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印花税”

Q

个人受赠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的房产如何交税?

A
您好,个人受赠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的房产的征收规定如下:  1.契税: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订立的书据按所列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4 14:18:16印花税全国
Q

继承人继承房产如何缴纳税费?

A
您好,房屋继承方式过户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加税等。  (一)如涉及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  (二)个人继承房屋过程中所立书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价款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个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不再征收印花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因为房产情况不同、交易主体的差异以及地方相关政策等,在实际交易发生时可能会有减免缴纳,具体请咨询相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4 14:18:15免征全国
Q

我是公司法人,我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租给公司/单位,请问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云南省)

A
您好,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发票时涉及的税费有:1.增值税:个人提供汽车租赁,需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外,若按次取得的销售收入不超过1000元,免征增值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在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按所在地税率(如市区7%)计算,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同步减免。3.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税,税率为20%,计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4.印花税:如果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4 16:16:20出租汽车 云南
Q

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A
您好,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可能涉及以下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以实际业务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7:27:31个人全国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4)

A
1.我已签订三方协议,想要变更账户名称、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标识之外的其他信息,应当如何操作?(地方补充)您好,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的银行账户,可直接变更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首选缴税账户、一般退税账户标识。如需修改其他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选择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将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终止后,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修改银行账户信息,新增或修改后点击【立即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即可。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功能菜单,选择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将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终止后,进入【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变更】功能修改银行账户信息,新增或修改后点击【签订三方】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即可。2.已经更新了银行账户信息,但在电票平台开票时的信息仍然是原来的怎么办?您好,请确认是否已完成存款账户报告业务办理,若没有请及时办理。同时若为新办该业务的纳税人,由于电票平台纳税人基础信息存在两个小时缓存,非实时更新,建议您在基础信息更新后等待两个小时后再进入开票业务界面操作。如需办理款账户报告业务,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进行新增、变更、注销、签协议等操作;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APP,通过【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及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相关操作。3.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财产行为税申报时,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通过确认式申报模式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对系统预填的各项数据进行确认。如发现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点击页面上的“我要填表”按钮,进入完整的申报表录入界面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您也可在点击【下一步】预览完整申报表时对数据进行修改。4.纳税人有多份海关缴款书需要采集,如何批量操作?(地方补充)您好,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海关缴款书采集】,进入页面后点击“下载模板”可下载批量导入文件模板(Excel格式文件),在模板中填写需要导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点击【清单导入】按钮,选择已按模板格式要求填写好的清单文件,再点击“打开”按钮即实现批量导入海关缴款书的操作。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如何查询?(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具体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一、新电子税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功能菜单。(一)如果以纳税人身份进入系统,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涉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二)如果以涉税代理机构身份进入系统,系统自动查询当前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修改评价年度查询对应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可以点击查看评价详情,即可查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明细和机构失信情况。涉税代理机构点击在职人数后,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涉税代理机构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三)如果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以自然人身份进入系统,系统自动查询当前评价年度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自然人可以点击查看评价详情,即可查看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明细和人员失信情况。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找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和查询】,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信用年度和验证码信息后查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机构下在职人员信息。6.在新电子税务局已经开具过的税收完税证明丢失后还可以重新开具吗?(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已经开具过税收完税证明丢失后可以申请补开。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可以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查询条件的“是否补打”选择“是”,查询到记录后可进行补打。如按上述方法操作后无法查询到凭证的,您可联系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转人工客服咨询。您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7.购买方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确认?(河南)您好,河南省暂未上线电子税务局购销合同真实性确认功能,外省销售方发起的真实性确认会在三个工作日后自动确认。8.设立公司后,涉及哪些税费?(地方补充)您好,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需要代扣代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如果属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费种,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三、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进入功能模块后,可查看纳税人认定税费种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征收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主附税标志、征收代理方式、行业、缴款期限、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等数据信息。9.在新电子税务局里如何判断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或纳税信用修复?(地方补充)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办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后,会展示当前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切换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进入“请确认”窗口,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一)对于只符合参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参评功能,选择参评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二)对于只符合复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复评功能,选择复评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三)对于只符合修复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功能,选择修复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四)对于只符合复核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缴费信用复核功能,选择复核原因并上传附送资料后提交申请;(五)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纳税缴费信用事项办理条件的,系统会弹出确认框展示“可办理事项”与“不可办理事项及原因”,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要办理事项;(六)切换年度后,点击右上角【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七)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机关审批,经过税务人员受理处理后,该业务办理完成。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切换为企业身份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功能菜单,进入功能页面默认展示近三年信用评价情况,您可点击对应年度卡片查看指标详情。(一)点击【申请调整】,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对应功能,纳税人补录完成后,即可提交申请;(二)点击【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10.如何查看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地方补充)您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的空白表样下载请在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nsfw/xzzx/bzdsxz/zs/201902201550624174634/index.html点击下载地址后方链接跳转。您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功能模块填写并提交退税申请。提交的退税申请您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11.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同时进行财务报表申报吗?(地方补充)您好,企业在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同时进行财务报表申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温馨提醒:如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提示“您单位尚未报送本属期的财务报表,先报送财务报表”,该提示为非阻断性提示。您可点击提示后面的【去报送】按键进入财务报表报送模块,也可点击下方的【继续办理】忽略该提示,直接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先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12.在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结果查询中查看某一特定税票的状态?(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结果查询】模块,在页面上方的缴款单位(人)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书号码及填发日期中,填写或选择对应税票信息,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搜索特定税票的认证结果。13.新设立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吗?(地方补充)您好,新设立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根据税费种认定情况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查询路径如下:一、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
Q

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5)

A
1.新电子税局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带出正确的分摊比例,如何处理?(河南)您好,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分摊比例为25%和75%。跨县(区)总分机构处理同跨市。河南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自动带出25%、75%分摊比例,带出的是跨省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即33-35行分别为“总机构分摊25%,财政集中分配25%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如出现该情况,需要纳税人自行修改分摊比例。2.新电子税局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修改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时,《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比例”列为0,且无法删除,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修改分配比例为0时,若直接删除分配比例数据则系统不能识别比例为0,保存后系统依然默认修改之前的比例,修改失败。因此,必须手动输入0保存,系统才能识别,修改成功。3.跨区域报验户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三方协议?(地方补充)您好,跨区域报验户可通过直接新增三方协议,也可以选择直接使用纳税主体已经签订的三方协议,无需重新签订。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三方协议签订界面,点击【查询机构所在地三方协议】,勾选需要使用的三方协议并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带出银行账户信息,无需纳税人进行新增,即可使用已签订的三方协议划缴税费。如您需要新增其他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可通过报验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签订三方协议,如未备案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的,需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先填写并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备案后再办理三方协议签订。温馨提醒:报验户签订三方协议时如系统提示“节点信息不存在”导致无法办理的,请您检查开户行是否已选到项目所在地;提示“收款单位代码与付款行代码不一致”的,建议先检查存款账户报告信息,若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录入无误,可进入【三方协议签订】模块终止三方协议后再重新签约,重签时注意“清算行行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跨区域报验户为项目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清算行行号即可完成扣款。根据《各银行分地市清算行行号清册》查询经营地是否有该银行清算行。若有,修改为经营地行政区划和清算行行号。若没有,无法通过三方协议扣款,需选择其他缴款方式。4.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办理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据重点税源报表制度,采集已标识为重点税源监测企业的纳税人涉税资料,形成《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补充采集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补充采集表》和《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补充采集表》等四种报表信息。具体采集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功能菜单。二、系统对数据进行预填写,纳税人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录数据,纳税人点击【暂存】按钮,可对填写数据进行暂存。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如果审核不通过,纳税人需要根据审核不通过的提醒进行调整。四、审核通过后,需要纳税人对本次采集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请。五、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5.新电子税局上如何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地方补充)您好,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指您首次产生影响水资源税税源申报的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的有关明细事项。如您需要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进行如下操作。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功能。点击【新增税种】选择【水资源税】,在水资源税的卡片中点击【税源采集】;已核定水资源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的,系统会自动带出水资源税卡片,可直接点击【税源采集】。二、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系统会根据您当前每条水资源税税源信息的状态,匹配展示查询、新增、修改、删除和提交操作。(一)查询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输入水资源税税源编号、取水许可证状态、取水许可证号等信息,点击【查询】,系统带出查询条件对应的税源信息并提示查询成功。(二)新增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点击【新增税源】系统跳转水资源税税源采集界面,填写水资源信息、取水口所在地等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返回水资源税税源信息列表界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三)修改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在列表中查询需要修改的税源信息,点击对应属期税源的【税源明细】可以查看已采集的税源信息,如有错误可以直接修改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返回水资源税税源信息列表界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四)删除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若为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则可以进行删除操作,在列表中查询需要修改的税源信息,点击【删除】,系统弹出提示框:“请确认是否删除该税源信息”,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删除成功”。6.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地方补充)您好,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若您已经办理过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也可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一、申请发票用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二、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界面后。若您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已进行预填,可点击【新增】或【删除】,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您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系统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您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三、您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四、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五、提交后跳转到反馈界面,纳税人可点击页面下方的【去查看】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结。7.新电子税局如何查询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已认定的税费种信息:一、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三、【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进入功能模块后,可查看纳税人认定税费种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征收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主附税标志、征收代理方式、行业、缴款期限、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等数据信息。8.新电子税局处于清算状态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当企业处于清算状态,需要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时,只能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由清算申报错误提示信息带出需要申报的季报和年报申报入口。温馨提醒:此两项申报事项在“我的待办”中不会提示,并且通过正常的申报入口也无法申报。9.如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发现无数电票票种,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提交用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授予发票总额度,您在当月可用额度内开具数电票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用发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路径如下:一、新电子税局办理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完成纸质发票票种核定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模块,点击“新增”,可选择大厅取票或邮寄取票。二、办税服务厅办理(一)需提供以下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二)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务局领用发票前需要先做票种核定吗?(地方补充)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发起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和纸质普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若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需先申请数电票票种,再申请核定增值税纸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完成后可进行发票领用。11.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发票缴销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功能菜单办理发票缴销。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需按照“销毁方式说明”对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完成后再拍照上传,且需要税务机关审核。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种类为电子发票(发票种类代码11或12或13)则无需上传附件,系统自动办结。二、办税服务厅您可携带需缴销的发票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2.企业每期需要申报哪些税费?(地方补充)设立公司后,涉及哪些税费?(地方补充)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扣代缴)及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如果属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扣代缴)及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费种,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点击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
Q

电子税务局如何零申报印花税?(广西)

A
您好,按期申报的印花税即使本期未发生纳税义务,也需完成零申报(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若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可以不申报)。电子税务局印花税一键零申报的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二、新增“印花税”税源采集卡片,进入采集界面。三、点击界面左上方的【一键零申报】,确认本期未发生纳税义务后,选择“是”,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9 17:02:35印花税广西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06)

A
1.证券交易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如何缴纳印花税?(地方补充)您好,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自2023年8月28日起,对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若您是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代扣代缴申报。2.企业所得税申报逾期怎么办?(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每次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元以下;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每次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处理相应处罚,具体操作如下:(一)不予处罚情形处理: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查看并确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根据责令限期改正内容,进申报模块补充申报(首违不罚必须在期限内补充申报),申报提交后弹窗提醒如下:“您已完成申报,符合首违不罚政策,请在‘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中签收《首违不罚承诺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责令限改事项已改正,系统自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合首违不罚规则,若符合规则,自动推送处罚决定书及首违不罚承诺书。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看文书。(二)简易处罚缴纳罚款:1.进入【我的待办】-【其他】-【简易行政处罚通知】,点击【办理】跳转至简易行政处罚通知界面,若对简易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异议,可直接点击【接受处罚】,系统生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弹窗告知,点击确定进入【税费缴纳】进行缴纳罚款;2.接受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后,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点击【签收】查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3.若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须在陈述申辨期内发起陈述申辩,选择“有异议”并录入陈述申辨理由。如有异议申辨资料,点击【上传】;4.提出异议申辨后,由税务人员进行审批。可以进入【我的待办】-【待签收文书】,查看异议申辩审批结果,点击【办理】即可查看通知。二、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逾期申报,具体操作如下: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的【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也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模块,系统会自动检测上期未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并提示“您上期未申报,请先完成往期申报后进行办理”,点击【去办理】进行逾期申报。3.缴纳的税款可以开发票吗?(地方补充)您好,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若您需要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您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询并开具完税证明;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点击首页【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办&查】-【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询并开具。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打印完税证明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缴税记录查询】开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证明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办税】-【纳税记录开具】模块开具;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其他】-【纳税记录开具】模块进行开具完税证明。4.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要求有哪些?(地方补充)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何要求?(地方补充)您好,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二、提供建筑服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三、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四、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七、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八、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纸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目前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申请代开数电票: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二、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5.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应该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如下:企业业务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点击对应退税模块进入退税界面,无欠税时系统退抵税方式默认带出“退税”,有欠税时退抵税方式默认带出“先抵后退”。6.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预缴税款在汇算清缴期间区分情形进行处理:一、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办理退税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申报产生的多缴税款】功能菜单,查询并提交退税申请。7.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地方补充)您好,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理税务登记。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如何复核?(地方补充)您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申请,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界面中查看本机构的信用信息,点击【复核】可进行机构信用复核申请操作。二、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复核。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错误可否更正?(地方补充)您好,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及作废】模块进行操作。办税服务厅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务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清税申报?(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整合了原电子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等功能。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
Q

江西省自然人二手房转让涉及哪些税?

A
您好,自然人转让二手房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一、增值税(一)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不含销售购买的住房),以含税销售额允许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至2027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三、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四)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印花税(一)个人转让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算征收。(二)纳税人有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对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3 11:28:27转让
Q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新)

A
【事项名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条件】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1份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6:52税收
Q

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常见问题(河南)

A
1.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是否必须进行刷脸认证?(河南)您好,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时必须进行刷脸认证。2.新电子税务局支持代开哪些业务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支持自然人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支持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3.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区分不同登录主体,代开发票渠道及发票类型有所不同。一、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点击【企业业务】登录。(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点击【地方特色】-【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代开存量房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四)保险、证券等行业汇总代开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信用卡行业、旅游行业等已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汇总代开发票申请】功能菜单。该模块提供“汇总代开(蓝字发票)”“查询汇总代开”功能。二、自然人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一)代开数电普票1.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可根据情况选择“货物服务一般代开”或“建筑服务”项目。2.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申请代开】,进入【申请代开】填写界面。3.在【申请代开】界面,在【购买方信息】栏内填写购买方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带*的为必填项、必选项),根据需要修改补充购销双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果开具给自然人的,在【购买方信息】栏上方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即可。4.在【申请代开】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支持模糊搜索,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系统根据所选择的【项目名称】自动识别【个人所得税项目】;填写【金额(含税)】,系统会根据项目自动带出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和【税额】;按需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在页面左下角选择【应税发生地】,需要具体选择到街道乡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5.系统跳转至【提交申请】界面,并提示“若您对计税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请至税务大厅线下代开点现场办理。”。页面左下方显示“应补(退)税费额合计:XXX元”,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6.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界面,并显示需要预缴税款合计金额,点击【去缴款】可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7.预缴开票页面可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进行预缴税款,选择支付方式后,点击【立即缴款】(如需跨境缴税需勾选立即缴款前‘是否跨境缴税’按钮),即完成数电发票代开。8.在发票代开开具成功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后可以查看发票申请详细信息;点击【发票预览】后可以预览发票;点击【继续代开】后可以继续开具新的发票;点击【复制一张】后可以开具和该发票内容一模一样的新发票;点击【评价】后可以跳转至评价界面。(二)存量房发票代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三)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4.新电子税局哪些情形不支持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不支持以下情形自然人代开数电票:一、增量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业务目前不支持出租方申请代开,仅支持承租方发起代开申请。二、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三、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业务不得代开(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收入)。五、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不得代开。5.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一、单次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劳务报酬类代开发票份数超过12份或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的。三、代开发票享受减免税额超过50元的。四、代开发票触发了“提交资料后代开”条件的。弹窗提示“提供资料后代开”的,申请人需要上传必报资料流转税务人员审核后,方能开具出发票。(一)代开人上传必报资料,勾选“确认已完全知晓以上提示信息,并继续办理该项业务”,点击【继续办理】后,转税务人员审核。(二)通过审核后代开人继续缴款开票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6.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阻断代开?(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系统会阻断无法继续线上代开。如需继续代开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市场主体身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开具数电发票。申请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提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仍未登记的,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其代开发票业务。7.新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共有3种,分别为3%、1%、免税,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可选择2种,分别为3%、1%。如需代开免税发票,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8.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河南)您好,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可能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注意相关税(费)种的征收范围及免税政策。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不包括城建税。三、非印花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对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9.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地方补充)如何代开私房出租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一)承租方申请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二)出租方授权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1.增值税普通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房屋租赁合同;(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冲红?(地方补充)您好,当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等,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销售方发起,无需购买方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原因选择“开票有误”“服务终止”且对应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状态”为未勾选、“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入账状态”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仅可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税务人员审核。具体流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二)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三)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五)进入界面后提示“代开申请信息已提交税务人员审核,您可以通过代开申请记录查看办理进度”。点击【代开申请记录】可以查看当前申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度。点击【关闭申请】返回首页。点击【继续申请】可以继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二、销售方发起,需要购买方确认除以上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还有另一种应由购买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的情形。注意:(一)购买方在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仍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二)当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以及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
Q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3.0(上海)

A
目 录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六、发票开具  七、破产税费政策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或经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存在的未办结事项进行办理(未办结事项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按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即可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接受处罚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纸质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1.开具数电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开具数电发票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七、破产税费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
Q

新电局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印花税税源采集通过模版导入数据时,界面状态显示“待上传”,应如何处理?(宁波)

A
您好,此情况是未点击【确定】的原因,文件选择后需要点击【确定】后才会上传系统,否则只是选中待传的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09:06:05宁波
Q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A
【事项名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请条件】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对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进行合并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证明材料根据各税种申报规范确定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申报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24申报全国
Q

印花税申报(新)

A
【事项名称】印花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印花税税源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印花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7.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8.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10.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5:02:17申报全国
Q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A
【事项名称】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五条【办理材料】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1份2.房产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复印件1份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复印件1份3.车船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2份4.印花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2份5.资源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源税税源明细表》2份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契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契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8.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3份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9.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份10.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4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2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5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11.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1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2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1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2份14.烟叶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烟叶税税源明细表》2份15.水资源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契税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其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报告。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8.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首次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报告全部车辆、船舶的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9.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1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1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1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13.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14.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基础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发生变化时,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1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16.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Q

印花税税源采集中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指什么?(江西省)

A
您好,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6 11:32:32应税凭证书立日期江西
Q

自然人如何办理股权转让呢?(海南)

A
您好,自然人股权转让办理步骤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方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后,点击【我要办税】-【分类所得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在该模块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交。二、转让方提交后需受让方进行确认:(一)单位受让方: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查看并确认股权转让信息;(二)自然人受让方: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查看并确认股权转让信息。三、信息确认无误后该事项流转至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若信息有误,税务机关会填写原因说明,并通过短信、弹屏、站内信方式通知自然人转让方修改股权转让信息。四、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资料报送流程结束,并发送短信、弹屏、站内信消息提醒转让方正式发起申报流程。五、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可以通过自然人账号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申报。六、申报完毕后,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联系征纳互动“转人工”获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6 10:27:17股权转让海南
Q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A
您好,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二、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7:10:04企业全国
Q

海南省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申报时间及计税依据是什么?

A
您好,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实行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印花税营业账簿应按年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也应进行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2 15:29:04印花税海南
上一页910111213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0:36:16热点问题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0 11:45:29热点问题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5 10:18:44电子税务局河南
江西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30 09:03:50代开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02:34企业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1:11:29税源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