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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确定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A
您好,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26 10:17:10消费税全国
Q

外商投资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A
(一)项目投资阶段1.问:是否有专门支持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政府服务(包括公司注册、税务、会计、货币管制等方面的咨询答疑和合规性指导)?答:税务部门现已设立12366国际税收服务热线跨境税收服务专线,配备中英等多语种坐席,为跨境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及办税引导,此外,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上线了智能语音咨询系统,实现英语来电虚拟坐席实时应答,实现英、日、韩、法、德、西、俄、阿、葡等9个外语语种税费咨询。如需税务相关的政府服务,可通过税务部门热线、专线咨询。2.问:企业刚拿到营业执照,但离办税服务厅比较远,可以线上办理税务登记吗?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方便前往线下办理,也可以线上办理。企业进入新电子税局首页,点击【新办纳税人场景】进行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等业务办理。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部门处理结果。3.问: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或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答:(1)新增税(费)种认定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新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2)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4.问: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答: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二)项目建设阶段1.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申请发票领购?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2.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需对外支付并扣缴税款,具体如何操作?答:企业可登陆新电子税局,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进行办理。第一步,以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扣缴义务人)登陆新电子税局,进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生成FJ开头的18位非居民身份码。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第二步,进入【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填写合同相关内容,若“支付所得类型”选择“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国际运输”的,还需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管理》合同。第三步,通过【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功能,智能辅助申报,税款计算结果出来后经纳税人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直接通过【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模块进行申报。若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或者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申报时需同步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3.问:什么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4.问: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答: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三)项目投产阶段1.问:外籍居民个人能同时享受“老八项”补贴个税免税和专项附加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存在重复扣除的,可在更正时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若是更正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产生补税,需要缴纳滞纳金。2.问: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3.问: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如何进行关联申报?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登陆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模块选择符合企业本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并填写申报表中的内容,提交申报后,启动自动审核校验,判断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纳税人填报信息是否正确,审核校验通过则完成申报。4.问: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点击【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5.问: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答: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四)撤资清算阶段1.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进行什么变更登记吗?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中境外投资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后再办理变更;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请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2.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也可线上办理注销登记:登陆新电子税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若符合即办注销条件,即可完成税务注销;若不符合即办注销条件,需办理未结事项后,提交注销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批。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Q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的如何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

A
您好,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6 14:35:15消费税全国
Q

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操作指引(河南)

A
一、业务概述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或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重新代开发票或办理退税等事宜。二、开具流程(一)销售方发起,无需购买方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原因选择“开票有误”“服务终止”且对应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状态”为未勾选、“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入账状态”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仅可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税务人员审核。具体流程: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2.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3.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4.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5.进入界面后提示“代开申请信息已提交税务人员审核,您可以通过代开申请记录查看办理进度”。点击【代开申请记录】可以查看当前申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度。点击【关闭申请】返回首页。点击【继续申请】可以继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二)销售方发起,需要购买方确认除以上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还有另一种应由购买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的情形。注意:1.购买方在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仍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2.当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以及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的,不允许启动红字发票信息。具体流程: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3.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4.进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申请界面,确认红字发票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5.点击提交后界面显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已发给对方,请耐心等待对方确认”。6.购买方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代开红字发票首页【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按钮,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7.购买方选中对应红字确认单后点击操作列表中【查看】按钮,弹出红字确认单信息,由购买方在红字确认单信息弹框中选择点击【确认】或【拒绝】按钮。8.购买方若点击【确认】按钮,则需要税务人员于局端进行审核操作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若点击【拒绝】按钮,则该确认单作废红冲终止。购买方确认后,可以在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查询该红字确认单进度。(三)无法启动情况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选择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电票平台校验该蓝字发票的状态,当状态为“作废”、“锁定”或“异常凭证”时,不允许发起冲红。三、注意事项1.代开红字发票只可进行全额红冲。2.申请不通过审核的,会作废原红字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6:11:47红字发票河南
Q

自然人代开数电发票蓝字发票开具操作指引(河南)

A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细税费服务,让自然人体验到智慧税务的精简便利,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上线了数电发票代开功能,目前已开放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和建筑服务代开两个场景,符合以上场景的自然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方便快捷地代开数电发票。一、开具对象自然人二、缴纳税(费)种类代开发票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需代开发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由购买方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三、不得代开数电发票的业务范围及情况1.纳税人销售、转让不动产业务不得代开。2.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货物不得代开。5.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四、操作流程1.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APP扫码登录或者用账号密码登录。2.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3.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申请代开】,进入【申请代开】填写界面。4.在【申请代开】界面,在【购买方信息】栏内填写购买方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带*的为必填项、必选项),根据需要修改补充购销双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果开具给自然人的,在【购买方信息】栏上方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即可。5.在【申请代开】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支持模糊搜索,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系统根据所选择的【项目名称】自动识别【个人所得税项目】;填写【金额(含税)】,系统会根据项目自动带出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和【税额】;按需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在页面左下角选择【应税发生地】,需要具体选择到街道乡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6.系统跳转至【提交申请】界面,并提示“若您对计税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请至税务大厅线下代开点现场办理。”。页面左下方显示“应补(退)税费额合计:XXX元”,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7.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界面,并显示需要预缴税款合计金额,点击【去缴款】可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8.预缴开票页面可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进行预缴税款,选择支付方式后,点击【立即缴款】(如需跨境缴税需勾选立即缴款前‘是否跨境缴税’按钮),即完成数电发票代开。9.在发票代开开具成功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后可以查看发票申请详细信息;点击[发票预览]后可以预览发票;点击[继续代开]后可以继续开具新的发票;点击[复制一张]后可以开具和该发票内容一模一样的新发票;点击[评价]后可以跳转至评价界面。五、特殊情形情形1、弹窗提示“提供资料后代开”申请人需要上传必报资料流转税务人员审核后,方能开具出发票。(1)代开人上传必报资料,勾选“确认已完全知晓以上提示信息,并继续办理该项业务”,点击【继续办理】后,转税务人员审核。(2)通过审核后代开人继续缴款开票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情形2、弹窗提示“线下辅导后代开”系统阻断无法继续线上代开。如需继续代开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六、如何交付数电票代开交付分自动交付及手动交付两种情况。自动交付即为开具成功后,付款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查询到相关发票。手动交付适用于付款方没有注册电子税务局,需要打印纸质票据。操作如下:1.自然人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立即查询】,跳转至查询界面。2.填写相关【历史代开信息】,点击[查询]。3.选择所需下载的已开具发票,选择下载方式,点击后方[下载]即可。二维码下载-----获取发票信息二维码,扫码可以直接获得发票图样信息,可自行扫码下载打印,或拍照发送付款方交由对方扫码下载。发票下载PDF/发票下载OFD-----直接下载相关格式的发票图片。下载为XML-----下载为XML格式文件存储(非对方特殊要求,对于自然人来说没有使用意义,不建议使用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6:04:22开具
Q

河南省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A
一、事项名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等资料,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53号)第三条“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份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独收支金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F230)》1必报必报是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86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F230)》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1:19:18信息采集
Q

河南省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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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申报;(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出口企业需要将作为退税原始凭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在预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先进行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结果有电子信息的方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对无相应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需要在后期重新提出申请;有电子信息的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及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5《出口企业信息查询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6缺失信息或内容与信息不符的原始凭证1条件报送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查询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申请查询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507《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1:18:3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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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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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生产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在做销售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逾期的,不得申报退税。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结相关退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四、设定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39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2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3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查验后返还是4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条件报送国内购进应税消费品查验后返还是5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应税消费品查验后返还是6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条件报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出口企业类别不同)八、表证单书A0630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九、注意事项(一)本事项限时办结。信用状况差异化规则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发生发函核实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不受此办结时限限制。(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09:59:5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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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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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一)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105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09:59:53汽油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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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费率是多少?(河南)

A
您好,自2011年1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6:18:44地方教育附加河南
Q

新电子税局哪些情形不支持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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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不支持以下情形自然人代开数电票:一、增量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业务目前不支持出租方申请代开,仅支持承租方发起代开申请。二、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三、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业务不得代开(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收入)。五、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不得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5:19:29代开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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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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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自愿申请免费为其提供的有关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届满提醒等内容的业务提醒服务。税务机关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二)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三)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241号)第二条“二、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经营特点,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规定的时限办结。要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二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受理出口企业提醒服务的申请。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开通、变更、取消提醒服务的申请,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以下简称“提醒服务”)。(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二)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三)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请变更或取消业务提醒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35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九、注意事项(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二)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三)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请变更或取消业务提醒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四)办结后,纳税服务部门留存的相关资料传递至出口退税部门。(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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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中的税收信息表为何有的指标无法看到、无法填写?(河南)

A
您好,新电子税局中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中的税收信息表,在纳税人端隐藏了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印花税、其他税收、代扣代缴税收、其他指标、发票指标、环境保护税种的大部分指标,隐藏部分纳税人端无法看到、无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1:03:33采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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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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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除正常申报外,消费税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采集的其他资料。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范围: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的资料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消费税退(免)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等。具体:(一)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的资料采集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汇总表》,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二)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每年度5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烟、酒、车、油等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四、设定依据(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全文(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87号)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年第207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全文(第一条第三款失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年第412号)第六条“第六条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资料包括:(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三)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四)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五)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六)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七)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汇总表》2条件报送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的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2《烟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2条件报送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3《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2条件报送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4《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2条件报送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27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汇总表》(二)A06313《烟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三)A06310《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四)A06311《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五)A06312《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Q

电池的消费税税率是什么?

A
您好,电池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0 15:10:17税率全国
Q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岛内商贸企业进口用来销售的货物是否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

A
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如果商贸企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将“零关税”货物销售给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或销售至内地的,应按规定向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现行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0 08:15:07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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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A
您好,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3 17:30:51地方教育附加山东
Q

批发零售啤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A
您好,啤酒在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3 16:46:22消费税全国
Q

果啤是否征收消费税?

A
您好,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3 16:46:16消费税全国
Q

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A
您好,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3 16:46:15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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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9 09:58:28外商投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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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2 11:27:04退税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10:02:50消费税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