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Q

企业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河南)

A
您好,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以在技术转让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1:06:11企业所得税河南
Q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2018年2月转制为企业,2023年全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河南)

A
您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因此,2018年2月改制的企业,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24年已享受满5年,不再享受此项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0:53:55企业所得税河南
Q

新电子税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文化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处理?(河南)

A
您好,新电子税局纳税人为非营利单位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新电子税局税务端完成名单维护及审批操作后,可在对应表单相应栏次填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5:04:08企业所得税河南
Q

公司把一项技术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河北)

A
您好,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1:07:01企业所得税河北
Q

新电子税局处于清算状态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河南)

A
您好,新电子税局当企业处于清算状态,需要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时,只能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由清算申报错误提示信息带出需要申报的季报和年报申报入口。温馨提醒:此两项申报事项在“我的待办”中不会提示,并且通过正常的申报入口也无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0:09:05企业所得税河南
Q

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河南)

A
您好,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09:53:40企业所得税河南
Q

河南省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

A
一、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扣缴义务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局负责。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该报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0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的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境内机构向境外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条件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本表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3《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条件报送享受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扣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报送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865《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二)A03073《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九、注意事项(一)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报,则通过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二)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办税服务厅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县(市、区)局国际税管理部门进行后续管理。(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代扣代缴税款缴入国库。(四)扣缴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六)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七)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Q

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河南)

A
您好,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了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外,企业还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0 17:23:35企业所得税河南
Q

高新技术企业

A
一、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具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2)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执行。(3)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9 11:43:37企业所得税
Q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A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叠加享受,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49:08企业所得税海南
Q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判断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时,从业人员的居住天数如何确定?

A
您好,居住天数,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停留的天数。在自贸港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49:08企业所得税海南
Q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实质性运营要求人员在自由贸易港,怎么计算在自贸港的从业人数?

A
您好,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49:08企业所得税海南
Q

员工在海南自贸港累加居住满183天,今年3月前在A公司任职,6月开始在B公司任职。该员工是否可以同时计入AB两家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从业人数?

A
您好,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49:08企业所得税海南
Q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A
您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可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说明及佐证资料;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备案核准、投资时间、所得类型、所得归属期的说明及佐证资料;证明企业满足享惠条件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7:49:08企业所得税海南
Q

​山东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已更正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若需再次更正,需要发起申请吗?

A
您好,纳税人网上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次数超过2次的,不再允许自行网上更正申报。纳税人可发起第3次预约网上更正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在24小时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更正,24小时内进行多次网上更正都算作1次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2 10:44:45企业所得税山东
Q

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主要股东信息显示重复怎么办?

A
您好,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主要股东信息显示重复,您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变更登记】进行变更投资方信息。需要提醒您的是,投资比例%该列需要填报少于等于1的数字,系统自动转化成百分比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29:21企业所得税湖南
Q

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提示“请先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基础设置模块中填写纳税人信息并保存”怎么办?

A
您好,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提示“请先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基础设置模块中填写纳税人信息并保存”,建议您按操作栏显示的功能顺序进行填报,先填写基础信息表,再选择表单,均保存成功后最后点填写按钮,进入汇算清缴的表单进行数据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19:27企业所得税湖南
Q

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主要股东信息为必填项吗?

A
您好,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如您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属于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不用填股东信息,其余企业主要股东信息为必填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7 12:12:56企业所得税湖南
Q

广西西江经济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

A
您好,西江经济带是指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成立的企业。西江经济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根据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二)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六)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七)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二、西江经济带连接广东广西,是面向粤港澳和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地带,是粤港澳大湾区转型发展的战略腹地。为推动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西江经济带企业有如下优惠:(一)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2021年达到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四)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六)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新设的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七)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八)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九)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十)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款中有关条件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享受,但不得叠加享受。在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该文件执行至期满。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三、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免征或者减征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二)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3.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Q

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怎么监管?

A
您好,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运营联合监管。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17:44:27企业所得税海南
上一页34567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09:40:14企业所得税河南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1:10:14企业所得税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