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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青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建设用地边界线外支出如何扣除?

A
您好,为规范建设用地边界线外支出扣除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外建设安置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发生的拆迁补偿和工程支出,凡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45:27青岛
Q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向青岛税务机关提供电子清算资料吗?

A
您好,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提供的纸质资料由原规定的23项减少为10项,减少纸质资料改为提供电子资料,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45:27青岛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竣工和竣工验收是如何确定的?

A
您好,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交付购买方);三、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45:25青岛
Q

青岛房地产企业是否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申请调整?

A
您好,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如税务机关、审计、财政等政府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少计收入或多计扣除项目金额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整原清算审核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45:25青岛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2018年第4号公告规定,清算单位原则上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形式多样,以上标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执行困难的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原则上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对于多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设项目确定清算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清算单位自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5年未全部竣工的,原则上应按照已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确定清算单位进行清算。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2017年6月1日取得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三期开发,2017年8月1日取得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2年7月30日,一、二期已竣工,第三期处于施工阶段,应按照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一、二期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9 15:45:24青岛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如何确认?

A
您好,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应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整体转让的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二、在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前,应进行相应的测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测算可参照以下方法:(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等确定。(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参照土地涉税信息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档案信息等确定。(三)房地产开发成本,参照纳税人申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四)房地产开发费用,参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确定。(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或查询纳税信息等确定。(六)存量房的扣除项目金额,参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税收征管系统相关信息等测算确定。(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应按照规定测算计算扣除。三、采取上述方法测算的核定征收率低于《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下限时,按照《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规定核定征收率下限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分区域分类型核定征收率明细表类别坐落地房地产类型核定征收率一类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普通住宅不低于6%非普通住宅不低于7%其他类型房地产二类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普通住宅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不低于6%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类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普通住宅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7 20:06:1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青岛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单位扣除项目金额如何计算?

A
您好,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前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于次月15日内,按清算申报时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待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后,应于次月15日内,按清算审核结论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更正申报。开发企业收到清算审核结论后取得的收入,应于次月15日内,按清算审核结论确定的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单位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售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7 20:05:48青岛
Q

企业间存量房交易北京缴纳税款的流程是什么?

A
您好,北京市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5 17:43:24增值税北京
Q

广西的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实际购房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A
您好,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一)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资产”。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 11:04:07扣除 广西
Q

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 10:49:32逾期广西
Q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临时性售楼部工程费用及装修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A
您好,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的临时性售楼部如果属于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的,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5:02:20费用全国
Q

辽宁省企业在土地上建造了一些未成形的房屋,现将房屋拆除后再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建造和拆除房屋时发生的成本费用?

A
您好,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4:53扣除辽宁
Q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西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升“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效能大力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事项,强化技术保障和宣传引导,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网上可办、掌上好办”,全面提升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高频业务网上办理比例。积极推进建立以“全程网办”为主,线下帮办为辅的一体化“跨省通办”服务机制。持续加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和水电气网过户等应用场景的全覆盖。继续升级“以图询房”服务功能,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事项标准化和系统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所有事项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实现全区不动产登记业务事项“一张清单”和数据实时归集、共享,不断提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能力。二、创新服务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同步办结”围绕项目建设全周期,主动延伸服务,提前对接开展地籍调查,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打通上下游、内外部相关业务环节,建立健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并行办理机制,常态化开展“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积极推进土地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不动产不同物理形态,打通纯土地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抵押,合并办理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变更等,满足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抵押融资需求。三、主动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企业水平进一步优化完善服务企业专窗,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常态化提供“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发展,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权属转移的,符合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征、免征、暂不征收或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办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土地,仅涉及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全面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承诺制,由小微企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勾选和签字承诺,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四、持续强化登记、交易、缴税、抵押等业务高效协同加强部门协调对接,完善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次收缴,自动清分”,加快应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为纳税人提供代开发票服务。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办税业务场景+区块链”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信息在广西区块链基础设施中国—东盟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区块链应用平台的跨链数据交换。充分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打通登记、交易、公积金监管等系统,深化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办理无缝衔接,以及不动产与水电气即时联动过户口。持续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延伸服务内容和覆盖面,实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关联业务就近申办。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建立健全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协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机制,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行可办、企业可办、工业商业可办,以及线上可办。探索合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新抵押权设立”“顺位抵押权设立+旧抵押权注销”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抵押登记,实现续贷与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五、全面推动登记服务扩面增效和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开展延伸延时服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等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随时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践中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对线上高频事项推行语音唤起、预约、办理和问答式引导等智能帮办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陪同办、代理办、优先办或者免费寄送等服务。全面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协助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进一步精简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大力实施律师身份和法律文书线上核验,为律师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加快推广存量房预告登记,推进预告登记与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同步申办。预告登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依据,税务部门可运用预告登记结果开展税款征收相关工作。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抓好典型示范引领,加强常态化开展教育培训,落实相关保障,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队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地要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改革创新,合力攻坚破难,持续优化政务工作,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Q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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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14号)要求,有力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优化存量、提升品质、完善结构,坚持走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全省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优化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一)深化规划编制内容。发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引导作用,对符合城市更新需求的既有详细规划,继续沿用;对确需编制或修改的,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实际需求编制更新地区详细规划,在单元层次详细规划(即更新规划单元详细规划)中,明确单元主导功能、管控通则,探索基准容积率制度,预留弹性空间;在街区层次详细规划(即更新实施单元详细规划)中,明确保留、改造、拆除的更新区域和地下空间利用范围,合理确定用地性质,细化用途混合和兼容要求,合理确定地块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对历史城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按照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指标。城市更新地区中对现状建筑密度较高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在征得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按照“优化不恶化”原则,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高度、日照间距、停车配建、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距离等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城市更新地区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三)提高规划实施效率。推动建立详细规划动态更新机制,探索并联审批,缩短规划许可办理时长。支持地方探索将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参考,充分考虑规划指标和要求。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更新需要,探索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制度,研究制定豁免清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二、创新土地供应使用方式(四)细化完善供地条件和方式。支持各地依法依规运用划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更新项目,涉及点状布局且确需整体组合供应的地块,可探索将各地块规划条件和整体规划条件一并作为供地条件。对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社区养老、社区管理、群众体育、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可依据详细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纳入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补齐更新区域公共服务配套短板。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更新项目,在租赁期内依法依规完成更新改造的,经依法批准可在租赁期满后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转让、经分割审批后部分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需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符合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规定的,可按规划要求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的,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用途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其他情形的零星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盈利性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厕所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更新区域内无空闲土地的,可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复合集约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五)规范引导土地用途转换。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依据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供地政策进行混合复合更新,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五年过渡期政策的更新活动,五年过渡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完成更新改造后,可参照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因土地用途转换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可以按规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六)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采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依法依规予以续期。更新后的混合用途宗地出让时,属于不同用途不动产难以分割且只有一个使用者情形的,可统一按综合用地、最高不超过50年设定出让年限;属于不同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且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或个人情形的,一般应按宗地所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并明确不同用途相应的土地面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三、提升产权登记办理服务水平(七)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文件,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或不再具备相应资格、无法提供竣工材料、已销售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或查封、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不动产确权登记路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八)探索优化更新项目产权办理手续。对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可分割的可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立体开发的土地,可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按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原不动产权人与更新实施主体依据更新合作和转让协议,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转移预告登记;更新完成后,按照预告登记事项申请办理后续登记手续。支持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和登记手续。对申请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更新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缴纳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不同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就地安置的更新项目,在共同约定更新后产权人拥有的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的前提下,可在完成更新后根据约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四、完善施工图审查管理体系(九)健全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统一新旧标准的适用规则和审查合格证文书样式,提高既有建筑施工图审查效率和规范性。鼓励在保障建筑结构安全、有利于保护利用等前提下,组织制定适应既有建筑改造要求的设计审查要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优化施工图审查路径。对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类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的依据。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实际,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可探索对该类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五、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衔接(十一)完善消防审验技术流程。在改善消防条件、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对《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中尚未包括,但确有现实需求的内容进行试点,适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复制推广。鼓励更新实施主体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性技术措施等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对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更新项目,指导各地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对涉及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更新项目,建设单位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评审,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二)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协同管理。各地应当建立适应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消防的审批管理规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微鉴定”“社区鉴定师”等城市更新服务制度。对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项目,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审验时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实现审批管理标准统一和结果衔接。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十三)实施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指导各地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使用功能、规模和高度、耐火等级、防火及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建立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分级分类目录清单。对目录清单中的一般项目进一步优化程序要件,其中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和组织推进力度(十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支持。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可经营、可出售、可出租的更新项目或资产,通过REITs、社会投资人+EPC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更新资源产权人出资自主进行更新改造,共享更新收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并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整合、统筹利用各项国家政策性资金,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范围。优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更多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鼓励有条件地区整合资源实行省市(县)联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六)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及省级城市更新试点项目,更新主体实施多地块并宗、更新后交易,积极落实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等土地增值税有关税费支持政策。对“工改工”类的低效产业用地更新项目,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十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依据规划管控要求,结合不同产权主体意愿,分别或者组合运用政府征收收储、产权主体间权属转让、联营入股、自主改造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更新活动。支持各地成立符合地方特点和更新需求的专业化更新实施主体,并通过信息公开、模式创新等途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联动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更新解决方案,推动开发主体转变为更新地区的长期运营商。对有经营性收益的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采用特许经营等形式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运用各类基层议事协商载体和平台,以多种形式开展更新方案意见征询,推动更新过程中的利益协调和矛盾化解,保障更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十八)强化综合评价激励。建立省级试点项目分类评价办法,对实施水平较高、综合效益明显的项目及时总结经验,纳入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在全省推广。优先推荐国家级奖项,在我省已获批的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项目中,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本文件自2024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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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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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30 09:47:59房地产开发企业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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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个人转让存量房时,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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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30 09:47:57个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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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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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文件中确定的政策执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审核确认后及时传递至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表预计增值率预征率预计增值率≤50%2%50%<预计增值率≤100%3%100%<预计增值率≤200%5%200%<预计增值率8%预计增值率匡算公式:〔(拟售价格×预售面积-项目成本)〕÷项目成本×100%项目成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1+间接费用率)间接费用率暂为30%注: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9 15:41:54销售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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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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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7.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8.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9 11:06:27滞纳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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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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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6 13:15:0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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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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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如符合上述政策,则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6:10:48无偿转让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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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1房地产江苏