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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A
您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三、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四、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五、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5 17:21:21生产企业全国
Q

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不应享受退(免)税,但已实际享受退(免)税的应如何处理?

A
您好,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免)税或者免税但已实际退(免)税或者免税情形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或者已免税款。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5 16:29:21出口全国
Q

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卷烟是否免征增值税?

A
您好,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卷烟出口企业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5 16:29:19卷烟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A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4海南全国
Q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该笔申报数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核实排除疑点的,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经核实不符合出口退(免)税办理条件的,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三、经核实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予退(免)税。停止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不予退(免)税的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对应项目,纳税人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9:00出口退(免)税全国
Q

主管税务确定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A
您好,一、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二)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未结案的。(三)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函调查,发现出口业务的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暂不办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一)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二)存在应缴回逾期未缴回出口退(免)税款的。(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且未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当追回已退(免)税款。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出口退(免)税全国
Q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应报送哪些资料?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当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同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报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退(免)税申报全国
Q

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A
您好,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保税区全国
Q

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A
您好,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申报全国
Q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申请免抵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A
您好,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7:14:33生产企业全国
Q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A
【事项名称】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申请条件】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21申报全国
Q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车辆购置税提示“您的身份信息存在异常,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怎么办?(海南)

A
您好,遇到该问题,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或在本对话框输入“转人工”联系人工坐席反馈处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海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前往办税服务厅前请您提前通过“海南税务码上办”微信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点击左下角“预约办税”模块进行预约。需携带资料: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纸质件)2份(加盖公章);二、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三、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纸质件)1份(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纸质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0:16:01车辆购置税海南
Q

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常见问题(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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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是否必须进行刷脸认证?(河南)您好,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时必须进行刷脸认证。2.新电子税务局支持代开哪些业务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支持自然人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支持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3.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区分不同登录主体,代开发票渠道及发票类型有所不同。一、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点击【企业业务】登录。(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点击【地方特色】-【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代开存量房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四)保险、证券等行业汇总代开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信用卡行业、旅游行业等已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汇总代开发票申请】功能菜单。该模块提供“汇总代开(蓝字发票)”“查询汇总代开”功能。二、自然人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一)代开数电普票1.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可根据情况选择“货物服务一般代开”或“建筑服务”项目。2.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申请代开】,进入【申请代开】填写界面。3.在【申请代开】界面,在【购买方信息】栏内填写购买方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带*的为必填项、必选项),根据需要修改补充购销双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果开具给自然人的,在【购买方信息】栏上方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即可。4.在【申请代开】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支持模糊搜索,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系统根据所选择的【项目名称】自动识别【个人所得税项目】;填写【金额(含税)】,系统会根据项目自动带出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和【税额】;按需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在页面左下角选择【应税发生地】,需要具体选择到街道乡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5.系统跳转至【提交申请】界面,并提示“若您对计税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请至税务大厅线下代开点现场办理。”。页面左下方显示“应补(退)税费额合计:XXX元”,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6.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界面,并显示需要预缴税款合计金额,点击【去缴款】可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7.预缴开票页面可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进行预缴税款,选择支付方式后,点击【立即缴款】(如需跨境缴税需勾选立即缴款前‘是否跨境缴税’按钮),即完成数电发票代开。8.在发票代开开具成功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后可以查看发票申请详细信息;点击【发票预览】后可以预览发票;点击【继续代开】后可以继续开具新的发票;点击【复制一张】后可以开具和该发票内容一模一样的新发票;点击【评价】后可以跳转至评价界面。(二)存量房发票代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三)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4.新电子税局哪些情形不支持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不支持以下情形自然人代开数电票:一、增量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业务目前不支持出租方申请代开,仅支持承租方发起代开申请。二、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三、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业务不得代开(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收入)。五、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不得代开。5.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一、单次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劳务报酬类代开发票份数超过12份或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的。三、代开发票享受减免税额超过50元的。四、代开发票触发了“提交资料后代开”条件的。弹窗提示“提供资料后代开”的,申请人需要上传必报资料流转税务人员审核后,方能开具出发票。(一)代开人上传必报资料,勾选“确认已完全知晓以上提示信息,并继续办理该项业务”,点击【继续办理】后,转税务人员审核。(二)通过审核后代开人继续缴款开票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6.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阻断代开?(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系统会阻断无法继续线上代开。如需继续代开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市场主体身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开具数电发票。申请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提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仍未登记的,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其代开发票业务。7.新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共有3种,分别为3%、1%、免税,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可选择2种,分别为3%、1%。如需代开免税发票,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8.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河南)您好,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可能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注意相关税(费)种的征收范围及免税政策。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不包括城建税。三、非印花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对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9.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地方补充)如何代开私房出租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一)承租方申请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二)出租方授权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1.增值税普通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房屋租赁合同;(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冲红?(地方补充)您好,当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等,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销售方发起,无需购买方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原因选择“开票有误”“服务终止”且对应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状态”为未勾选、“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入账状态”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仅可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税务人员审核。具体流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二)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三)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五)进入界面后提示“代开申请信息已提交税务人员审核,您可以通过代开申请记录查看办理进度”。点击【代开申请记录】可以查看当前申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度。点击【关闭申请】返回首页。点击【继续申请】可以继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二、销售方发起,需要购买方确认除以上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还有另一种应由购买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的情形。注意:(一)购买方在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仍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二)当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以及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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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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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相关表单.pdf     2.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出口业务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和退(免)税办法,按照现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或者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以下简称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涉及的出口业务按照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其余出口业务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再行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送《视同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确认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未申报或者已申报未办结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已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或者视同向境内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二)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声明相关出口退(免)税事宜由承继企业承接,并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的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的。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一)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三)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五)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第十八条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一)出口货物(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除外)、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申报凭证,具体是:(1)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2)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1.《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退税申报明细表》。2.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或者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1.《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2.申报凭证,具体是:(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2)增值税退(免)税购进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3.《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二十条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二)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三)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的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四)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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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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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境”字、“水”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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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进入岛内就可以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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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业务,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第六条规定,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关于“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事宜,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和退税办法正在研究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7:21:06增值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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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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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请条件】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对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进行合并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证明材料根据各税种申报规范确定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申报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24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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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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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附加税(费)申报【申请条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份增值税预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2份消费税纳税人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8.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19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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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办理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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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申报消费税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3:02:31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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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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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1.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办理材料】1.出口退(免)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1份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2代办退税账户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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