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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退税的规定是什么?

A
您好,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1 14:19:39退税全国
Q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是在预扣预缴时享受还是汇算清缴时享受?

A
您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31 12:15:55汇算清缴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五、办理时间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十、退(补)税(一)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二)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十一、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十二、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Q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时应使用什么申报表?

A
您好,非居民企业可以按照下述规定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本条规定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30 16:31:43申报表全国
Q

购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政策预缴未享受,汇算清缴是否可以享受?

A
您好,购买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政策预缴未享受,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一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29 16:33:17设备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一、办理范围(一)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以下情形的经营所得,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广西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3)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2.广西区内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3.个人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4.个人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5.个人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二)年度汇总申报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二、申报方式和渠道(一)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由被投资单位代理申报;3.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二)年度汇总申报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前,纳税人应完成本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和渠道如下: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2.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三、咨询渠道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6汇算清缴广西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集中申报问答(上海)

A
问题一、扣缴义务人在哪里可以集中为自然人纳税人代办汇算清缴申报?答:可以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办税菜单进行办理。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问题二、扣缴义务人可以为哪些人员办理集中申报?答:只有在当前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为其申报过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或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纳税人。问题三、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如何新增人员信息。答:扣缴义务人可以有三种方式新增人员信息,分别是申报表模板导入、人员名单模板导入和单个新增。问题四、为什么集中申报时,部分纳税人理论计算需要缴税的,系统却显示无需补税?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的,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系统将自动享受豁免,如不想豁免,请手动修改申报表。问题五、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需要补税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缴纳税款?答:目前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款、银行端查询缴税等多种缴纳方式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9 11:37:53电子税务局上海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问答(上海)

A
APP、WEB端问答问题一、在APP端如何进行留言咨询?答:当用户未登录APP的情况下,点击【个人中心】-【留言咨询】,跳转至APP登录页面,登录成功后系统自动跳转至留言咨询填写页面。当用户已登录APP的情况的下,点击【个人中心】-【留言咨询】,系统自动跳转至留言咨询填写页面。用户填写咨询类型、填写问题标题和问题描述后,提交咨询,提交成功后会返回成功提示语“提交成功!将会有服务人员为您受理解答,请耐心等待”,点击“我知道了”按钮后系统自动跳转至查看回复页签。问题二、在APP端如何查看留言回复?答:用户点击【个人中心】-【留言咨询】-【查看回复】,用户可修改查询条件,查询个人历史提交的留言咨询,在查看回复列表中,用户可点击某一留言记录,系统自动跳转至该留言详情页面。问题三、在WEB端如何进行留言咨询?答:纳税人需在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状态下才可提交留言咨询问题和查看回复情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首页-【留言咨询】,用户参选咨询类型、填写问题标题和问题描述后,提交咨询,提交成功后会返回成功提示语“提交成功!将会有服务人员为您受理解答,请耐心等待”,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跳转至查看回复页签。问题四、在WEB端如何查看留言回复?答:用户可在【留言咨询】页面点击【查看回复】,用户可修改查询条件,查询个人历史提交的留言咨询。在查看回复列表中,用户可点击某一留言记录【查看详情】按钮,系统自动跳转至该留言详情页面。局端问答问题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主要有什么功能?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涉税咨询解答纳税人关于个税的个性化问题,并对12366平台转入的个税问题进行处理。纳税人线上发起留言咨询后,系统首先会根据纳税人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取自然人实名注册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来判断该问题所属解答省份,然后再根据该省配置获取当前省份咨询问题的解答层级,由系统自动把该留言咨询问题流转至该省份对应解答层级的咨询任务分配岗进行任务人工分配,任务分配完成后再由咨询任务处理岗对问题进行解答处理。对于本级不能处理的,由咨询任务分配岗转上级/平级/下级税务机关处理。咨询任务处理岗解答完成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通过短信和站内信方式告诉纳税人问题已回复,提醒其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最终回复结果。问题二、操作人员如何进行咨询任务分配?答: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发起涉税咨询后(或通过12366转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根据具体规则给税务人员产生任务信息。分局咨询任务分配岗的操作人员点击【任务分配】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展示当前操作员所有“待分配”的任务,操作员可通过“任务创建时间”和“问题类别”来筛选待分配的任务。操作员可单独分配一条任务或通过快速分配功能进行一键平均分配,一键平均分配有“总量平均分配”和“均量平均分配”两种方式。问题三、操作人员如何进行咨询任务转出?答:当任务无法由当前处理机关解决时,操作员可点击“转出”按钮对任务进行转出处理。转出类型可选“转上级机关”、“转平级机关”以及“转下级机关”,当“转出类型”选择“转上级机关”时,“税务机关名称”下拉框显示当前操作员所属税务机关唯一的上级税务机关;选择“转平级机关”时,显示和当前操作员所属税务机关归属于同一上级的其他所有平级税务机关;选择“转下级机关”时,显示相应的转出税务机关层级,区县级任务分配岗可将任务转出至科所级任务分配岗。问题四、操作人员如何进行任务处理?答:任务处理岗税务人员通过【待办任务】进入具体任务的处理环节,任务列表按照任务办结期限从小到大排序展示,操作员可选择“发起时间”、“办结期限”、“问题类别”以及实际的“办结反馈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来筛选待处理的任务。对于可进行解答的任务,操作员可以在编辑解答框内直接填写问题答案,点击“反馈纳税人”按钮,提交解答结果,提示反馈成功,系统更新任务状态为“已回复”,同时自动给咨询人发送短信和消息,提醒其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最终回复结果。问题五、如何使用汇缴试算咨询助手功能?答:点击“查看汇缴信息”,弹出【汇缴试算咨询助手】功能页面,可直接查看咨询人的基础信息和汇算清缴数据信息,对提问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脱敏显示(仅显示咨询人的姓氏和电话);如需进一步查看纳税人汇缴数据的明细收入数据,需要先内部授权,内部授权通过后则可打开查看对扣缴义务人信息脱敏展示的收入明细数据。问题六、操作人员如何进行任务进度监控?答:该功能实现对可查看权限范围内所有任务的情况查询监控,包括每个任务当前处理状态、当前处理人员、是否超期等情况,并可通过该功能查看指定任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已经流转人员的回复意见、回复时间等。操作人员点击菜单【运营工具箱】-【征纳互动】-【任务进度监控(ITS)】进入功能页面,任务经办机关为本人的当前操作员所属税务机关,经办日起起止为必选条件,默认为当前月份上一天至查询当天,最多可选不超过一周,可通过查询条件对任务进行筛选,也可以通过单号精准查询单个任务。
Q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汇算清缴操作问答(上海)

A
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的方式是什么?答: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登陆后,点击【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陆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方式申报。问题二、年度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如何预填的?答:对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数据中,不包括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纳税人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问题三、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渠道有哪些?答:扣缴义务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或至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问题四、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申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有哪些?答:申报表填写有“人员名单模板”导入、“申报表模板”导入和“单人添加”三种方式。问题五、集中办理填写申报表时,该如何下载人员名单模板?答:有两种方式,一是进入Web端点击左侧【报表填报】-【导入】-【下载模板】,选择“名单模板”,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二是通过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页面选择要办理集中申报的人员,点击【导出】-选中人员-集中申报自动计算名单表。问题六、对于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集中办理税款缴纳?答:可以。但选择多个纳税人批量缴纳税款的,只能开具一张缴款书。问题七、是不是所有类型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都能通过网络办理?答:不是。如果取得境外所得,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问题八、办理集中申报时,会提供预填申报数据的服务吗?答:通过集中申报以及委托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提供数据预填服务的。问题九、委托人与受托人如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手机APP端(登录后,点击页面下方的【办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登录后,点击页面的【我要办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或者到税务大厅发起委托申请。问题十、提交退税申请后还可以作废申报么?答: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问题十一、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账户?答:是的。并且为避免退税失败的风险,建议选择一类银行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9 11:32:14操作上海
Q

2016年7月所得税类金三系统及网上税务局问题汇总(上海)

A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个别企业在原系统中为核定征收,但金三系统中为查账征收。答:个别企业在原系统的核定征收鉴定流程审核中,“类型”这一字段没有填写,应该填写“按收入总额核定”。原系统对此字段没有校验,但金三系统中对此校验,若这一字段为空,不能作为核定征收。为解决个别企业问题,需分局在金三系统中发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居民)(依职权)”并终审。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类型,个别企业在原系统中为总机构企业,但金三系统中为非总非分企业。答:个别总机构企业在原系统中税种核定的预算科目不是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分配比例不是总机构预缴的分配比例,预缴申报时,原系统对此不校验,但金三系统对此校验。为解决个别企业问题,需分局在金三系统中对该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附表一第30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第3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原系统中个别企业一季度申报时填写上述两行,二季度申报时无法保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6号公告,上述两行对应的政策在汇缴时享受,金三系统中预缴申报表对上述两行设置为“灰色”,不得填写,而上述两行若有一季度填写的数字,则无法保存。对此类问题,需分局提交数据修改单,由市局金三项目组审核确认后修改后台数据。四、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错误。答: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根据弥补亏损台账自动带出,若发现金额不对,需分局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录入”进行查询,核实企业的亏损台账是否准确。若亏损台账错误,应对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更正。五、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年度申报时,建安企业在外地预征的0.2%企业所得税无法填入已预缴税额栏次。答:由于金税系统目前属于省级集中系统,对于建安企业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获取数据,需分局在“预缴台账录入”进行录入操作后,再填入申报表的已预缴税额。六、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如何操作。答:对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错误更正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增加某个人的申报、删除和修改。对于所属期内,扣缴申报个人数量不超过100条的,在更正界面可以显示每个人的明细申报数据,点击“增加”,可以增加某个人的申报,征收开票时自动差额开票;勾选某个人申报记录可以点击“删除”和“修改”。对于所属期内,扣缴申报个人数量超过100条的,在更正界面不能显示每个人的明细申报数据,点击“导出原申报信息”,在excel中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确保其他人申报记录保持不变,再点击“导入申报表”,征收开票时自动差额开票。七、非定期定额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填写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起不能修改为2016年6月1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8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金三系统中“税款所属期起”填写1月1日或开业日期所在月份。八、非定期定额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7月份征期未申报,8月份征期申报时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8号公告,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因此,8月份征期申报时应填写累计金额,对于7月份征期未申报金额,应填写在8月份征期申报的累计金额中。九、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税负不平均的问题。近期有纳税人反映8月生产经营税负率高于7月,对于申报表税款计算问题,再次强调目前预缴申报表适用总局2015年28号公告中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会根据税率表上升,税负全年是不平均的,请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十、网上税务局的对外支付备案流程调整问题为了防止重复打印,减少付汇风险,2016年8月10日起,网上税务局的对外支付备案调整为“线上申请、线下取件”模式。网上税务局不再提供对外支付备案表打印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1个工作日后,凭《税务事项通知书》至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对外支付备案表(税务机关盖章)。征管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疏导、备案表打印盖章、备案表台账管理等工作。纳税人在大厅的自助办税区通过网上税务局申请对外支付备案的,原则上税务机关应予以当天办理,纳税人可当天领取对外支付备案表,减少纳税人往返。
Q

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何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A
您好,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2-20 15:39:32小型微利企业全国
Q

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A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7安徽
Q

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A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7安徽
Q

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A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Q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A
您好,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7安徽
Q

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延期进行汇算清缴吗?

A
您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17 11:09:59延期申报全国
Q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加大能源供给,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成本与电价联动机制,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用电要素保障  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省内粤港澳大湾区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其他地区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户采用低压接入;珠海横琴、广州南沙自贸试验区所有工业用户可采用低压供电。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供电改造,推动实施一批“转改直”试点示范项目,2025年底前对全省7个大型产业集聚区、15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等重大产业平台,以及省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转供电改造,减少供电层级,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严控新增转供电,新建工业园区在源头上实现供电直接抄表、服务到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七、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  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园区、工矿等企业将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多式联运,统筹推进一批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降本增效为导向,优化铁路、航空、公路、水运货运服务供给,提升原材料、产品等货物运输综合服务效率。提升国际海运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与我省对外贸易规模相适应的国际航运网络。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支持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差异化下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确保公示外无收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交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扩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企业制定专属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引导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广东优质企业提供上市、股票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积极发挥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制造业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支持,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地市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九、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十、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升企业服务能级,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经营许可、招聘用工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3年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用足用好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实施细则,扎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措施。各单位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Q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是只能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吗?

A
您好,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符合条件享受减半政策的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10 19:41:54个人所得税全国
Q

案例九: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A
前期,安徽省合肥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合肥市某保险营销人员石振志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石振志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石振志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石振志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95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振志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请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对纳税人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检查,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01 10:14:19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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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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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申请条件】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3.《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办理材料】1.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1份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1份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1份2.享受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1份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3.享受财税〔2012〕27号政策规定的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1份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1份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1份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1份4.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1份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1份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8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1份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材料1份5.享受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1份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1份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1份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1份6.享受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1份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1份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1份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1份7.享受45号公告政策规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1份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1份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5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1份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7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材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3.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5)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7)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1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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