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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电子发票”

Q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章吗?(海南)

A
您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4 09:12:09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海南
Q

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A
您好,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一)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二)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三)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三、上述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3 17:43:55留抵退税全国
Q

怎么参加广东省“发票抽奖”活动?

A
您好,从2025年12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范围内开展“发票抽奖”活动。一、发票抽奖范围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广东省内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经营者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价税合计金额100元(含)以上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已作废或红冲的普通发票;(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四)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五)受票方未实名的普通发票;(六)非正常户、注销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二、参与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发票抽奖”活动。三、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实行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直接参与即时开奖。四、奖项设置和奖金兑付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0元、100元、50元、20元、10元。中奖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给付中奖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4:42:45广东
Q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11)

A
1.税费种如何认定?(地方补充)您好,税费种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税务信息确认时进行核定,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新增或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询已认定的税费种信息。二、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如纳税人后续需要增加税费种认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补充税费种信息】-【新增】,可进行新增税费种操作。三、修改税费种纳税期限(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放选项)。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修改增值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按季度纳税改为按月纳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在展示的税费种上方点击【变更纳税期限】,系统提示:“纳税期限已经变更后,一年内不可再次变更,请确认是否变更?”确定需要变更,选择对应的“纳税期限”后确认即可办理。四、修改“纳税期限”以外的税费种信息。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如需线下办理,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征纳互动对话框右下角【快捷入口】-【办税地图】查看,或者从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栏目查看。2.新办智能开业登记时,会自动认定所有的税费种信息吗?(地方补充)您好,新办智能开业登记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勾选的“是否使用发票”区分是否给纳税人自动认定税费种信息:一、对于有用票需求的纳税人,系统自动进行税费种认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根据经营项目选择)、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根据登记注册类型匹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残保金等税种。二、对没有用票需求的纳税人,系统不自动认定税费种。纳税人如需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新增,也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税费种认定。3.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办理路径: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温馨提醒: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时,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系统会自动弹出办理新办智能开业。4.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补充)您好,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5.如何申请领用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进行税费种认定无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无法领用发票。如增值税税种不在有效期内或无该税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点击“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下的【新增】按钮进行新增税费种的操作,也可选择【转人工】由征纳互动坐席为您办理,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税费种认定。二、发票票种核定(一)新电子税局未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点击“新增”,选择需申领的发票种类,然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工作人员在后台进行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二)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请携带以下办理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份;3.《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三、发票领用(一)非数电票有对应票种的纳税人以【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点击“新增”,选择取票方式:若选择大厅取票,则在“取票税务大厅”下拉选择可取票的税务大厅;若选择邮寄取票,则选取收票人并填写邮寄地址。(二)数电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发票额度范围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票,在电子税务局【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进行新增,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数电票。6.企业即办注销预检通过后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后续注销流程?(地方补充)您好,即办注销预检通过后(满足即办资格及即办条件,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时),您可按以下步骤操作办理后续注销流程:一、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确认是否注销!”,点击【确定】,如图1所示。图1系统提示确认界面二、系统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您可以点击下方按钮,下载清税证明。”,点击【下载清税证明】,如图2所示。图2【下载清税证明】按钮界面三、系统跳转至清税证明界面,点击【下载】进行清税证明下载,如图3所示。图3清税证明下载界面四、事后下载打印《清税证明》,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择事项名称为“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选择办理日期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展示“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事项,点击“进度详情”,如事项进度为“办结”,可点击【下载文书】进行清税证明下载、打印。注意:通过老电局注销的企业无法在新电子税局下载打印证明,可通过新电子税局-【地方特色】-【特色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清税申报办理进度及下载清税证明。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地方补充)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提供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二)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二、线上办理渠道:(一)新电子税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办理代开发票。(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发票。注意:目前电子税务局APP仅支持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票。8.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地方补充)您好,如果您需要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一、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查询。查询后系统显示查询结果的则表示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系统显示“暂无数据”表示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或【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在【资格信息查询】一栏中,可查看本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您可以通过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首页】的页面中间位置【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或首页【我要查询】-【公众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验证码后点击查询。查询后系统显示查询结果中显示“纳税人资格”为“是”,“状态类型名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显示有效期起止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则表示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资格”为“否”,则表示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温馨提示: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非一般纳税人,即为小规模纳税人。无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证明出具。9.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企业可通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经办人及联系人的身份,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进行特定主体跨区域报验户登录。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进行反馈操作。如需线下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异地预缴?(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入进行增值税异地预缴:一、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企业业务”入口进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入预缴。二、非注册地企业登录包含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和跨区税源登记身份登录,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通过【企业业务】下方【其他登录】中【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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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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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电子税局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带出正确的分摊比例,如何处理?(河南)您好,居民企业仅在河南省内跨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分摊比例为25%和75%。跨县(区)总分机构处理同跨市。河南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无法自动带出25%、75%分摊比例,带出的是跨省总分机构分摊比例,即33-35行分别为“总机构分摊25%,财政集中分配25%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如出现该情况,需要纳税人自行修改分摊比例。2.新电子税局省内跨市设置分支机构,修改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时,《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配比例”列为0,且无法删除,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修改分配比例为0时,若直接删除分配比例数据则系统不能识别比例为0,保存后系统依然默认修改之前的比例,修改失败。因此,必须手动输入0保存,系统才能识别,修改成功。3.跨区域报验户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三方协议?(地方补充)您好,跨区域报验户可通过直接新增三方协议,也可以选择直接使用纳税主体已经签订的三方协议,无需重新签订。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三方协议签订界面,点击【查询机构所在地三方协议】,勾选需要使用的三方协议并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带出银行账户信息,无需纳税人进行新增,即可使用已签订的三方协议划缴税费。如您需要新增其他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可通过报验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签订三方协议,如未备案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的,需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先填写并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备案后再办理三方协议签订。温馨提醒:报验户签订三方协议时如系统提示“节点信息不存在”导致无法办理的,请您检查开户行是否已选到项目所在地;提示“收款单位代码与付款行代码不一致”的,建议先检查存款账户报告信息,若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录入无误,可进入【三方协议签订】模块终止三方协议后再重新签约,重签时注意“清算行行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跨区域报验户为项目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清算行行号即可完成扣款。根据《各银行分地市清算行行号清册》查询经营地是否有该银行清算行。若有,修改为经营地行政区划和清算行行号。若没有,无法通过三方协议扣款,需选择其他缴款方式。4.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办理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据重点税源报表制度,采集已标识为重点税源监测企业的纳税人涉税资料,形成《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补充采集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补充采集表》和《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补充采集表》等四种报表信息。具体采集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功能菜单。二、系统对数据进行预填写,纳税人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录数据,纳税人点击【暂存】按钮,可对填写数据进行暂存。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如果审核不通过,纳税人需要根据审核不通过的提醒进行调整。四、审核通过后,需要纳税人对本次采集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请。五、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5.新电子税局上如何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地方补充)您好,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指您首次产生影响水资源税税源申报的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的有关明细事项。如您需要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进行如下操作。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入功能。点击【新增税种】选择【水资源税】,在水资源税的卡片中点击【税源采集】;已核定水资源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的,系统会自动带出水资源税卡片,可直接点击【税源采集】。二、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系统会根据您当前每条水资源税税源信息的状态,匹配展示查询、新增、修改、删除和提交操作。(一)查询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输入水资源税税源编号、取水许可证状态、取水许可证号等信息,点击【查询】,系统带出查询条件对应的税源信息并提示查询成功。(二)新增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点击【新增税源】系统跳转水资源税税源采集界面,填写水资源信息、取水口所在地等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返回水资源税税源信息列表界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三)修改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在列表中查询需要修改的税源信息,点击对应属期税源的【税源明细】可以查看已采集的税源信息,如有错误可以直接修改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返回水资源税税源信息列表界面,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四)删除水资源税税源报告信息。若为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则可以进行删除操作,在列表中查询需要修改的税源信息,点击【删除】,系统弹出提示框:“请确认是否删除该税源信息”,点击【确认】,系统提示:“删除成功”。6.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地方补充)您好,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若您已经办理过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也可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一、申请发票用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二、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界面后。若您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已进行预填,可点击【新增】或【删除】,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您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系统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若您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三、您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四、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五、提交后跳转到反馈界面,纳税人可点击页面下方的【去查看】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满足自动审核条件的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新电子税局自动办结。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结。7.新电子税局如何查询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已认定的税费种信息:一、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三、【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进入功能模块后,可查看纳税人认定税费种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征收率、税率或单位税额、主附税标志、征收代理方式、行业、缴款期限、认定有效期起、认定有效期止等数据信息。8.新电子税局处于清算状态的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当企业处于清算状态,需要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时,只能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由清算申报错误提示信息带出需要申报的季报和年报申报入口。温馨提醒:此两项申报事项在“我的待办”中不会提示,并且通过正常的申报入口也无法申报。9.如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发现无数电票票种,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提交用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授予发票总额度,您在当月可用额度内开具数电票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用发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路径如下:一、新电子税局办理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完成纸质发票票种核定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领用】模块,点击“新增”,可选择大厅取票或邮寄取票。二、办税服务厅办理(一)需提供以下材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二)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10.新电子税务局领用发票前需要先做票种核定吗?(地方补充)您好,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发起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和纸质普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若您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需先申请数电票票种,再申请核定增值税纸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完成后可进行发票领用。11.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发票缴销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路径如下: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缴销】功能菜单办理发票缴销。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为非电子发票(即普通纸票、数电纸票),需按照“销毁方式说明”对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完成后再拍照上传,且需要税务机关审核。若您申请缴销的发票种类为电子发票(发票种类代码11或12或13)则无需上传附件,系统自动办结。二、办税服务厅您可携带需缴销的发票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2.企业每期需要申报哪些税费?(地方补充)设立公司后,涉及哪些税费?(地方补充)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如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扣代缴)及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如果属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的,一般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代扣代缴)及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费种,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税费种认定信息,具体路径如下:一、点击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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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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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税人员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切换身份类型?(地方补充)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切换身份可通过重新登录新电子税局选择对应身份信息或者登录新电子税局后,右上角点击【身份切换】身份切换按钮,可以切换到其他企业办税、个人办税、跨区域办税。新电子税局【身份切换】模块路径:一、【首页】-【账户中心】-【身份切换】;二、右上角搜索框查找“身份切换”业务入口。企业办税身份切换:新电子税局右上角点击【身份切换】,在该模块切换与当前登录人员身份关联的其他企业。选择一条关联企业信息,点击【切换】按钮切换至该企业,无需重新登录。个人身份切换:新电子税局右上角点击【身份切换】,切换至当前登录人员个人页面,无需重新登录。若需再切换至企业,右上角需点击【账户中心】-【身份切换】再切换。跨区域办税身份切换:新电子税局右上角点击【身份切换】,在该模块切换至当前登录企业“跨区域报验户”或“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无需退至首页“特定主体登录”模块重新登录。切换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2.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案件检查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需要纳税人与税务人员所选择的联系人是一致的?(地方补充)您好,您登录的纳税人身份需与税务人员选择的联系人一致才可在您的电子税务局中看到待办任务。检查人员通过新电子税局向纳税人送达检查通知书等文书,若检查人员选择的联系人为财务负责人,纳税人需以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才可看到相应的待办任务,若纳税人登录身份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办税人员则无法在纳税人端看到待办任务。3.新电子税局领票人登录点击“我要办税”、“我要查询”等无反应,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无“领票人”相关权限,以“领票人”身份登录部分业务无法办理。纳税人不要以“领票人”身份登录,需要增加“办税人”权限后以“办税人”身份登录办理业务。4.哪些业务无法在新电子税局办理,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河南)您好,以下业务无法在新电子税局办理,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联系电话时,验证码接收不到;二、跨区迁移申请业务,变更前地址已为变更后地址,变更后地址灰色无法修改;三、水资源税“取用水行业细类”无法选择,申报阻断;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2022年及以前所属期无法在新电子税局申报。五、新办纳税人税费种认定。六、调整往年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七、扣缴义务人变更财务负责人手机号。5.新电子税局添加办税人员是否有人数限制?(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添加办税人员无人数限制。6.新电子税务局如何进行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地方补充)线上如何查询企业申请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发起的除特色专区以外的业务事项,可在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也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依次点击【办&查】-【涉税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若需要查询新电子税局上线前老电子税局中发起的业务事项及新电子税局特色专区发起的业务事项,可在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特色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办理。办税进度按状态分别显示为待提交、待受理、受理中、已退回、已作废、已完成等。其中,“待提交”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尚未提交或提交后撤回;“待受理”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提交至税务机关,尚未受理;“受理中”表示涉税事项申请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尚未终审;“已退回”表示涉税事项申请不满足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退回纳税人补正资料;“已作废”表示涉税事项申请由纳税人主动作废,或由于税务机关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结作废;“已完成”表示涉税事项申请满足办理条件,已完成办理。7.新电子税局如何修改纳税人手机号码?(河南)您好,纳税人使用本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修改手机号码:一、新电子税局(一)遗忘手机号码,通过登录页面【找回手机号码】修改。(二)修改手机号码,通过【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模块维护手机号码,该模块支持添加及修改。二、电子税务局APP(一)遗忘手机号码,通过登录页面【找回手机号】修改。(二)修改手机号码,通过【我的】-【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模块维护手机号码,该模块支持添加及修改。8.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一、新增办税人员(一)电子税务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菜单,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人员权限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等信息,点击【确定】后待自然人进行确认;被添加的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对查询到的待确认的企业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即添加成功。(二)电子税务局APP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身份切换至该企业,点击【我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菜单,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人员权限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等信息,点击【确定】后待自然人进行确认;被添加的办税人员以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我的】-【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对查询到的待确认的企业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即添加成功。二、变更办税人员(一)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菜单,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择“办税人姓名”时,系统弹框跳出是否同步变更办税人其他信息的提醒,点击【确定】,可在“变更后内容”中录入办税人最新信息;该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后进行确认,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二)电子税务局APP登录电子税务局APP身份切换至该企业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功能菜单,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择“办税人姓名”时,系统弹框跳出是否同步变更办税人其他信息的提醒,点击【确定】,可在“变更后内容”中录入办税人最新信息;该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后进行确认,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三、删除办税人员(一)电子税务局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菜单,点击【删除】解除与该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二)电子税务局APP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切换至企业身份后,依次点击【我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菜单,点击【删除】解除与该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四、以上业务均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9.新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系统提示当前未查询到备案信息,请先进行备案,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一、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然后再进行财务报表报送。二、若您自成立之日起无有效的财务制度备案信息,但报送过财务报表,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例如:某企业成立于2020年2月1日,自成立之日无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在新电子税局报送财务报表时会提示“当前所属期间是XXXX,没有有效的备案信息,请重新选择所属期间或去备案”。当企业通过新电子税局进行备案时,由于税务登记时未进行过备案,备案起始日期为成立之日(2020年2月1日),且无法调整备案起始日期,若新增备案期间(2020年2月1日至今)有财务报表报送信息,则该企业无法在新电子税局备案,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三、您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登录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进行备案。注意:之前已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但未备案“财务报表报送小类”的需先修改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增加报送小类后才能进行财务报表报送。若您已进行财务报表报送,则不得修改对应申报属期的备案信息。若想修改,请先作废对应申报属期的财务报表报送信息。目前新电子税局无法作废已申报的财务报表,若确需作废,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10.新电子税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报送方式由“月”修改为“季”后提示“有效期起止时间段有交集,不允许保存修改”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若以往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信息存在有效期起止时间段的交集,新电子税局无法通过,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11.新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总机构先备案的,系统会推送信息到分支机构吗?(地方补充)您好,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电子税局总机构纳税人先于分支机构备案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能得到提示提醒。分支机构纳税人先于总机构备案的,总机构纳税人也不能得到提示提醒。12.新电子税局“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登录,办理财行税税源信息采集时,“街道乡镇”下拉选项带出“登记注册地’而不是“生产经营地”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以“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通过首页“特定主体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按钮,【变更项目】选择“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在【变更后内容】选择正确的行政区划,点击【确定】按钮保存即可。在完成“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变更后可在相关税源采集界面带出正确的街道乡镇信息。13.新电子税局跨区域迁移申请与老电子税局相比有什么变化?(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跨区域迁移申请从流程方面进行了优化,老电子税局由迁出地和迁入地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即可完成迁移,迁入地税务机关需要确认,并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即纳税人申请——迁出地审批——迁出地迁入地共同上级审批——迁入地确认——完结。例如,郑州市金水区某纳税人迁往中原区需要郑州市税务局审批;郑州市金水区某纳税人迁往开封市鼓楼区需要河南省税务局审批。新电子税局则是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即可完成迁移,迁入地税务机关无需任何操作,由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所,即纳税人申请——迁出地审批——完结。14.新电子税局跨区域迁移申请,迁入地行政区划及地址无法修改如何处理?(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跨区域迁移申请业务核心征管每日更新,迁移完第二天再登录,迁出地地址自动带出更新后的迁入地地址,且迁入地行政区划及地址无法修改,造成跨区域迁移无法分配到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5.新电子税局如何查询公司当前“五员”人员信息?(河南)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公司“五员”信息:一、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进入【纳税人基本信息】-【业主信息】模块查看当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二、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可查看当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和“开票员”人员信息。16.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应申报未申报数据?(地方补充)您好,登录新电子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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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热点问题(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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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3月22号后新成立的企业必须使用数电票吗?(河南)您好,建议企业使用更加方便快捷的数电票,仍有需要使用纸质票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申领纸质发票,也可至办税服务大厅申领纸质发票。2.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是什么?(地方补充修改)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如果您暂未纳入试点范围且不属于上述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情形的,您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提交数电票用票需求申请。3.如何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地方补充)增值税发票如何办理票种核定?(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需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或者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一、数电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后无需办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如纳税人发现未默认核定数电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发起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数电票。二、纸质发票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和纸质普票仍需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一)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业务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二)办税服务厅办理:1.票种核定需携带以下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代理委托书1份;(2)代理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3.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4.纳税人使用数电票后,税控设备的电子普票还能使用吗?(河南修改)您好,纳税人使用数电票后,不能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普票还能使用。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吗?(地方补充)您好,存量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原有税控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置普通开具模式和多窗口开具模式。普通开具模式下领票员领取发票后,开票员即可使用,无需分配号段。多窗口开具模式下,领票员领取发票后,可以进行号段分配,分配后开票员可用于开具发票。纳税人可自行切换开具模式,当纳税人存在多个开票员需要开具数电纸质发票时,纳税人需要开启多窗口开具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导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纸质发票仍需要在原开票系统中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纸质发票与其他平台的纸质发票是冲突的,不可以同时使用。但可以继续领用纸质发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6.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后,原来的税控设备可以退费吗?(河南)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后,原来的税控设备能否退费请与相应的服务商协商解决。7.收到的农产品发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抵扣勾选模块中找不到数据怎么办?(地方补充)您好,您需自行判断当前发票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发票,如是则进行抵扣勾选。勾选操作步骤如下:一、判断农产品发票类型:农产品发票主要包括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代开的农产品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等:(一)如当前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数电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纳税人确认。(二)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到【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需要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三)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四)如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则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二、判断是否符合系统操作规则。(一)系统规则为开具日期在受票企业成为“用票试点企业”次月1日前的农产品发票不支持在电票平台进行农产品业务抵扣勾选操作,可指引纳税人留意抵扣类勾选界面的系统提示。补偿措施:目前可以自行计算可抵扣税额后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二)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信息未到期或终止,纳税人登录数字账户提示为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无法勾选农产品发票,应按照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规定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备案信息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三)除此以外,如遇到抵扣勾选无法查询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报送纳税人名称,发票号码等进行排查解决。8.发票统计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您好,试点纳税人对已勾选的发票进行统计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撤销确认、撤销统计后再继续勾选。9.税务数字账户农产品销售发票显示有批发零售蔬菜免税发票,这种不能抵扣的发票如何处理?(河南)您好,如想做批发零售蔬菜类免税农产品发票的不抵扣勾选,可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进行预处理后,再到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10.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地方补充)您好,您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抵扣凭证或自开的收购发票,需要进行1%加计扣除的部分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确认功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户归类管理”中把企业归类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纳税人税务数字账户才会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农产品抵扣凭证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9%农产品专用发票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依次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进行确认,完成后数据转入【抵扣勾选】模块,取得9%农产品专用发票直接反应在【抵扣勾选】模块。当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在【抵扣类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相应凭证,按1%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1.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需要在税务数字账户-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勾选吗?(河南)您好,使用数电票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情况下,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不需要在税务数字账户-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勾选。若您为使用数电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则登录数字账户提示为农产品核定扣除纳税人,无法勾选农产品发票,应按照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规定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1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进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赋码操作?(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项目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进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赋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进入模块,在左侧选中一个项目信息分类后,在主页面右侧点击“添加”。纳税人填写“项目名称”后,可以回车触发自动赋码,提供匹配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也可选择自行手动赋码,在右侧树形菜单栏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快速查找或者根据商品类型选择对应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进行赋码,选中后,信息自动填充到项目信息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以及“商品和税收分类简称”中,完成赋码。该模块同样满足【批量赋码】操作。选中待赋码的项目数据后,在主页面右侧点击“更多操作”-“批量赋码”,进入批量赋码页面,选中待赋码项目数据后,根据商品类型选择对应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进行赋码,点击“批量手工赋码”,信息自动填充到项目信息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一栏中,完成批量赋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数电票时,录入“项目名称”栏次内容后请按回车键,系统会弹出下拉框自动匹配对应的商品编码,选择相符的商品编码后即可选择税率。1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道路通行费发票,为什么票种选择“道路通行”查不到,票种选择“电子普票”能查到?(河南)您好,目前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河南省暂不支持开具通行费特定业务数电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通行费发票。因此,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查询模块票种选择“道路通行”暂无信息,票种选择“电子普票”才能查到。1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进行身份认证频次设置?您好,身份认证频次设置需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账号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后,依次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界面,找到发票额度下方的【扫脸认证时长设置】,点击进入设置页面,在设置页面中,系统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评估,并显示最高可设置的扫脸认证时长,纳税人可在最高可设置时长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对应的扫脸认证时长进行调整,详见下图。温馨提示:天数设置仅可输入整数,输入“0”代表逐票扫脸,即每次开票都需要扫脸认证。若为小时设置,则仅可输入0.5的倍数,“0小时”代表逐票扫脸,即每次开票都需要扫脸认证。15.电子税务局进行人脸核验提示失败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人脸验证不通过时,可采取以下步骤:一、确认身份证姓名、号码是否输入有误。登录是谁的身份证号就需要扫对应的人的脸部。二、判断是否刷脸操作不规范,动态扫描动作幅度较小,容易受背景(光线、人影)影响;无论是人脸识别时还是采集人像信息时请务必保证图片范围内只有一个人像,切勿出现其他人;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提示人脸识别失败请尝试核实当前核验人像信息与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人员人像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请保持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人员和开具发票人员人像信息一致。办理开票业务时人脸验证不通过的可以使用“个税APP”扫脸尝试。四、多次尝试还是无法通过的,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系统重新做实名采集,实名采集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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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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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0)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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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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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条【办理材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9.自然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0.因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1.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15.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1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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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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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10.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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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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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9.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10.自2022年4月1日起,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02 15:34:4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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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常见问题(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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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是否必须进行刷脸认证?(河南)您好,自然人在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时必须进行刷脸认证。2.新电子税务局支持代开哪些业务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支持自然人代开“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建筑服务”的数电发票,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支持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3.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区分不同登录主体,代开发票渠道及发票类型有所不同。一、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点击【企业业务】登录。(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点击【地方特色】-【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代开存量房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四)保险、证券等行业汇总代开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信用卡行业、旅游行业等已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以代个人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汇总代开发票申请】功能菜单。该模块提供“汇总代开(蓝字发票)”“查询汇总代开”功能。二、自然人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一)代开数电普票1.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可根据情况选择“货物服务一般代开”或“建筑服务”项目。2.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点击【申请代开】,进入【申请代开】填写界面。3.在【申请代开】界面,在【购买方信息】栏内填写购买方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带*的为必填项、必选项),根据需要修改补充购销双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如果开具给自然人的,在【购买方信息】栏上方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即可。4.在【申请代开】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支持模糊搜索,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系统根据所选择的【项目名称】自动识别【个人所得税项目】;填写【金额(含税)】,系统会根据项目自动带出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和【税额】;按需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在页面左下角选择【应税发生地】,需要具体选择到街道乡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5.系统跳转至【提交申请】界面,并提示“若您对计税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请至税务大厅线下代开点现场办理。”。页面左下方显示“应补(退)税费额合计:XXX元”,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6.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界面,并显示需要预缴税款合计金额,点击【去缴款】可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7.预缴开票页面可选择【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等方式进行预缴税款,选择支付方式后,点击【立即缴款】(如需跨境缴税需勾选立即缴款前‘是否跨境缴税’按钮),即完成数电发票代开。8.在发票代开开具成功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后可以查看发票申请详细信息;点击【发票预览】后可以预览发票;点击【继续代开】后可以继续开具新的发票;点击【复制一张】后可以开具和该发票内容一模一样的新发票;点击【评价】后可以跳转至评价界面。(二)存量房发票代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存量房代开发票申请】。(三)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4.新电子税局哪些情形不支持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目前不支持以下情形自然人代开数电票:一、增量房销售、不动产出租业务目前不支持出租方申请代开,仅支持承租方发起代开申请。二、从事烟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涉及公共安全、特种行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的相关业务不得代开。三、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不得代开。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业务不得代开(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收入)。五、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不得代开。5.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河南)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出现弹窗提醒并转人工审核:一、单次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申请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劳务报酬类代开发票份数超过12份或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的。三、代开发票享受减免税额超过50元的。四、代开发票触发了“提交资料后代开”条件的。弹窗提示“提供资料后代开”的,申请人需要上传必报资料流转税务人员审核后,方能开具出发票。(一)代开人上传必报资料,勾选“确认已完全知晓以上提示信息,并继续办理该项业务”,点击【继续办理】后,转税务人员审核。(二)通过审核后代开人继续缴款开票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缴纳税款—开具发票6.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哪些情形会阻断代开?(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局自然人代开数电票,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系统会阻断无法继续线上代开。如需继续代开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人连续12个月累计经营所得类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20万元或发票代开份数超过12份的,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市场主体身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行开具数电发票。申请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提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仍未登记的,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其代开发票业务。7.新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地方补充)您好,电子税务局中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共有3种,分别为3%、1%、免税,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代开数电普票时税率可选择2种,分别为3%、1%。如需代开免税发票,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8.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河南)您好,自然人通过新电子税局申请代开数电票,可能涉及缴纳的相关税(费)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注意相关税(费)种的征收范围及免税政策。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免征。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该项优惠政策不包括城建税。三、非印花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印花税。例如: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四、个人所得税征收区分以下情形:(一)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对于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代开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9.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地方补充)如何代开私房出租的发票?(地方补充)您好,新电子税务局区分渠道代开不同的发票:一、目前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仅支持自然人承租方代开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操作路径如下:(一)承租方申请承租方以【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模块填写应提交。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无授权由承租方提交的申请需要出租方进行授权才可继续办理。(二)出租方授权承租方申请后,出租方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授权查询】界面,查询委托授权的对应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次的“确认授权”,被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代开该业务发票。(三)承租方处理及查询授权通过后承租方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模块继续进行操作,可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操作栏的“提交申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可在首页的【消息提醒】关注审核状态,等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页面缴款并开票。二、办理纸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出租方可携带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发票。所需办理材料如下:1.增值税普通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4)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房屋租赁合同;(3)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10.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冲红?(地方补充)您好,当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等,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销售方发起,无需购买方确认红字发票开具原因选择“开票有误”“服务终止”且对应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状态”为未勾选、“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入账状态”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仅可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税务人员审核。具体流程:(一)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发票代开红冲】功能菜单。(二)进入【红字发票代开业务】界面后,纳税人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按钮。(三)录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蓝字发票点击【选择】按钮,进入红字确认单页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四)点击【提交】按钮,开具红字通知单,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五)进入界面后提示“代开申请信息已提交税务人员审核,您可以通过代开申请记录查看办理进度”。点击【代开申请记录】可以查看当前申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进度。点击【关闭申请】返回首页。点击【继续申请】可以继续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二、销售方发起,需要购买方确认除以上情况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外,还有另一种应由购买方确认后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的情形。注意:(一)购买方在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的72小时内未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仍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二)当蓝字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以及对应蓝字发票增值税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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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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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30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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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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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二、关于资产重组(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30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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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3.0(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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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六、发票开具  七、破产税费政策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或经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存在的未办结事项进行办理(未办结事项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按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即可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接受处罚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纸质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1.开具数电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开具数电发票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七、破产税费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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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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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条件】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领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9.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10.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1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6:56:07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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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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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且不存在动态风控阻断类监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额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调整发票赋额。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要调整发票额度的纳税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六条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且不存在动态风控阻断类监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额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调整发票赋额。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份数材料类型出具单位材料依据备注能证明额度调整申请需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如购销合同(或凭注明信息清晰的订单、发货单、购销确认邮件等材料)、固定资产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六条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4.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查标准办理结果说明申请\\\\\受理即办(当场)窗口业务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审核即办(当场)业务审核岗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办结即办(当场)业务审核岗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办结该事项送达即办(当场)窗口业务受理岗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571-12366网上咨询: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7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0571-12366-4网上投诉: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n.do?sysid=8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次数说明:无附录1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流程图附录2常见问题解答1、问题: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解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2、问题: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解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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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即问即答(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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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发生错误该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页面显示异常、服务器出错、闪退、白屏等系统性问题,在网络环境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清理浏览器缓存,同时检查是否有软件拦截的情况,需要选择始终允许或允许弹出。若您在电子税务局中打不开【开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等,建议更新浏览器版本,您可以根据使用场景不同,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场景如下:一、账户中心(例如添加办税人员,管理办税人员权限等):可使用谷歌浏览器最新版,推荐版本为谷歌84及以上;二、办税申报等电子税务局业务:推荐使用谷歌Chrome84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其他可用浏览器为微软IE11版本及以上、微软Edge84版本及以上、火狐Firefox83版本及以上、苹果Safari14.1版本及以上、360安全浏览器14及以上版本等(不要使用360兼容模式)。三、数电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和开票业务):使用最新版谷歌或火狐浏览器,推荐常见浏览器版本如下:火狐Firefox83版本及以上,谷歌Chrome84版本及以上。若排查以上原因后均无法解决您的问题,建议重新登录或换时间段重试。2.税务数字账户中没有征纳互动的按钮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和其他任意页面右侧均可找到“征纳互动”图标。若点击“征纳互动”没反应,可检查浏览器设置是否有软件拦截,需要选择始终允许或者允许弹出。也可能是由于浏览器兼容问题导致的,建议更新浏览器版本,推荐使用谷歌Chrome84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其他可用浏览器为微软IE11版本及以上、微软Edge84版本及以上、火狐Firefox83版本及以上、苹果Safari14.1版本及以上、360安全浏览器14及以上版本等(不要使用360兼容模式)。3.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地方补充)您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项目信息维护”部分数据无法填入怎么办?(地方补充)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样无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字段,开票时无需填写。当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行为,开具数电票时需要选择建筑服务标签,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特定要素。5.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如何填写?(地方补充)您好,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不能手动填写,其中: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直接带过来的;二、销售方地址可在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中进行选择,注册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带出,“生产经营地址”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三、电话是根据登记信息中的“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自动带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四、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需要先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通过下拉菜单选择已报告的银行账号信息即可。开票时,数电发票票面上的“销售方信息”显示销售方名称和销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显示销售方的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若您需要在票面展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可以在开票界面购买方信息或销售方信息勾选“是否展示”,勾选后上述信息将显示在票面备注栏,您可在发票预览时查看。若您需要在票面展示地址和电话可以将上述信息填写在开票界面备注信息栏,填写完成后您可在发票预览时查看。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批量抵扣勾选发票吗?(地方补充)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通过“全部勾选”和“清单导入勾选”功能进行批量抵扣勾选。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或【热门服务】-【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入功能页面。也可以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进行操作。操作流程如下:方式一:在【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下可以使用“全部勾选”功能,先通过“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等查询条件来选定勾选发票范围,然后点击“全部勾选”按钮,则可以对范围内所有发票进行批量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和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无法使用“全部勾选”按钮)。在页面最下方的页码导航条,可选择每页显示多少条的数据,此处建议使用谷歌和搜狐浏览器,可以支持“10条/页”、“20条/页”、“50条/页”、“100条/页”,不建议使用兼容IE内核的浏览器(IE、360等),仅支持“10条/页”和“20条/页”,则可以对多张发票进行批量抵扣勾选;方式二:在【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清单导入勾选】页面,点击《发票抵扣勾选导入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后上传,则可以实现批量抵扣勾选。“清单导入勾选”功能,通过导入清单文件实现大批量抵扣勾选发票、海关缴款书和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可以目前实时导入上限是3000条,数据过大系统将转入后台处理,后台大批量导入上限是50000条。7.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填写不动产地址无法选择经开区如何处理?(河南)您好,不动产租赁发票的不动产地址按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填写,根据民政部网站查询,目前郑州市区内的行政区划有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中原区、上街区、惠济区。8.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时,租赁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变成了同一天如何处理?(河南)您好,开具不动产租赁数电票时,将租赁有效期起止都填写完再保存即可。9.纳税人需要办理代办退税勾选业务,在税务数字账户里面没有代办退税勾选模块如何处理?(河南)您好,代办退税勾选的前置条件是纳税人属于外贸综合服务型企业。您应首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外贸综合服务型企业标识归类,核心征管系统同步至电票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以办理代办退税勾选业务。10.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地方补充)您好,单位自行完成报验登记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跳转至登录界面,点击【自然人业务】选择登录方式,点击【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功能菜单进入功能。进入功能界面可进行条件查询,点击【查询】。根据纳税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查询到相应数据,点击【报验登记】。跳转到报验登记页面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提示“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已报验成功,点击查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到首页。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务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11.以法定代表人身份通过验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无关联公司信息怎么解决?(河南)您好,法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无关联公司信息,如果输入的是手机号码,尝试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如果输入的已是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看税务登记信息中证件号或者证件类型是否有误。12.电子税务局发送短信验证码提示已经超过次数,需要多久可以重新发送?(河南)您好,目前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连续获取10次验证码后,10分钟后可继续发送短信获取验证码。若登录时连续5次输入验证码错误,账号会被锁定,次日0点自动解锁,或通过数字证书、扫脸等更高级别的认证方式登录,将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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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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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点击查看全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点击查看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点击查看全文)【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2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3《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4.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5.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6.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8.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9.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表单及填写范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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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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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申请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原件1纸质/电子必报2居民身份证原件必报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必报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该资料。4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条件报送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原件查验后退回5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条件报送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原件查验后退回【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9.因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0.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2.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14.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表单及填写范本】《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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