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广西柳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自2016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2:07:05预征广西
Q

广西梧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自2018年7月5日起,梧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36预征广西
Q

广西崇左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崇左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自2018年7月5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自2012年7月11日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2%核定征收率征收。(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33预征广西
Q

广西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百色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自2010年12月17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自2017年3月23日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5%。(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含车位、杂物房、车库)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6%。(三)纳税人建造商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建筑物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7%。(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10%。(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31预征广西
Q

广西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自2018年7月5日起,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29预征广西
Q

广西来宾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自2012年9月1日起,来宾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本公告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28预征广西
Q

广西桂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A
您好,桂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如下:一、自2018年7月5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如下:(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2%核定征收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5 10:41:27预征广西
Q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吗?

A
您好,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广西区内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09:53:42扣除广西
Q

广西房地产企业向棚户区以外的人员销售改造安置住房,能否参照“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自2016年2月5日起,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因此,符合“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销售对象不限制为棚户区内的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4 09:53:41土地增值税广西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总建筑面积和可售建筑面积是如何确定的?

A
您好,总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下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政府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可售建筑面积是指纳入清算范围的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已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1 16:49:29青岛
Q

吉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一、全省享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一)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的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三、适用上述政策标准,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房屋实际交易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1 08:51:29吉林
Q

厦门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A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申请条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是指纳税人年度首次申报产生的汇算清缴退税,不包含更正申报后产生的应退税款。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原件4份纸质/电子必报2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3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纳税人已提交过且仍具备法律效力的,免于重复报送【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表单及填写范本】《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0 14:29:42厦门
Q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核准

A
【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核准【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申请条件】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办理材料】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开发立项及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4)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收回房地产决定文书(载明该征收、收回事项属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征收、收回房地产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办理税务机关为区级税务机关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5.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6.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7.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8.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9.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表单及填写范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9 18:19:24厦门
Q

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

A
【事项名称】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点击查看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申请条件】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的业务。【办理材料】见附件--厦门市存量房交易办税资料。注:存量房交易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上述办税资料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量房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系统”网签合同时以电子影像形式提交,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1.税务机关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序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办理窗口1市政务服务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0592-7703127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B厅8、9、15、16、17号窗口),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岛内房地产交易)2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0592-6586922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21、22、23、24号窗口3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0592-6159100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楼9、10、11号窗口4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0592-7558563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24、25、26、27、28号窗口5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一楼、二楼0592-7060259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房产交易窗口4号、5号2.存量交易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办理地点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处。【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序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办理窗口1市政务服务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0592-7703127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B厅8、9、15、16、17号窗口),契税及二手房交易税收(岛内房地产交易)2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0592-6586922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21、22、23、24号窗口3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二楼0592-6159100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楼9、10、11号窗口4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0592-7558563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24、25、26、27、28号窗口5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镇人力资源大厦一楼、二楼0592-7060259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一楼房产交易窗口4号、5号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存量房交易税费纳税申报表实行免填单。《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由纳税人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存量房交易登记全程网办系统”网签合同时同步填报。存量房交易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实行免填单。【表单及填写范本】《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备案表》《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委托书》
Q

个人转让不动产,计算个税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教育附加等税金吗?

A
您好,个人转让不动产,计算个税可以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9 17:20:47转让全国
Q

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应如何确认转让收入?

A
您好,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一、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二、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3 17:19:33转让江苏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是指纳税人收到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纸质或者电子证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根据该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上月末的每月房地产转让情况,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更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前述不同情形,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90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清算所需账簿资料被有关部门控制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可以中止清算并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对清算审核结论和延期、中止清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五、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先按照申报数额缴纳税款,后续再根据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进行结算。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进行结算。六、税务机关根据清算审核结论中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或者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确定补退税期限。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不满30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6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超过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90日内缴清税款。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3 10:43:18土地增值税江西
Q

广西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卖方办理)

A
【事项名称】房产交易退税(适用房产交易卖方办理)【申请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查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含契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申请表》4份2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上列明交易不成功的原因,注明合同注销或作废并签章)1份3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完税凭证原件(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时盖章退回)1份4购房发票原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2:05:05房产交易退税广西
Q

广西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A
【事项名称】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份该表可从《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查询3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的,不需报送。【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公众服务】-【宣传辅导】-【税费知识库】-【表证单书】,输入表单名称,点击搜索,查找并下载所需表单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2 12:05:01申报广西
Q

广西个人转让未按规划许可证楼层数建造的房产如何征税?

A
您好,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以个人名义报建房产,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上的层数建造封顶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现将该栋一层的楼房对外转让,由于纳税人报建的房产没有封顶且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未发生房屋权属转移。因此,建议该房产应按转让土地征收契税;按个人买卖自建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0 08:37:32转让广西
上一页89101112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9 18:18:17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