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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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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就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之一。《意见》将“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作为重要任务。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降杠杆相关税收政策涵盖交易多个环节,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政策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2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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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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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90日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清算审核期限的,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三、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人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建造费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除。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地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三)关于无产权车位分摊土地成本问题,土地成本仅在可售面积中分摊,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五、关于装修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六、关于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七、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八、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九、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21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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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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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10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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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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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要求,结合全区税收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及将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清税申报。第三条注销清税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以纳税人经营规模为依据,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户、一般税源户,参照税款征收方式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申请注销清税的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二章岗位分工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有综合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清税申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缴销发票及相关证件等,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清理核查工作。一般纳税人申请清税的,应组织稽查、税政、税源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的清税清算组,对纳税人开展清税核查。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负有防伪税控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所辖一般纳税人清税申报中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档案注销工作。第九条稽查部门负责纳税人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在清税申报清理核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虚开发票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清税申报核准的,稽查部门未做出稽查结论的,不得办理清税申报核准手续。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第十一条国税、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先受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清税申报申请后,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及时传递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最终要将清税情况反馈最初受理清税申报的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限时办理。第十二条纳税人申报清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一)《清税申报表》;(二)《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三)其他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清税申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一)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二)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后,缴销其《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第四章清税核查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清税核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申报注销清税的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审核纳税人应纳税款,办结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税核查。第十七条在清税核查时按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大企业发生注销清税申请时如发现有税收重大风险的,应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成立清税清算组,负责清税核查。重点税源户发生注销清税申报的,由盟市局牵头组织旗县局进行清税核查。一般税源户注销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的,由旗县局负责清税核查。第十八条严格按相关规定完成对纳税人清税核查。对大企业、重点税源户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清税核查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清税核查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的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清税核查应当采取案头评审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二十一条清税核查的范围原则上从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受理之日起追溯3个纳税年度。特殊情况,可追溯5个纳税年度。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清税核查,从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3或5个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追溯至登记之日止。第二十二条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通知结清未结事宜后再申报:(一)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及滞纳金信息;(二)纳税人存在未验旧发票;(三)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五)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六)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七)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第二十三条清税核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纳税人:(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清税申报期限内。第二十四条清税核查时,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其清税申报,清税申报程序终止。第二十五条清税核查过程中应当详细、完整地填写清税核查工作底稿。如发现纳税人清算报告中有未说明情况,或涉税账务处理有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说明。第二十六条清税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清税核查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清税核查结果应经清税清算组集体审议,遇重大问题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无在查案件或长期零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风险等级低的可简化流程,加速办结清税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即时办结。注销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设备。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根据清税核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国税、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第三十条核准清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将核准注销情况传递至税政部门,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税政部门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其档案。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清税申报的档案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整理归集后,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清税申报,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纳税人少报、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第三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对清税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税核查,存在应征未征税款或未加征滞纳金、罚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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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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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6月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税率下调,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非普通住宅和商业、办公、车库、别墅等非住宅按相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二、严格政策执行,确保税率适用正确自2005年6月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后,预征率做过数次调整,纳税企业应分别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并申报缴纳税款。依照市政发〔2016〕32号精神,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的,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陕地税发〔2008〕87号、陕地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和房地产销售类型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征收相应时段税款。三、准确确定征免范围,推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自2016年9月1日(10月申报期)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计划的开发项目,经市局审核,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范围、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限:1.市局将同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取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情况并即时下发各主管局。2.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开发项目可申报办理普通住宅暂免预征手续;申请暂免预征土地增值税报送资料(附件1)由纳税人报送主管地税局税政科,税政科审核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上报市局财行税处履行审核核准手续。3.市局财产行为税处将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手续;审核通过后,对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给予暂免预征土地增值税处理。4.纳税人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审批表》(附件2)办理暂免预征手续。资料报送和审核适时采用电子数据报送和审核。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2016年8月31日前未足额缴纳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或同一投资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各主管局要对已享受暂免预征照顾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确保应征税款的足额征收。四、落实税收优惠,保障纳税人权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履行备案手续后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可持《清算鉴证报告》和相关审核、备案资料向主管地税局税政科报送税款退还申请,主管局上报市局审核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还手续。申请税款退还手续自纳税人递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经审核不符合退还预缴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纳税人。五、合理确定权属转移时间,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按照市政发〔2016〕32号精神,市局将调整相应管理系统,确保”二手房上市交易时,原房屋交易时间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日期,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依照孰先原则确定”意见的落实。附件:1.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申请需报送资料2.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审批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0-18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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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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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抓好贯彻落实。一、立足发展大局,增强税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责任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全省上下迅速行动、广泛发动、齐抓共管,营造改革氛围,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导力量,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国有企业肩负着富民强省中原崛起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事关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经济决定税收,国有企业是我省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国企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战鼓已经擂响。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不改革只有死路一条,抓改革才能柳暗花明”的共识和决心上来,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入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线,为国企的改革、发展出谋划策,当好参谋。要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发展的目光对待改革,以饱满的热情参与改革,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改革,以务实的作风促进改革,以坚定的信心深化改革。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支持国企改革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量化工作重点,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切实抓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部署在地税系统的贯彻落实。二、积极落实税收政策,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一)支持国有企业资源整合1.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发生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重组情形的,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在企业吸收合并、存续分立中,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5.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上市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三)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加计扣除;3.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加速折旧或摊销;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四)支持国有企业转岗职工创业就业1.对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对实际支付部分享受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依法提供其他税收政策保障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3.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4.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6.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三、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新效能(一)广泛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政策、服务理念和办税流程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要以“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强税企联系,为企业提供权威、准确的税务咨询,构建征纳互动、税企共赢的和谐关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坚持问题导向。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政策调研,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企业,了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要重点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亏损企业、特困企业和纳税大户实行走访制度,及时送政策上门,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各基层局要确定自己的重点调查、重点扶持企业,坚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对待企业遗留的各种涉税问题,把帮助企业扭亏脱困、减负增效、排忧解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和办税难题。(三)提高办税效能。各地要按照“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树立现代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发票领用、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六提速”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四)推进“三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要依托团队管理,加强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管理,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改革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要强化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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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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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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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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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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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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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公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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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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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充分运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房价合理回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南宁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核定征收率不低于8%;武鸣区(含东盟经开区)及五县范围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四)以上(一)至(三)项具体核定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五)对(一)至(三)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设置账簿,丢失或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等原因,无法确定不同房屋类型扣除项目金额的,按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为10%。(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2%。二、政策调整的衔接及执行时间:(一)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修订为:“本公告下发前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除《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的情形外,一律按本公告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如遇政策调整,已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后续发生的销售收入,按签订销售合同当期所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三)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1核定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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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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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修订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调整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调整转让收入栏次,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各表单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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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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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查目的系统、翔实地掌握我省减免税情况,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效应,不断加强和深化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同时,通过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接受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咨询,及时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使减免税调查过程成为税务机关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二、调查范围(一)调查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二)调查税种。地税部门负责调查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除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国税部门负责调查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三)调查时间。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年度。(四)填报口径。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不作统计。三、调查方式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须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及《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减免税调查软件由省局统一下发。《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等资料可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1-tax.gov.cn)、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n-tax.gov.cn)下载或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四、报送时间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报送。五、咨询方式纳税人在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拔打服务电话“12366”进行咨询。请广大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配合做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填报及时。各级税务机关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调查信息的保密工作。特此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06减免 调查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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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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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28土地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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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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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16调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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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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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认真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2016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的金融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的问题。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主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2016年全市要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金融局、国开行大连市分行、农发行大连市分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地区要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商品房库存、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过大的地区,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鼓励发展养老地产、健康地产、文化地产,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规划用途有关精神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19号),对于未开发的住宅用地,用地企业可向规划部门提出转型利用申请,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四、实施人才住房鼓励政策全面落实《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推进我市引进人才“3345”安家工程。人才住房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对于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费;对于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不低于市场租金50%的补贴。对于毕业未满5年、在连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的,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可领取5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900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600元,本科及大专学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720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480元,本科及大专学历每人每月补贴240元,租金补贴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承担。对于在校生和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政府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平方米补贴400元,硕士每平方米补贴300元,本科及大专学历每平方米补贴20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承担。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人才租房、购房补贴标准。对于大连市优秀创业型人才的借款人,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20%的政策,但不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五、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一)调整交易环节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二)调整交易环节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三)调整计税毛利率。位于城区和郊区的开发项目(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3%。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六、大力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实行房交会购房奖励政策。个人在全市春、夏、秋季房交会期间购买参展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在展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政府给予购房奖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对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户口所在地为村组的,在房交会期间购房享受双倍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在房交会期间购买市内四区参展的新建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购买其他地区参展的新建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地区要结合商品房库存情况,在区域性房交会期间推出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金普新区、旅顺口区等地区要针对本辖区楼盘特点,积极组织协调开发企业到哈尔滨、长春、北京、天津等地促销。(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七、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于居民1年内在市内四区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出售原住房或者先出售原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住房面积大于出售住房面积,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面积差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承担。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八、加大住房金融支持力度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金融局)九、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套数认定标准。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共同贷款的父母子女之间可互助还款。完善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加顺位抵押方式。进一步降低贷款相关费用,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全力保障贷款资金及时到位。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创客”“个转企”等新兴行业和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对于自然人和各类机构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各地区可给予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继续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政策,根据市场实际需求科学调整配建布局和比例。采用PPP模式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交换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十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围绕合理控制主城区、加快放开金普新区、全面放开其他地区的原则,结合中心城镇和卫星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农民工就近市民化进程,到2020年,力争实现12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以居住证为载体,积极推进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对首次进城购买住房的本地农村居民,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探索研究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将庄河市作为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实现宅基地退让、合作共赢的试点,为农民增收、进城购房提供保障,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十二、拓宽房屋使用功能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落实和细化国家有关“创客空间”的财政补贴、租金减免等扶持政策,在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同时活跃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十三、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政策放开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限购政策,鼓励居民的改善性购房需求。外籍人士购买自住商品房不受套数限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暂停实施新建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即70/90政策)。对于在建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适当调整优化户型结构,可不受70/90政策限制。规划部门应根据企业提出的调整规划申请,科学、合理地设定审批程序,支持开发企业调整优化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十四、提升住宅品质加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优化住宅空间布局,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广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评价。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到2020年,我市住宅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十五、鼓励发展停车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停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16号),大力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位登记办法,明确停车位相关税收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十六、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各地区要按照配套和产业先行的发展思路,在学校、医院、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适度超前,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着力提升教育水平。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确保水、电、气、暖等基础配套设施配套到位。大力引进“纯旅游”“纯文体”等优质产业,从土地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严格控制开发时序,少建或不建住宅,不允许以旅游、养老等名义“圈地”建大量住宅。今后,土地出让计划优先安排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开发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块。(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地税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十七、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批准程序,通过实行大审批、并联审批,合并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明确审批时限。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4个环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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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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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⑾注释:⑾此处修改为“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填表说明: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⑿注释:⑿此处修改为“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⒀注释:⒀此处修改为“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3-4项目销售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1.此表对普通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⒁注释:⒁此处修改为“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3-4项目销售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1.此表对普通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⒂注释:⒂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⒃注释:⒃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税清税(审)〔〕号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⒄注释:⒄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⒅注释:⒅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税清税(核)〔〕号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⒆注释:⒆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清税(核)〔〕号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①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清算管理规定,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销)售许可证等材料。第九条属于保障房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归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中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第三章清算申报与受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十四条本规程第十三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符合本规程第十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清算手续。(二)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第十六条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税务中介机构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4)。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可以使用鉴证报告代替清算报告。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见附件5):(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五)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十)《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标准格式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转入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相关涉税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修改;资料不完整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纳税人补全清算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补全资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不能补齐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第四章清算审核管理第二十条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税务机关清算审核以案头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清算审核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区(分)局两级审核管理制度。各区(分)局可成立清算审核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开展清算审核工作。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疑点、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应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说明。待纳税人说明情况、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继续审核。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审核时限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说明情况、补充资料的时间。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后,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经税务机关审核,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②注释:②此处修改为“经税务机关审核,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存档工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档案局有关文件规定,在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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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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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第四条建立、运用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由稽查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运用和管理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二章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税务总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省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为本省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1%,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核确定。各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省税务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市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由各省税务局自行确定。市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推荐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1.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2.获得市税务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3.省税务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4.多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四类:(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业资格、所在单位、所在岗位、职务、稽查工作年限、能级等次(主辅查)、证件号码等。(二)专长信息: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税种、案件、其他特长等信息。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专长,具体包括:1.擅长检查的行业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2.擅长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各税)。3.擅长检查的案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案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制售非法发票案件等)。4.擅长的其他领域(包括法律、会计、电子查账等领域)。(三)业绩信息1.近三年检查的企业数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数量及相应查补数额。2.工作考核考评结果、获得各类奖励情况等。3.上级评价信息:包括上级借调记录及借调期间工作评价等。4.其他业绩信息,如科研成果、各类竞赛荣誉等。(四)状态信息1.个人当前在查案件数量。2.个人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的标记信息。3.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4.个人应当回避的信息,主要是指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担任执法检查人员本人执法权限范围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或者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采录,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所在省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省、市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采录。第三章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第十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执法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第十一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十二条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第十三条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第十四条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在被上级稽查局选派承担抽查任务期间,本级稽查局不再将其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第十五条上级稽查局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参加随机抽查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连续调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调用时间的,必须经上级稽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工作全程跟踪、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所属税务局稽查局按要求录入各类人员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因职务晋升、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所属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及时在系统内调整、更新。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第十九条上级稽查局选派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调用人员进行工作评价,作为后续管理使用的依据。上级稽查局在工作评价中给予充分肯定的,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在年终绩效考评时应当给予加分。对在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在评先评优、选拔后备、晋升职务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第二十条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以外的目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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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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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5-20土地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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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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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转发给你们,除契税、房产税外,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通知规定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5-06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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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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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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