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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确定:(一)购买2年以上。(但非家庭唯一住房,或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不满5年)1.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2.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②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2024年11月30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7:04:40个人广西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个人赠与房产,受赠方涉及什么税?

A
您好,受赠方可能涉及到以下税种:一、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其他情形:按偶然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的20%。二、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契税适用税率为3%。三、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6:10:16赠予辽宁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企业转让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A
您好,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9%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2.(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企业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四、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五、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2.教育费附加:3%3.地方教育费:2%六、六税两费减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8 14:20:14转让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企业出租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A
您好,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产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预缴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4.优惠: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上述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优惠: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四、印花税: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五、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2.教育费附加:3%3.地方教育费:2%六、六税两费减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Q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自然人(其他个人)出租房产需要缴纳什么税?

A
您好,自然人销售房产需要缴纳以下税费:一、增值税: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3.优惠: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二、个人所得税: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3.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五、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六、税两费减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5 15:26:41个人辽宁
Q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
您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2 17:01:39分支机构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操作步骤是什么?

A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填表式申报:(1)如为确认式申报模式:1)纳税人需要对税(费)数据展示结果进行确认:2)纳税人确认销售收入是否正确,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情况,纳税人可将未开票收入分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补录。点击“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输入框,进入货物及劳务未开票收入补录,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点击“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输入框,进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票收入补录,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3)纳税人如需进入申报表填表界面,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填写完成确认后点击【提交】。进入填表模式之后,注意填表单左侧的动态展示选择。4)纳税人如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5)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需要纳税人对本次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声明,纳税人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2)如为填表式申报模式:1)系统默认获取发票等经营数据并预填表单数据,纳税人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纳税人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3.(表间比对)当申报提交出现比对不通过的情况时,根据信息提示,先修改申报表数据,特别是出现强制性比对不通过时,系统将无法进行申报。(申报比对)申报完成后系统进行申报数据与后台发起数据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比对不通过的强制性校验,若不通过会出现提示。4.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7 14:09:1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上海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如何填写?

A
您好,填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1:54:19小规模纳税人报表填报上海
Q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填表式申报?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系统将根据您的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自动匹配申报模式,若您匹配为填表式申报模式,或是从确认式申报模式切换为填表式申报模式,可参考以下操作步骤:一、系统默认获取发票等经营数据并预填表单数据,您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图1所示:图1系统预填表单数据二、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如图2所示:图2减免税额信息填写界面三、(表间比对)当申报提交出现比对不通过的情况时,根据信息提示,先修改申报表数据,特别是出现强制性比对不通过时,系统将无法进行申报,如图3所示:图3表间比对界面(申报比对)申报完成后系统进行申报数据与后台发起数据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比对不通过的强制性校验,若不通过会出现提示,如图4所示:图4申报比对不通过提示界面四、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图5所示:图5申报成功注:1.属于定期定额户的纳税人,在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自动展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适用页面。2.当企业为应税服务企业或者是混营企业时,在填表式模块里会出现附表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表单。当企业为发供电企业且为分支机构企业时,出现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3.分支机构申报方式若为“不就地预缴”或“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机构先按固定比例分配税额,再与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未分配应纳税额”,则提示“您为分支机构且申报缴纳方式为”不就地预缴”或”分摊缴纳”,无需进行申报”,流程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16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A
您好,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备案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进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页面,如图2所示。图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页面三、点击选择纳税人行业,进入对应的运输备案界面。(一)选择道路货物运输。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增页面。点击【新增】,录入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期止时间。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进入道路运输证新增页面,点击【新增】,录入许可证编号,车辆种类等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件界面,如图3所示。图3选择道路货物运输界面(二)选择内河货物运输,点击国内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证,进入水路运输新增界面,点击【新增】,录入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期止时间。点击船舶营业运输证,进入船舶新增界面,点击【新增】,录入证件编号、船舶类型等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件界面,如图4所示。图4选择内河货物运输界面四、当您存在已备案的车辆船舶信息,点击【提取车辆船舶信息】,如图5所示。图5提取车辆船舶信息入口(一)弹出提取车辆信息页面,通过录入车辆(船舶)识别代码,可点击【查询】,查询已备案的车辆船舶信息,可点击【重置】重新输入查询条件,如图6所示。图6提取车辆船舶信息界面(二)勾选查询到的车辆船舶信息,点击【确定】。会在新增栏新增所提取的车辆船舶信息,如图7所示。图7勾选查询到的车辆船舶信息五、点击【上传】上传对应附列资料,点击【提交】,如图8所示。图8上传资料并提交六、系统跳转至成功界面并提示:“备案成功”,可点击【返回首页】跳转至首页页面。图9备案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52代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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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您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填表式申报:(一)如为确认式申报模式:1.您需要对税(费)数据展示结果进行确认,如图2所示:图2税(费)数据展示结果2.您需确认销售收入是否正确,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情况,可将未开票收入分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分别进行补录,如图3所示:图3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点击“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输入框,进入货物及劳务未开票收入补录,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如图4所示:图4货物及劳务未开票收入补录点击“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输入框,进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票收入补录,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辑完成后点击【确认】,如图5所示:图5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票收入补录3.若您需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报表”进行查看明细报表数据,如图6、图7所示:图6“预览报表”图7申报表预览4.您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需要对本次申报结果进行确认声明,按提示补全声明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提交申报,如图8所示:图8申报结果确认声明5.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图9所示:图9申报成功6.若您需从确认式切换为填表式,可点击“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模式,如图10所示:图10“我要填表”(二)如为填表式申报模式:1.系统默认获取发票等经营数据并预填表单数据,您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图11所示:图11系统预填表单数据2.若需填写减免信息,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并输入对应的减免税额信息,如图12所示:图12减免税额信息填写界面3.(表间比对)当申报提交出现比对不通过的情况时,根据信息提示,先修改申报表数据,特别是出现强制性比对不通过时,系统将无法进行申报,如图13所示:图13表间比对界面(申报比对)申报完成后系统进行申报数据与后台发起数据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比对不通过的强制性校验,若不通过会出现提示,如图14所示:图14申报比对不通过提示界面4.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查验本期税款显示无误之后,可选择立即缴款或者预约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图15所示:图15申报成功注:1.若您属于定期定额户,在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自动展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适用页面。2.在确认式申报界面,您若当期有未开具发票收入,请点击增值税销售收入栏次下的输入框进行填写,若在确认式申报页面发现预填数据不准确,请点击“我要填表”进行修改。3.当您为应税服务企业或者是混营企业时,在填表式模块里会出现附表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表单。当您为发供电企业且为分支机构企业时,出现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4.分支机构申报方式若为“不就地预缴”或“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或“总机构先按固定比例分配税额,再与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未分配应纳税额”,则提示“您为分支机构且申报缴纳方式为“不就地预缴”或“分摊缴纳”,无需进行申报”,流程终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1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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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A
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一)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二)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核准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份是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5《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1条件报送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税务机关留存是6《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7《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9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0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1消费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2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4出口收汇资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资料)1条件报送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查验后返还是15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1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是1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条件报送属委托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7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8分包合同(协议)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税务机关留存是19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1条件报送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0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5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提供)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7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1条件报送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8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9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0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32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1条件报送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查验后返还是33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条件报送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4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1条件报送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查验后返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出口企业类别不同)。八、表证单书(一)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填写样例))(二)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填写样例))(三)A0800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四)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填写样例))(五)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六)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本事项限时办结。出口企业分类差异化规则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受理时限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六)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七)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八)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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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抵扣联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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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抵扣联数据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通过采集的数据,作为发票稽核的抵扣联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存根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二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六条“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全文(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全文(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第二条第(五)项“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是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原件1条件报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提供查验后返还是3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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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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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申请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申请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1 09:30:56逾期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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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江苏省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勾选的界面无任何变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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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档案基本信息中查看纳税人性质是否变更成功,若无变化,点击刷新按钮重新同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6 16:31:53发票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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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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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3 16:35:28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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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免征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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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23年青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0 16:26:59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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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APP版)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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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一、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开发票条件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2.首页自定义区【代开增值税发票】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2.点击【建筑服务】-【新增代开申请】,进入代开申请页面。3.点击“新增购买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购买方信息,保存。4.填写建筑项目及代开项目信息:所在行政区域、详细地址、项目名称、是否签订合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代开项目编码及简称、金额等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5.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6.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一)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二)从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1)在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后,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进入历史代开信息界面。(2)查询到我们需要下载的发票,点击【下载发票】,下载发票成功。(3)下载发票后,默认打开pdf界面。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已提交申请但是未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作废代开申请;已经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七、常见问题1.移动端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答:税率共有2种,分别为3%、1%,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4 15:32:59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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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 (APP版)代开增值税发票(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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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代开增值税发票(出租不动产)一、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开发票条件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代开出租不动产非承租方通过【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出租不动产】路径进入模块。2.首页自定义区【代开增值税发票】-【出租不动产】进入模块。3.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通过【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路径进入模块。4.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代开出租不动产非承租方普通发票1.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1.2.点击【出租不动产】,选择发票类型“数电普票”,选择代开申请人类型“产权人”或“转租人”,点击【下一步】。1.3.选择“新增代开申请”。1.4.点击“添加承租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承租方信息,保存。1.5.点击“添加房屋”新增租赁不动产信息:不动产坐落地址、详细地址、面积、不动产用途、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上传资料、保存。1.6.填写合同信息:合同金额、租赁期限起止,月租金自动计算。点击【下一步】。1.7.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1.8.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一)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二)从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1)在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界面后,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进入历史代开信息界面。(2)查询到我们需要下载的发票,点击【下载发票】,下载发票成功。(3)下载发票后,默认打开pdf界面。2.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普通发票2.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出租不动产(承租方)】功能菜单。2.2.选择发票类型“数电普票”,选择代开申请人类型“承租人”,点击【下一步】。2.3.进入新增代开申请与维护出租不动产信息页面。(1)有历史代开记录,可点击【再开一张】。可复制当前已开具发票信息重新进行代开发票申请。(不动产业务可根据上一租赁期起止,系统自动按照上一租赁期月份区间,预填下一租赁期)。点击【再开一张】后将代开项目的票面信息或特殊业务的特定要素信息自动带回进行数据预填,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再次代开。(2)点击【维护租赁不动产信息】可对已存在房屋信息进行修改,也可以点击【添加不动产】新增房屋信息。2.4.无历史代开信息,选择“新增代开申请”。2.5.点击“添加出租方”,录入自然人名称与身份证件号码,选择出租方信息,保存。2.6.点击“添加房屋”新增租赁不动产信息:不动产坐落地址、详细地址、面积、不动产用途、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上传资料、保存。2.7.填写合同信息:合同金额、租赁期限起止,月租金自动计算。点击【下一步】。2.8.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1)没有授权信息,点击“发起授权”发起授权申请。①检查授权信息,点击“申请”,等待授权人授权。②授权人点击“确认授权”,授权成功后,被授权人点击“确定”代开成功。(2)有授权信息,代开成功。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2.9.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1)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2)从代开发票查询(承租方)功能进入代开发票下载界面,点击【查询】,进入历史代开信息界面。查询到需要下载的发票,点击【下载发票】,下载成功。五、报送资料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不动产租赁合同√√2房屋产权(不动产)证书/相关佐证材料√√3租金偏低的证明材料√√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自行开具;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已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数电发票票种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申请代开相应票种的发票;没有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数电发票票种的小规模纳税人允许申请代开相应票种的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已提交申请但是未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作废代开申请;已经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4.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除申请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发票代开外,申请代开其他类型发票需从事相关行业才能申请代开发票。7.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七、常见问题1.移动端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答:税率共有2种,分别为3%、1%,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2.委托代征的汇总代开,可以在新电子税局APP进行申请代开吗?答:新电子税局APP还不能进行相关操作,目前仍需前往服务大厅开具或WEB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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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 (APP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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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一、业务概述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开发票条件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功能路径1.【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服务】2.首页自定义区【代开增值税发票】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菜单。2.点击【货物运输服务】,进入代开申请页面。3.点击“添加购买方”,选择是否为自然人,录入购买方信息,保存。4.点击“添加应税发生地”,设置后,保存。5.点击“添加项目信息”,设置后,保存。6.点击“添加货运信息”,设置后,保存,录入备注信息,点击【下一步】。7.纳税信息确认:系统根据填写的发票信息自动加载应纳税款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8.情况1: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无需缴款,可自动完成数电票开具;情况2:代开申请提交成功,无需审核,需缴款,跳转至预缴开票页面,缴款成功后,可自行开具数电票;情况3:代开申请信息提交后,需要审核,税务人员审核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操作。9.开具成功后,发票下载的具体操作如下:(1)从开具成功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点击【确定】,进入发票预览页面,点击相应的按钮,选择“下载发票”进行下载。(2)从历史代开的发票界面进入发票下载界面:在历史代开的发票界面后,点击【预览发票】,预览发票信息。五、报送资料无。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已提交申请但是未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作废代开申请;已经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3.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常见问题1.移动端代开数电普票有哪些税率?答:税率共有2种,分别为3%、1%,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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