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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条问答 · 搜索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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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适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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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3.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4.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5.为什么说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可以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6.税务部门如何运用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据服务国家经济发展?7.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体现在哪些方面?8.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什么优点?9.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10.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的区别有哪些?12.什么是自动赋码?13.自动赋码规则是什么?1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显示的二维码有什么作用?15.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16.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17.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18.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19.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20.纳税人是否能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2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有关事项?试点开展22.目前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试点范围是什么?23.我是试点地区的存量纳税人,我应该如何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24.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新系统,不会用怎么办?26.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身份管理27.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28.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29.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30.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发票开具3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吗?3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免费的吗?33.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34.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流程是什么?35.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36.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给非试点地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吗?37.我刚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3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39.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4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41.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42.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4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44.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45.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46.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47.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48.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49.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何选择?5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发现当月开具的一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吗?51.我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该怎么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52.试点纳税人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5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54.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纸质发票?55.我是试点纳税人,还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吗?56.我是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57.我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错误且未抵扣勾选,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58.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对自己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59.我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错误且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是否可以发起红冲?60.我是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1.我是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我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62.我是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63.我是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64.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65.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66.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67.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纸质发票。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还是纸质发票?68.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我公司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的票种?69.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7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和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7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前,能否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7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73.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也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74.我公司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75.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76.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77.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78.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79.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呢?80.试点纳税人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吗?81.因订单激增,导致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82.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该怎么办?8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发票使用(税务数字账户)84.什么是税务数字账户?85.税务数字账户的作用有哪些?86.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87.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88.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89.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90.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9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92.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94.试点纳税人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后,如何确认用途?95.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96.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97.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98.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99.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100.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101.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102.我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03.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04.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105.在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106.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107.如果对发票查验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解决?108.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109.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110.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111.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112.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113.在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114.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115.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116.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117.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118.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119.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120.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121.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122.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帐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123.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124.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定义与特征(通用)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电子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纸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1 16:44:35全电发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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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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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有关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下列特定人员(以下称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  (二)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  (七)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65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上述特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由所在村(社区)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参保。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参保。  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承诺;用人单位违反承诺事项或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人员劳动报酬,特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申报。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执行五类行业费率,群众演员执行三类行业费率,其他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五、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和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应缴未缴的除外),不予退费。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册(增减表)的次日起生效,其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工作事故伤害,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和先行支付范围。  六、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特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支付费用或支付差额部分费用。发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已垫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偿付。  七、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特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参保的特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提交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供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平台派单任务的证据(证明)材料。  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特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十、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或特定人员本人要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中特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特定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特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已参保的特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同一特定人员的,各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多重参保的特定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其受伤时正在工作或执行派单任务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受伤时执行多个派单任务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十三、特定人员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在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为特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进一步释放用工风险,为特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十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适用本办法,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定人员范围。除国家、省规定的允许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和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为先行参加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规范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违规派遣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大龄劳动者的,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做好特定人员入职前健康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十六、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十八、本办法试行期间,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单列管理,增设“实习生和大龄人员工伤”“新业态工伤”“其他特定人员工伤”征收子目,专门用于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省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  十九、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人社发〔2018〕85号文件同时废止。除省统一规定的扩大保障范围,各地不得另行出台政策扩大覆盖面,各地应妥善做好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确保试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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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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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3日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深化简政放权,将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法定范围内跨专业承接工程类别相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推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机制。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各地可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重点企业培育持续开展全省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优化落实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在资质审批、审慎监管、创优评杯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支持在鄂央企发挥投融资和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能力,推动企业资本更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各地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标段,用于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共同发展,此类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有效业绩予以认定。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和城镇品质提升项目,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发挥我省古建、钢构、幕墙、窑炉等传统专业优势,培育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品质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领域的专业企业,认定一批建筑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五、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建筑业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帮助建筑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碳减排领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各地将中小建筑企业纳入应急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帮助中小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七、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责任单位:省法院)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对已冻结账户,各地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九、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鼓励市县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积极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对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建筑物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工程业绩,在申报资质和诚信激励时按1.2倍系数予以认定。将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一、推进智能建造发展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推行智能建造基地建设,发挥国家数字建造技术创新中心优势,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协作联盟。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智能建造研发生产用地的,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同一地块项目100%实施装配式建造,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政策;对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评价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按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政策支持或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十二、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推动数字经济与工程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国产BIM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计费标准,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认定。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创杯,每年创建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200个,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十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一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将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和取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支持将数字建造领域关键技术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住建厅)十四、加快建筑人才培育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十五、完善外出服务机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帮助对接外省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搭建平台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创办或承办国内外工程类会议、论坛,宣传推介优秀建筑业企业和标志性工程业绩,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贸促会)十六、支持开拓境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企业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境外工程发生的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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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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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3日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政策连续性精准性,以政策靠前发力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以下接续政策。一、精准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二)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省经济之稳,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创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融入和服务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布局,加快建设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分档奖补,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六)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设立湖北消费贷500亿元,首期安排300亿元,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七)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加大“引客入鄂”文旅宣传促销,举办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支持“钟情湖北游”,鼓励各地根据品牌特色、资源优势开展主题文旅活动,省级财政对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将湖北旅游惠民卡纳入“惠游湖北”支持范围,向市场投放优惠面值旅游惠民卡。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新开国际客运航线,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通的洲际(远程)航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航线补贴,补贴金额由省、武汉市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文旅集团、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对农机购机者给予补贴。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落实采购任务,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全省对个人消费者发放3亿元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我省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拓展增量空间,省级财政按后补助方式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柔性执法,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推行城市路侧闲时停车政策,激发夜间经济活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为商家在商业街区、店门前、早夜市等场地规范外摆外展提供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十一)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十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省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可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快搭建“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十三)加开国际货运航线。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鄂州市人民政府)(十四)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十五)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层面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保证金单证电子化”“智慧核查新模式”“市场准营即入制”等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再优化再精简,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争取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一)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二十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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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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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31日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推动全省经济稳健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1000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群。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设立省级REITs发展专项资金,对成功发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属企业在高速公路、港口物流、城际铁路等领域谋划实施一批REITs项目,对成功发行项目的予以奖励。二、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省级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2023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四、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五、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2023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继续安排1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六、赋能市场主体数字化发展。省财政新增设立5亿元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采取激励性措施,激发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内生动力。从2023年起,省级每年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由工信部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数字龙头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七、保持政府投资强度。对接中央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0亿元以上,新增政府专项债额度1500亿元以上。省级安排1亿元资金,对投资运行和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地方予以奖励。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新入库PPP项目和落地PPP项目,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八、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投资。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出台“留鄂过年”政策,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早开工。九、激活市场消费氛围。满足居民换季换新消费需求,2023年继续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消费券17亿元,推动超市、商场、餐饮消费满减优惠,带动家电和电子产品购置,适时推出“惠游”消费券,加速释放流动性、聚集性、接触性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专项政策,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领域消费,省级安排消费券额度时对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开展“荆楚购·精彩全年”活动,围绕重要节庆时点、重点消费领域,举办“春潮涌动焕新季”“激情仲夏休闲季”“享悦金秋品质季”“暖冬跨年迎新季”等促消费活动,省市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十、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十一、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各地联合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予以适当贴息,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十二、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开展湖北“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引导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组团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和商务洽谈等活动。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研究建立“楚贸贷”新型分险增信机制,探索实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加快海外公共仓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强链补链稳链,增加省级外经贸专项规模,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十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完善“人—房”和“房—地—钱”机制,合理配置金融、土地等要素资源,深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住房需求。鼓励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加快股权融资,切实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推动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坚持“一城一策”,以城市为单元做好供需对接,积极探索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体制机制,加大力度推广老旧小区改造“当阳经验”。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专项债券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奖补资金,支持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十四、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十五、支持旅游业“引客入鄂”。鼓励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采取包租客机、客运列车等多种方式组织外省游客入鄂游,推广小团游、跟团游新模式。省级建立综合评估机制,根据接待外省团队游客人次、游玩时长等因素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分档奖励。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相关措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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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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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行动计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互为支撑、相互促进。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一年强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大提升”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流通渠道,培优做强电商平台企业,全面优化快递物流配送服务能力,有效发挥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协同效应,更好服务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发展目标——一年强基础。到2023年底,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快递实现市域城市“半日达”、县域城市“次日达”;网上零售额力争突破1000亿元;快递业务量突破9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省级冷链物流仓储基地达到8个;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达到10个;乡村e镇达到100个;跨境零售进口额达到2亿元以上。——两年上台阶。到2024年底,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深度融合,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更加畅通。网上零售额年增长率达到15%;快递业务量突破11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达到113亿元以上;省级冷链物流仓储基地达到12个;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达到20个;跨境零售进口额达到3亿元以上。——三年大提升。到2025年底,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有效贯通,建立起普惠城乡、通达国际、产业协同、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网上零售额年增长率达到20%;快递业务量突破12亿件;快递业务收入达到128亿元以上;省级冷链物流仓储基地达到20个;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达到30个;跨境零售进口额达到4亿元以上。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工程1.完善快递物流枢纽网络。统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快递物流枢纽布局,制定全省快递物流枢纽网络布局的配套政策,重点支持临空经济区、高铁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建设省级快递物流园区,打造以太原为省级主中心,大同、临汾、长治为区域中心,其他市、县为节点的快递物流枢纽网络,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快递物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园区提档升级。支持乡村e镇、专业镇与电商园区协同发展,为快递入驻提供便利和优惠政策,对入驻园区企业执行三年免租金、后期租金不高于市场价政策,推动电商、仓储、快递、信息服务一体化发展。力争2025年底全省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达到30个以上。(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快递物流项目予以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进快递末端服务网络建设。制定《山西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末端网点建设方案》,鼓励快递末端服务推广“前店后仓”新模式,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畅通工程5.大力培育乡村e镇。加大乡村e镇政策支持和培育力度,对53个已享受电商进农村中央补助的乡村e镇,按每个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补助;对47个未开展电商进农村的乡村e镇,按每个不超过2000万元予以补助。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为乡村e镇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支撑。力争到2023年底,培育100个电商基础设施完善、主导产业鲜明、市场主体聚集、电商服务体系健全、示范作用明显的乡村e镇,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创新专业镇电商+快递发展模式。深化“专业镇市场拓展行动”,鼓励专业镇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杏花村汾酒、平遥牛肉、清徐老陈醋、代州黄酒等专业镇,优先发展“电子商务+产地仓+快递物流”模式,线上线下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要促进乡村e镇和专业镇协同发展,以乡村e镇建设促进专业镇发展,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以专业镇建设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关部门要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积极打造冷链物流仓储基地。围绕“南果中粮北肉东药材西干果”等特优农产品产地,加快构建以晋中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为核心、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和两端冷链物流设施为支撑的三级冷链物流网络。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10个果蔬生产大县(运城临猗、太原清徐等)每县建设1个产地集配中心。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建设1500个以上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增冷藏保鲜能力50万吨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8.完善农产品进城运营服务体系。研究完善农产品进城的支持政策,制定《山西省农村寄递物流上行快件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对农产品上行快件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积极向产、贮、运、销一体化发展。加强杏花村汾酒、平遥牛肉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先纳入“有机旱作·晋品”省域农业品牌品系。组织开展“五进九销”消费帮扶活动,乡村e镇和专业镇企业建设运营的脱贫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年网上销售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择优奖励。乡村e镇和专业镇的电商与快递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在重大促消费节点,举办全省性大型直播带货等市场化网络促消费活动,按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流程,根据活动实际投入、单场活动销售额、参与企业数、活动影响力等指标,对活动承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全省每年支持活动不超过4场。(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9.积极推动工业品下乡。制定实施山西省工业品下乡的配套政策,2023年全省农村寄递物流服务全覆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不退坡,单件补助平均不高于0.5元,2024年、2025年单件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形成县有集采集配中心、镇有综合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的商贸流通体系。推动电商、快递、邮政、银行、农资等建立工业品下乡联盟,依托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代收代缴、代买代卖、便民服务等功能,提升服务站盈利能力,促进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与农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有机融合,实现服装、食品、日化、家电、农资等商品线上线下购买便利化。(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10.支持工业品企业下沉供应链。支持农资、农机、五金、陶瓷、玻璃、建材等“三同”(同线同标同质)工业品的生产企业,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强与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发挥经营服务网点作用,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降低消费成本,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加强品牌宣传,讲好品牌故事,扩大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培育全产业链,构建线上线下立体销售网络。(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市场主体协同倍增工程11.开展市场主体倍增行动。制定跨境电商企业报关纳统奖励、物流、办公、软件开发费用补助等扶持政策,引导“两头在外”的跨境电商企业及从业人员回流创业。继续利用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电商平台创新发展、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等电商项目。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政策,对山西省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2.支持企业区域总部落户。推动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在我省落户和布局头部企业区域总部,引导全国头部企业在我省设立数据中心、研发中心和培训中心等。利用重点企业落户奖补资金对来我省落户经营企业根据贡献度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有条件的市规划建设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或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直播电商基地,给予建设投资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产业的集聚性和综合服务能力。(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3.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健全电商、快递等企业的平台服务协议、数据共享、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电商平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推行极简审批,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零见面”全程网上办理,鼓励运用“智慧网监”App,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4.加快产教融合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数字经济、大数据、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专业,推进山西省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与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现代物流、在线新经济、跨境电商等领域人才,带动“电商+快递+产业”融合模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5.加强行业技能培训。开展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现代物流等培训,建立电商和快递物流人才培训体系。发挥省级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示范培训基地优势,培训任务安排向乡村e镇和专业镇重点倾斜,优先培训电商致富带头人。扩大“灯塔计划”、“数商青年”等专业化电商培训规模,实施互联网营销师、全媒体运营师、物流服务师、国际邮件分拣员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与鉴定。(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教育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跨境电商与快递物流提质工程16.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引进国内一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省属企业整合跨境电商运营主体,设置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包括供应链渠道整合、产品销售、国际物流、通关代理等外贸服务,打造跨境电商与快递物流融合发展生态。(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7.加快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打造太原跨境电商发展高地。推动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完成网购保税业务场所建设,着力引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龙头企业,力争2025年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达到5亿元。推动太原跨境电商直邮出口企业集聚发展,谋划建设跨境电商直邮出口示范园区,引进国际物流、商标注册、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支付等服务企业,力争2025年太原跨境电商直邮出口企业达到1000家,出口额超过10亿元。支持太原市万柏林区云上跨境生态园项目加速落地,力争新增跨境电商进出口50亿元;推动大同跨境电商综试区快速发展。支持大同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引进知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力争2025年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达到5亿元。推动京东大同跨境电商产业服务中心尽快落地,力争年新增跨境电商出口5亿元;推动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平稳起步。指导运城市编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启动运城保税物流中心建设,谋划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初步搭建运城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框架体系。实施千企数字化营销转型行动。出台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营销政策,力争到2025年推动1000家以上传统外贸企业利用知名跨境B2B平台开展营销,实现跨境B2B出口100亿元以上。2025年,全省跨境电商进出口实绩企业达到1500家,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200亿元。(省商务厅、太原海关,太原、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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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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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称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也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成为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二、完善功能布局  (一)稳步有序研究推动新设和扩区调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稳步有序研究推动有关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新设工作。研究在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单独排序,支持发展态势较好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按规定程序扩区扩容建设、调整区位,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加强与口岸及相关开放平台的联动。加强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建设综合保税区的工作指导,支持有序建设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指导相关区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口岸申请设立中药材等指定进口口岸。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边境口岸、内陆主要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的系统对接,建设货物换装作业、报关、检查、查验等综合配套服务平台和设施,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等,增强对边境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和企业跨国经营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拓展国际合作  (三)畅通跨境物流和资金流。加快通往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跨境铁路、高速和高等级公路规划建设,推动相关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商签进程,通过援外资金等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毗邻的外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防疫能力及园区建设。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口岸实际情况,优化口岸货运装卸作业模式,保障边境供应链稳定畅通。有序推动将更多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支持范围,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与有关邻国开展双方货币跨境结算、现钞跨境调运、金融政策协调等领域磋商与合作。  (四)高质量实施RCEP。指导支持有关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省区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规则体系,进一步扩大RCEP实务培训,深化与RCEP成员国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地方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在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各项措施前提下,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政府承办多双边经贸机制会议及财税金融政策沟通、产业对接、人文交流、旅游合作等领域论坛活动。支持有关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政府与毗邻国家合作建设商品物码溯源体系,优化对零售商品供应渠道的管理服务。  四、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六)做强做优边境贸易。鼓励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支持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业态发展和相关园区建设,鼓励地方给予加工企业融资、土地等特殊支持政策。  (七)延伸完善沿边特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立足当地实际,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发展特色产品精深加工、外贸综合服务、农产品冷链、文化旅游等业态,培育特色商品商贸中心,推动形成要素汇聚、辐射周边的区域性生产基地和商品集散中心。  (八)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区按规定申报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国家级经开区、毗邻国家边境园区开展多主体、多维度合作,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前瞻布局中高端产业和新兴业态。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因地制宜有序发展新能源、有机食品加工、民俗旅游、生态康养等产业。支持有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面向毗邻国家市场的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等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装备制造、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提升产业集群化、信息化发展水平。支持具备区位优势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临港经济,培育运输组织、仓储中转、加工配送等功能。鼓励地方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双创”平台建设和适用技术研发转化工作给予特殊支持政策。  五、优化要素供给  (十)统筹各类财政资源支持。用好边界管理经费,优化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涉边界项目设计。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和投资渠道,引导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沿边省区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项目需求纳入商务部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需求清单及相关跨境交易线上撮合平台、大数据等贸易融资体系,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合作模式,创新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系统化金融解决方案,按规定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支持,合理确定利率和费率水平。  (十二)优化用地和用能管理。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方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及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提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支持有关市县编制实施“小组团”滚动开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建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有序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资源分布情况,有序推进已有风电基地建设。优化完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风电上网、进口国外电力相关管理政策,降低用能成本。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开展合作,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地。增加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支持,“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支持高端人才、技能人才灵活就业,强化服务保障,推动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纳入南南合作项目下技能开发网络等合作机制框架,享受政策咨询、实习培训等政策支持。  六、完善体制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好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鼓励建立省区政府层面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外事、财政、自然资源、海关、移民等部门及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方政府组成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促进解决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十五)优化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体制。支持地方明确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主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鼓励地方优先配齐配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人才队伍和教育、卫生、农牧科技、工程技术等公共服务人员力量,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赋予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支持地方向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赋予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持续加大行政许可权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创新园区开发建设和监管服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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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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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57:05入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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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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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持续减轻税费负担。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降低运营成本。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三)强化用地供给。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强化用能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五)降低运营风险。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六)提高融资质效。建立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至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开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推动“链主”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在线确权,帮助链上中小企业实现动产质押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七)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快组建自治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超过50%的原担保机构可适当返还再担保费。(自治区财政厅)(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实施企业上市天骏服务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鼓励自治区企业上市,2025年12月31日前,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符合国家相关上市要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九)着力纾解流动性困境。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企业,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和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三、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十)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推动社会资本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交通物流、公共服务、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运营。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产生新增投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能源局)(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以及奶业、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现代煤化工、有色金属、新能源汽车、风电装备、光伏装备、生物制药、稀土等首批12条重点产业链,编制产业链全景图和重点项目清单,绘制招商地图,加快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一体化推进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节能技术改造、能源低碳化、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碳等方式,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开发区功能作用,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协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用能、技术、设备、资金、原辅料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对民营企业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服务,提升重点产业链质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十二)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鼓励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按照1%给予资金奖补,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增幅按照不高于10%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批准建设后,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费开放,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继续对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保险补偿。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结合经营实际,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完善资产评估、股权分配、权益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明确混改各方权利义务。健全混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十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盟市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实行公务员诚信记录,全面记录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信息,并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确保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分类推进有分歧账款化解。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作出社会贡献、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条件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或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从简、从速办理涉企案件,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处于社区矫正期或取保候审的企业人员,需要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立“96888”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党委政法委、司法厅、公安厅、纪委监委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十五)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市场运行维护机制,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提升监管综合效能。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制定市场主体商誉保护认定监管处罚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十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二期工程,除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升级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打破各部门各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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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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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原则,把握国家宏观政策靠前发力窗口期,抓紧谋划、审批、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为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重点工作聚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五大领域,重点围绕交通物流、水利、流域综合治理、数字经济、城市基础设施、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公共卫生、能源等8个方面,明确发展思路、建设目标、重点项目及责任部门,清单化推进落实,发挥关键性、节点性重大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整体提升。三、政策举措(一)加强前期工作激励。年中、年底对各市州投资及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评估,省政府安排1亿元财政性资金,对新开工项目推进实、省重点项目进度快、投资运行好的市州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随到随评,限时办结,不作为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前置要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扩大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租赁住房等投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可合理容缺办理前期手续,放宽发行条件。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加大投资项目融资支持。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增加省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功能,对省重大项目明确牵头银行,做好融资服务。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资金。深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完善项目手续、办理产权证书、推进国有资产转让,对成功发行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金融机构,每季度通报表扬并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探索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收益高低搭配、以丰补欠方式进行投资人招标。(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统筹“三区三线”划定,已经明确选址的省级“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统筹调整红线范围。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保障用地、用林指标。省重点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地方难以保障的由省级统筹,所需经费可纳入项目造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六)优化投资项目用能服务。创新发展新能源直供电、隔墙售电等模式,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对新建项目用能探索开展新能源就近直接交易,由符合条件的电源点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或用户侧专变。对新建抽水蓄能项目加大新能源指标匹配奖励力度,支持项目业主建设风光荷储一体化基地。积极组织绿电交易,满足新建项目绿色电力需求。新建项目能效达到国家标杆水平或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用能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七)加快推动节能降碳。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我省扩面增量。对整体能效提高的企业,所降低能耗优先支持该企业技改项目。金融机构将项目碳减排量和贷款利率挂钩,重点支持大型风电和光伏、抽水蓄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创新开展森林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林贷”、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新能源汽车积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免予环评管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管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环评文件一并论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审批。对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根据规定分别采取降低评价级别、精简评价内容、免予环评等简化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各市州统筹制定辖区内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省重点项目建设所需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将技改项目土建投资、创新平台和揭榜挂帅项目科研投入等纳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范围。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经省财政评定后对使用方按设备购置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研制方给予保险费用补助。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内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省财政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提供金融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执行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完善全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省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进度台账,按月通报进展情况。(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投资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增强投资信心,营造抓项目、促基建、扩投资的浓厚氛围。(三)严格考核奖惩。将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对项目推进好的,给予奖励;对项目推进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附件:全省加强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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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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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团委、残联,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稳定市场主体就业岗位(一)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条件及标准按《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已享受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减免税费。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上部分由政府贴息。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五)强化企业用工保障。持续做好智能终端产业企业招工工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完善企业用工监测机制,将经济信息部门确定的白名单企业、商务部门确定的重点外贸企业、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领域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名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畅通招聘对接渠道,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企业用工需求。二、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六)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力争创造就业岗位65万个左右。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项目等公共部门岗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岗位、科研助理、升学入伍等就业去向渠道,各类政策性岗位资源达到34.1万个。开发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和基层服务等岗位资源,保障贫困高校毕业生等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就业尽就业。(七)保持农民工就业稳定。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做好与输出地用工单位劳务对接工作,做好维权服务,促进稳定就业。建立返乡农民工数据监测和就业创业帮扶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及分析,动态更新实名制台账,掌握返乡农民工返乡人数、就业意愿、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及时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加大以工代赈推进力度,推出一批农田改造、小水利建设,乡村道路维护等劳动密集的项目,挖掘就业岗位,促进就近就地就业。每年择优认定一批市级特色劳务品牌并给予奖补。(八)强化脱贫人口就业帮扶。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等政策,通过加强劳务协作输出一批、升级帮扶车间吸纳一批、发展工程项目组织一批、扶持返乡创业带动一批、统筹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一批,持续提供就业机会。对失业的脱贫人口开展重点帮扶,筛选并推荐3个合适的就业岗位,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均能实现就业。(九)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延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到临时救助、低保等兜底的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均等化的就业服务,为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十)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建立重点群体动态监测机制,按月扫描、动态掌握退役军人、残疾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退捕渔民、失业青年、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技术技能水平、培训服务需求等情况,按需匹配职业指导、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十一)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业培训资源,落实创业培训政策,鼓励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项目。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等政策,1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可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实施留学生创新创业支持计划,健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制度,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科研人员积极创业创新。(十二)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推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返乡创业园区等载体提档升级,提供低成本创业场地和孵化服务。统筹全市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开发10000个创业工位,免费向青年创业者提供。加快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大创谷建设,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创新创业成果转移转化。举办创业创新大赛,遴选优质创业项目,纳入“渝创渝新”创业启航计划、加速计划和“优创优帮”创业扶持计划,提供资助和跟踪扶持。(十三)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引导零工市场规范运营、优化功能、拓展服务,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障,2022年发展零工市场20家以上。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等重点群体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实缴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的2/3给予社保补贴。四、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围绕我市8大支柱产业、33条产业链和地方特色产业,以及重点群体培训需求,全年培训25万人次。继续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条件及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推进“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智能+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孵化空间、“巴渝工匠”乡村驿站、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人才培训平台,按规定给予5-500万元建设补助。(十五)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调动经营性机构积极性,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服务,定期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活动,强化就业信息归集发布,及时精准推送。培育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基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将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倾斜。(十六)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建设“一库四联盟”,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数据库,动态更新求职需求信息和岗位供给信息,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分析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精准匹配岗位、培训、见习等就业创业服务资源,及时推送相关信息,提高服务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市场化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成功介绍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五、兜牢规模性失业风险底线(十七)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持续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各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将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持续抓好根治欠薪,依托“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在线调解等方式,推动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依规快办,保障好包括超龄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就业权益。(十八)健全就业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密切跟踪就业形势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介入,快处置,指导企业依法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转岗就业。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加强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加快推进“政策找人”和“服务找人”,逐步实现政策和服务“免申即享,应享尽享”,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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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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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西江经济带连接广东广西,是面向粤港澳和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地带,是粤港澳大湾区转型发展的战略腹地。为推动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实施工业强桂战略,做大新兴产业,做优传统产业,做强特色产业,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发展,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二、发展目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不断壮大,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产业进一步壮大,产业链向中高端迈进,力争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传统产业。到2024年,传统产业发展提质升级,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双控”要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显著降低,智能制造水平明显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生态化改造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显著增强,机械、汽车、冶金、建材、轻工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快。——特色产业。到2024年,特色产业规模效应、辐射效应大幅增强,消费品制造业不断壮大,糖业、优质水果、绿色蔬菜、茶叶、茧丝绸、特色食品加工、木竹材加工等加快升级,附加值不断提升,特色优势品牌不断壮大。——服务业。到2024年,服务业集聚区再上新台阶,产业模式不断优化,现代物流业、会展服务业、金融业、电子商务、旅游业等发展壮大,一批产业集聚力强、规模化、连锁化的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三、重点任务(一)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新型智能终端、高清视频显示、人机交互智能设备、人工智能、声学光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产业,以南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和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园区,打造南宁、桂林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推进南宁瑞声科技、中国—东盟数字经济产业园、柳州大数据产业园、桂林华为信息生态产业合作区、桂林花江智慧谷电子信息创业产业园、京东(梧州)数字经济产业园、来宾中沛电子信息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打造一批国家级5G产业应用集聚区和融合应用示范区。培育壮大南宁桂芯、桂林深科技、桂林光隆、天微电子、来宾中沛等龙头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来宾、贺州等市人民政府)2.新能源及智能汽车产业。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链,支持上汽通用五菱、东风柳汽、广西汽车集团等传统车企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向新能源汽车转型发展。加强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柳州、南宁、贵港等地建立新能源乘用车和商用车研发基地。积极引入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加快推进锂电池、氢燃料电池、电机、电控、车载芯片等核心零部件本地化制造。建设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柳州国轩电池有限公司5GWh电池、博泰柳州智能网联产业智造基地智造工厂等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柳州、贵港、桂林等市人民政府)3.生物医药产业。依托肉桂、罗汉果等“桂十味”道地药材,以及穿心莲、青蒿31味区域特色药材,重点发展中医药壮瑶药、生物技术药、健康食品等,建设桂林、南宁、柳州、梧州、玉林、贺州、来宾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支持医药企业开展新药、医疗器械新产品研究,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备案和调剂使用。推动广西(国家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梧州基地、贵港平南县医药研发产业城、柳州市鱼峰区大健康和生物制药产业园、大参林梧州大健康养生基地、来宾市三江口新区医药化工产业园、金秀国际瑶医医院等发展,打造以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为重点协同发展、链条完整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中医药局、农业农村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贺州、贵港、来宾等市人民政府)4.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高端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高端陶瓷材料、稀土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石墨烯材料等新材料。推动梧州、贵港稀土新材料应用,打造百色生态型铝产业基地、南宁高端铝产业基地和桂中(柳州、来宾)铝新材料产业基地,崇左铜锰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桂东(玉林、梧州、贺州)铜、再生金属、再生塑料、可降解新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基地,河池生态环保型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加快玉林市70万吨锂电新能源一体化产业基地(一期)、鹿寨县石墨烯新材料产业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南宁、柳州、百色、贵港、玉林、梧州、河池、来宾、贺州、崇左等市人民政府)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康养机器人、无人机、文旅装备制造。高端装备产业重点发展南宁高端装备制造城等项目建设。康养机器人产业重点发展穿戴式外骨骼机器人、家政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康复机器人,加快柳州康养机器人产业园建设。无人机产业重点发展航测、植保、应急救援等多领域无人机,打造贺州全国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试验区。文旅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游乐设施装备、户外运动装备、旅游交通装备,重点打造中国—东盟(柳州)大健康和旅游装备制造基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南宁、柳州、贺州等市人民政府)6.循环经济产业。推进农林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展废旧农膜、灌溉器材、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发展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锌、再生铅、再生塑料等产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柳州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平果铝循环经济特色产业园、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玉林龙潭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园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来宾象州县飞南铜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来宾迁江华侨工业园再生铝产业园等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支持柳州申报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强化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建立废铜、废铝以及废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重点推动铝、铜、稀有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教育厅,南宁、柳州、梧州、玉林、百色、贺州、来宾等市人民政府)7.节能环保产业。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发展方向,重点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装备、节能环保服务产业链及风电、光伏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强环保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快推进柳州、贵港、梧州、百色、玉林市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建设广西藤县陆贝150MW风电场、桂林殿堂二期风电场等一批新能源项目,推广环保工程先进模式,推广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排污指标与园区绩效挂钩模式、博世科模式和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模式,建立环保产业联盟。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对重点领域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柳州、贵港、梧州、百色、来宾、玉林等市人民政府)(二)做优经济带传统产业1.机械工业。重点发展工程机械、现代农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建筑机械、内燃机、仪器仪表、智能电网装备等。推进柳工集团、玉柴集团和高端装备制造城(南宁)、智能制造城(柳州)、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两企三城”建设,支持桂林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建设柳工智能国际工业园、新能源工程机械应用示范区。支持柳工建设创新创业生态培育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等市人民政府)2.汽车产业。重点推动现有汽车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利用闲置整车产能,提高全区汽车产能利用率和车企竞争力。建设面向东盟和欧洲的南方汽车出口制造基地。完善上汽通用五菱为核心的乘用车产业链,培育新宝骏、风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推动东风柳汽为核心的商用车产业链补链强链,加快汽车产业向电动化、轻量化、高端化、智能网联方向发展。加快发展增压发动机、自动变速器、制动防抱死系统、铸件、电子控制系统、车规级芯片等关键零部件产业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南宁、柳州、贵港、桂林等市人民政府)3.冶金工业。持续调整产品结构,逐步提升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对接汽车、家电、海工船舶、能源化工、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用钢需求,深入推动棒材规模化、线材多样化、热轧精品化、中板专业化、冷轧高端化。重点打造柳州精品钢基地、桂东(梧州、贺州、玉林)不锈钢基地。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加快高强耐磨新材料项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板项目、预应力钢绞线项目、船板深加工项目等一批重点补链延链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柳州、梧州、玉林、贺州等市人民政府)4.建材产业。严格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实施低能耗低排放改造,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推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重点发展新型装配式建筑新材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发展内外墙、楼梯板、楼板等预制构件及新型节能门窗、厨卫一体化等产品。依托现有建材龙头企业,探索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及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5.轻工产业。重点发展智能、节能、环保中高端电器产品,加快发展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大家电,积极发展厨房和家居用小家电,建设全产业链智能家电制造基地,加快建设柳州市新兴工业园四方片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山工业园、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中泰(崇左)产业园、玉林陆川小家电产业园、广西(北流)轻工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加快推进中国·柳州智能家电产业集聚区、南宁高端运动装备制造项目建设。积极培育高品质、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终端产品,全力打造千亿级现代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推进广西柳州现代服装产业园、中国(贵港)纺织服装时尚新区、纺织特色小镇联盟产业园、玉林(福绵)生态纺织服装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现代造纸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理文崇左年产110万吨浆纸及纸品后加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南宁、柳州、桂林、贵港、玉林、崇左等市人民政府)(三)做强经济带特色产业1.糖业。强化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深入开展甘蔗育种联合攻关,培育一批高产高糖优良新品种。做精做强蔗糖深加工,引导企业生产精制糖、液体糖、甘蔗植物水、特色红糖、冰糖、糖果、药用糖、低聚果糖等高附加值产品。深化制糖副产品和蔗叶综合利用,积极发展酵母及其提取物、调味品、环保餐具、饲料等,提升循环经济水平。推进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提升崇左、来宾、贵港、南宁、柳州等蔗糖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推动广西·中国糖业产业园、柳城县甘蔗现代化种业提升工程及蔗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来宾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来宾市糖业全产业链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柳州、来宾、贵港、崇左等市人民政府)2.优质水果。重点发展柑橘、脐橙、香蕉、芒果、火龙果、百香果、柿子、荔枝、沙田柚、金桔、龙眼等鲜果和加工制品产业。围绕做精柑橘,做强脐橙,做稳香蕉,调优芒果,做大火龙果,做深柿子,保持优势产业在全国领先地位。大力发展智慧果业,推广智能化机械化轻简化操作,加快提升产业科技水平。通过整合推介,打造一批“桂”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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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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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21年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第三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截至目前,各试点单位已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试点工作中形成了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现将通过验收的518家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示范效应,带动本地区、本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验收通过名单  (共425家)    北京市(共13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音乐学院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拓普丰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屏芯科技有限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共15家)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天津联信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深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域香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共11家)河北中医学院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科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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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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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快恢复发展,制定本措施。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1.第六期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对泉州企业放开申请补助范畴,泉州市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在享受过前五期纾困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次申请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2.积极支持泉州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预算内投资倾斜支持泉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对泉州市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3.支持泉州市涉疫医疗废物和垃圾处理,省级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解决。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加大其申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的支持指导力度,优先推荐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4.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出台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难关的举措,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尽职免责,按规定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5.在宏观审慎评估方面给予泉州市地方法人银行更大支持,引导泉州市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6.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公司予以免收再担保费。(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7.支持泉州市创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福建银保监局)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8.对已与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工信厅)9.对泉州市因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用电企业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积极协调争取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福建分公司尽可能提供优质优价气源供应泉州,保障泉州天然气供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10.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房屋业主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租金减免。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11.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泉州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三、帮助困难行业恢复发展12.支持泉州建筑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挥泉州装饰装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装配式装修,对采用装配式装修工程,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单独发包。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与央企组成联合体积极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泉州市开展建筑业招商,吸引优势企业落户,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住建厅)13.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对注册在泉州市的水路运输企业给予融资支持,按照在航船舶或新增船舶评估价的50%—60%给予贷款,以盘活船舶资产,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推动企业存续发展。(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14.加大泉州市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经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福建省乡村振兴贷”支持力度(最高1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助力受疫情影响的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15.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省级财政测算分配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时,向泉州市适当倾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确保“菜篮子”农产品稳产保供。对泉州市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储备项目资金需求,在安排2022年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16.支持涉海涉渔企业纾困。重点支持泉州市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和“预制菜”加工生产线、购置先进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开展精深加工技术研发、新建水产品冷库或升级改造水产品冷库制冷设施装备,支持泉州市发展水产品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支持开展“福渔”系列品牌创建。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泉州市水产品加工企业投产的新增自动化水产品加工生产线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17.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金石能源高效太阳电池装备与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快建设。支持泉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创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四、加强外贸企业帮扶18.支持泉州外贸企业加快恢复发展。减免泉州外贸企业在厦门港集装箱库场使用费,即日起至4月30日,目的地在疫情封控区范围内的进口普通重箱,在港堆存第10天起库场使用费全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19.协调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依托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积极帮助泉州市外资企业和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在外籍高管出入境、货物通关、信贷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困难。推动省级签约项目等加快落地,提高项目转段率、开工率,尽快形成有效投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0.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推动实物商品和农产品开展网络销售。支持泉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发展,鼓励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1.加快建设数字经济重点平台。支持泉州市石狮青创城国际网批中心平台、福建省快递跨境电商结算平台、天地汇网络货运总部平台等重点平台建设,持续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五、支持民生补短板22.支持泉州市加强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对拟建的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项目,在今年度增补省重点项目时支持优先列入。加快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现代化、县级医院提标扩能等项目建设,支持上海六院福建医院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第二批试点)、安溪县医院传染疾病大楼、德化县中医院综合楼等公共卫生项目申报争取2022年中央预算内资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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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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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4日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2022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强化财政税费政策支持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3.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4.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5.2022年至2024年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6.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7.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8.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0.加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奖补,围绕省级技术改造、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11.落实好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等优惠政策。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2.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落实好制造业、电力燃气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全面落实金融信贷政策13.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持续推进LPR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14.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银担合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体化运营。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5.推动银行机构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引导大型银行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工信厅)16.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17.提升续贷转贷比重,提高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18.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19.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积极争取国家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适时开展银企融资需求对接会。(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2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21.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22.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水、电、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归集形成大数据,支持银行对企业精准“画像”和信用贷款发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将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推进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三、推进工业产品保供稳价23.坚持绿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企业范围,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24.加快编制山西省煤炭高质量发展规划,立足全国能源需求,合理控制总量,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为重点,在确保煤炭供应安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快生产煤矿产能核增手续办理,积极布局先进产能接续项目。建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25.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煤电企业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6.密切监测煤炭、铁矿石、钢铁、化肥等大宗原材料市场态势和价格走势,深入研判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的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27.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8.加大对主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力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铝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依法履行核准程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29.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方案。组织申报国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推进钢铁企业废钢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四、充分挖掘投资与消费潜力3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要求,实施好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项目。筹建山西风电装备产业技术联盟,发挥现有省光伏产业联盟作用,推动一批风电装备、光伏产业链项目落地。支持省内重点风电装备、光伏制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31.全面梳理省内煤电机组能耗,印发《煤电机组节能减碳改造技术路线指南》《“十四五”煤电机组“三改联动”实施方案》,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有序开展超超临界改造。积极布局高参数、大容量先进煤电机组。(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32.加快推动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前期各项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同—怀来交流、陇东—山东直流、蒙西—京津冀直流、陕西—河南直流、陕北—安徽直流“一交四直”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33.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印发山西省重点领域企业节能改造提升2022年行动方案,聚焦国家节能降碳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34.抓紧编制《山西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对照国家层面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3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双百”攻坚行动,推动太钢中厚板生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华翔精加工智能化扩产升级项目等100个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信厅)36.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安排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15%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37.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持续完善梯次培育体系,2022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户。(责任单位:省小企业局)38.持续深化“三化三制”改革,大力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优先服务保障开发区建设提质升级。每季度举办一次“三个一批”活动,及时跟踪调度重点项目,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工程尽快投产达效。强化经济产出,层层分解压实任务,努力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比重,确保2022年规上工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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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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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落实“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1.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银保监局)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6.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7.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11.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1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3.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4.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5.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6.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8.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20.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1.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2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融资担保集团)24.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25.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6.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7.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8.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9.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0.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1.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2.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34.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35.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36.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37.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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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临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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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关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全力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保“十四五”全省市场主体数量实现倍增,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实体支撑,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幅放宽市场准入1.坚持“法无禁止即可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彻底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投诉机制,以信息公开和有效监督保证“非禁即入”。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构建市场主导的高速公路融资建设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已建成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允许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单独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市公共区域户外广告.开放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经营权,支持依托高铁、地铁打造站点商圈。3.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兴办医疗机构、普惠性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机构、文化体育运营机构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邮政快递、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等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市政企业混改.放开水电暖报装设计、施工市场。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林达到标准的,可依法依规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5.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国有控股企业让渡控股权。开展非主业、非优势国有企业运营评估,实行清单管理,一企一策限时剥离。深化国企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凡民营企业有能力提供的后勤服务,原则上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国有楼宇物业服务外包,培育壮大省内市场化物业服务品牌。6.消除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抽查力度,禁止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资质门槛。支持企业采用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7.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制定公布我省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支持各市创新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准入退出标准及程序,提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建立市政设施运营价格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保障特许经营微利企业合理利润。构建文旅资源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机制,充分盘活旅游资源。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推进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试点。开展重点项目、产品、技术常态化发布推介。二、促进市场主体开办经营便利化8.推行企业开办注销极简审批。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一网通、一窗办、半日结、零成本”,新设立市场主体首次刻制公章、申领税务UKey免费。全面推行“十一税合一”申报,企业个人办税缴费“一网通办”,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鼓励省外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办经营实体.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9.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照多址”经营.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可直接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深化集群注册改革,允许托管公司以自己的住所地址,为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创业者和新业态市场主体办理集群登记,并持续优化托管服务.10.推行涉企经营许可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并持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11.提升涉企经营审批效能。全面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推动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共用.加快建设全省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系统,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一体化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改进税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共享方式,实现社保数据“领跑”、缴费人“零跑”.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小型市政设施接入实行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三、搭建市场主体集聚发展平台载体12.提升开发区承载力.深入推进“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严禁体外循环、线下审批、隐性审批.1万平方米以下企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24个工作日办结.在全省开发区再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允许人口净流入城市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最高15%,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办公用房.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配套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以亩均吸纳企业数量为导向降低企业入园门槛,提供检测检验、融资财税等公共服务.13.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快推进15个智创城建设,推动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山西分中心,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设立异地孵化中心,利用“科创飞地”模式加快引入创新资源.推动省级及以上双创平台专业化、精细化、差异化、品牌化,支持与专业化园区结对发展,“双创”成效不明显的要“摘帽”淘汰,取消相关政策享受资格.14.打造一批“链主”企业。在制造业、文旅、商贸物流、农业等领域推行“链长制”,每个产业链明确一名链长,建立一个工作专班,组建一个专家团队,制定一个培育方案,绘制一幅产业链全景图.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鼓励“链主”企业以商招商,对各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5.打造一批活力载体。依托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100个乡村e镇,促进电商、金融、物流、创新等要素聚集.依托龙头景区、“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布局建设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集聚一批星级饭店、精品民宿、餐饮、文创、康养等方面市场主体,通过省财政资金补助、重大文旅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16.打造一批网络流量平台。支持山西流量生态园建设,引导入驻企业实账交易结算,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建设,推动网络货运健康发展.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全面推进5G网络深度覆盖,支持5G应用项目申报省级研发计划项目.17.打造高质量楼宇经济。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以集体合资形式组成联合投资体建设经营民营经济大厦,给予相应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消费体验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等,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18.打造城市“烟火气”集聚区。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区、步行街、商品集散地等,引领城市打造“烟火气”集聚区.积极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发布«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并将其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居住地块的规划审批环节,确保居住社区配套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商业设施,为各类小微生活服务类经营主体提供发展空间载体,打造“10-15分钟便捷生活圈”,提升城市居住社区“烟火气”.支持县区统筹规划设置一批便民经营点,引导游商集中定时定点经营.培育夜间经济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地标性夜经济生活集聚区.支持创建国家及省级示范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四、培育壮大产业主体19.实施新型农业培育行动.省市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固投补助、贷款贴息、涉农人才补助、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新注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享受设备购置补助等政策.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一二三产融合产业园、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乡村振兴示范区示范村,支持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支持涉农不动产、动产、权利等灵活抵质押贷款。20.实施制造业扩规行动。鼓励外省制造业企业落户,对符合条件的链主型制造业企业根据其贡献率给予重点奖补.新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研发、设备购置、房屋租赁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30%.21.实施能源产业供给优化行动。鼓励风电、光伏等与产业链发展融合衔接,每年拿出30%风电光伏开发规模实行省级统筹,支持龙头企业带动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组团式、链条式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开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全面清理企业无实力、无开发意愿、长期无成果的煤层气区块,促进优胜劣汰.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矿业权,推进煤气共采.支持新能源装备、节能装备、新型电力系统等绿色装备本地产业化,鼓励行业头部企业设立制造基地及产业服务机构。22.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奖励.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进档奖励.支持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和工程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竞标省内大型项目.23.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落实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名前10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创建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省内服务业企业品牌化发展,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给予支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24.实施新业态新经济成长行动。推动数字化场景应用拓展,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手段拓展线上市场,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深化“数字金融+民生”服务,培育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特色品牌。25.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涌流行动。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建立中小微企业在线服务“一站式”平台,持续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在餐饮、便利店、药店等高频领域实行“证照联办”“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个转企”成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设立财务账户费用予以补助。五、强化土地环境能耗保障支撑26.优化涉企用地供给.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在工业用地最低价基础上优惠出让.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大厨房”、分拨配送中心、消费集聚区停车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保障力度.适应快递业快速发展形势,快递园区、快递公共投递服务站等基础设施要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步规划,加大快递分拨仓储用地支持力度。27.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流程电子化网上交易.规范占补平衡管理,完善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建设,简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时限.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内,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授权太原市政府审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达到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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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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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进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落户。(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留鄂来鄂高校毕业生住房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增加优质岗位供给。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加快构建“51020”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光芯屏端网”世界级产业集群,大力引进下一代通信、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掌握产业前沿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在鄂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面向重点龙头企业、国有企业人才需求,开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各级经信、商务、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牵头征集一批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岗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四、扩大企业吸纳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招聘信息(除涉密岗位外)应同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稳定政策性岗位。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专项事业编制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加大从省内外“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定向选调生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六、大力引导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本地紧缺人才目录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乡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深化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基层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七、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5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建设1-2个全省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二、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情况可折算为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完善创业休学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十三、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打造一批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区域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十五、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搭建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企业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促进产教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十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快培育千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免费提供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引导到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八、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开辟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大学生创业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事通办”服务窗口,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务办)取消高校毕业生入职重复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鼓励在省内外高校设立人才服务站,常态化组织到省内外高校开展巡回推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对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行精准帮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十九、加大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二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讲好湖北大学生就业创业故事,选树“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之星”“长江学子”等先进典型,持续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互联网+”“创立方”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模拟求职大赛等活动,打造“创业青年说”电视栏目和“长江人才说”人才论坛,营造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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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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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科委、民政局、体育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新兴行业加快发展完善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73号),现将《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序号新兴行业名称企业经营范围表述企业名称行业表述行业分类与代码1电竞电竞信息科技信息科技656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电竞俱乐部体育俱乐部8919其他体育组织3电竞场馆经营体育场馆8921体育场馆管理4电竞应用系统开发软件开发6513应用软件开发5电竞指导服务体育发展6422互联网游戏服务6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数字视频科技6572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7电竞赛事策划体育赛事策划7246体育咨询8电竞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8911体育竞赛组织9地效翼船地效翼船及产品研发工业设计7491工业设计服务10地效翼船及产品生产船舶设备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11地效翼船及产品销售船舶设备5179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12养老服务居家设施无障碍改造室内设施工程5012住宅装饰和装修13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市政设施49建筑安装业14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体系设计城市建设发展7492专业设计服务15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服务城市建设发展653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6数字经济数字广告广告7251互联网广告服务17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工程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18数字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字科技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19数字化设施种植农业科技01农业20数字林业林业科技02林业21数字化通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34通用设备制造业22数字化专用设备制造机电专用设备35专用设备制造业23数字化运输设备制造起重运输设备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4数字化电气机械、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电气机械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5智慧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服务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26数字化商务服务商务服务72商务服务业27专业技术服务业数字化技术服务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8数字化水利、环境和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互联网居民生活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0在线新经济智能工厂设计智能系统工程7484工程设计活动31智能多层穿梭车制造搬运机械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2智能多层穿梭车销售搬运机械5179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33智能储物柜制造储物设备33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34智能储物柜销售储物设备5179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35保温外卖柜制造保温设备33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36保温外卖柜销售保温设备5179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37线上办公服务线上办公服务商务服务7293办公服务38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集成电路技术6520集成电路设计39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合规管理企业管理7219其他组织管理服务40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服务服务机器人应用技术服务机器人科技6540运行维护服务41电子数据服务电子数据服务数据服务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42密码技术服务密码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653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43建筑幕墙设计建筑幕墙设计幕墙工程5013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44管廊运维服务管廊运维服务市政设施7810市政设施管理45酒体设计服务酒体设计服务酒业151酒的制造46工业视觉系统运维服务工业视觉系统运维服务工业自动化6540运行维护服务47工业大数据工业大数据服务大数据科技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注:目录中“行业分类与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28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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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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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二、试点单位条件(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三、试点验收条件(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四、试点工作组织(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五、试点方案报送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六、联系方式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联系电话:010-63093925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联系电话:010-68552552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联系电话:010-65197972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联系电话:010-63417768附件: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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