴费便利性,降低办税缴费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及所辖市(区)税务局(不含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办税缴费业务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为本公告列明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纳税人缴费人视需要就近选择。二、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为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各类办税缴费事项(不含负面清单事项,详见附件2)。三、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同城通办征收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时,税费服务窗口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义受理;涉及文书出具的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名义出具。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税费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五、纳税人缴费人对同城通办事宜存在疑问的,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负面清单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2022年4月1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序号区县办税服务厅地址1姑苏区苏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干将西路189号2姑苏区苏州市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平泷路251号3高新区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88-4号4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66号5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驻木渎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天路89号6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驻胥口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康路1号7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驻度假区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999号8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驻甪直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95号9吴中区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驻东山为民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吴中区东山镇洞庭路6号10相城区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驻区政务服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2号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楼苏州市相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1相城区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驻高铁新城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相城区青龙港路59号MOMENTA(魔门塔)大厦G层(负一层)12相城区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驻黄埭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住友电装路古宫新村二期20幢13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14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驻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1688号15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驻汾湖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洋砂路100号华信大厦16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驻盛泽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瞬湖西路2099号17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平望分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生态科技园唐家湖大道18号18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震泽分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震新南路966号19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七都分局办税服务厅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1588号20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桃源税务所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方大道办税服务厅580号21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常熟市枫林路20号22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23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驻梅李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18号24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驻古里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常熟市古里镇文学街223号25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驻支塘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常熟市支塘镇子贤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26常熟市常熟市税务局驻辛庄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常熟市辛庄镇繁华路109号便民服务中心27常熟经开区苏州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驻区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常熟市江南大道39号(江南大道与四海路交界处)碧溪街道为民服务中心28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30号29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凤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36号(西张派出所北侧)30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塘桥为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原204国道与富民路交叉口31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南丰社会服务张家港市南丰镇育才北路与泗兴中心办税服务厅路交叉口西北侧32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乐余便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乐余镇广场路1号33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锦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沙洲大厦附楼34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大新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大新镇平北路2号(港丰公路与平北路路口向北100米)35张家港市张家港市税务局驻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张家港市金港镇勤政路与镇山路交界处36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前进东路1188号37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38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千灯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9号39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淀山湖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淀山湖镇振淀路247号40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张浦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号41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花桥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昆山花桥镇绿地大道721号42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周市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迎宾东路818号43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巴城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古城路4299号44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周庄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88号45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锦溪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昆山市锦溪镇佳苑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46昆山市昆山市税务局驻陆家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昆山市陆家镇唐板桥路33号陆家为民中心2楼47太仓市太仓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太仓市县府东街97号48太仓市太仓市税务局驻浏河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大街18号49太仓市太仓市税务局驻沙溪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太仓市沙溪镇仁溪路88号50太仓市太仓市税务局驻璜泾行政审批局办税服务厅太仓市璜泾镇荣文路99号(荣文路与沙鹿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200米)51太仓港经开区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12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负面清单1.出口退税四类企业申请办理的各类办税缴费事项2.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办理的各类办税缴费事项3.一般行政处罚事项4.本公告列明的办税服务厅以外的驻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个体厅点各类办税缴费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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