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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山西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具体要带什么资料?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8 18:14:34山西
Q

山西省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员工离职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8 18:14:34山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2024年4月22日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合江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一)对纳入“映山红行动”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做好税收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支持企业股权、资产划转处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二、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行分期纳税政策(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四、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六)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转增股本实行递延纳税优惠(七)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六、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八)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起,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落实好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在7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九)加大对“映山红行动”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辅导力度。将真正有研发投入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与科技部门合力做好辅导培育工作,形成“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映山红行动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良性培育成长生态。(十)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映山红行动”拟上市企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2加计扣除
Q

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中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时,无法选择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如何处理?

A
答:根据新电子税局预填规则,【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不可手动勾选,是根据基本信息表中224项“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勾选内容进行预填的。当224项“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勾选为“否”,则系统默认不勾选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当224项“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勾选不为“否”,则系统默认勾选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1:26:29安徽
Q

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A
您好,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0 11:32:26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的研发人员属于外聘人员且该人员还在其他企业兼职,企业发生的此类兼职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A
您好,可以归集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政策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0 11:32:16加计扣除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编写了《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对辖区内制造业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附件: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7加计扣除浙江
Q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有什么规定?(上海)

A
您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17:31:02上海
Q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3日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降低税费成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二、降低用工成本(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降低用能成本(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四、降低融资成本(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五、优化为企服务(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Q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经研究,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基本延用2023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二、2023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4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四、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pdf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pdf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pdf
Q

湖北省经信厅 湖北省发改委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A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湖北省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装备成册报各市(州)经信局。三、市(州)经信局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8日前行文将初核通过名单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省经信厅(企业申报资料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光盘)。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六、市(州)经信局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经信厅,经省级四部门联合核查后联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5加计扣除
Q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您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规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2 11:43:20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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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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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8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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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所得税类金三系统及网上税务局问题汇总(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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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个别企业在原系统中为核定征收,但金三系统中为查账征收。答:个别企业在原系统的核定征收鉴定流程审核中,“类型”这一字段没有填写,应该填写“按收入总额核定”。原系统对此字段没有校验,但金三系统中对此校验,若这一字段为空,不能作为核定征收。为解决个别企业问题,需分局在金三系统中发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居民)(依职权)”并终审。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类型,个别企业在原系统中为总机构企业,但金三系统中为非总非分企业。答:个别总机构企业在原系统中税种核定的预算科目不是总机构预缴所得税,分配比例不是总机构预缴的分配比例,预缴申报时,原系统对此不校验,但金三系统对此校验。为解决个别企业问题,需分局在金三系统中对该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附表一第30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第3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原系统中个别企业一季度申报时填写上述两行,二季度申报时无法保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6号公告,上述两行对应的政策在汇缴时享受,金三系统中预缴申报表对上述两行设置为“灰色”,不得填写,而上述两行若有一季度填写的数字,则无法保存。对此类问题,需分局提交数据修改单,由市局金三项目组审核确认后修改后台数据。四、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错误。答: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根据弥补亏损台账自动带出,若发现金额不对,需分局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录入”进行查询,核实企业的亏损台账是否准确。若亏损台账错误,应对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更正。五、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年度申报时,建安企业在外地预征的0.2%企业所得税无法填入已预缴税额栏次。答:由于金税系统目前属于省级集中系统,对于建安企业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获取数据,需分局在“预缴台账录入”进行录入操作后,再填入申报表的已预缴税额。六、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如何操作。答:对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报错误更正一般包括三种情况,增加某个人的申报、删除和修改。对于所属期内,扣缴申报个人数量不超过100条的,在更正界面可以显示每个人的明细申报数据,点击“增加”,可以增加某个人的申报,征收开票时自动差额开票;勾选某个人申报记录可以点击“删除”和“修改”。对于所属期内,扣缴申报个人数量超过100条的,在更正界面不能显示每个人的明细申报数据,点击“导出原申报信息”,在excel中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确保其他人申报记录保持不变,再点击“导入申报表”,征收开票时自动差额开票。七、非定期定额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填写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起不能修改为2016年6月1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8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金三系统中“税款所属期起”填写1月1日或开业日期所在月份。八、非定期定额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7月份征期未申报,8月份征期申报时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8号公告,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因此,8月份征期申报时应填写累计金额,对于7月份征期未申报金额,应填写在8月份征期申报的累计金额中。九、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税负不平均的问题。近期有纳税人反映8月生产经营税负率高于7月,对于申报表税款计算问题,再次强调目前预缴申报表适用总局2015年28号公告中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会根据税率表上升,税负全年是不平均的,请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十、网上税务局的对外支付备案流程调整问题为了防止重复打印,减少付汇风险,2016年8月10日起,网上税务局的对外支付备案调整为“线上申请、线下取件”模式。网上税务局不再提供对外支付备案表打印功能。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1个工作日后,凭《税务事项通知书》至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对外支付备案表(税务机关盖章)。征管分局应做好纳税人疏导、备案表打印盖章、备案表台账管理等工作。纳税人在大厅的自助办税区通过网上税务局申请对外支付备案的,原则上税务机关应予以当天办理,纳税人可当天领取对外支付备案表,减少纳税人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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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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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升政治站位,展现税务担当,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二、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三、形成工作合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四、注重深化创新。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要不断谋划和推出新的举措;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新的成效;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措施。一、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针对民营企业的特色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畅通退税渠道、简化退税手续,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四)强化政策推送辅导。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媒介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等内容的定向投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五)加强政策执行反馈。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围绕税费政策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加强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的政策,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二、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六)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其重复办理的涉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调阅留存证明或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减轻民营企业资料报送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七)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实现“一键零申报”,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不断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实现“足不出户”“一次不跑”线上办理。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社保费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八)推行“首次服务”模式。第一时间为新办民营企业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服务落实,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办税缴费操作和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九)提供数电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的免费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提升开票便捷度,助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优化跨省迁移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迁移手续,迁出户在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入事宜。三、持续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一)严格文件制定管理。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公开征求民营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十二)统一区域执法标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推动华北五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实现华北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十三)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违反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清单事项的民营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十四)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发“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操作规范,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严查税务人员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四、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十六)强化纳税信用修复。持续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修复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主动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变动情况,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十七)不断改进诉求响应。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进一步建立并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结合密切联系纳税人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十八)银税互动破解难题。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提高信贷规模。联合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影响力。(十九)持续开展补链强链。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产销清单”、“推荐清单”,发挥“链式”效应,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二十)积极推动争议解决。借鉴“枫桥经验”,畅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渠道,通过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的涉税争议调解团队,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活动,推动涉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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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A
您好,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47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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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A
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文件依据是: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29:46加计扣除全国
Q

哪些类型的企业更应该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A
您好,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动漫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均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研发活动,对上述几类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因此,上述几类企业更应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24:38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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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A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好用足财政税费政策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四、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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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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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特此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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