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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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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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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2024年4月22日税收助力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落细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合江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一)对纳入“映山红行动”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做好税收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支持企业股权、资产划转处理。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二、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行分期纳税政策(三)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四、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六)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转增股本实行递延纳税优惠(七)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六、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八)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起,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10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落实好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在7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九)加大对“映山红行动”拟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辅导力度。将真正有研发投入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与科技部门合力做好辅导培育工作,形成“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映山红行动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良性培育成长生态。(十)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映山红行动”拟上市企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2加计扣除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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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税办函 〔2024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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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审核我省2024年度共有113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指导名单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指引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业务信息备案。  附件:浙江省2024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2高新技术企业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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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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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4月11日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简称“两新”),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全力推动经济稳增长快转型,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全省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实基础。2024年,全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水利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域)设备投资增长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4.5%、64%;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40%,二手车交易量增长15%,废旧家电回收量增长15%。到2027年,全省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二、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聚焦湖北优势产业发展,围绕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汽车、机械、航空、矿山、船舶、轻纺、电子等33个行业需求,大力推动生产、用能、发输配电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2024年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0%。重点打好汽车、钢铁、化工转型“三大战役”,重点推进机床、化工等老旧设备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购买绿证等方式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围绕新型城镇化,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污水处理、供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环卫、建筑施工、建筑节能改造等10个方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城市韧性。力争到2027年,累计更新和加装电梯1万台,更新供水设施4000套、环卫设备6000台套,升级污水处理厂40座,安装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物联传感设备25万套,更新改造建筑施工设备9000台、节能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提质。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力争到2027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85%。支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置换,力争2024年淘汰1000辆,2026年全面完成淘汰工作。支持新能源船舶新改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支持铁路运输、交通桥梁等设施设备更新。对老旧运输船舶报废给予补助,力争到2027年累计淘汰老旧燃油船舶200艘。(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四)加快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老旧带病农机,支持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植保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加工机械、微耕机等9类农机报废更新,力争到2027年全省累计报废农机14万台套,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76%。支持粮油等农产品加工、渔业畜牧业、果蔬生产等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五)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支持省属高校更新多媒体讲台、电教平台等教学设备。围绕省属高校加快材料科学、纺织科学、生物学、化学等一流学科建设,大力推动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加强教育数字化领域设备更新,积极引导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现代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六)推动文旅设备升级。支持全省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旅游观光及主题公园、游乐园的大中型游乐等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歌舞剧院、戏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博物馆、非遗馆等演艺设备更新,支持文旅数字化设备更新。(牵头单位:省文旅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七)强化医疗设备改造。加快推进全省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建设规范化的区域病理诊断中心。加快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类、放射治疗类、远程医疗类、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设备更新,提升基层医疗设备水平。实施医疗机构病房改造升级,增加二人间、三人间比例,完善无障碍化设施,力争到2027年,每年更新CT、核磁共振、DR、彩超、直线加速器等设备300台套,改造病床10000个。(牵头单位:省卫健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八)推进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重点推进涵闸、泵站等两大类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争到2027年,完成41处涵闸和61座泵站的建设或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三、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一)着力推进汽车“换能”。研究制定全省汽车更新升级消费活动方案,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报废更新,支持国五、国四排放标准乘用车置换更新。省市联动开展“车行楚天”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力争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4万辆。支持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加快推进农村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着力推进家电“换智”。研究出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方案,支持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线上+线下、产品+服务、零售+体验”等模式,力争2024年全省家电以旧换新100万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三)着力推进家装厨卫“焕新”。结合推进城市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居民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支持家居企业发展线上样板间等新模式,联合家居博览会、房交会等,开展家居焕新季系列活动。完善家具免费上门收旧服务,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依托安居链平台支持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每年完成居家适老化改造2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四、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一)持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挥省属国有平台作用,依托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1个湖北再生数字化服务平台、6个市州级拆解加工再利用基地、30个县级绿色分拣中心和若干乡镇(街道)回收服务网点”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公共机构数字回收平台和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力争到2027年全省全年报废汽车、家电回收量分别达27万辆、780万台套。(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推动二手商品有序流通交易。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商品房、楼宇等为二手交易提供场地保障,建设集中规范的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培育壮大一批二手车龙头企业,推动新车、二手车业务一体化运营发展,力争到2027年全省全年二手汽车交易超75万辆。加大二手车出口主体培育力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三)提升资源加工利用再制造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依托龙头企业,打造区域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风力发电设备机组等再生资源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全国重要的循环经济集聚区。指导企业积极申创省级“无废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五、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一)衔接国际国内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设备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要求。鼓励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与欧盟、东南亚、“一带一路”等重点海外市场标准对比分析,推动我省更多新能源汽车、机电等优势产品走出国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二)完善地方标准。加快修订完善大宗消费品交易相关标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标准。持续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三)引导企业标准化升级。鼓励我省优势产业领军企业积极申报标准领跑者,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宣贯。(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六、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一)抢抓窗口拓市场。建立鄂产设备供给清单、“两新”需求清单,依托全省供应链体系加强供需对接,通过平台集采等降低企业设备采购成本,支持长江汽车供应链做好汽车零部件及相关设备供需交易,光电子信息供应链做好家电、电子产品等生产设备供需交易,九州医药供应链做好医疗设备供需交易,长江船舶供应链做好船舶更新改造供需交易,科创供应链做好教育科研设备供需交易。结合“十百万”供需对接工程,加大宣传推介,积极支持鄂产设备参与国家设备更新。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力争到2027年,培育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10家、专精特新企业1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二)抢抓攻关强科技。聚焦工业母机、汽车零部件等“卡脖子”难题,对接设备更新需求,开展高端装备、芯片等领域科技攻关。强化集成电路等产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三)抢抓政策壮平台。支持企业健全“换新+回收”“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发展壮大二手汽车、电子产品、家电等平台经济。利用新媒体及电商平台,推动政策红利直达消费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七、强化金融财税支撑(一)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探索设备融资租赁合作等新模式。运用担保增信、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工具,加大对优质项目特别是民营企业设备更新项目融资需求支持,更好撬动社会资本。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的绿色金融支持。(牵头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对我省的支持,用好用足中央节能减排等部委专项资金。加强财税、金融、产业、科技、环保等政策联动,市县根据实际制定“两新”支持政策,组织多样式活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两新”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牵头单位:省税务局)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建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领衔推动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机制,省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等9家单位为行业牵头单位,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衔接,制定各自领域实施细则,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供销社、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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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全力促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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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培育壮大。(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依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二)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依法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二、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一)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5%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一)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20%政策,制造业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支持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突破一体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链迈向中高端。(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依法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赋能升级。(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绿色发展。(一)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依法减征或免征车辆购置税,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依法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技改升级。(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二)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设立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依法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七、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吸引创业投资。(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法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政策。(四)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6:57:53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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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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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精”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特”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新”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是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新业态、创新新模式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便利“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归集了“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至日期为2023年6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本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2023年6月目录一、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四、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五、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六、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八、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十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十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十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十六、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十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十八、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详情请下载附件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9 09:10:20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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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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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收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15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4年2月29日税收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15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工作部署,提升税收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质效,助力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力促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一)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培育壮大。一是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依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二是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依法享受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四是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依法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二)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一是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5%政策。二是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三)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一是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20%政策,制造业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政策,支持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突破一体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链迈向中高端。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依法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赋能升级。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绿色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依法减征或免征车辆购置税,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依法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技改升级。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二是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三是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设立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依法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七)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吸引创业投资。一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二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三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依法享受法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政策。四是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依法享受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二、优化税收服务举措,全力助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八)开展税收直通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对纳入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重点培育清单企业开展税收直通服务,实行台账式网格管理,每年逐户上门开展政策宣传辅导不少于2次,征求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税涉费问题,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助力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九)推进政策直达快享。编印《江西省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南》,深化“政策找人”,拓展“自动算税”,扩大外部门数据的获取,智能分析政策享受情况,全面实行疑点数据“一户式”统筹推送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发挥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骗取税费优惠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十)提升税费服务质效。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大新电子税务局推广,大力推进跨区域通办、全省通办,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服务。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中小企业服务月”等活动,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税联会企”服务品牌。做优我省“税路通·加油赣”服务子品牌,助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开放合作。(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力创建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完善政务、税务一体化矛盾协调化解机制,推进税费争议矛盾化解,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优化新设立纳税人复评机制,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及早纠正失信行为。不断规范“银税互动”,帮助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纳税人缴费人更好累积信用资产,拓展发展空间。开展税收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十二)做深产业链经济分析。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将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广泛开展合作,与省工信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与江西财经大学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推进全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落实。持续跟踪分析产业链状况,完善统计分析机制,拓宽效应分析深度,“一链一策”提出延链补链强链的对策和涵养壮大税源的建议,助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全力保障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在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税收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结合处室职责分工,按照“一产业链一牵头处室”原则,明确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具体牵头责任处室,负责协调落实对应产业链各项工作任务。(十四)强化问题办理。对省工业强省办、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交办及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产业链涉税问题,省税务局牵头责任处室要建立问题办理台账,认真研究协调解决好,并填写《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问题台账》,于每季度末报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梳理汇总。(十五)强化监督管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工作情况纳入重点工作调研督导、政治巡察、绩效考评等内容,凝聚“全省税务系统一盘棋”意识,形成抓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的工作合力。持续深入推进“作风不实、为税不廉”大整顿,重点整治税务干部在服务制造业重点链现代化建设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附件:1.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具体牵头责任处室分工2.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问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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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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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建议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版本没有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提示关注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以便享受更加丰富完善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体措施有:在纳税人申报前进行往期申报疑点再提示;在纳税人申报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前,及时开展重点事项疑点风险提示、留存备查资料初核辅导等工作;在征期后,强化风险提示结果二次应用,紧凑衔接申报后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周期提示风险服务,帮助更多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整理资料备查、减少涉税风险、实现办税无忧。  (一)提前申报财务报表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丰富申报预填服务,增强财务报表稽核比对,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便获得更好地办税体验。  (二)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  (四)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已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在汇算清缴事中和事后阶段,通知纳税人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加计扣除服务平台提供资料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五)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汇算清缴申报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继续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新增了事前提醒服务举措,即在纳税人申报前按户归集往期申报疑点形成风险提示报告进行再提示。  该项服务遵循“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原则。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规范提升申报质量,降低自身涉税风险,减少后续风险应对。  (七)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税务管理需要和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网上申报更正渠道,提供纳税人精细化服务,增强“引导式”办税服务体验。纳税人应根据更正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及时进行更正,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八)申请退税  根据政策变化,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持续优化纳税人退税体验,进一步加快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进度。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系统智能识别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并发送办理提示界面,纳税人选择“立即办理”即可一键发起退税流程。对于有特殊原因选择“暂不办理”的纳税人,即时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并登记在册,后续持续跟进推送提醒确认信息,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服务举措。对于符合智能审核条件的纳税人,经系统比对相关指标通过后可即时办结。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各个征期,对于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系统自动推送提示办理退税事项。针对仍不办理的纳税人,统一纳入异常退税管理系统,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九)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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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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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龙2024年1月5日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协同机制,协调解决税费征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和服务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费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费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税费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税费征收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税源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部门建立税费工作互联互通机制。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费征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做好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拒绝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第三章税费征管协同第十二条省级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为税费征管提供数据支撑。第十三条涉税费共享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共同商定涉税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等具体规则。税务机关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提供税费信息查询接口,各单位依法依规按照使用场景查询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费协助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最终汇聚至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一)已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报告以及营业执照的吊销,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商业特许经营相关信息;(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年报等相关信息;(三)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基础信息,船舶登记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等相关信息;(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和使用等相关信息;(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房产交易网签合同备案,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等相关信息;(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出租等相关信息;(七)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等相关信息;(八)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等相关信息;(九)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等相关信息;(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等相关信息;(十一)破产清算(重整)企业、资产拍卖等相关信息;(十二)成品油企业零售批准证书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十三)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十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十五)采矿许可、各类用地等相关信息;(十六)各项社会保险费信息;(十七)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信息;(十八)其他涉税费信息。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查验相关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第十六条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查验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查验。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发票虚开、逃税、骗税、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公安机关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个人身份、户籍人口、家庭户成员关系、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提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的涉税情况和专业咨询意见等材料,加强信息共享。在税务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从强制执行、处置清算财产等收入中征收税费,共同做好税费保障工作。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福建管理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相关信息,依法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发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四章税费征缴服务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智慧税务应用,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缴费途径。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授信机制。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财会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审计、财政等部门需要的税费征管数据,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执法的评议和监督。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费督查机制,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费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十六条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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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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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升政治站位,展现税务担当,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二、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三、形成工作合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四、注重深化创新。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要不断谋划和推出新的举措;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新的成效;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措施。一、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推动民营企业精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三)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落实“自行判别、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方式,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探索针对民营企业的特色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借助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税企沟通质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优化电子退库程序和功能,畅通退税渠道、简化退税手续,提升退税效率,确保出口、留抵、多缴等应退税款及时退付到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四)强化政策推送辅导。运用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媒介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等内容的定向投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五)加强政策执行反馈。关注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围绕税费政策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加强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的政策,积极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二、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六)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服务,对其重复办理的涉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调阅留存证明或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减轻民营企业资料报送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七)精简办税缴费流程。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实现“一键零申报”,提升民营企业申报体验。不断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实现“足不出户”“一次不跑”线上办理。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社保费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八)推行“首次服务”模式。第一时间为新办民营企业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服务落实,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办税缴费操作和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帮助民营企业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九)提供数电发票服务。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的免费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提升开票便捷度,助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优化跨省迁移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迁移手续,迁出户在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入事宜。三、持续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一)严格文件制定管理。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公开征求民营企业等行政相对人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十二)统一区域执法标准。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保持执法温度。推动华北五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实现华北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十三)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严格执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违反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清单事项的民营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十四)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在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等6个业务领域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发“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操作规范,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的欠税,积极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透明,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严查税务人员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四、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十六)强化纳税信用修复。持续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修复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主动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变动情况,引导民营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民营企业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十七)不断改进诉求响应。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进一步建立并扩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结合密切联系纳税人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十八)银税互动破解难题。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持续扩大“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提高信贷规模。联合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银税互动”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影响力。(十九)持续开展补链强链。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民营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形成“产销清单”、“推荐清单”,发挥“链式”效应,推动民营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二十)积极推动争议解决。借鉴“枫桥经验”,畅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渠道,通过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分局、办税服务厅)建设,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的涉税争议调解团队,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优势,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活动,推动涉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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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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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税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保障税费收入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六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税务机关牵头做好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协助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提供保障。  第八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由本级税务机关牵头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牵头与对应级别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章 信息共享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和协调机制,强化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依法保障涉税费必要信息获取,并优先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费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将大力推进涉税费信息省级统筹、实时共享。第十条 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由税务机关牵头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资、海关、统计、医保、网信、海事、烟草、人防、金融机构、供水、供电、供气、残联等拥有涉税费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协商确定涉税费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格式、频率、方式等。  目录之外的涉税费信息共享需求,由税务机关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等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费信息。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格式、频率、方式,将下列涉税费信息依法依规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成品油生产企业项目核准、备案和变更信息,协调提供企业自备电厂信息等;  (二)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等;  (三)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变更登记信息、报废(或被盗抢)车辆登记信息、购房人及同户直系亲属信息等;  (四)财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等;  (五)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信息,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建设规划信息,土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信息,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违法用地查处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地复垦信息,采矿许可证信息,勘查许可证信息,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信息,盗采、超采资源处罚信息,建筑物自然幢和逻辑幢、户和层属性结构信息,草场使用权证发放信息,用海审批、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占用林地审批、减免信息等;  (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信息、环保监测信息、环保整治信息、环保处罚信息等;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楼盘表基础数据、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数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场所信息等;  (八)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信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信息等;  (九)海事部门提供船舶登记信息等;  (十)水利部门提供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信息、盗采和超采资源处罚信息等;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规模化养殖场信息等;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尾矿库安全生产证信息、自然灾害情况信息等;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数据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十四)烟草部门提供烟叶收购信息、烟草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等;  (十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部门提供易地建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等;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用电、用气量信息等;  (十七)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  (十八)残联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信息等;  (十九)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涉税费信息的汇聚联通,推动税费信息的共享开放,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纳税缴费、欠税欠费、发票、处罚、纳税信用等相关税费信息,发挥税费数据在经济运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和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升税费征收管理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涉税费共享信息的质量,及时维护、更新共享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全过程管理。对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严防信息泄漏和滥用,严格规范使用权限,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三章 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安排,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税费辅导、办事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办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供支持,推进税费服务全面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发票等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费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等活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持续提升税费风险内部控制有效性,积极反馈行业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涉税费业务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处置,及时解决争议纠纷,鼓励纳税人缴费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率,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费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税费政策法律法规和便民利企措施宣传。第四章 征缴协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税源费源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费收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税费征缴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费源。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布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涉税费政策指引。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第二十六条 在税务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涉税费信息、提出相关事项复核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查验有关涉税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保障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代收或代扣代缴、代征、预扣预缴相关税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第五章 监管协作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税费信用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税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将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以及其他纳税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参与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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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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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28 10:41:56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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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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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加大能源供给,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成本与电价联动机制,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用电要素保障  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省内粤港澳大湾区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其他地区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户采用低压接入;珠海横琴、广州南沙自贸试验区所有工业用户可采用低压供电。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供电改造,推动实施一批“转改直”试点示范项目,2025年底前对全省7个大型产业集聚区、15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等重大产业平台,以及省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转供电改造,减少供电层级,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严控新增转供电,新建工业园区在源头上实现供电直接抄表、服务到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七、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  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园区、工矿等企业将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多式联运,统筹推进一批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降本增效为导向,优化铁路、航空、公路、水运货运服务供给,提升原材料、产品等货物运输综合服务效率。提升国际海运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与我省对外贸易规模相适应的国际航运网络。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支持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差异化下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确保公示外无收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交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扩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企业制定专属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引导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广东优质企业提供上市、股票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积极发挥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制造业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支持,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地市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九、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十、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升企业服务能级,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经营许可、招聘用工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3年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用足用好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实施细则,扎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措施。各单位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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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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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申请条件】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设定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办理材料】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1份4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2份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1份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1份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1份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1份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份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2份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1份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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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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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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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企业更应该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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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动漫企业的认定条件中均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研发活动,对上述几类企业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因此,上述几类企业更应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20 11:24:38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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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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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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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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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30日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提振和扩大消费(一)提升城乡消费服务水平。2023年新增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专项活动。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开展“销售竞赛季”活动,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举办江苏电商直播技能大赛等系列活动。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效顺畅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到2025年实现县(市)和涉农市辖区寄递公共配送中心或快递产业园区全覆盖,50%以上的乡镇建有寄递公共配送中心,70%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开通集客货邮于一体的交邮合作邮路,全面提升农村邮政快递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试点,拓展服务功能和旅游商贸服务,加强汽车客运站综合开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2023年新培育600家以上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30年底。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三)丰富优质文旅和体育休闲服务供给。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组团成效显著的旅行社和提质升级的等级旅游民宿等进行奖补。继续下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2023年新投放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持续办好“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等活动,打造沉浸式、数字化文旅等消费体验新场景。推进文旅消费支付便利化。引导和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打造体育夜市、体育大卖场、线上体育培训等消费新场景。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承办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和特色品牌赛事进行奖补。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四)扩大民间投资范围。制定实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接续举措,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编制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一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依托江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上市主体在重大项目投资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根据国家部署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和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五)加大产业投资力度。省市财政、国资联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重点投向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具有前瞻性的未来产业,推动一批对优化全省产业布局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培育一批能有效掌控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精特新”企业、单打冠军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预制菜产业发展等。(六)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2023年省级220个重大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58个重大制造业项目实现投产达效。进一步优化用地用海服务保障,加大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保障力度,边界外采取列清单方式予以保障。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优化林地定额供给,提高林地供给效率。优先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原则上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允许采取分期验收分区开发建设方式,提高文勘和工程建设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加快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三、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因城施策适时调整限制性房地产政策措施,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楼”配套融资力度。(八)稳定房地产投资。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项目代建、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指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支持省内上市房地产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做好央地合作增信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内涝治理等领域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四、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省内各机场加快恢复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建立省级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和稳存量扩增量“两张清单”,发挥“苏贸贷”融资增信作用,对新增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和争取跨国公司总部订单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强用工、用能、融资、物流、通关等要素和政策保障,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对企业参加省级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引导地方对企业出境参展的展品运输、人员商旅等费用予以支持。指导更多企业获得二手车出口资质。推动银行按照“应享尽享、应纳尽纳”原则,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力争2023年全省享受便利化政策的企业新增2000家。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系列活动,2023年组织各类对接交流活动不少于500场,组织各类跨境电商人才培训5万人次。推动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备案流程,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服务全省企业数不低于2万家。推广“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扩大汇率避险服务覆盖面,力争2023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企业超过1万家。(十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林等方面指标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政策。修订完善外资总部鼓励政策,认定新一批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十二)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十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更多“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推进苏州实验室高质量建设运行,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开展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围绕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加快组织实施89项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和8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聚焦“1650”产业体系,支持60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新组建10家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接续支持。2023年统筹安排激励奖补资金2.6亿元,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和省“登峰计划”。(十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编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4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新场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研究出台《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在新兴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3年内打造概念验证中心20家以上,安排省拨经费2000万元以上,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力度,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贷”试点,引导银行根据创新积分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扩大重点科技领域新增专项授信规模。力争到2025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覆盖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85%。扩大“苏科贷”“苏信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设立“苏质贷”“苏知贷”子产品,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撬动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扩大。发展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等经营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率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六、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省生物医药30条”政策、优化评审审批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在实施期内继续有效。医保部门全面开通创新药物挂网“绿色通道”,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推动创新药明确时限“应配尽配”,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对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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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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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汇缴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9 15:28:12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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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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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汇缴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9 15:28:01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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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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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条件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3、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预缴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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