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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2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山东省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25年5月1日起,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9:12土地增值税山东
Q

山东省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25年5月1日起,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9:11土地增值税山东
Q

山东省在什么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
您好,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58土地增值税山东
Q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0 10:37:57土地增值税山东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中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3 10:06:21土地增值税江西
Q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湖北)

A
您好,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09:48:45土地增值税湖北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5%。二、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调整为2%。三、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四、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5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9土地增值税青岛
Q

广西纳税人计征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需要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吗?

A
您好,因转让房地产而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但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等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8:01:26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更名费是因销售房产而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内,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0:23:18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二、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9土地增值税山东
Q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25土地增值税四川
Q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大连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9 10:25:59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25年1月1日期,大连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适用上述确定的预征率;申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及之前的预缴税款,仍按原预征率执行。特别提醒:2025年1月1日之前,大连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1.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1:01:52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5年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现行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本办法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区)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月办理纳税申报,于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由被委托单位代征的,代征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凭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凭单代收,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委托税务机关解报。(三)出售不同房屋类型的应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申报。(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五)对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地在2个或2个以上市、县(区)区域的,应按房地产坐落地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房地产项目清算申报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权属证明、转让合同或契约;(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房地产财务核算账簿和资料;(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七)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八)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房地产清算项目,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九)市、县(区)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第八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宁夏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具体清算方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执行。第九条土地增值税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条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定期发布实行。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90日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审核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纳税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和计算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清算审核同意后应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风险评估或经上级主管税务局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局进行专项稽查。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者不予扣除。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一般应按查账方式征收,但对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由宁夏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建筑物价格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者需要按照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管理办法由宁夏税务局另行制定,并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方法确认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五条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必须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凭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免征土地增值税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销售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预征期限和清算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Q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二、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5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7土地增值税大连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依法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一)对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是指对部分或全部房地产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情形),依次按照本项目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开发该项目的纳税人同一年度销售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参照同一年度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等方法核定相应的转让收入。(二)对部分扣除项目核算不准确的(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存在少量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依次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周边地区建安造价扣除标准、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扣除金额等方法核定相应的扣除项目。(三)在确定转让收入后,对扣除凭证大量缺失、成本费用核算混乱的(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大部分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二、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等原因依法确需核定征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一)根据纳税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及款项支付凭据、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定扣除项目,并据此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以及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历史成交价等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10%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5 16:35:1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江西省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在多长时间内补报?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90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清算所需账簿资料被有关部门控制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可以中止清算并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5 16:32:5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核定征收及征管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以下简称转让收入)的,应当先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二)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中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依法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1.对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依次按照本项目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开发该项目的纳税人同一年度销售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参照同一年度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等方法核定相应的转让收入。2.对部分扣除项目核算不准确的,依次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周边地区建安造价扣除标准、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扣除金额等方法核定相应的扣除项目。3.在确定转让收入后,对扣除凭证大量缺失、成本费用核算混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二)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等原因依法确需核定征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1.根据纳税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及款项支付凭据、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定扣除项目,并据此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以及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历史成交价等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10%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期限及相关事项(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根据该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上月末的每月房地产转让情况,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更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前述不同情形,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90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清算所需账簿资料被有关部门控制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可以中止清算并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对清算审核结论和延期、中止清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五)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先按照申报数额缴纳税款,后续再根据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进行结算。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进行结算。(六)税务机关根据清算审核结论中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或者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确定补退税期限。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不满30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6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超过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90日内缴清税款。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所列税务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但是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特此公告。附件: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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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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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已于2015年1月1日废止。在无新文件出台的情况下,先由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一方缴纳土地增值税,待新文件出台后再按照文件规定确认征免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7 15:37:40土地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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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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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辽宁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 10:00:27土地增值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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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0土地增值税宁夏
|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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