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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36 条问答 · 搜索 “专项附加扣除”

Q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是什么?

A
您好,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4 16:43:09主体全国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A
【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10.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1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13.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8经营
Q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年度汇算或者随年度汇算一并办理纳税申报: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9.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2)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10.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含支付连续性劳务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1.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53:42个人所得税
Q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1份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1份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Q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A
【事项名称】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办理材料】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2股东变更情况说明1份3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7.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8.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35:38信息全国
Q

父母双亡后,在读研究生的子女由亲戚扶养且亲戚为其法定监护人,该亲戚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宁波)

A
您好,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是指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对于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也可以比照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假如您是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教育终止时间填写被监护人年满18周岁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09:06:05宁波
Q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A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在【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您填报的扣除项目-【选择扣除年度】进行确认,进行填报。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如下:1.点击【子女教育】-【新增】,填写子女教育相关信息。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点击【继续教育】-【新增】,填写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情况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情况相关信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3.点击【住房贷款】,填写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购房贷款】一栏中:若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且婚后选择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此栏填【是】。4.点击【住房租金】-【新增】,填写相关信息。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5.点击【赡养老人】-【新增】,填写相关信息。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6.点击【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新增】,填写相关信息。7.点击【大病医疗】-【新增】,填写相关信息。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扣除,即当年度发生的医疗支出,在次年3月至6月汇算期内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6:59:20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Q

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A
您好,添加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的】--【家庭成员】--【添加】--填写详细信息。如需修改,请直接点击对应人员信息,即可进入编辑或删除页面。您也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完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里添加或修改相关信息。如涉及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更正,请前往个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修改后重新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6:59:18填写全国
Q

广西纳税人当年度已经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后还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A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中,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因此,同一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符合条件并已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年度中间购买自有住房后,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前,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年度中间购买自有住房并已取得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则自取得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当月起至当年末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不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纳税人当年如需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选择作废此前月份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生效的月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09:10:33贷款广西
Q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32:43个税全国
Q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如何通过APP上传证明材料?

A
您好,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底部【消息】或【待办】,进入后点击“补充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资料”查看退税审核报送补充材料或说明的提醒消息。(1)添加图片上传证明材料。系统允许上传小于1.5M且符合BMP、PNG、JPG格式的图片,否则上传失败。每个退税审核流程的上传图片总数限制为15张。(2)补充填写情况说明。每次填写说明字数限制在1000字范围内。您也可以直接在【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补充资料,操作步骤如下:(1)依次点击个人所得税APP下方的【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办&查】-【专项附加扣除】进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2)点击【选择查询年度】,选择对应的填报年度。【填报记录】下方会显示该年度纳税人填报的所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此处选择对应的填报记录。(3)进入到该条记录“填报详情”界面,点击下方【修改】,弹出提示框后选择相应信息,点击【证明资料】,上传相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毕后,点击【确认修改】。以住房租金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32:41材料全国
Q

上半年租房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是否可以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按买房之前的月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新疆)

A
您好,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故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房时,可以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后,则不能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5 15:59:56新疆
Q

哪些情形可以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A
您好,退税是您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都可以申请退税。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常见情形有:(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07:00退税全国
Q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办理?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信息申报享受:一、若个人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采集。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扣除年度(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路径:【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填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完成信息采集。需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方式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方式请选择“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二、若选择由扣缴单位代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扣缴单位,由单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完成信息采集。如果员工已经自行填写信息,扣缴单位可在扣缴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下载到已采集且指定本单位申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06:58享受全国
Q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A
您好,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申报路径如下: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重点服务推荐【专项附加扣除】栏,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专页,点击【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为取得证书当年。2.阅读、确认系统填报提示,“继续教育类型”选择“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准确填报发证(批准)时间、证书编号、证书名称、发证机关等“继续教育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Tips:请您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用以备查。3.信息填写完毕后,可自行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完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二、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1.根据上述步骤点击“继续教育”图标后,选择相应扣除年度。核对本人信息无误后进入下一步,并请仔细阅读“填报提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继续教育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申报方式和扣缴义务人,提交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06:57扣除全国
Q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限是什么?

A
您好,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若您错误在其他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享受了该项继续教育扣除,请及时更正当年汇算,并重新在取得证书年度申报享受扣除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06:55时限全国
Q

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A
您好,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模块后点【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1.如果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您的任职单位可以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若变更了任职单位,可选择由新任职单位扣除。2.如果选择申报方式为“年度自行申报”,任职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需要提醒的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对于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6 17:27:18享受方式 扣除方式全国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7)

A
1.当期已完成申报为什么还会收到逾期未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方补充)您好,您当期已经对认定的税费种进行申报,仍然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能是因为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是按月、季等,但您未按照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如您认定的是按月进行申报,但您进行的是按次申报,所以在申报期截止后会收到逾期未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您先核实已认定的税(费)种信息,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进行查看。若您核实申报的纳税期限与认定的一致,对所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征纳互动】-【人工服务】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2.在新电子税务局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签收文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或【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找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点击【签收】。二、进入“文书送达信息查询”界面,点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查看通知书具体内容,确定内容后,点击【我已确认】。对所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右侧【征纳互动】-【人工服务】提出意见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三、查看并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如有逾期未申报的税种,应进入对应申报模块补充申报(首违不罚必须在期限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路径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为以下路径:(一)需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税种(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包括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右侧【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2.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例如:(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逾期,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选择税款所属期进行逾期补申报。(2)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和行为税逾期,可登录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补充采集税源并进行逾期补报(已有税源无需重复采集)。(3)定期定额户逾期申报增值税、经营所得个税的,可通过企业业务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选择对应属期进行申报。(二)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单位代扣代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注意:若后期综合所得个税已申报,更正往期申报表时,不允许新增人员和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额,如确有需要,请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2.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相应点击需补报的【预缴纳税申报】或【年度汇算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补申报。(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补申报申报。(三)社保费1.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办理逾期申报。2.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理。(四)以上业务均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四、当责令限改事项在限期内改正后,系统会自动判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违不罚规则,若符合规则,自动推送《首违不罚承诺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若不符合规则,自动推送《简易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查看文书进行办理。五、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系统自动将该条责令限期改正数据进行自动销号处理并发送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提醒消息给纳税人。3.办理印花税退税需要什么资料?(地方补充)您好,办理印花税退税所需的资料包括:《退(抵)税申请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二、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温馨提示:《退(抵)税申请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您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办理退税,附报资料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4.车辆购置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地方补充)您好,车辆购置税退税所需办理资料如下:一、《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二、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1份(税务机关留存);二、重复缴税:外地完税(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完税地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三、误收多缴税款: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各1份(税务机关留存);四、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温馨提示:《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您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办理退税,附报资料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5.房产税更正申报需要哪些资料?(地方补充)您好,房产税更正申报应提交变更后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如果存在减免税情形,还应报送《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另外若需对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需提供《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温馨提示:相关申报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申报】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您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进行更正或作废。6.新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代开发票预缴退税?(地方补充)您好,“代开发票预缴退税”是指当期因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代开发票预缴退税】办理。具体操作如下:一、点击选择代开发票预缴退税,进入代开发票预缴退税界面,系统预填基本信息包括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无欠税时退抵税方式默认带出“退税”,有欠税时退抵税方式只能选择“抵欠”或“先抵后退”。退税申请理由默认为“发票已红冲或作废,申请退还预缴税款”。二、待退税(费)明细栏可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查询,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输入框输入要查询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查询】。三、勾选需要退税的数据,在本次申请退税额(元)输入框输入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本次退款金额合计,核对金额无误后,请点击【下一步】。四、系统跳转提交预览界面,确认提交预览信息,如数据有误,请返回上一步修改后再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五、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可点击【查看电子文书】,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六、提交退税申请受理后,请关注审核进度。您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审核进度。注意:如查询不到发票,请核实查询信息录入是否有误,如录入信息无误但查询不到,请核实税款是否入库,若数据延迟您可以晚几天再查询,等待税款入库后再申请退税。若长时间仍无法查询到退税信息的,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处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7.新电子税务局提示查询不到需要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有哪些原因?(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查询不到需要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可能的原因有:一、在查询需要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时,税款不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的;二、在查询需要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时,税款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的,但是不是首次转开(部分因网络延迟等原因,导致系统默认非首次转开,可通过选择是否补打来进行查询);三、如是以报验户或跨区域税源户身份缴纳的税款,选择特定主体登录进行查询时,需切换登录至对应跨区域身份后再进行查询;若使用其他项目的经办人、联系人身份登录查询也会导致查询不到完税证明;四、如缴纳税款后查不到完税证明,可能是网络延迟,建议过段时间再尝试查询,如长时间查询不到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纳互动转人工查询。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8.转开完税证明申请必须要在缴款当月完成吗?(地方补充)您好,一般税收申报缴纳完成,并且税款入库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的其他时间均可进行完税证明转开。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电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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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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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务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地方补充)您好,若跨区域经营合同已不再需要履行,已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且尚未报验,可以进入新电子税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作废】即可。具体操作如下:一、单位办税人员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菜单进入。二、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报告信息,可进行条件查询、新增、延期、修改、作废操作。三、按条件查询已采集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点击【查询】,查询满足所选条件的报告,点击【展开】可选择更多条件。四、选择需要作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作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将跨区域涉税事项“XXX”作废?”,点击【确定】。五、系统跳转至作废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申请已作废成功”。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点击【继续办理】即可跳转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界面。注意: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已报验,新电子税局无法作废,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2.如何下载、打印纳税申报表?(河南)您好,下载空白纳税申报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申报】-选择申报类别-进入后点击需要打印的申报表-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资料下载】-【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申报】,找到相应申报表,点击链接可进行下载打印。若需下载已申报的申报表:一、请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界面,确认申报起止日期后,可在查询结果中选中需要导出申报表,进入后点击右上角的“导出”按钮即可进行下载打印。如需查询财务报表,可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确认申报日期范围后,在查询结果中选择对应的申报表,,进入详情页面点击【导出】即可进行下载打印。二、可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切换至企业身份,依次点击【办&查】-【涉税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情况。三、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经营所得需先点击经营所得按钮再点击左侧功能菜单【查询统计】-【申报记录查询】,进入界面。税款所属期起止默认显示为最近一条申报记录的归属月份往前跨度12个月(最小为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止不能小于税款所属期起。点击【查询】则查询到所选属期申报成功的各类所得数据。查询出的数据如需保存电子资料,可点击【导出】按钮导出。如果本地电脑上存在该笔申报的记录,点击【查看明细】按钮可直接查看该笔申报的本地明细数据;如果不存在,则可从税务局端下载申报明细数据。也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此模块暂不支持导出打印申报表。注意事项:一、新电子税局只能导出PDF格式报表且暂无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不影响使用,纳税人如有盖章需求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二、查询过程中,确认已申报但查询不到记录的,建议纳税人首先检查录入查询的信息。如:申报表种类、申报日期、报表所属期起止等信息是否选择正确,非必填项建议为空查询全部;三、申报完成后可能会有数据延迟,建议申报后过几个小时后再查询;四、如果以上办法无法查询或对查询结果有疑问,可进入征纳互动模块点击“转人工”联系人工坐席进行核实处理。或与办税服务厅核实,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3.如何进行逾期申报?(地方补充)您好,逾期申报路径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以下路径:一、需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税种(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包括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右侧【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二)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例如: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逾期,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选择税款所属期进行逾期补申报。2.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和行为税逾期,可登录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补充采集税源并进行逾期补报(已有税源无需重复采集)。3.定期定额户逾期申报增值税、经营所得个税的,可通过企业业务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选择对应属期进行申报。二、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一)单位代扣代缴综合所得个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注意:若后期综合所得个税已申报,更正往期申报表时,不允许新增人员和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额,如确有需要,请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相应点击需补报的【预缴纳税申报】或【年度汇算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补申报。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点击【ITS自然人客户端】跳转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后点击顶部【我要办税】选择进入相应经营所得的申报模块,选择【申报年度】补申报。(三)自然人补办往年综合所得汇算路径:1.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在【首页】或【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后点击“开始申报”。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后点击【首页】-【常用业务】或【我要办税】-【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或【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选择“申报年度”后进行申报。三、社保费可通过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办理逾期申报。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办理。4.试点纳税人如何申领纸质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领纸质发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需要注意的是,电票平台的纸质发票与其他平台的纸质发票是冲突的。不可以同时使用。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电子税务局(一)发票票种核定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点击“新增”,选择需申领的发票种类,然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二)发票领用有对应票种的纳税人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点击“新增”,选择取票方式:若选择大厅取票,则在“取票税务大厅”下拉选择可取票的税务大厅;若选择邮寄取票,则选取收票人并填写邮寄地址。二、办税服务厅(一)办理票种核定,携带以下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二)办理发票领用,携带以下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件;2.《发票领用簿》;3.《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5.办税人员如何办理实名采集?(地方补充)您好,实名采集是指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有效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确认其身份信息。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或电子税务局APP用户注册过程中一并完成实名认证。一、自然人点击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下方的【用户注册】,通过身份信息校验、基本信息填写和人脸识别认证后,完成注册即完成实名认证。如您进入电子税务局提示您当前认证等级为四级以下的,您可以点击右上角【账户中心】-【个人实名等级】,实名等级显示四级以下的,可以点击【去提升】后按操作提升为“四级”。二、电子税务局APP点击【用户注册】,进入自然人在线注册模块,通过身份信息校验、基本信息填写和人脸识别认证后,完成注册即完成实名认证。如您进入电子税务局APP提示您当前认证等级为四级以下的,您可以点击【我的】-【账户中心】-【个人实名管理】,实名实名等级显示四级以下的,可以点击【去提升】后按操作提升为“四级”。6.新电子税局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如何申请退税?(河南)您好,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留存相关材料备查。新电子税局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通过以下流程办理退税:一、采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进入模块后在当前页面可直接采集2024年度属期的人员信息。如需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的人员信息,可点击右上方的【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按钮进行采集。二、更正申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更正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01013613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抵减额后,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显示,与第1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36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36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8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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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表中不显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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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经采集报送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申报表中没有获取到数据,可以核实以下几种情况排查问题:一、纳税人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年度需要与采集信息年度保持一致,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为现在任职的单位。二、扣缴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员工专项附加扣除时人员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与实际员工信息保持一致,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扣除年度为采集信息年度。三、扣缴单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获取员工专项附加扣除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通过以上方法仍无法获取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排查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5 15:02:21专项附加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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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51个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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