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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2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21:01: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所含的基础设施费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21:01:17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企业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21:01:17土地增值税全国
Q

一次性获取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怎么确定扣除项目中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A
您好,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8:3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所含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7:10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A
您好,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5: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5: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转让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是否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应根据具体情况,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5:1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什么?

A
您好,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7 16:01:32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如何确认?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5 16:48:03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印花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A
您好,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0-25 16:46:2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1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29土地增值税陕西
Q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须于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高于当地预征率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当地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5%的,由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5%(含)的,报经州(市)税务局集体审议确定。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州(市)税务局备案,各州(市)税务局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项目开展核定征收核查工作;核查结果经集体审核合议后,通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款缴纳或者退税手续。项目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决定。(一)核定收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收入。(二)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者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造价定额资料,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三)核定征收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之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共同成本费用计算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不同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对同一清算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难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摊共同成本费用的,也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以上方法难以确定的,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实际分期项目确定清算单位。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费用。(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未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六、本公告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公告发布后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本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公告施行后达到应清算或者可清算条件的项目,适用本公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3号)第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第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0年第3号公告发布)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11日
Q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为了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地区房地产项目类型预征率全省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0.5%非普通住宅0.5%西宁市(不含湟中县、大通县、湟源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商品房商铺4%其他3%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湟中县、大通县、湟源县其他商品房2%玉树州、果洛州其他商品房1.5%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项目类型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二)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纳税人类型房地产项目类型核定征收率非个人纳税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商品房8%个人纳税人其他商品房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07土地增值税青海
Q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个人转让住房),无原购房发票信息,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费用。三、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9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10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机关积极获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现就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取消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备案,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资料: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纳税人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至清算申报前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证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5.合同成本清单;6.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7.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8.初始产权登记证;9.竣工验收报告;10.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土地增值税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取消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9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7-30土地增值税青岛
Q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公告如下: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执行时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18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05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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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申报时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第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二)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第八条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本条第(一)、(二)、(五)执行。第九条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2.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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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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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政管理,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15土地增值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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