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227 条问答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机关积极获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现就取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部分报送资料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取消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备案,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资料: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纳税人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至清算申报前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证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取消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5.合同成本清单;6.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7.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8.初始产权登记证;9.竣工验收报告;10.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土地增值税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取消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9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7-30土地增值税青岛
Q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宁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公告如下: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执行时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18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事项公告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05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A
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第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申报时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第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二)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第八条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本条第(一)、(二)、(五)执行。第九条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2.政策解读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政管理,促进依法治税,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下车库(位)土地增值税问题  地下车库(位)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地下车库(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分类清算的表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修订为“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适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6-15土地增值税湖南
Q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支持和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公告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公告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保障性住房在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不再预征,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时根据清算情况多退少补。特此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5-29土地增值税大连
Q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A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市政发〔2016〕32号文件,2016年10月,市局下发了《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地税函〔2016〕168号),对调整预征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等作了要求。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核准事项明确如下:一、受理范围自2016年9月1日(10月申报期)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计划的开发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备案核准后,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转让收入,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核准手续。下列情况不予受理: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虽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但不属普通住宅销售部分;2016年8月31日前未足额缴纳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二、办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综合资料1.城改(棚改)项目政府立项批复文件;2.城改(棚改)项目基本情况文字介绍(包括规划情况、补偿安置情况、预计工程进度、预计销售情况、有无团购、项目配套设施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规划设计部门出具的项目总层平面规划图及分层平面规划图、房屋面积预测报告(普通住宅分户面积统计表)。(二)财务资料1.预计销售有关证明资料,预计销售控制表(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预计销售单价、销售收入等),有预计团购的请注明,并提供相关团购协议等资料,需填列附表。2.项目财务预算、概算资料(1)开发项目总包合同(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合同);(2)工程预算表(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的分项预算),需填列附表及提供相关协议、合同、项目工程人员及管理人员清册等资料;(3)预计项目所缴纳的可扣除税金,需填列附表;(4)预计融资利息费用表,需提供相关借款协议等资料,需填列附表;(5)涉及项目分期的,需提供分期开发成本分摊依据。(三)其他资料1.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测算表;2.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测算的开发项目,应当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3.其他证明资料。三、办理流程主管局负责:第一步:符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申报税款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提出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税政科进行资料齐全性及真实性审核。第二步:税政科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告知企业,要求补全资料;对资料齐全、真实的,填写《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加盖分局公章后,报送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备案表》主管局意见栏统一表述为“经审核,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市局主管处室负责:第三步:市局资料受理后,重点审核:1.企业城中村(棚户区)安置部分是否足额缴纳相关税款;2.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以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是否准确、合理,并对不合理的成本、费用进行适当调整;3.企业提供房地产销售价格变动范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4.根据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对普通住宅增值率进行测算。第四步:市局主管处室会同主管局税政科和主管科所赴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征求主管局意见后,适时提交处务会议研究核准。第五步: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对《备案表》核准备案后,明确意见,加盖“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公章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留存。对经研究,不符合暂不预征条件的,说明原因,书面回复企业。四、几点要求1.凡办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均需对项目进行测算,提供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测算表及测算报告,各主管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和受理上报工作。2.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9月1日(10月申报期)后,在此时间之前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应严格按政策进行预征,各局要加强审核,严防企业将以前年度未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也借机搭车备案。3.为确保企业上报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免预征核准备案实行按年度受理及审核,因此,为满足与国税增值税申报收入进行数据比对需要,企业首次办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全套资料,第二次及以后取得销售收入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仅填报《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备案表》并附销售明细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4.各局要高度重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备案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规定填写《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备案表》;对达到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上报市局备案。附件: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备案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2月10日
Q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装修成本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三、关于分期开发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同一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四、关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和费用的确认问题(一)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服务于整体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各期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体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应提供向业委会移交的证明材料,没有业委会的应提供由所属街道居委会出具代为接收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2.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向相关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产权的,应归集收入和相应的成本、费用。五、关于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六、关于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税金的扣除问题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据实扣除。(一)营改增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二)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七、关于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清算时的扣除问题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八、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2-22土地增值税
Q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30土地增值税陕西
Q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凡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转让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我市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四、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纳税人应按照清算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五、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一)项免税规定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七、转让存量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八、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其评估价格的,其成交价格由下列方式确定的可视同为有正当理由:(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二)公开竞价拍卖;(三)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九、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3.自建房的评估费;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取得房地权证的自建商品房,不论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凡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的均属于存量房,按存量房转让计征土地增值税。十一、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十二、居住用房的认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权证所载的房屋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号)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28土地增值税天津
Q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A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地税局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第四条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以下方法核定其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一)依照政府有关房管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计税收入;(二)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核定房地产计税收入。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七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当即进行确认,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手续。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我区未分设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1-25土地增值税宁夏
Q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A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6月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税率下调,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9月1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非普通住宅和商业、办公、车库、别墅等非住宅按相关规定执行。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二、严格政策执行,确保税率适用正确自2005年6月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后,预征率做过数次调整,纳税企业应分别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并申报缴纳税款。依照市政发〔2016〕32号精神,对于2016年8月31日前,已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的,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陕地税发〔2008〕87号、陕地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和房地产销售类型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征收相应时段税款。三、准确确定征免范围,推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自2016年9月1日(10月申报期)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计划的开发项目,经市局审核,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范围、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限:1.市局将同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取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情况并即时下发各主管局。2.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开发项目可申报办理普通住宅暂免预征手续;申请暂免预征土地增值税报送资料(附件1)由纳税人报送主管地税局税政科,税政科审核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上报市局财行税处履行审核核准手续。3.市局财产行为税处将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手续;审核通过后,对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给予暂免预征土地增值税处理。4.纳税人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审批表》(附件2)办理暂免预征手续。资料报送和审核适时采用电子数据报送和审核。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2016年8月31日前未足额缴纳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或同一投资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预缴或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各主管局要对已享受暂免预征照顾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确保应征税款的足额征收。四、落实税收优惠,保障纳税人权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履行备案手续后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可持《清算鉴证报告》和相关审核、备案资料向主管地税局税政科报送税款退还申请,主管局上报市局审核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还手续。申请税款退还手续自纳税人递交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经审核不符合退还预缴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纳税人。五、合理确定权属转移时间,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按照市政发〔2016〕32号精神,市局将调整相应管理系统,确保”二手房上市交易时,原房屋交易时间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日期,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依照孰先原则确定”意见的落实。附件:1.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申请需报送资料2.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暂免预征审批表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10-18土地增值税
Q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11土地增值税江苏
Q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公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6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28土地增值税内蒙古
Q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A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⑾注释:⑾此处修改为“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填表说明: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⑿注释:⑿此处修改为“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⒀注释:⒀此处修改为“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3-4项目销售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1.此表对普通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⒁注释:⒁此处修改为“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3-4项目销售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1.此表对普通住宅的确认,依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⒂注释:⒂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⒃注释:⒃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税清税(审)〔〕号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⒄注释:⒄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税清税(审)〔〕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⒅注释:⒅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税清税(核)〔〕号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⒆注释:⒆此处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清税(核)〔〕号如不服本通知,应按照本通知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第七条纳税人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及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①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要求和清算管理规定,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立项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销)售许可证等材料。第九条属于保障房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第十条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归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中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第三章清算申报与受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十四条本规程第十三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符合本规程第十二条情形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清算手续。(二)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第十六条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以下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税务中介机构应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4)。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可以使用鉴证报告代替清算报告。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见附件5):(一)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房地产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五)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六)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七)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八)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十)《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十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标准格式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转入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或《清算报告》内容不规范、相关涉税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修改;资料不完整的,应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纳税人补全清算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补全资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不能补齐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征收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第四章清算审核管理第二十条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税务机关清算审核以案头审核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清算审核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区(分)局两级审核管理制度。各区(分)局可成立清算审核领导小组和审核小组,开展清算审核工作。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疑点、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清算报告》的,应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说明。待纳税人说明情况、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继续审核。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审核时限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说明情况、补充资料的时间。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后,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见附件8)。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六条经税务机关审核,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②注释:②此处修改为“经税务机关审核,需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存档工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档案局有关文件规定,在清算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与
Q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为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市法院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南宁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且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的,按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5-20土地增值税广西
Q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江苏)

A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条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废止。)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二、关于土地成本分摊问题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三、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7〕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文第四条第(三)项废止。)五、关于装修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六、关于新建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不含已列入固定资产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年内(含)转让的,可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1-08土地增值税
Q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修订为“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及人防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第九条“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第十条废止。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35号)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0-29土地增值税大连
Q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国家现行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本实施办法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未分设地方税务机构的市、县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由自治区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月办理纳税申报,于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由被委托单位代征的,代征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凭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凭单代收,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委托税务机关解报。(三)出售不同房屋类型的应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申报。(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五)对纳入人按照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地在2个或2个以上市、县区域的,应按房地产坐落地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房地产项目清算申报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权属证明、转让合同或契约。(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房地产财务核算账簿和资料。(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七)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口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八)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房地产清算项目,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九)市、县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一)普通住宅为1%。(二)非普通住宅为1.5%。(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第八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具体清算方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执行。土地增值税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条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定期发布实行。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审核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纳税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和计算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清算审核同意后应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风险评估或经上级主管税务局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局进行专项稽查。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者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一般应按查账方式征收,但对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款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建筑物价格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者需要按照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管理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并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按规定方法确认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五条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必须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凭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免征土地增值税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销售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预征期限和清算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多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上一页7891011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7-05土地增值税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17-02-10
土地增值税
陕西
天津
陕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5-26土地增值税北京
江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5-27土地增值税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