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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0-23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A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10-21增值税全国
Q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的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实行先预征后结算方法(一)预征环节: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销售成品油、其他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算预缴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缴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当月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应税销售额×预征率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预征率暂定为0.5%。(二)结算环节: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按月汇总结算全系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增值税结算税额。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结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月进项税额转出额+当月查补增值税额当月增值税结算税额=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月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当月增值税结算税额由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于次月2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对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当期应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期内及时进行结算。二、有关报表资料的审核与报送(一)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所属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增值税税款的同时,应填报《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税款入库后,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在每月20日前上报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按月汇总后,作为其当月增值税结算的依据。(二)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按月将其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于次月15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次月20日前报送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其增值税结算的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三、税收管理(一)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增值税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检查和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及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二)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内调拨应税成品油及其他货物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内部调拨结算单》(以下简称“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由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印制并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部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外销售成品油、其他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一律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三)对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进行增值税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收稽查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由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四)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五)本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系统新增非独立核算单位,由陕西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报省局同意后依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30增值税
Q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A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7〕97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蒙电华能公司和能源发电公司)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够明确、纳税申报表填写不规范、个别所属发电企业存在预缴增值税长期拖欠不缴以及蒙电华能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力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后增值税纳税方式调整等问题。经区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所属发电企业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公式燃料销项税额=燃料销售额×适用税率销项税额=(上网结算电量×不含税电价+不含税应税价外费用)×适用税率+燃料销项税额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发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分摊抵扣进项税额如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本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则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为销项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应预缴增值税=本期应缴增值税×90%-燃料销项税额二、公司总部增值税汇总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所属发电企业销项税额合计(各传递单第9项合计)-进项税额(各传递单第15项合计)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所属发电企业应预缴税额(各传递单第18项合计)三、欠缴应预缴增值税处理所属发电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预缴的税款,经其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所属发电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可函告公司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公司总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所属发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计算出本期应预缴增值税,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其他参与应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等项不再填写。所属发电企业实际缴纳的预缴增值税相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公司总部将所属发电企业本期应预缴增值税,用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相应调整的《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以上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五、蒙电华能公司与北方电力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后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2009年7月,蒙电华能公司所属的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与北方电力公司所属的乌海发电厂实施了资产整体置换。作为北方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应自税款所属期2008年8月起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分摊抵扣其公司总部和所属费用单位发生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蒙电华能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的乌海发电厂,自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起,按照“内国税流字〔2007〕15号”、“内国税流函〔2007〕97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应预缴增值税以及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附件: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25增值税
Q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  (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4.为了便于增值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市局统一编制《增值税评估异常情况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对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上报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23增值税上海
Q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A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钻探业务重组改制方案,长庆石油勘探局所属的钻井、井下作业、录井、固井、管具、运输、工程技术研究等业务剥离后,与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的钻井、井下作业、测井、录井、物探、运输、油气地面建设等业务进行了专业化重组,于2008年1月1日成立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作业范围涉及四川、重庆、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河北、山西等九个省(区、直辖市)。为了维持陕、甘、宁、蒙四省(区)原有财政利益格局不变,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协商后,于2008年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管具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运输总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录井公司、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工程监督公司等8个分公司,主要作业范围仍在陕、甘、宁、蒙四省(区)(以下称长庆区域)。上述各分公司已于2008年10月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协调和加强长庆区域内各分公司的管理,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了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指挥部(以下简称长庆指挥部)。长庆指挥部作为公司机关管理职能的延伸,全面负责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区域内各分公司的生产、技术、安全及增值税的汇总、缴纳(以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的税号统一缴纳各分公司当年度应预缴和应清缴的增值税税款)等业务。为了解决好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四省区国税局)在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协作配合的原则下,于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在银川市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3号)文件精神,四省区国税局于2009年月日至日在兰州市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对原《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进行了修订,现纪要如下:一、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向长庆区域外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各自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三、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向长庆油田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长庆指挥部统一汇总、计算后,按长庆油田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四、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各自计算其提供生产性劳务、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向长庆油田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不含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相互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别计算。进项税额按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向长庆油田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比例分摊。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分别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外申报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长庆指挥部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各分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经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盖章后,向各油气田(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缴纳。五、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一)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油(气)井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油(气)井口产量÷长庆油田油(气)产量〕(二)向长庆油田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劳务发生地已预缴税款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总额)劳务发生地已预缴税款是指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的规定,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已预征的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由长庆指挥部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缴纳。(三)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销售额总额)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由长庆指挥部向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六、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应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认证、采集。七、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的应缴增值税由长庆指挥部采取按月预缴、按年清算的方式缴纳。按月预缴是指长庆指挥部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税款,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于次月15日前向长庆油田各油气田(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缴纳。预征率应参照企业上年税收负担率确定,可根据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年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四省区国税局对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的应缴增值税进行清算并确定清缴税款的入库计划。八、长庆指挥部负责对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的纳税管理。九、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经持续性重组、改制在长庆区域内新设立的分公司按照本纪要的规定执行。十、四省区国税局委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对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进行征收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二)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售。(三)负责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四)负责增值税税款的清算。(五)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六)负责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七)定期将增值税申报资料传递相关税务机关。十一、对长庆区域内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增值税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及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四省区国税局实施,四省区国税局应积极配合。查补税款,按照本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划缴。十二、四省区国税局授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并监督执行本纪要,重大涉税事项由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十三、本纪要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四、本纪要在执行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油气田企业现行增值税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十五、本纪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09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2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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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2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A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21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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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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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8-1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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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特定企业增值税预征税款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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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税政法规科,省局直属分局综合科:为进一步规范省电力公司、省属发电企业、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确保CTAIS征管系统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现就上述企业预缴增值税款填报纳税申报表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8月份申报期起,上述增值税预缴企业应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暂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1栏(简易征收栏),不得虚拟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即第1栏、第5栏、第11栏、第12栏一般情况不填);其它应就地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收入(如市地电力公司基金收入等)按企业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填报相关栏次。二、按照上述办法填报申报表后,如企业由于申报表勾稽关系不符无法完成网上申报的,应采用上门申报的办法,有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由办税大厅相关人员完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抄送:省电力公司、省属发电企业、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31增值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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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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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30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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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水泥预制构件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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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水泥预制构件,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29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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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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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仅限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产品。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监督管理;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第四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制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认定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集中审定。第五条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当逐级向其所在地县(区)、设区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五份):(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略);(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验原件);(三)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审验原件);(五)产品质量管理文件;(六)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材料(一年以内的)。第六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第七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二)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三)所用主要原材料来源稳定、可靠及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四)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第八条设区市、县(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对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由设区市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召开审定会,按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审查。对审定合格的产品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略)。对已颁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省国家税务局定期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通报。第十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企业,应重新提出申请认定。第十一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各级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企业须持有效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手续。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和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已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因原材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条件的,应主动向原申请部门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三)企业因故变更名称、地址,需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应向原申请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无误后,重新换发《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四)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参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要严守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二)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作出认定;(三)不得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予以认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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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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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7-0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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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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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6-1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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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CHN6R21A)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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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商务部转来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证明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项目编号CHN6R21A)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6-0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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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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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4-0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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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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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市供电局(公司)、县(区)电力局(公司)的净电费收入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3-10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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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9-09-22增值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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